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凤凰花园三期B-1#.C-9#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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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陈瑞芳【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陈瑞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宗保【当事人-公司】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莫文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莫文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辉莫文焉林宗善【代理律所】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宗保【被告】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郑宗保与三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宗保与三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时间为下列情形发生至消失的相应期间:……3.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

"该条系对非出卖人原因影响房屋交付而顺延交付时间的约定,未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也未排除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建东李沈岐肖瑾【审理法官】史建东李沈岐肖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桂香【当事人】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桂香【当事人-个人】王道启张桂香【当事人-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覃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覃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春雷覃松尚运生【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道启【被告】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桂香【本院观点】虽然与张桂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同利公司,但同利公司与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都认可双方对涉案争议房屋所在项目上存在合作关系,而本案的房屋预售手续又是以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名义办理,故一审判决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也协助张桂香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正确,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与张桂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同利公司,但同利公司与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都认可双方对涉案争议房屋所在项目上存在合作关系,而本案的房屋预售手续又是以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名义办理,故一审判决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也协助张桂香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正确,江城公司襄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当事人】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当事人-个人】吴喜林陈琦琦【当事人-公司】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峰【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喜林【被告】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本院观点】本案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东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工作作风,多沟通多交流,了解业主需求,尽最大力量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通过实际行动和业主心贴心,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襄阳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铁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混凝土回弹方案

混凝土回弹方案

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3#--6#楼、21#--24#楼框架柱回弹排查方案工程名称: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施工单位:枣阳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录1、编制说明 (1)1.1编制依据 (1)1.2主要现行施工规范、规程与标准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简述 (1)2.2参建单位概况 (2)2.3混凝土强度分部概况 (2)3、混凝土排查回弹检测部署 (2)3.1混凝土排查回弹检测总目标及进度计划 (2)3.2混凝土排查回弹检测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3)3.3混凝土排查回弹检测的构件取样数量和具体部位确定 (4)4、混凝土回弹检测准备计划 (4)4.1回弹进度计划 (4)4.2劳动力配置计划 (5)4.3主要器具和材料配置计划 (5)4.4主要安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 (6)4.5回弹仪校验 (6)5、混凝土回弹检测技术 (6)5.1回弹值测量 (6)5.2碳化深度值测量 (7)5.3混凝土回弹值的计算 (8)1、编制说明1.1编制依据:1)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2)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工程施工图纸;3)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4)现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5)我公司相关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1.2主要现行施工规范、规程与标准: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2、工程概况2.1工程简述:本工程为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还建房工程,本工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六组。

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各楼栋为3#、4#、5#、6#、21#、22#、23#、24#楼,地上十一层,其中21#楼地上十层。

总建筑面积为53380m2。

本工程于2015年11月2日邀请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实体检测,抽测中发现24#楼的六层框架柱砼强度部分不符合设计,并进行钻芯修正,单个构件抗压强度分别为:29.3Mpa、25.0Mpa、32.8Mpa。

抹灰工程施工方案

抹灰工程施工方案

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3#-6#楼、21#-24#楼抹灰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名称: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编制:审核:审批: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家园项目部编制日期:年月日一、编制依据1) 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设计图纸及图纸变更2)凤凰家园社区一标段施工组织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二、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襄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尹集乡凤凰家园社区,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填充墙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层高3米;21#楼十层。

总高为30.60米,3#—6#楼、22#—24#楼为十一层,总高为33.60米。

三、主要建筑做法1、内墙面:①混合砂浆墙面(使用部位: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内墙):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刷素水泥浆一遍→15厚1:1:6混合砂浆打底扫毛→分两次抹灰→5厚1:0.5:3混合砂浆压光。

②水泥砂浆墙面(使用部位:厨房、卫生间1.5m高以上墙面):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刷素水泥浆一遍→15厚2:1:8水泥砂浆→分两次抹灰→5厚1:2水泥砂浆压光。

③面砖内墙(使用部位:厨房、卫生间1.5m高面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刷素水泥浆一遍→15厚2:1:8混合砂浆,分两次抹灰→刷素水泥浆一遍→4-5厚1:1水泥砂浆加水重20%801胶镶贴→8-10厚面砖水泥砂浆擦缝或1:1水泥砂浆勾缝。

④内墙涂料,瓷釉涂料(使用部位:除贴面砖的所有墙面和顶部):墙面清理→满刮白乳胶水泥腻子一至二遍→表面打磨平整→瓷釉底涂料一遍→瓷釉涂料二遍。

2、顶棚:刮腻子涂料顶棚,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素水泥浆一道,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满刮2~3厚柔性耐水腻子分遍找平,内墙涂料。

3、外墙:1)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涂料外墙,表面清理干净,涂界面剂砂浆→25厚粘结性胶粉聚苯颗粒浆料,分层粉刷→5厚抗裂砂浆,分层涂抹,中间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一层及两层(里层加强网,外层普通网)→涂刷弹性底涂→刮柔性耐水腻子→喷涂或滚涂浅色涂料二遍。

凤凰花园转让协议 最新 协议 承诺 模板 样本 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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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花园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开发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无力继续垫资施工,为解决“凤凰花园项目”目前困境,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其拥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北沂堂柏油路南原晨光水泥厂占地602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凤凰花园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现状(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旧村改造凤凰花园项目(项目占地面积60291平方米;已经批准建筑面积48824平方米(南环路退红线约30亩);四至范围为:东至农户责任田,南至刘廷才石灰厂,西至农田,北至北沂堂柏路)。

(二)项目现状为:已经施工了6座楼,其中一座楼已经封顶,其余楼接近封顶,还剩余土地约20010平方米(附现场照片及录像),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后取得甲方在本项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所有权、项目开发经营权、建设施工权、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未建工程占地)使用权等。

(三)甲方已经领取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沂堂镇部分村实施旧村改造的批复文件,具备合法开发建设权,并且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交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四)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方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

甲方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二、转让价款:(一)合同转让总价款为元;大写:;本价款含:(1)以下由甲方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款:1号楼基础、储藏室主体,标一层的砖砌体及浇筑栓构造柱完成;2号楼基础、储藏室主体,标一层的砖砌体及浇筑栓构造柱完成;4号、5号、7号楼的基础,储藏室主体完成;10号楼的基础完成;与该工程量相关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由甲方负责支付。

冯姗、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姗、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姗、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贤玉王剑波刘茂强余以祥何绍建【审理法官】刘贤玉王剑波刘茂强余以祥何绍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姗;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冯姗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姗【当事人-公司】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姗【被告】襄阳致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即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可直接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冯姗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一级标准、物业费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致力物业公司是否系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及业主应否承担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因本院(2019)鄂06民终295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有明确认定,且该案与本案系同一小区、同一物业公司履行同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冯姗未按前述规定提供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相反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牛宁;王旭;吴尽辉【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牛宁王旭吴尽辉【当事人-个人】周斌牛宁王旭吴尽辉【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张玲、李姜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张玲、李姜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强张玲、李姜【代理律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斌【被告】牛宁;王旭;吴尽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上诉人周斌上诉提出的系列案件中执行款项的分配及本案牛宁能否获得赔偿款项均与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直接的关系,亦非上诉人周斌对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提出异议,仅是反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而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重新鉴定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8元,上诉人周斌负担1320元。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当事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当事人-个人】朱会林【当事人-公司】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代理律师/律所】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久平赵国胜【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被告】朱会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上诉人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朱会林家庭房屋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所在地地块正在进行征迁,被上诉人朱会林尚未与征迁部门达成征迁补偿协议。

原审除认定收回朱会林户宅基地上乱搭乱建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载明“经米庄镇政府批准”,是镇政府授权委托行为表述不准确,本院不予确认外,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上诉人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朱会林家庭房屋的合法性。

减少PC叠合板与现浇结构交界处的漏浆

减少PC叠合板与现浇结构交界处的漏浆

减少PC叠合板与现浇结构交界处的漏浆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华农襄阳校区建设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鹿鸣路以东、内环线以南、现代大道以西、亭候路以北。

项目规划占地总面积约1100亩,建筑面积60.66万㎡。

建设内容包括教室、实验用房、图书馆、行政用房、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师生活动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室内体育馆、会堂、后勤及附属用房、国际交流中心、农业产学研培训中心、农业科技研发基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次研究课题选择项目所属研究生宿舍区,根据图纸设计要求,研究生宿舍楼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6层均采用装配式,其中外围剪力墙采用预制,楼板采用预制叠合做法,楼梯采用预制楼梯。

项目包含8栋研究生宿舍,建筑面积45128.01㎡,结构类型为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涉及叠合板6536块。

2目标问题分析2.1研究意义PC叠合板安装在本公司属于新工艺,尤其是PC叠合板与现浇梁交界节点处漏浆控制不太理想,就会造成切割、凿除、二次粉刷、细部打磨等工序增加,从而导致成本加剧,减少PC叠合板与现浇梁板交界节点处漏浆现象能够有效降低后续施工成本,还能达到建筑装饰美观的效果。

本地区采用装配式结构的项目较少,项目管理团队经验相对薄弱,本项目已出现相对较多的漏浆错台问题,为降低PC叠合板与现浇结构漏浆问题,必须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日后项目标准化施工积累经验。

2.2目标分析2022年2月底,项目组成员通过对已经拆除的研究生宿舍30#、31#、36#二层板底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PC叠合板与现浇梁交界处漏浆较为普遍(见下图),直接影响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及后期装修施工。

叠合板与现浇结构交界处漏浆项目组对之前已经施工完毕的4栋楼30#、31#、35#、36#二层样板房结构现浇板观感质量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进行了调查、统计。

共检查320点,不合格率统计如下表:不合格率统计表造成漏浆的问题整理如下根据调查表做出排列图如下排列图由排列图清晰可见,影响叠合板与现浇结构交界处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模板与PC板有缝隙和交界处模板安装不合格;其在不合格因素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84.93%。

肖海兵、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海兵、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海兵、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建东李沈岐王进【审理法官】史建东李沈岐王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海兵;袁小梅;陈富明【当事人】肖海兵袁小梅陈富明【当事人-个人】肖海兵袁小梅陈富明【代理律师/律所】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敬锋【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海兵;袁小梅【被告】陈富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1.本案一审认定陈富明与肖海兵之间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违约金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肖海兵在一审自述中载明:“2013年,雷某帮我还了几期信用卡,产生的费用为四万多元钱,后来十月份时,雷某又借给我二十多万元钱,说加前几次的费用一共是二十八万元…雷某说二十八万加两个月的利息,共计三十四万,我说不是三十三万六千吗,她说还有违约金,所以就是三十四万”;2020年5月28日的开庭笔录中肖海兵代理人陈述:“共在雷某处拿了20多万元。

加到一起是34万元。

共计是40万元。

”而肖海兵在一审法院对其调查笔录中其自认认可借款本金金额为28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1.本案一审认定陈富明与肖海兵之间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耀明严庭东刘丹丹【审理法官】张耀明严庭东刘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贵波;周芳;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贵波周芳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贵波周芳【当事人-公司】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张和声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张君毅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尹莉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张和声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张君毅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尹莉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平张和声张君毅丁永乐尹莉【代理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芳;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崔贵波【本院观点】上诉人前方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中城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锦江园项目未出售的商品房抵偿中城建公司的工程款。

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需要具备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志农胡文邹燕【审理法官】林志农胡文邹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邱艳斌【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邱艳斌【当事人-个人】邱艳斌【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姚文胜湖北襄阳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文胜湖北襄阳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文胜【代理律所】湖北襄阳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邱艳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故本案所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应当是襄州区政府。

为开展征收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东津新区征迁指挥部实施的征收行为,应由襄州区政府承担法律后果。

东津新区征迁指挥部与邱艳斌签订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邱艳斌已经履行了协议确定的拆除其房屋的义务,襄州区政府也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为邱艳斌办理已交付120㎡还建房产权证书的义务。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陈瑞芳李青【审理法官】王淑青陈瑞芳李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任丹【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任丹【当事人-个人】刘峰任丹【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娟、史浩【代理律所】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峰;任丹【本院观点】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4:02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刘峰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6民终6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某某。

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贤玉刘茂强何绍建【审理法官】刘贤玉刘茂强何绍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辉【当事人-公司】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姣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宋华山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方宇诗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姣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宋华山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方宇诗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姣宋华山方宇诗【代理律所】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辉【被告】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其他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与上诉人拟待证的案涉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没有必然关联性,故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作评判。

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袁业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业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业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0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瑾王明兰王进【审理法官】肖瑾王明兰王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业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家【当事人】袁业艳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家【当事人-个人】袁业艳徐宏家【当事人-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方晟楠、鲍磊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方晟楠、鲍磊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方晟楠、鲍磊【代理律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业艳【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家【本院观点】袁业艳向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担保人徐宏家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签名,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业艳向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担保人徐宏家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签名,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上诉人袁业艳上诉称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但一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袁业艳、徐宏家户籍所在地,也不是二人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小民朱燕平张吉刚【当事人-公司】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小伟、何忧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小伟、何忧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小伟、何忧虑谢君汪初建【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小民;朱燕平【被告】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流水镇政府与强涛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堰塘整治等工程设计单位为襄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规划涉及部门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结合一审庭审笔录,杨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人证言的内容,其陈述和辩论也没有涉及证人出庭的表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杨小民、朱燕平提出一审未予准许证人出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庭审笔录,杨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人证言的内容,其陈述和辩论也没有涉及证人出庭的表述。

罗明旭、陈德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明旭、陈德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明旭、陈德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明旭;陈德秀【当事人】罗明旭陈德秀【当事人-个人】罗明旭陈德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林闽鄂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林闽鄂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林闽鄂【代理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明旭【被告】陈德秀【本院观点】罗明旭因建房需要,雇请陈德秀和其他工人,陈德秀在工地的主要工作是为工人做饭,闲暇时帮工人拉砖、提砂浆等,报酬由罗明旭支付,一审判决认定陈德秀与罗明旭属于劳务关系正确。

陈德秀因本案事故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本案事故除造成陈德秀受伤外,同时造成罗明旭的另一雇员左以峰及其他雇员受伤。

左以峰2017年1月12日向罗明旭提出赔偿请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左以峰与罗明旭形成劳务关系,判决罗明旭对左以峰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扣减已支付金额后,尚应赔偿59919.76元。

左以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罗明旭赔偿左以峰各项损失72000元,双方纠纷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陈德秀因本案事故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

其第一次住院44天,住院期间进行了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此后,陈德秀因左股骨交锁钉固定术后、左股骨内固定物存留、左股骨骨折愈合不良、左股骨异物存留等先后五次住院,治疗存在连续性,且均与本案事故造成的左股骨骨折相关,罗明旭主张陈德秀后五次住院是因其不遵医嘱、擅自进行不当活动造成,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住院时间并无不当,据此计算的相应费用亦符合法律规定。

吴全英、张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全英、张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全英、张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全英;张德亮;邵仁清【当事人】吴全英张德亮邵仁清【当事人-个人】吴全英张德亮邵仁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全英;邵仁清【被告】张德亮【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依据确定。

对本案纠纷发生经过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吴全英与张德亮相互厮打,张德亮轻微伤,吴全英、邵仁清二人均为轻伤一级的事实,对吴全英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吴全英提出在纠纷中只是被动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对本案纠纷发生经过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吴全英与张德亮相互厮打,张德亮轻微伤,吴全英、邵仁清二人均为轻伤一级的事实,对吴全英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已认定张德亮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德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裁判。

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吴全英提出仅为被动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案发经过及伤害后果,张德亮在纠纷发生中的侵权致害情节较为恶劣,造成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故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根据案件事实,已判令张德亮承担吴全英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吴全英承担20%的责任。

梁逢平、陈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逢平、陈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逢平、陈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逢平;陈浩【当事人】梁逢平陈浩【当事人-个人】梁逢平陈浩【代理律师/律所】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洋涛【代理律所】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逢平【被告】陈浩【本院观点】以上证据载明的房号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号不一致,且在无证据证明陈浩交易时知晓梁逢平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前述二份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方是谁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本案所涉房屋系柳爱华(杨涛)将自己的私台(宅基地)交由王炎舫、曾长喜开发建造的,没有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工程等许可,属于小产权房。

还查明,陈浩与梁逢平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还由仙桃市司法局沙湖司法所工作人员王海标对合同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沙司见字[2017]第002号见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方是谁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关于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出卖方是谁的问题。

梁逢平上诉主张其是代表纯南村委会与陈浩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但是,从该合同载明的出卖方为梁逢平,购房款汇入了梁逢平指定的收款人,梁逢平在另案执行笔录中认可其出卖涉案房屋给陈浩等事实,均可证明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方是梁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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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阶段,作为在学校学习和进入社会实际锻炼的一个过渡期,为了能够更好的衔接这两者的过渡,故进行这次的施工组织设计,这次毕业设计旨在要求我们进一步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且通过在工地上的实际了解,能够熟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程序和依据,掌握编制方法、步骤,能够综合运用所学,进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设计和调整。

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整个工程从施工准备到具体施工再到工程验收整个过程的综合性文件,本次的文件是通过参考目前主流的一些施工工艺,结合公司多年的施工经验和针对本项工程实际情况的一些调查情况,在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现行的一些规范以及制度的要求下,编制出来的。

在内容上,不但提出了对工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目标的具体要求,还从细节处入手,详细的制定了以下文件,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计划、材料及设备周转、主要分项施工方法、劳务组织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等。

在管理上,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着眼于施工的整体目标,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利用科学的组织管理方法,合理的组织安排各项施工资源,以期达到消耗少、工期短、质量高,造价低的最优效果。

总之,整个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旨在在规定的工期内,在符合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文件的要求下能够完成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以及业主对于此项工程的预期期望。

1 工程概况1.1 工程综述1.2 建筑概况1.3 结构概况1.4 工程特征与重点(1)重点之一:本工程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拟建场地东侧路边有高压线,须做好防护;西侧距现有住宅仅15米,所以对于现有住宅的保护措施必须到位,不仅不能对现有的建筑有影响,而且对于周围的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不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干扰。

(2)重点之二:由于本工程是住宅楼,地下有地下室,而且,屋顶也是采用的平屋顶,所以,在防水的施工质量上必须要有着严格的要求,务必做到不漏水、渗水,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

(3)重点之三:本工程设计有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厚度为600,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大体积混凝土的范畴了,在浇筑的时候由于内部的水化热不易散出造成完工之后存在裂缝,进而对地下室的防水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如何保证浇筑的地下室底板的混凝土没有裂缝,也是非常重要的。

(4)重点之四:从工期要求上看,本工程施工将跨越两个冬季、一个雨季,如何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来保证季节性施工的正常进行,并且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一个重点和难点。

2 工程目标2.1 质量目标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及增之国家及襄阳市有关施工及验收的一次验收合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 工期目标在建设方的要求下,在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现在拟定如下的计划: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2016年2月20日,总工期480天。

2.3 安全目标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没有重大的安全事故,一般的事故频率要保持在1‰以内。

2.4 文明施工目标公司将根据襄阳市有关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各种条例,来制定相关的措施,并且坚定不移的执行,营造一个文明施工的场地。

2.5 环境保护公司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从施工人员做起,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并且设有相关的环保人员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环境保护,争取做成一个先进环保的示范工程。

3 施工部署3.1 施工流水段的划分根据本工程的建筑平面图,为了提高施工的进度,把本工程的施工划分为两个施工段进行施工,施工段的划分按照后浇带的浇筑位置来确定。

3.2 总体施工流程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公司的施工技术水平,为了能够在规定的工期中,在保证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对于本工程的预期要求,那么,就需要合理的安排施工工艺,在科学施工方案的指导下,才能完成这一项要求,因此,按照公司的整体部署,项目部确定了本工程如下的施工安排:降水→土方开挖、护坡→桩位测放→插桩→压桩→桩顶标高检测→地下室结构施工→回填土→地上结构施工→二次结构→外装修→内装修→水电安装→设备调试→竣工清理→竣工验收4 施工准备4.1 施工现场准备4.1.1 总体策划在正式的施工开始之前,公司提前组织有关人员进入施工规划好的场地中,开始着手施工准备,这些准备工作包括整个施工现场围墙的布置以及各种与施工有关的临时场所的搭建,包括工人的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以及临时的库房和材料的堆放场所,还包括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水管以及线管的布设,这些准备工作都要在施工正式开始之前的二十天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的准备工作都要由专业的施工人员完成,不能让没有合格证件的工人来完成这些操作。

在整个地下室结构完成之后,开始着手基础回填的工作,有关基础回填的一些相关的要求详见后面的回填要求。

基础回填完成后,对现场的道路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道路有损坏,那么就要对这些损坏的部位进行修补,直至现场的道路对后面的主体施工没有影响为止。

如果有需要,需要对之前的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进行更改,那么在工程技术负责人的同意下,对这些设施进行更改,以保证后面主体施工的方便进行。

值得注意的就是要对这些线路进行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详见有关的规定。

4.1.2 生产生活临时设施(1)现场临设布置:主要有:员工的宿舍、办公室、食堂、农民工学校、库房、门卫室等等。

(2)材料存放场地:钢筋加工棚,钢筋成品、半成品堆放区,木工作业区,模板堆放区,以及其他的零散的材料堆放区,这些地方的布置详见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及根据现场的具体需要进行临时的调整。

根据施工的需要要求来确定材料的进场,所有进场的材料在进场后都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材料、规格、质量以及数量的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材料送至专门的指定的地方存放或者堆放,材料堆放的时候要根据要求进行保护,在存储材料的区域做好排水、防雨、通风的措施,至于一些贵重的材料,则应该送至专门的仓库保存,仓库应该做好严密防盗的措施,由库管员做好每种材料的登记工作,务必做到每项材料都登记清晰,出入有序,所有的进出都要做好登记,以备后面查看。

4.1.3 高程及定位对于业主提供的坐标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公司组织相关的测量人员进行这些点位的重新测量以确定其准确性和可靠度,在通过这些要求之后,根据这些基本的控制点以及设计图纸的具体要求,来确立现场施工的实际测量控制点,以点连线,以线成网,确立准确可靠的控制测量网,最后根据这张控制网来完成整个工程的测量工作。

4.2 技术准备4.2.1 图纸审查(1)图纸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对于工程的施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之前,项目的总工程师要组织全体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图纸的学习,不仅仅要能够看懂图纸上每一个标注,每一根线条的意思,还要能够透过图纸,深层次的理解图纸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把握住工程的总体要求,这样才能完成一个优质的工程。

对于每个不同的专业施工项目,都要组织人员学习与之相关的图纸内容,对于存在的疑问,要做出条理清晰的纪录,并完成图纸的会审记录,以至于能够在后面的施工中不会出现一些原则上的错误。

(2)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部各专业班组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在设计交底会中将内部图纸审查记录中的疑问向设计和业主提出,交底会中解决的问题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指导施工的施工文件保管。

4.2.2 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在工程正式的开始之前,由公司组织有关的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规定,并且要充分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比如,环境保护、人员安全、工人人权等等方面,这样编制出的施工指导才能发挥最大的优势。

表4.1 施工方案编制时间表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准备根据检验和测量要求准备适用的检验和测量设备,使用前进行检定。

表4.2 测量设备表4.2.4 试验工作计划(1)项目部指定专门的、有着丰富试验经验的人员负责本工程中一些有需要的试验工作,在现场要专门设立试验的场所,能够保证试样可以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所有的试验的相关记录都要记录在案,以备后面的查看。

(2)材料的试验要在外部条件完全满足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的进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材料试验的准确性,不会影响工程的质量。

4.3 资源准备4.3.1 施工机械设备的准备(1)土方开挖机械:2台反铲挖掘机,30辆自卸车进行土方外运。

(2)垂直运输工具:结构施工期间安装1台FO/23B型自升塔式起重机;填充墙和装修阶段安装一部SCD200/200Ⅱ型双笼室外电梯。

(3)混凝土运输机械:混凝土输送现场配备1台HBT80D输送泵将混凝土输送至施工面,输送管利用楼内结构随作业面爬升。

(4)根据现场情况,钢筋和木模板的加工安排在现场。

表4.3施工机械设备准备计划表4.3.2 劳动力组织准备:(1)作好劳动力的技术培训工作对于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要求经过针对性的辅导和培训,并且要在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让他们进入岗位。

(2)做好劳动力管理——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首先选择以前合作过的,有着丰富施工经验的队伍,如果不行,也要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劳务公司,所有参与到本工程的施工队伍都要签订劳务合同。

——关注施工人员生活、生产,做好对他们生活环境的关注,要定期的对施工人员身体进行健康检测,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的、文明生产的意识。

——根据总工期安排,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

表4.4 劳动力计划表4.3.3 材料准备(1)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补充、更改,编制一份完整的、详细的、及时的材料用量表,然后根据这份表来与供货商就行沟通,确保材料能够按时保量的到达。

(2)由于本工程的工程量比较大,所用的材料在数量和种类上都比较复杂而且量大,所以为了保证材料的及时到达,项目的有关负责人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材料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材料管理的计划,保证各部门能够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整体,从材料的选择到材料具体的应用到实际工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的把关,高效率的运转,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3)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首先是在与公司有着合作关系的供货商中选择,如果业主以及设计单位有着不同的要求,则可以根据材料计划,与业主、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一起共同实际的考察商家,最后根据商家的信誉,样品的质量,供货的速度,距离施工现场的距离,在多方对比之后,选择最优的供货商供货。

(4)现场由专门的人员根据实际的施工需要,来调整材料的进场时间,做到能切实的满足实际的需要。

表4.5 材料进场计划表4.3.4 季节性施工准备襄阳市地处祖国大西南,最冷月平均气温约为12.9°,根据襄阳市的城市气象参数显示:襄阳市年降水量1306.8mm,日最大降水量127.5mm,而雨期大都在6 月到10 月间,正常情况下,7 月份至9 月份最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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