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规范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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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心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特梳理制订《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校、全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12月25日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一、严格课程方案,严禁随意编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严禁随意挤占体育、劳动、心理课与艺术课等科目课时,严禁为迎接各类检查实施“两张课表”。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保证教学完整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唯分数”导向的超标教学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选课走班,严禁高一入学就选科的做法,努力为学生选科提供更多选择,严禁强行改变学生选科意愿。

二、严格教辅征订,严禁强制摊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目录管理和“三公开、两承诺、一监督”制度,严禁推荐选用市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严格教辅征订流程管控,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

三、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挤占压减严格规范执行学生课堂学习、睡眠、到校、上课、起床、自主学习、节假日等作息时间要求(即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个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个小时。

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一)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

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三)规范教学运行管理。

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制定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

落实教师工作规范,加强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常规教学活动。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完善教育治理体系,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科学发展,顺应改革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控制班容量。

对超计划或超班额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严格禁止中小学校进行入学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更不允许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各中小学校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执行省冀教【2013】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

各中小学校每天必须安排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的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四、严格控制作业量。

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90分钟。

寄宿制中小学校晚自习作业时间参照家庭作业时间执行。

其他时间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坚决杜绝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各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节假日,须书面上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六、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教辅材料严格执行“一教一辅”制度,统一由县新华书店发售。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通知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进一步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考勤管理1、各系要加强对学生上课的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生旷课管理的规定》,各班级要进一步完善请假和考勤制度,学生因事不能上课应事先按照请假程序向辅导员办理请假的批准手续,辅导员要从严控制对学生请假的审批,并严格按请假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学生请假进行审批备案。

2、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考勤档案,凡不按程序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而无故不上课的行为即为旷课,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要认真记载学生的迟到、早退、旷课情况。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天未到校上课的学生,考勤班干必须在当天要向辅导员汇报,辅导员接到报告后,当天内要进行了解和处理,对查找无果或有异常情况的学生要及时在当天通知到系领导和家长。

3、各系要建立学生旷课预警机制,本着教育为主,处理慎重,先教育、后处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旷课学生的教育和处分工作。

4、各班级要做好每周考勤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各系要严格对各班级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宿舍管理1、各系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六个严禁”通知精神。

进一步明确严禁学生在宿舍内打牌赌博、酗酒闹事;严禁学生长时间在宿舍上网玩游戏、看电影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严禁学生晚检后外出和翻越宿舍窗户和大门;严禁学生在外租房。

2、各系要严格落实辅导员宿舍值班制度,要求辅导员在值班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杜绝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的现象发生,做好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

3、各系要进一步严格就寝检查制度,教育和指导学生会(公寓管理委员会)切实做好就寝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旷寝学生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辅导员对学生就寝请假要规范、严格的进行审批。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中小学校:根据教育局期末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禁补课。

一是严禁组织集体补课,二是严禁公办教师组织学生补课。

二、认真执行“八个严禁”。

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办学行为“八个严禁”: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严禁双休日、节假日补课;严禁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严禁随意招收择校生;严禁擅自推销教辅资料;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各校要立即对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召开教职工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学校暑假上课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推销教辅资料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中心校将对学校乱补课、乱办班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等进行明察和暗访,对于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上报教育局,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小甸中心学校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通知已于2012年6月28日收到。

我们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学校和中心校各一份存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2017-03-14 14:02 | #2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1、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二)严格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

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加大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固政办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1〕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学校管理,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一)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课程。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方案(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

要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每周4课时,3-9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要开展好阳光体育活动,严格实行大课间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0-30分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下午安排40分钟课外集体体育活动,确保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学校要积极开发、开设校本课程。

普通高中要按规定开出选修课程,严格实行学分管理。

各教研机构、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1、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收取补课费,严禁教师帮助其它部门收取服务性收费。

3、规范教师行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高作业质量。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4、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5、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利用假期组织
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郭城小学 2016年9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各中小学:临近期末,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尊重教育规律和体现以人为本,确保学校学期工作健康有序完成,根据苏办[2009] 24号文件和丹教[2008]184号《关于丹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五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学期末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要求:1.规范执行课程计划。

各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上齐课程,上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更不得以期末考试等借口挤占音、体、美等学科的课时。

2.规范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

岁末寒冬,雨雪天气增多,白天时间较短,各校一定要准时放学,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小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每天不超过7小时,严禁学校利用双休日组织教学活动。

3.规范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各校要对学生作业总量进行总体协调和严格控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每天睡眠分别不少于10和9小时。

有寄宿生的学校,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生上晚自习。

4.规范阳光体育运动制度。

各校要深入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和积极开展冬季体育锻炼活动,确保全体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切实增强学生体质。

5. 规范考试管理。

各校要切实规范考试科目和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

6、规范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

各校、各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进度用好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在临近期末阶段,私自另行征订教辅资料,加重学生学业负担。

各校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强化措施,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市局将在近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察。

基础教育科2013.1.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教基[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甘教基[2009]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办学单位:新学年伊始,为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09年秋季开学之际,临近建国60周年大庆,全国各行各业的庆祝活动逐渐进入高潮。

全省中小学校要结合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要通过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和当地经济社会以及教育事业发生的巨大变化,开展爱党、爱国、爱家、爱校的教育。

要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要通过学校、班、队(会)的主题教育活动和专门实践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确保常规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将课堂教学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当前,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

在开展“民族团结”主题活动中,要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的思想,增强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豪感。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近期,教育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备案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平台信息录入进度慢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部署了全国26个省份交叉核对整改情况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山西、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等6省份实地走访,详实了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双随机”(从名单中随机抽取、通过暗访随机抽取)抽查方式核对各省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数据。

河北省教育厅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假期培训机构的治理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更充分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决定立即在全市组织开展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活动安排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28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及早谋划部署寒假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大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重点查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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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高里街道各中小学:
根据开学时期各校的情况,请各学校今后在学校管理中要密切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禁学校和教师个人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征订或购买规定外的教辅材料,同时禁止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

二、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不准开设早自习、晚自习,学生家庭书面作业总量要适中。

三、各校开好教师会议,严格要求教师要与学生积极沟通交流,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准打骂和侮辱学生。

四、严格执行关于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严格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六、抓好常规教学,做到先周备课,要求教师认真上课,不能出现空堂现象。

七、做好校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员现象;对过期餐饮产品进行清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八、学校的全体教职工要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对待学生、家长的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

九、凡是在日常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学校校长和相关教师本年度在师德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各学校要把本通知认真传达到每位教师,要深刻认识,认真执行。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建设,明确育人职责。

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高里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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