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华《政治学概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政 府【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政府
4.1 复习笔记
一、政府概说
1.政府概念
(1)政府的概念
①宏观意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通常所谓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
②中观意义的政府指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机关。
③在微观意义上,人们将政府看做议会制国家中行政权力的核心—内阁。
(2)政府的特点
①公共性。一方面,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明示委托。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服务于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必须向人民负责,必须为人民谋求利益。
②合法性。一方面,政府权力依照宪法或法律产生,政府权力必须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范围、种类、时效、程序与限度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同与支持。
③强制性。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政府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性。任何政党、阶层或个人都有义务服从和配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等与政府活动,任何政党、阶层或个人都不得违背和对抗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等与政府活动,否则,将依法受到制裁。
2.政府职能
(1)政府职能的含义
①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担负的职责与所发挥的功能。
②政府职能具有两个层次:根本职能与具体职能。
政府的根本职能包括实行阶级统治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职能即国家职能的具体化。一方面,政府具有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具有对国家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协调的职能。
(2)政府职能的分类
①暴力垄断。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履行的是政府最典型的职能。暴力垄断成为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②规则划定。制度是社会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统一。为了社会良序运行,政府必须及时构建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制度。实际上,所有的政府都包括三大职能:其一,立法或制定法律;其二.执行或实施法律;其三,解释法律,宣判、裁定其含义。
③资源提取。资源是维系政府自身与社会运转的基础。政府最普通的提取形式包括税收、兵役等。
④公共产品分配。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安全、秩序、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
(3)现代社会政府职能
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①政府政治职能,即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②政府经济职能,即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依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
③政府文化职能,即政府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
施的管理。
(4)政府社会职能,即政府为国家社会进步,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3.政府组织与活动原则
(1)政府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含义
政府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政府按照一定方式组织起来与进行活动的指导理念或思想。政府的不同组织与活动原则不仅关系着一国政府机关的运转效率、效能与效果等,也深刻影响着一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2)传统社会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在传统社会,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一般采用专制与集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集中于君主、国王或皇帝手中。在君主专制下,君主统揽国家一切权力,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3)现代社会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原则采用“议行合一”、准“议行合一”、“议行分立”、准“议行分立”等原则。
①“议行合一”,即人民选举代表机关统一执掌主要以立法权为内容的“议”与主要以行政权、司法权为内容的“行”的全部国家权力,“议”与“行”在机关职能、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完全同一。“议行合一”源于1871年巴黎公社。“议行合一”原则并不具备普遍推广价值。
②准“议行合一”,即:一方面,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机关,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执掌主要以立法权为内容的“议”与主要以行政权、司法权为内容的“行”的全部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必要的分工,”议”与“行”在机关职能、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并不完全同一,以便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效能。
目前,越南、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准“议行合一”原则。
③“议行分立”,即全部国家权力划分为以立法权为内容的“议”与主要以行政权、司法权为内容的“行”,“议”与“行”在机关职能、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完全分立并互相制衡。三权分立是“议行分立”。
目前,日本、西班牙、德国、意大利、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采用准“议行分立”原则。
④准“议行分立”,即全部国家权力划分为以立法权为内容的“议”与主要以行政权、司法权为内容的“行”,“议”与“行”.特别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在机关职能、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并不完全分立。
现代议会政治就是准“议行分立”。以英国为例,一方面,议会执掌立法权,首相及其内阁执掌行政权,上院、法院等执掌司法权。另一方面,三权、特别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不是完全分立的,其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其表现为: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政府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必须是议会成员,换言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在人员上融合;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立法是议会的权力,议会可授权大臣与地方政府制定各自的法规、命令等。
目前,日本、西班牙、德国、意大利、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采用准“议行分立”原则。
4.政府类型
(1)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类型的论述
①关于政府类型,亚里士多德作出了最早的理论尝试。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可以基于“谁统治”与“谁从统治中受益”来划分,政府可以置于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之手。
②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等正态政府类型与僭主制、寡头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