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优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民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特等│因战│7000│1400│8400│││├──────┼─────┼──────┼───────┤│││因公│6840│1400│8240││├──────┼──────┼─────┼──────┼───────┤│││因战│5400│1080│6480│││├──────┼─────┼──────┼───────┤││一等│因公│5270│1080│6350│││├──────┼─────┼──────┼───────┤│在││因病│5140│1080│6220││├──────┼──────┼─────┼──────┼───────┤│││因战│2900│430│3330│││├──────┼─────┼──────┼───────┤││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3220│││├──────┼─────┼──────┼───────┤│││因病│2700│430│3130││乡├──────┼──────┼─────┼──────┼───────┤│││因战│1940│290│2230│││├──────┼─────┼──────┼───────┤││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2150│││├──────┼─────┼──────┼───────┤│││因病│1820│290│2110││├──────┼──────┼─────┼──────┼───────┤││三等甲级│因战│1180│180│1360│││├──────┼─────┼──────┼───────┤│││因公│1160│180│1340││├──────┼──────┼─────┼──────┼───────┤││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1210│││├──────┼─────┼──────┼───────┤│││因公│1050│160│1210│├──┼──────┼──────┼─────┼──────┼───────┤││特等│因战│1500│300│1800│││├──────┼─────┼──────┼───────┤│││因公│1470│300│1770││├──────┼──────┼─────┼──────┼───────┤│││因战│1200│240│1440│││├──────┼─────┼──────┼───────┤││一等│因公│1160│240│1400│││├──────┼─────┼──────┼───────┤│││因病│1150│240│1390││├──────┼──────┼─────┼──────┼───────┤│在││因战│600│90│690│││├──────┼─────┼──────┼───────┤││二等甲级│因公│580│90│670│││├──────┼─────┼──────┼───────┤│││因病│560│90│650││├──────┼──────┼─────┼──────┼───────┤│││因战│500│80│580│││├──────┼─────┼──────┼───────┤│职│二等乙级│因公│480│80│560│││├──────┼─────┼──────┼───────┤│││因病│470│80│550││├──────┼──────┼─────┼──────┼───────┤││三等甲级│因战│380│60│440│││├──────┼─────┼──────┼───────┤│││因公│360│60│420││├──────┼──────┼─────┼──────┼───────┤││三等乙级│因战│320│50│370│││├──────┼─────┼──────┼───────┤│││因公│310│50│360│└──┴──────┴──────┴─────┴──────┴───────┘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160——165│155——160│├────────┼───────────────┼───────────┤│小城镇│185——190│180——185│├────────┼───────────────┼───────────┤│大中城市│190——195│185——190│└────────┴───────────────┴───────────┘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0│495│130│└───────────┴────────────┴────────┘。
《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汇总
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09]8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卫生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结合我市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情况的实际,制定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我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二条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要按照哈民政发[2007]33号及哈民政发[2008]1号文件执行,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第三条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第四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哈民政发[2008]57号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 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xx]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xx]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xx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提标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从xx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八、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民优函[1998]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300│3540││特等├──────┼──────┼──────┼──────┤││因公│3080│ 300│3380│├──────┼──────┼──────┼──────┼──────┤││因战│2460│ 300│2760││一等├──────┼──────┼──────┼──────┤││因公│2330│ 300│2630││├──────┼──────┼──────┼──────┤││因病│2200│ 300│2500│├──────┼──────┼──────┼──────┼──────┤││因战│1430│ 120│1550││├──────┼──────┼──────┼──────┤│二等甲级│因公│1320│ 120│1440││├──────┼──────┼──────┼──────┤││因病│1230│ 120│1250│├──────┼──────┼──────┼──────┼──────┤││因战│960│ 120│1080││二等乙级├──────┼──────┼──────┼──────┤││因公│880│ 120│1000││├──────┼──────┼──────┼──────┤││因病│840│ 120│960│├──────┼──────┼──────┼──────┼──────┤││因战│628│ 120│748││三等甲级├──────┼──────┼──────┼──────┤││因公│608│ 120│728│├──────┼──────┼──────┼──────┼──────┤││因战│526│ 120│646││三等乙级├──────┼──────┼──────┼──────┤││因公│526│ 120│646│└──────┴──────┴──────┴──────┴──────┘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 居标对│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小城镇│78--83│ 73--78│├──────────┼──────────────┼────────┤│大中城市│83--88│ 78--83│└──────────┴──────────────┴────────┘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230│80│└────────────┴────────────┴────────┘。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哈民政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8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慰问⾦标准的通知》全
⽂
对于《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慰问⾦标准的通知》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征求意见稿)
经市⼈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春节起调整参战退役⼈员等全市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春节和“⼋⼀”慰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放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在乡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五⽼⼈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员)。
⼆、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慰问⾦标准,采⽤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由原来的每⼈每年800元提⾼到2500元。
即:2015年春节慰问⾦由原来每⼈500元提⾼到900元,⼋⼀慰问⾦由原来每⼈300元提⾼到600元;2016年春节慰问⾦由上⼀年每⼈900元提⾼到1500元,⼋⼀慰问⾦由上⼀年每⼈600元提⾼到1000元。
三、所需经费分担:发放春节慰问⾦1500元,按照《⼴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作⽅案(穗⽂〔2011〕1号),所需资⾦由市、区(县级市)按现⾏财政专项资⾦配套⽐例分担;发放⼋⼀慰问⾦1000元,所需资⾦继续按原资⾦渠道解决,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四、发放⽅式:每年分春节和“⼋⼀”两次发放,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制定⽅案,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划账⽅式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账户。
本通知⾃印发之⽇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民优函[1998]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300│3540││特等├──────┼──────┼──────┼──────┤││因公│3080│ 300│3380│├──────┼──────┼──────┼──────┼──────┤││因战│2460│ 300│2760││一等├──────┼──────┼──────┼──────┤││因公│2330│ 300│2630││├──────┼──────┼──────┼──────┤││因病│2200│ 300│2500│├──────┼──────┼──────┼──────┼──────┤││因战│1430│ 120│1550││├──────┼──────┼──────┼──────┤│二等甲级│因公│1320│ 120│1440││├──────┼──────┼──────┼──────┤││因病│1230│ 120│1250│├──────┼──────┼──────┼──────┼──────┤││因战│960│ 120│1080││二等乙级├──────┼──────┼──────┼──────┤││因公│880│ 120│1000││├──────┼──────┼──────┼──────┤││因病│840│ 120│960│├──────┼──────┼──────┼──────┼──────┤││因战│628│ 120│748││三等甲级├──────┼──────┼──────┼──────┤││因公│608│ 120│728│├──────┼──────┼──────┼──────┼──────┤││因战│526│ 120│646││三等乙级├──────┼──────┼──────┼──────┤││因公│526│ 120│646│└──────┴──────┴──────┴──────┴──────┘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 居标对│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小城镇│78--83│ 73--78│├──────────┼──────────────┼────────┤│大中城市│83--88│ 78--83│└──────────┴──────────────┴────────┘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230│80│└────────────┴────────────┴────────┘。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相关工作。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赠。
捐赠款物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顺序和标准,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2008年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卫计委、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卫计委、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哈民政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卫计委、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95号各区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哈政发〔201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决定在对我市城区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发放护理津贴的基础上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全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困难家庭,下同)的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低保家庭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二、补贴发放程序失能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1.年满60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失能老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本人在低保发放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或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民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1200┃┠────────┼───────────┼────────────┨┃│因公│10800┃┠────────┼───────────┼────────────┨┃│因病│10440┃┠────────┼───────────┼────────────┨┃二级│因战│10080┃┠────────┼───────────┼────────────┨┃│因公│9600┃┠────────┼───────────┼────────────┨┃│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因公│8400┃┠────────┼───────────┼────────────┨┃│因病│7800┃┠────────┼───────────┼────────────┨┃四级│因战│7280┃┠────────┼───────────┼────────────┨┃│因公│6600┃┠────────┼───────────┼────────────┨┃│因病│6000┃┠────────┼───────────┼────────────┨┃五级│因战│5600┃┠────────┼───────────┼────────────┨┃│因公│5040┃┠────────┼───────────┼────────────┨┃│因病│4560┃┠────────┼───────────┼────────────┨┃六级│因战│4480┃┠────────┼───────────┼────────────┨┃│因公│4200┃┠────────┼───────────┼────────────┨┃│因病│3600┃┠────────┼───────────┼────────────┨┃七级│因战│3360┃┠────────┼───────────┼────────────┨┃│因公│3000┃┠────────┼───────────┼────────────┨┃八级│因战│2240┃┠────────┼───────────┼────────────┨┃│因公│1920┃┠────────┼───────────┼────────────┨┃九级│因战│1680┃┠────────┼───────────┼────────────┨┃│因公│1440┃┠────────┼───────────┼────────────┨┃十级│因战│1120┃┠────────┼───────────┼────────────┨┃│因公│960┃┗━━━━━━━━┷━━━━━━━━━━━┷━━━━━━━━━━━━┛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 4200 │3900│3600┃┠────┼───┼───────────┼────────────┨┃农村│ 2640 │2520│2340┃┗━━━━┷━━━┷━━━━━━━━━━━┷━━━━━━━━━━━━┛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9600│8640│2880┃┗━━━━━━━━━┷━━━━━━━━━━┷━━━━━━━━━━━━┛。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3〕170号)要求和哈尔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172号)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1元提高到376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282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二、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10元提高到460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320元。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三)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181元提高到2508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810元。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60元至552元。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元至690元。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376元至564元。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相关工作。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赠。
捐赠款物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顺序和标准,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申请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分别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户口簿、身份证、无生活来源或者无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哈民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哈民政规〔202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1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83元/人月;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12216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2792元/人年、半护理13392元/人年、全护理13992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5304元/人年、半护理5904元/人年、全护理6504元/人年。
县(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9948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8748元/人年、半护理9348元/人年、全护理9948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3144元/人年、半护理3744元/人年、全护理4344元/人年。
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6264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4680元/人年、半护理5280元/人年、全护理5880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404元/人年、半护理2004元/人年、全护理2604元/人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民优发[1996]2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民优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450│150│600││特等├──────┼──────┼──────┼──────┤││因公│420│150│570│├──────┼──────┼──────┼──────┼──────┤││因战│374│126│500││├──────┼──────┼──────┼──────┤│一等│因公│342│118│460││├──────┼──────┼──────┼──────┤││因病│332│118│450│├──────┼──────┼──────┼──────┼──────┤││因战│288│92│380││├──────┼──────┼──────┼──────┤│二等甲级│因公│268│92 │360││├──────┼──────┼──────┼──────┤││因病│250│90 │340│├──────┼──────┼──────┼──────┼──────┤││因战│231│69 │300││├──────┼──────┼──────┼──────┤│二等乙级│因公│214│66 │280││├──────┼──────┼──────┼──────┤││因病│210│60 │270│├──────┼──────┼──────┼──────┼──────┤││因战│174│46 │220││三等甲级├──────┼──────┼──────┼──────┤││因公│160│40 │200│├──────┼──────┼──────┼──────┼──────┤││因战│132│38 │170││三等乙级├──────┼──────┼──────┼──────┤││因公│122│38 │160│└──────┴──────┴──────┴──────┴──────┘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60-65 │55-60 │├───────────────┼───────────┼──────┤│小城镇│70-75 │65-70 │├───────────────┼───────────┼──────┤│大中城市│75-80 │70-75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00 │200 │70 │└───────────┴────────────┴─────────┘——结束——。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发[1996]24号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0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6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写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3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8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全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s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1宜通知如下: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修健全,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5每人每年提高匕0元,其他伤残等乡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Z、“i红”生活补助标准,S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B提高49元、65元和15元。
(新
标准p附件三)四、这次
【总页数】2页(P51-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民优函[1994]212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规定 [J],
4.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J],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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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哈民政发[2011]87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
(哈民政发[2011]8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9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55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0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53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78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52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580元,农村每人每月4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证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确保优抚对象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要将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待遇等以宣传单的形式,发到优抚对象手中,增强优抚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优抚对象享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