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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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作为工业制造过程的核心单位,绿色工厂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转型升级的核心对象,也是绿色改造的重要抓手。企业要想在未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绿色工厂之路,否则将会面临淘汰。因此创建绿色工厂为大势所趋,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在2020年完成千家绿色工厂的创建。在绿色发展主旋律的大背景下,绿色工厂创建便成为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重要标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开行将提供不低于3000亿元融资支持,并提供贷款、投资、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目前,从北京、天津、河南、广东、浙江、江苏等多地工信部门了解到,除了中央级别的资金支持,各地也根据各自的产业禀赋和经济转型升级目标,对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省/市绿色工厂补贴相关政策如下。

北京市:《北京绿色制造实施方案》

出台部门:经信委出台时间:2016年6月

补贴方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利用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产业退出等各类财政支出政策,重点向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倾斜。对接国家绿色制造工程实施,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本市绿色制造重大项目的支持。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绿色制造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落实相关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绿色金融支撑。

天津市《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部门:工信委出台时间:2017年12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

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会计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0

•【字号】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

•【施行日期】201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制造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2月份和8月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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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函[2020]28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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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文创产品开发政策调研与分析

公共图书馆文创产品开发政策调研与分析
在各省人民政府网、文旅局、税务局、财政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和政策收 集,对27家图书馆所在省出台的相关文化创意政 策进行梳理,统计时间以国家2016年针对文化文 物单位颁布的政策为起始至2020年(表1)。统计 数据显示出国家出台的政策在大部分省份中逐渐 落实,从精神内核角度看,发布的主要政策契合了 国家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发展文创工作的思路与要 求。多数省份发布了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为标题的政策性文 件,有的省份做了进一步细则补充。如甘肃省发 布的《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的实施意见》罗列岀实施步骤,将2016至2020年 划分出3个阶段,对每个阶段进行了安排叫再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广西《推动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方案》的政 策解读,确立岩画开发为其特色内容,明确允许广 西图书馆等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 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叫

2018-2-24 2016-12-8 2016-12-12 2017-3-9 2016-8-8 2017-9-1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文资[2017] 号
2017 年
地区 北京 北京 北京 上海 上海 重庆 重庆 重庆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辽宁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黑龙江 江苏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26

•【字号】皖政〔2017〕59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对建国以来印发的省政府文件分批次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第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0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37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

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附件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

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1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

最全!最新!70多个省市绿色制造鼓励政策一览!

最全!最新!70多个省市绿色制造鼓励政策一览!

最全!最新!70多个省市绿色制造鼓励政策一览!(第二版)

1.北京市

工作目标:《北京绿色制造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绿色制造能力稳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累计完成500项左右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50个左右能源管理中心,创建50家绿色示范工厂、10家绿色工业园区、10家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1-2家绿色制造领域的产业创新中心。

鼓励政策:《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已入选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自动入选市级示范名单,未来国家级绿色制造项目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名单中推荐上报。对入选本市及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2.天津市

工作目标:《关于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指出,2018年,创建30-40家市级绿色工厂和2-3个市级绿色园区,开展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活动,培育专业化绿色制造服务机构,发挥财政奖励政策的推动作用和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初步建立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政策:《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十三五”期间天津市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奖励政策的通知》指出,对列入2018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各区出台配套资金支持政策。

3.河北省

工作目标:《河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出,到2020年,建成10家绿色示范园区和100家绿色示范工厂,开发一批绿色产品,创建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初步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2日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

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

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皖发改地区〔2021〕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南(试

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五章日常管理评估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特色产业园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提升我省园区资源集聚功能,推动全省开发区提质、扩量、增效,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特色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安徽省特色产业园,是指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及特别政策区核准四至范围内,以“区中园”形式申报的以首位产业或某一核准的主导产业为发展方向,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特色产业园认定和复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不改变开发区现有管理权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

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24

•【字号】皖政办[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

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

革发[1978] 5号

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

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

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

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23

•【字号】皖政[2002]28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

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每2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信誉良好;

1、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

2、属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3、纳税信誉等级达到A级;

4、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07

•【字号】皖经信装备〔2017〕179号

•【施行日期】2017.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装备〔2017〕179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加强装备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铸造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并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8]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03

【实施日期】1998.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9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1998〕2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

兑现。

第五条事后奖补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

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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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7〕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第三条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制度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分担原则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

险各项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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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驰皖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王老师QQ476278172

2017.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

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

阔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

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

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

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

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

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

进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

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

作研发的除外);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

表签章。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产品所属行业,分别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决定,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个季度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产品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产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

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

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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