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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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一、引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指政府、行业和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符合设计要求。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分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并多次进行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年修订版。

该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理和验收制度、质量标准和检测、责任追究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科学管理、全过程控制和追究责任。

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它们分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监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由国家和行业制定,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等级来确定。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才能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范围,包括施工图的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给水排水工程的验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验收、电气工程的验收、消防工程的验收等。

每个工程的验收都有相应的验收内容和标准。

此外,该规范对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方法也进行了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按照施工节点和工序进行,涉及到的参数和测试方法也有明确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16•【文号】建设部第29号令•【施行日期】199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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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4.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是监理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会议中包含着大量的 信息。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工地会议,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会 议制度,以便于会议信息的收集。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的名称、 主持人、参加人、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等,每次会议都应 有专人记录,会议后应有正式会议纪要和工程会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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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1)所在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能力与特点,所在地招标投标 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设计概算,设计、地质勘察、测绘的审批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特别是该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技术要求、材料、 设备、工艺、质量要求有关信息。 (3)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规律及所在地区的材料、构件、设备、 劳动力差异。 (4)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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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5)建设单位建设前期报审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文件。 (6)该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投 标单位对“四新”的处理能力和了解程度、经验、措施。 (7)当地施工单位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设备、 机具能力。 (8)所在地关于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定,国际招标、国际贷 款指定适用的范本,本工程适用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及特殊 条款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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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3.工程项目监理的记录 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的监理记录,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历史 记录、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计量和工程付款记录、竣工记录 等内容。 (1)工程施工历史记录。 (2)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质量记录可分为试验记录和质量评定 记录。 (3)工程计量和工程款记录。 (4)工程竣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筑法规》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建筑法规》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 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4 月4 日建设部令第78 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 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 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 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9.3.2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规定,国家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9.1)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 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 监督。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国 际标准化组织 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推动和协调国际标准化工作 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110多个成员国组成,包括欧共体和欧盟的所有成员 国,美国、日本、中国、新加坡等

2)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 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 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 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 制等等。 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 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 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9
9.1 9.2 9.3 9.4 9.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质量优良,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的概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是我国专门用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一。

它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监督机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包括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等。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法规解读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解读(正文内容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阐述,比如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等)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刑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解读)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执行问题1.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比如监督机构职责不明确、罚则不够严厉、处罚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2. 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比如加强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和人员培训、完善法规中的处罚规定、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2000年1月30日
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长: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结
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 依据: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重点掌握质量监督站的组织性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工作内容、权限。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目的: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第三节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通过工程发包,选取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 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对于 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不得在、 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
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节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⑴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理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 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 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监督计划。
第三节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委托监理的责任。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 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应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 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严谨监管”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节约节约。

第四条国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地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合理、安全、优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编制合理可行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层层衔接,相互配套,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并报备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设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文件应当明确规划内容、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以及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规定。

第十条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公众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共识。

第三章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可行、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计方案,符合建设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设计过程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认证申请、颁发证书。
.
7
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a、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b、 中国于1992年发布等同国际标准的QB/T19000 -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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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b、《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 c、《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 d、《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 20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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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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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工程质量概念
2、工程质量的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于2000.1.10 通过,2000.1.30发布并执行。 (3)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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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工程质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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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c、 系列标准的组成(5个标准):
(1)Q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选择和使用指南》 (2)Q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设计、科研、房 地产开发、总承包(集团)公司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 (3)Q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 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市政、施工(土建、安装、机械化 施工、装饰)等企业的选用标准 (4)Q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 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质量检测中心、监理公司、质 监站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 (5)Q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负责。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肢解发包。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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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的形式 1. 检举。检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口头 进行,也可以书面报告。 2. 投诉。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 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在保修期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 ,均属投诉范围。 3. 控告。控告人必须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的受害者,即控告人必须与质量案件有利害 关系,才能进行控告。受理机关应当接受控 告,认真审查,并积极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筑从业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第五节 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八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九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 县四级。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 务。它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 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 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 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本章学习重点
建筑从业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责任制度、检测制 度、保修制度 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 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认证申请。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认证申请的部门 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 (2)颁发证书。对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经认 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证书。
(二)竣工验收的类型 在工程实践中,竣工验收一般有两种类型: 1. 单项工程验收 2. 全部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 有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 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 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 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1. 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造完毕,能 满足生产要求; 2. 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 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 品; 3. 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 的需要; 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我国GB/T19000族标准
随着ISO 9000的发布和修订,我国及时、等同地发布和修订 了GB/T19000族国家标准。2000版ISO 9000族标准发布后 ,我国又等同地转换为GB/T19000:2000族国家标准。 GB/T19000:2000族系列标准主要由4个核心标准组成。 (1)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一基础和术语》 (2)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一要求》 (3)ISO 9004《质量管理体系一业绩改进指南》 (4)ISO 1901l《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 的施工图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 质量。 2. 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3.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 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5. 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 关存档。
(一)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
1.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与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的分析。 2.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3.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 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4.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5.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 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6.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 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 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二)回避责任 (三)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 计要求;②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或其包装 上注明采用的标准;③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则应符 合下述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③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和标准要求;④设备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⑤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 、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八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1. 保修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 程。以及相配套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 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 整理技术资料。 2. 绘制竣工图纸。 3. 编制竣工决算。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 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 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 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 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 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 定的责任 4.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三)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 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 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通过 竣工验收: 1. 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按设计要 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正常生产;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总结经验教训; 3. 建设单位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及时移 交固定资产,使其由基础系统转入生产系统或 投入使用。
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 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 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 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 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 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等方面。
(二)设计工作的质量管理
1. 设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 (1)贯彻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 准,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方案合理,满足功能要求,运行安全 可靠,技术经济指标适度; (3)计算完整、准确,设计标准恰当,构造措 施合理,便于施工、维修和管理; (4)符合设计深度、正确表达设计意图,设计 文件完整,图面质量好。
第五节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为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 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实行了 建材使用许可制。 这一制度包括: 1. 建材生产许可证制 2. 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 3. 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 4. 建材进场检验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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