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修改对妇女儿童土地的分配(土流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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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
为了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建议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利, 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等为由进行歧视。
2、加强实践中的执法力度,保 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2、加强实践中的执法力度,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需加强实践中的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和完善 以具体案例的解析
为分析工具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保护现状
引言
பைடு நூலகம்
引言
土地作为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于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重要性不言 而喻。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方面往往面临诸多 问题,使其难以充分享受土地权益。本次演示将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 探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的现状、原因及完善措施,以期提高农村妇女的土 地承包权保护意识,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在诸多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现实情 况的复杂性,判决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有的妇女在出嫁后被剥夺了在娘 家的土地承包权,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1、农村妇女文化素质较低,维 权意识薄弱
1、农村妇女文化素质较低,维权意识薄弱
相较于男性,农村妇女在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普遍较低,对于自身的 土地承包权益往往缺乏了解和维护意识。
为了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建议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利, 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等为由进行歧视。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1、《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基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也包括了平等获得财产和相关权益的权利;2、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提案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提案
“ 人人 有地” ,而是 “ 人人 有权” 0、 无论土地
的农 户家庭视为相 同的利益 共同体 ,其不确定
性必然影响家庭承包权 的稳 定和承包权能 的实 现。2 0 1 6年 ,全 国妇 联 系统 受 理农 村 妇 女 土 地权益投诉就 达到 8 0 0 0 余件次 。
2 、妇女在 家庭 中的权 利必须 由法律 明示
这 就包 括 “ 男尊女卑 ” “ 重 男轻女” 的传统规
则 ,因此 ,在村和家庭 中 ,妇 女的知情权 、参 与权 和决策权无法得 到保 障 ,这使得妇女只 能 是土地上 的劳作者 、耕耘者 ,而非权利人 。
责任的家庭越来越多 ,但在 家庭 中的地位仍受 男尊 女卑 的传统 观 念制 约 享受 不 到平 等 权利

保集体 和家庭对于家庭 承包 权利及其收益能 够
进行公 平分配 的规则 ,而非 事无巨细 地介入分 配 的过程 , 才是立法者和政府的责任 。 现实 中 , 由于家庭成员权利不 明晰产 生的矛盾纠纷也越 来越严 重地影响到土地 流转 速度 、利益公平分 配和农 村社会 的和谐稳定 。因此 ,在涉及土地 承包权 利 的性别 中立 的条 款需要进一步考虑 到

没有 明确规定 ,不 同法 院可能根据 自己的不 同 理解将此类案件按不 同的案 由立案处理 ,这 既 不利 于法 院系统对 同类案件进行全 面统计 ,也 创业体制机制” 的重要 内容 。通过加强司法救 济 ,消除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在 内的一切就业歧 视是贯彻落实三 中全会决议 的必然要求 ,也是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须途径 ,因此建议最高
事实 上 ,经过 3 0 多 年 的改 革开 放 ,我 国农 村
建 议在 修 改后 的 《 农 村 土地 承 包法 》第

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

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

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什么时候实施?近几日,朋友圈热议的话题就是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内容的下发,有网友也提问关于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以及什么时候实施等相关问题,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如下:一、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一: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农民伯伯都知道以前在农村只有两权,分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所以现在在农村土地是实施三权分置制度的,这三权分别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以后不再是两权啦,这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新权利。

新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有哪些新规定呢?一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介绍;二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相关登记制度;四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五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相关制度规定。

这样做的目的是农民可以放心的把土地流转出去,然后又可以进城赚钱。

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二:农民在农村没有土地就失去一切?现在很多人都进城打工,但是又担心自己的土地,有的农民觉得把土地流转给承包户就以为着失去了土地,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彻底打消农民们的这种念头。

农业农村部孙邦群明确给出了大家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属于物权。

所以从这点可以了解到不存在你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就会失去土地,所以农民朋友别再有这样的想法啦,国家实行土地流转也是帮助农民致富。

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三:农民进城以后,土地怎么办?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政策的推动,很多农民开始在城市买房并且落户,但是这中间会涉及到土地问题,关于农民进城以后土地会不会被回收,每年都会有有网友来提出修改问题,在这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做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了农民进城以后国家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地方政府不得把退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城市落户的条件,其中新法也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承包落户进城落户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的国家也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讲稿_年_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_79年2月以前)--_78年_月;不允许例外(_79年3月--_80年2月);小范围允许(_80年3月--_81年_月);全面推广(_82年1月至今).1.政策不允许(_79年2月以前)--_78年_月>明确规定: 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_78年_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_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 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_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_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_户人家1_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 -- 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 .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_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_多公斤.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 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2.不允许例外(_79年3月--_80年2月)_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中明确指出: 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3.小范围允许(_80年3月--_81年_月)_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中指出: 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 _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_80年9月,中共中央在>中规定: 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4.全面推广(_82年1月至今)_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即中发(_82)1号文件),>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产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地权结构与权利关系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制之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基本方向,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旨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法权结构正式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集体所有制被确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乡村的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又在集体所有制下逐渐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方式的探索成果,由_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加以明确.在两权分离模式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受限制的处分权能.基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立法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土地公有制为宗旨,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法制基础和法权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造以保障承包者权利稳定为主要目标,流转受到较多限制.例如,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担保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限于合作生产,等等.自_世纪80年代中期起,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便自发发生并持续至今,各类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随着农二代成为人口迁移主力军,他们与乡村的经济社会行为关系发生变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减弱,农民对土地利用的精心程度降低,部分地区甚至大量出现弃耕抛荒的现象,实践当中亟待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次修法,就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变革与流转现实的回应.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构造了三权分置的地权结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安排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成员承包权.耕作者经营权的权利框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后,在法律上赋予经营者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耕作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权利内容包括: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监督;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等等.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变动,仅在第69条通过转致条款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原则和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意在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目的并不是通过强化所有权来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农地三权分置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为了避免虚置和动摇集体所有权. 三权分置的权利塑造重在放活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享有,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强权赋能.一是明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删去了承包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条件限制.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权能也得到扩充,不再限于合作生产.承包方还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土地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土地.三是进一步保障进城农户和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承包期内农民进城落户,无论是部分成员或举家迁入,都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不因进城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分土地经营权,例如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入股和再流转等.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价值导向,赋予了土地经营权灵活的流转方式.其一,经营权主体没有身份限制,各类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均可以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二,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其三,土地经营权具有出租.入股.融资担保等权能.三权分别具有各自的制度功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所有权层面实现了土地公有制的目标,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并存时的一类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是最主要的集体成员权利.在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核心地位和枢纽功能,前后联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直接反映出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目标,旨在赋权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三权中的母权利,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取得.承包方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则会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派生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功能的激活与分割,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因此发生改变,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让人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或对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再流转的,须经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派生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按照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受让人行使土地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接受发包方在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各方面的监督.三.土地经营权的设权与赋权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之下,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 ,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设专节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登记及其流转方式.原则.价款.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反映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为承包农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可以排除发包方的干涉.同时,承包地确实负载着不可或缺的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功能,法律上并没有像一般用益物权那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赋权.虽然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流转方式.条件.程序等均较受限制,所反映的仍然只是小规模的流转关系.就转让.互换等物权性流转而言,基于对农民最终失去土地权利的担心,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就出租.转包等债权性流转而言,由于经营主体所取得的权利仅仅只是债权,其对承包地的利用往往受到承包农户(流转方)的干涉,甚至毁约收回土地,这就导致经营主体对承包地的利用没有稳定的预期,经营主体也很难以其取得的土地权利担保融资.总之,对经营主体依流转所取得的权利定性不清.内容模糊.效力较弱,直接影响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两权分离的法权结构安排与小农经济相适应,切断了土地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联系,制约着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和农业分工分业的发展,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流动日益普遍,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承包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变化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之下,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依循三权分置的政策和理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承包地的权利明确表达为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成为农地产权结构中的一种新型权利安排,它不再像原有法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具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利,有助于解决承包地抛荒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抵押融资.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这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经营权人 ,属于一般民事主体,法律上不从资格或身份的角度对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作出限制;权利的客体是农村土地 ,包括承包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等两类;权利内容表述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强调了土地经营权人利用农村土地的方式和用途.仅在法律上将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定名为土地经营权,尚不足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其关键更在于构建一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效力更强.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稳定的经营预期.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书面形式,强调承包方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流转合同之外,主要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来达到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化的债权实为妥适选择.一则可以避免定性为物权所带来的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强行控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自由;二则可以防止单纯定性为债权所带来的经营预期不稳定.土地经营权难以担保融资等问题.当事人可以基于自主意愿创新承包地的流转方式,并可参酌具体情事选择是否办理登记,借由登记使得土地经营权这一债权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获得类似于物权的保护,土地经营权人便可借以担保融资.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债权,但经由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便可明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第三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查知特定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做出理性的商业判断.由此可见,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还被赋予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在土地经营权已行登记的前提之下,金融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融资之时,便可在土地经营权上登记抵押权负担,其抵押权设定即满足了法定的公示要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才能据以展开.否则,土地经营权未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也就无从登记,金融机构就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也就无从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界定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的担保融资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反映了这一改革成果,但没有就土地经营权进入融资担保领域时的体系定位作出明确选择,而是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给下一步的实践发展留下了空间.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财产进入融资担保领域之时,并不因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就当然地归入质押的范畴.权利担保物权在体系定位上有抵押权和质权两种,两者之间的区分以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人是否丧失担保物的利用权为实质标准.用益型权利设定担保之后,担保人仍然行使该权利,该担保物权即为抵押权;在非用益型权利设定担保之后,担保人已不得行使该权利,该担保物权应属质权.土地经营权是就他人土地的利用权,属于用益型权利,其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后,土地经营权人仍然行使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的配套试点文件,也都是将土地经营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定性为抵押权.至于农业经营主体以经营收益或股权等进行融资担保,则分属权利质权中的不同范畴,例如应收账款质权或股权质权,不由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所涵盖和体现.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人的一系列义务,如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明确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止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的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介入农业时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与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作了积极的回应,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制度运行的进程表明,以两权分离为理论基础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滞后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关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严格,限制了承包农户有偿退出土地承包关系的渠道;二是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遏制了承包农户主要财产的金融价值的发挥;三是要求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农户交回承包地,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不足;四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不足.此外,对二轮承包到期后的承包地是否调整问题,立法上也应作出明确安排.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业生产自身规律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直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目标.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除了在第1条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之外,主要通过延长承包期.强化承包地调整条件来达到这一政策目标.其中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这一重大修改,彰显了中央坚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既稳定了农民预期,又为届时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留下了空间.就二轮承包到期之后的承包地调整问题,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将承包地的个别调整局限于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一直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一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结三权分置试点改革的经验,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一是明确了承包农户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融资,这有利于搞活土地生产要素,缓解农村融资难问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之时,受让人并不取得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厅字[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1年5月8日厅字[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目前,各地农村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

但是,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摘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两种解析可以发现,只要把农地承包权定性为物权,则不论其权利主体的性别如何,都可有效利用其物权性效力对抗干预或侵犯其权利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和第54条除了具有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价值宣示作用外,并无法律适用上的实际价值;第30条的规定本身也存在弊端。

此外,在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农地时,为增强对其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设关于妇女出嫁时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特别规定。

关键字: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完善案例事实和判决: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一、对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保护的案例。

从制度层面看,如果在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做不同的定性,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解析一,作为债权(合同权利)的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法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债权。

据此,我们可对上述案例做如下解析:(1)基于合同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原理,即(合同)债权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而第三人黄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据此,李某在其合同权利不能实现时,只能起诉村委会。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

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

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

经调查,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

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

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

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

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土地的稳定流转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下面对该法的一些条文进行解读与适用。

1.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民和其他农村承包经营者出让土地经营权并由他们依法承包经营土地的一种基本农业经营制度。

该条目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对象,即农民和其他农村承包经营者。

2. 第六条:农垦、农林牧渔企事业单位对土地应当与农民和其他农村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该条目明确了农垦、农林牧渔企事业单位对土地的使用必须经过合同签订,并且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

3.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期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承包方可以续承包,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该条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期满后的续承包权,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这就保证了农民的实际经营权。

4. 第十二条:农民有权依法自愿转让、出租、抵押、承包与延长承包合同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目赋予了农民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让土地流转更加灵活。

5.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拆除土地上非农建设物时已发生的投资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条目规定了在土地上存在非农建
设物的情况下,政府对已发生投资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上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文进行简要解读与适用。

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摘要】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大多数农业人口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案件仍屡屡发生。

本文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调研,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炼归纳了不同类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村妇女;问题分析;建议一、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调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出现不同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一)出嫁妇女出嫁女因结婚可能同时丧失娘家和婆家的土地承包权。

按照传统习惯,出嫁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导致在娘家的土地权益丧失,或被村委会收回和剥夺,或自己的土地权益被父兄占有。

有些女性甚至“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二)离婚妇女对于农村妇女,离婚就意味着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基本生存与生活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的问题。

(三)丧偶妇女在中国农村,丧偶妇女特别是年轻丧偶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屡受侵害。

丧偶妇女由于再婚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居住地,她们承包的土地就可能被强行收回,承包合同就可能被单方终止,她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被非法剥夺。

二、原因分析(一)传统观念落后,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在局部市县不容乐观虽然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即使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在大多数农村人的思想观念中仍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往往不会将土地资源交给“外人”。

(二)法制意识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村规民约。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全文新修改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解释说,“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

“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

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杜涛介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原来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此次修改订之后,发包方不再有收回进城落户承包地的权利。

何宝玉说道,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一个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

“但是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得收 益分配 纠纷是 否受 理 问题 的答 复 》 ( 法研[ ] 2 0 0 1 3 5 1 儿童 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 、 儿童合法权益原 则是 我国 号) 办理 。而《 答复》 明确规 定 :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与其
项重要 的法律原 则。当前 , 虽然法律 上规定妇女 与男 但 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 些妨碍 妇女 成员之间 因收益分配产 生的纠纷 , 属平等 民事主体之 间 子享有平等 的权利 , 侵 害妇女 、 儿童合 法权 益的 的纠纷 , 当事人就该 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 院 , 只要符合《 中 行使平 等权 利的消极 因素 , 受侵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一百零 八条 的规定 , 人民 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农村 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 中 , 处理农村 土地补 偿款 法院应 当受理 。 ” 至此 , 农 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正 害 的主体 多为妇女和 儿童 。所以 , 式纳入司法调整范 围。 分配 纠纷时 , 要 注意贯 彻保护妇 女 、 儿童合法权 益 的法 律原则 。 强化对妇女 、 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 。 确 保妇
多为妇女 和儿童。
相抵触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尊重集体组 织的 自治权 。如果
随着改 革开放 的不断深 化和社 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农村 集体组 织 的分 配原则 、 办法 、 决定和方 案有侵 害村
不断发展, 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生活 、 解决社会矛盾 、 维 民合 法权 益的 , 人 民法院 应 当予 以纠正 , 依 法作 出公正
根据最 高人民 法院法 研 [ 2 0 0 1 ] 1 1 6号《 答复》 精神,
要依 法坚 决纠正 凡 农村集体组织成 员, 因征用土地 补偿款分配 问题 与村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 。

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妇女土地权益

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

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

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

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

(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

(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

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本法第三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通过土地流转依法获得土地经营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将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具体由行政法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八、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转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常住人员。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承包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浅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

浅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

浅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

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

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

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

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

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

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

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

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

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

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

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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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修改对妇女儿童土地的分
配(土流网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修改对妇女儿童土地的分配(土流网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修改解读:
妇女儿童土地的分配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对指导地方依法解决好人地矛盾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同时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提案》,对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或程序、明确家庭承包的农户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共同共有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以下为《建议》及《提案》的摘要内容,小编进行了重点标注。

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但一些地方借机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投入土地的积极性。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

20XX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按照上述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

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

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
增成员无地问题。

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

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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