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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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品种介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品种介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品种介绍一、一号棉花合约的基本条款交易单位5吨/手(公定重量)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交割品级基准交割品: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GB1103-1999)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详见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内地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易代码CF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二、棉花的基本知识(一)棉花常识棉花属于锦葵目棉属,有四个栽培棉种组成,即亚洲棉、非洲棉、陆地棉(又叫细绒棉)、海岛棉(有叫长绒棉)。

目前我国植棉的主要品种为陆地棉,其次是长绒棉(主要在新疆一些地区)。

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也是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作物。

(二)棉花的分类按物理形态分,分为籽棉和皮棉。

棉农从棉棵上摘下的棉花叫籽棉,籽棉经过去籽加工后的棉花叫皮棉。

通常所产的棉花产量,一般指皮棉产量。

按加工用机械不同,分为锯齿棉和皮辊棉。

锯齿轧花机加工出来的皮棉叫锯齿棉,皮辊轧花机加工出来的皮棉叫皮辊棉。

一、二号棉花合约交易标的物均为锯齿棉。

(三)棉花的储存棉花的储存要求交通便利、防火、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等,特别是防火,棉花储备库都是特级防火单位。

棉花在符合储存的条件下,保质期较长,一年之内品质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超过一年,即使品质有一些变化,一般也不会影响使用。

储存时间过长的棉花,会影响到色泽和品级。

三、棉花新规则2009年11月11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一号棉期货部分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从CF1011合约开始执行新的规则制度。

新合约覆盖更多可替代交割品级,也使得郑棉价格更具广泛代表性,升贴水设置合理体现新疆棉与内地棉、三级与四级棉、马克隆值的品级和品质差异,更加切近现货交易,修改主要包括:1、棉花仓单不通用即投资者只能到仓单所载明的指定仓库提取对应货物。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棉花管理制度

棉花管理制度

棉花管理制度一、引言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棉花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棉花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二、管理标准2.1 棉花采购管理1.确保采购棉花的供应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2.选择可靠的棉花供应商,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其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制定合理的棉花采购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避免库存积压和缺货情况的发生。

4.进行棉花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检测棉花的质量和数量,对不合格的棉花及时予以退货或更换。

2.2 棉花仓储管理1.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明确棉花的仓储位置和分类,保持仓库的整洁、干燥和通风。

2.对棉花进行袋装、捆扎等方式,确保其安全、无损地储存。

3.定期进行棉花库存盘点,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及时更新和调整库存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库存异常情况。

4.控制棉花仓储环境温湿度,防止发霉、虫蛀等问题的发生。

5.管理棉花的出入库情况,建立出入库登记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3 棉花加工管理1.制定合理的加工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要求进行调整。

2.对加工过程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生产效率。

3.对加工环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加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

4.管理加工工人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操作规范和生产效率。

5.加强对棉花加工环节的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4 棉花销售管理1.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进行调整。

2.建立客户档案,准确记录客户的需求和反馈信息。

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要求,保证交货时间和数量的准确性。

4.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考核评估,对销售人员进行奖惩措施,鼓励其积极主动地开展业务。

5.掌握市场情报和竞争对手动态,及时调整销售战略,提高销售量和盈利能力。

三、考核标准3.1 定期考核1.棉花采购管理:根据采购商的评价、合格率和供货稳定性考核,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达到设定要求的供应商给予奖励,不达标的供应商要求其进行整改或淘汰。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60个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期货交易萌芽于远期现货交易,我国在()时期开始出现远期交易。

A.春秋B.秦朝C.隋唐D.明朝2.()首先开启国际贸易之门。

A.美国B.英国C.荷兰D.法国3.()远期现货交易的发展,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确立。

A.油脂油料类B.谷物C.畜类D.棉花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下旬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A.15%B.20%C.25%D.30%、5.()危机所带来的能源产品价格剧烈波荡,直接导致了能源期货的产生。

A.天然气B.电力C.石油D.煤炭6.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规定,黄大豆2号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期间,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手。

A.6250B.5000C.3000D.25007.()年,中国香港开始股票期货交易。

A.1990B.1992C.1995D.19978.()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国和消费国。

A.美国B.中国C.德国D.日本9.()改变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格局,并使交易结构发生变化。

A.农产品交易量的增加B.金融期货发展迅猛C.能源期货发展迅猛D.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发展迅猛10.2022年,()共交易合约居各大类期货和期权交易量首位。

A.全球股指期货和期权B.个股期货和期权C.利率期货和期权D.外汇期货和期权11.()的推出为投资者回避商品市场的投资风险提供了有利工具。

A.股票指数期货合约B.商品期货指数合约C.信用指数期货合约D.消费者指数期货合约12.最先开发的期货和期权全球交易系统,实现了投资者跨市场()交易。

A.半天12个小时B.18个小时C.22个小时D.全天24小时13.()有利于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和更具权威的期货价格。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第一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2011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棉交易是指交易市场交易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棉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交易商参与商品棉交易的资金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第四条商品棉交易、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各项行为。

交易市场、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棉交易方式第六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分为三种交易方式: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商品棉协商交易。

交易市场如推出其它交易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发布。

第七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类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品棉协商交易使用的棉花购销合同由成交的买方交易商与卖方交易商协商确认合同条款,交易市场对该合同进行见证并监督合同执行。

交易市场并非本条所述电子交易合同或棉花购销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包括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两种方式。

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是指卖方将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公开并自主报价,买方也进行自主报价,当买方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即为成交并生成合同,且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

第六条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七条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交割货款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

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发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为,保护期货交易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式进⾏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存管银⾏、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章交易业务第⼀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法正常运⾏的,可以申请使⽤应急交易场所。

第⼋条交易所建⽴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期货公司会员。

企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棉花质量管理,提高棉花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棉花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棉花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棉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计划、实施质量监督、组织质量分析等活动。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企业棉花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棉花质量的检验、监督和抽查;(三)负责棉花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开展棉花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第三章质量要求与检验第六条企业应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棉花质量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棉花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确保检验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改进第九条企业应建立棉花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对棉花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棉花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识别质量问题的根源,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效果。

第十一条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对提出有效改进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棉花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棉花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为提高棉花质量做出显著贡献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按修改后的版本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棉花仓库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棉花生产和运输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棉花仓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个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棉花仓库、仓储企业、棉花运输公司等。

第三条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推行预防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棉花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棉花仓储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每家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三)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四)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隐患;(五)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每名从事棉花仓储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参与安全培训,并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负有对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变能力。

第八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纠正安全违规行为。

第三章棉花仓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度;(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十一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定期评估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棉花仓库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全国棉花交易场商品棉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

全国棉花交易场商品棉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

全国棉花交易场商品棉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作者:————————————————————————————————日期: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施办法(2010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棉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标准第三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结算、履约、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四条交易商的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重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质量重量保证金是指《仓单》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仓单第一货权人”)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的专门用于通过商品棉交易平台销售的棉花质量重量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卖方交易商作为仓单第一货权人,如《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库,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交易商需要为尚未出库的已交割棉花提供质量重量履约保证,则交易市场有权从应付卖方交易商货款中暂扣人民币5万元作为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市场在办理该交易商的商品棉出库时,有权从其应收货款中暂扣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用于有关业务的结算或履约保证。

第七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买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买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除非卖方已办理《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否则,“卖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卖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

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

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棉花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其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对于保证棉花生产和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棉花质量监管方案棉花质量监管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棉花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保障棉花质量安全和市场有序发展的措施。

1.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棉花质量监管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成立棉花质量监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质量监测团队。

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2.制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制定统一的棉花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明确棉花质量指标和评价方法。

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的监测,确保棉花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棉花质量监测建立棉花质量监测网络,覆盖主要棉花产区和流通地区。

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及棉花流通环节进行突击检查和抽查,确认棉花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同时加强对进口棉花的检测,严格控制不合格棉花的流入市场。

4.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指导,并记录信用不良企业,限制其参与棉花交易。

对棉花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和通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开展质量宣传教育加强对棉花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开展棉花质量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棉花质量的认知和关注度。

倡导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棉花市场专治实施方案棉花市场专治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改善棉花市场运行机制,保障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的措施。

1.建立棉花期货市场建立和完善棉花期货市场,提供棉花价格和风险管理工具,引导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化生产和销售。

完善棉花期货合约规则,加大交易品种和期限的多样性,提高棉花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参与度。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棉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二个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份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结算时,应当按合约价值的5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棉花风险处置措施方案

棉花风险处置措施方案

棉花风险处置措施方案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棉花种植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简要介绍,如天气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同时可以指出本文旨在针对棉花风险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方案,用以应对这些风险并提高棉花生产的效率和稳定性。

同时,可以强调本文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以及对棉农和棉花生产企业的意义。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进行介绍。

例如,可以介绍整篇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又分别包含具体的内容和讨论点。

同时也可以说明各部分的目的和意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

":请编写文章1.2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针对棉花生产中的各种风险,提出有效的处置措施方案,旨在帮助棉农和棉花生产企业避免和处理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棉花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本文旨在为相关决策者和从业者提供科学合理的风险处置方案,以确保棉花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同时,本文还将对所提出的风险处置措施方案进行实施效果评估,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棉花生产提供可靠的指导和帮助。

"2.正文2.1 棉花风险分析棉花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作物,其生产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首先,天气因素是棉花生产中最为关键的风险之一。

气候变化可能导致干旱、水灾或者病虫害的爆发,从而影响棉花的生长和产量。

其次,市场价格波动也是棉农面临的风险之一。

由于棉花是全球贸易品,国际市场行情的波动可能会对棉农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足也可能导致棉花生产出现风险,例如种植技术不当或者施肥、灌溉等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影响棉花的产量和品质。

在棉花生产的全过程中,风险的存在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风险的分析非常必要。

只有深入了解棉花生产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有效的风险处置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对棉农和生产的不利影响。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

本次修订适用于棉纱期货2503及后续合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2.《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修订净稿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2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3月22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棉纱期货2503及后续合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纱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棉纱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公定重量)。

第四条棉纱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棉纱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棉纱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棉纱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

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棉花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棉花仓库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棉花仓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棉花仓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棉花仓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棉花仓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棉花仓库负责人为仓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仓库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仓库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八条仓库内部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防雷设备等。

第十条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仓库内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仓库内物品应按照类别、规格、批次进行分区存放,确保物品整齐、有序。

第十三条仓库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仓库物品性质,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仓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霉变措施,确保棉花储存质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仓库内部管理,确保仓库物品安全。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对在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棉花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27日(2018 )第68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提供延伸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名称为ZCEIntegratedServicesPlatform ,缩写为 ZISP)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平台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平台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四条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台业务。

客户开户时,须签署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客户参与平台业务,应按要求办理交易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认证证书,用丁登录客户端、进入协商交易、电子签章等环节的身份认证。

第六条客户直接通过平台注册开户。

客户开户时,交易所可委托期货公司提供协助。

第七条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平■台业务的认知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平■台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八条交易商是交易所认可的为平台业务提供报价服务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客户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价业务,报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二)具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备开展报价业务的技术条件;(四)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和业务经验;(五)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易商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报价,并享有进入机构群组、管理客户群组、费用减收等权利。

第三章交易业务。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1.23•【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13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133号关于对部分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PTA期货各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000手,在甲醇及玻璃期货各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5000手,在菜粕期货各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5000手,在菜油、白糖及棉花期货各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0手,在纯碱期货2312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在纯碱期货24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在纯碱期货其他各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0手。

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

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情况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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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棉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二个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份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结算时,应当按合约价值的5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四条棉花期货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交割月份的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七条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

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的价幅。

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一)强制减仓。

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二)若市场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

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位。

第十九条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7%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交易所将按照先申报先平仓的原则进行强制减仓。

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一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投资者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本办法附件一)。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者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者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

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者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投资者平仓数量。

当投资者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

然后对投资者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

最后将选取的所有投资者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本条规定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条交易所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合约规定执行。

交易所采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化解风险措施之后,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当日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一条棉花期货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棉花期货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四)套利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某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四条一般月份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实行限仓。

具体限仓比例和数量如下:第二十五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限仓。

具体限仓数量如下:第二十六条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交割月份的持仓实行绝对量限仓。

具体数量如下:第二十七条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八条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的多个交易编码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根据经纪会员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

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

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棉花期货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

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投资者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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