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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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

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编写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文件的注意事项

编写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文件的注意事项

编写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文件的注意事项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项目单位、项目来源、鉴定形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投)产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试验、试产、试用的时间和数量;试(投)产各阶段需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新产品主要内容为试产技术方案概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新技术主要内容为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技术成熟程度等。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产品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3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省级新产品鉴定

省级新产品鉴定

省级新产品鉴定

省级新产品鉴定是指由省级科技部门对新产品进行科技鉴定和评价,以确定其科技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这个过程对于推动新产品的研发和

推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新产品鉴定的意义、鉴定标准和流程以

及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意义

省级新产品鉴定是对新产品的科技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进行客观评价

的过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促进科技创新。省级新产品鉴定旨在推动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

开展新产品开发和研究,鉴定结果可以鼓励创新者获得更多的科技支

持和资源,从而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

2. 提升产品竞争力。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可以客观评价新产品的

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产品的优势和不足,

从而进行产品改进和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省级新产品鉴定结果的公开透明性,有利于消

费者对产品进行选择和判断,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能力和消费体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和流程

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标准是由科技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一般包括技术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的要求。具体的鉴定流程如下:

1. 申请。企业或科研机构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交新产品鉴定申请,包

括详细的产品说明、技术参数、相关测试数据等材料。

2. 审核。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省级新产品

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3. 鉴定。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进行评审和鉴定,包括现场考察、实地测试、技术交流等环节,评估新产品的科技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4. 结果公示。科技部门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包括新产品的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资料要求

1、鉴定大纲(企业);

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3、研制工作总结;(企业)

4、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

5、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6、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查新报告(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出具);

7、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等);

8、工装及工艺文件;(企业)

9、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企业)

10、用户试用(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11、产品使用说明书;(企业)

12、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附件:1、《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

2、《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3、《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

4、《安徽省新产品新增效益与政策落实情况跟踪表》

单位名

单位代码

单位类

1. 大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小型企业

4. 科研单位

5. 其他单位性

1.国有

2.集体

3.乡镇

4.三资

5.其他

产品归301 机械302 电子303 轻工304 纺织305 化工306 冶金

口行业

307 交通308 医药309 建材310 邮电311 电力

312 商业

313 粮食314 饲料315 建筑306 消防

经济效益(万元)

单位总效益该产品效益

主营业

务收入

利税

总额

产品产量

(单位)

新增

销售收

新增

利润

创汇

(万美元)

节汇

(万美元)

当年第二年第三年合计

该产品实际投资(万元)合计

其中其中

拨款

自筹用汇(万美元)

市场情况分析

附件4:

安徽省新产品新增效益与政策落实情况跟踪表

填表单位:单位:万元、万美元

注: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产品累计新增效益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实行跟踪。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数据,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季度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经省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企业因故没有享受到此政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甘肃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省工信委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新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甘肃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省工信委归口管理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

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

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

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

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中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门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鲁经贸技鉴字[]第号

新产品(技术)名称:

鉴定验收类型:

完成单位:

鉴定验收形式: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

鉴定验收日期: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通用文本一律为标准A4纸,字体为4号仿宋。务必打印或者铅印,竖装成册。

本证书为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栏目。

2.编号:指按年度组织鉴定验收的顺序编号。(如山东省经贸委2007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鲁经贸技鉴字[2007]XXX号)。

3.新产品(新技术)名称:申请鉴定验收时经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名称。

4.鉴定类别:申请鉴定的成果属新产品类还是新技术类。

5.完成单位:指承担新产品(技术)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要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的排序一致。

6.鉴定验收形式:指该项鉴定验收所使用的形式,即检测签定、会议鉴定或者合同验收。

7.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指组织此项鉴定的单位。

8.鉴定验收日期:指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9.鉴定验收申请单位概况:包含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现有生产能力等。

10.技术简要说明与要紧性能指标:应包含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列入计划的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简要说明有关情况。

(2)应用领域与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技术标准要求的要紧性能指标与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新产品(技术)的制造性、先进性。

(6)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与前景与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新编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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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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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 [1999]科技 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 :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2003-06-06]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精)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精)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2007年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国家经贸委己以 1997年第 3号令公布了“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好“ 办法” ,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 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为“ 意见” 。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 (投产或在生产中试 (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重要组成部分, 是贯彻技术标准, 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 提高技术水平, 保证产品质量杜绝粗制滥造, 防止损失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 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 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 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皖经技术〔2006〕40号

关于做好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

省级新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市发改委:

为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现就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验收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进行鉴定验收。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内容

1、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

2、考核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

三、鉴定验收形式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鉴定验收可选择下列方式中一种进行:

1、检测鉴定: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作出评价结论。

2、会议鉴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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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皖经技术〔2006〕40号

关于做好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

省级新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市发改委:

为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现就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验收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进行鉴定验收。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内容

1、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

2、考核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

三、鉴定验收形式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鉴定验收可选择下列方式中一种进行:

1、检测鉴定: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作出评价结论。

2、会议鉴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3、合同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四、鉴定验收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

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2、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4、新产品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进行。其鉴定条件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一)试产(试用)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具备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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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和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3)研制工作总结;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试用报告;

(6)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7)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8)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查新证明。

(二)投产(使用)鉴定,具备投产(使用)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除试产(试用)鉴定具备的技术文件外,还需有:

(1)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2)工装及工艺文件;

(3)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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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无特殊规定的一般性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可合并进行。

(三)验收项目须有计划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说明,并附支出清单。

五、鉴定验收程序

1、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验收,应当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鉴定验收活动。

2、采取检测鉴定方式即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中签明委托。

3、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实施鉴定验收活动。

4、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见附件2)。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鉴定验收委员会职责:

1、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4、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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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鉴定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利益,在不影响鉴定验收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验收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等单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的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应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2、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3、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验收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七、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省经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八、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验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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