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存需要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吗?
提存公证初探
提存公证初探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买卖双方、合作伙伴互不信任的今天,在合作开发项目时,如何确保对方诚信履约,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如何确保对方不会单方毁约,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
提存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性质、提存的原因、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提取提存物的期限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作一初探。
关键词:提存性质程序提存物期限法律效力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迄今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有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在适用时难以把握,且仅限于有关单行法的特定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意义。
但是,提存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证明力的存在,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其消除疑虑、远离欺诈、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之效能,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之独特作用还远没得以发挥。
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构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
提存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当前经济态势日趋开放,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
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公证规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
但就我国目前的提存公证制度而言,还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完善。
提存的性质提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提存的性质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较为复杂,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存为公法上的关系。
提存机构不是因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的,而是国家专设机构,是国家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机构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后果。
提存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素。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存是民事合同关系。
提存机构虽然负有保管提存物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它与提存人之间关系的性质。
提存公证书大全
提存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公证书(1)()ΧΧ字第ΧΧ号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
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ΧΧ年Χ月Χ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提存公证书(2)()ΧΧ字第ΧΧ号兹证明购货方ΧΧΧΧ(单位全称)根据ΧΧ年Χ月Χ日与ΧΧΧΧ(单位全称)签订的《ΧΧΧΧ合同》第ΧΧ条的约定,于ΧΧ年Χ月Χ日将该合同购货款ΧΧΧΧ(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ΧΧ年Χ月Χ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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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24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24(总分:13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从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公证制度的______时期,也是我国公证制度初见规模的时期。
(分数:1.00)A.初创B.发展C.萌芽D.初创和初步发展√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识记性内容的直接考查。
从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初创和初步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公证制度初见规模的时期。
对此考生应牢固记忆。
2.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有差别,具体区域由______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分数:1.00)A.乡级B.县级C.省级√D.地市级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考查。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有差别,具体区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3.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业务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分数:1.00)A.公证机构√B.公证员个人C.司法行政部门D.人民政府解析:[解析] 由于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的,公证员的公证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即使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业务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他也不是责任的承担者,而是由公证员所属的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的状态应该是______ (分数:1.00)A.不成立B.效力待定C.自始无效√D.附条件生效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考查。
根据《公证法》第39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提存的机构
二、提存机构的确定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
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但本文认为,公证机构应为法定的提存机构。
1、我国公证机构在50年代曾办理提存业务,目前已普遍开办此项业务,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2、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199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是第一部明确规定能产生消灭债务和担保债务履行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提存机构。
国外立法也都明确公证机构具有办理提存公证并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意大利公证法》第62-A条:“除上面规定的登记簿外,公证处还应当建立一本提存登记簿,专门用来逐日登记在他面前达成的文书或司法机关决定而提存给他的钱款或物品价值。
”《奥地利公证法》第1条:“公证人是由国家任命,具有依照本规定就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及其生的权利等事项制作、交付公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托的文书及接受向第三者交付或向业务所交纳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职权者。
”提存机关的确定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
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
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提存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方式。
据此,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提存的条件有哪些?【为您推荐】武昌区律师黄陂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高县律师宕昌县律师玉环县律师青白江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在实际生活中,提存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外部原因带来的损失,使其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当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就代表着可以提存。
那么,提存的条件有那些?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提存的条件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种。
(一)提存具备的条件1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
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人可将给付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应注意的是,债权人拒绝受领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这不仅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也无法联络。
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原因。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债务人不知道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应准予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三)提存具备的条件2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
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 .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安排,也应按合同约定适当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力。
提存公证申请书
提存公证申请书_______公证处:申请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在……(合同名称、编号)履行过程形成未了债务……(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现因……(债权人),……(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无法偿还,故申请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存贵处,以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并请公证。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附:证明材料____份第1页共1页篇二: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
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朱洪亮律师就如何办理提存公证,降低转移风险责任谈谈自己的意见和经验。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
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提存公证是指司法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您所提交的提存物进行保存等到一定时间再交还给托付人的情况。
但是具体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果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所以,我在这里整理出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给大家参考一下,了解一些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
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出来的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与所需准备的材料,这样才能保证您的申请更加顺利快速的通过。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一、接待当事人2.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提存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并向其提供书面材料,如提存合同等。
二、填写申请书1.当事人需要填写提存业务的申请书,包括个人或组织的基本信息、提存物品的详细描述、提存期限等。
三、办理手续1.当事人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给接待工作人员,接待工作人员应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录入电子系统。
2.公证处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核提存申请,并根据《公证处提存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提存申请。
四、缴费1.公证处应根据提存物品的种类和提存期限收取相应的费用。
2.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的费用交给公证处,并要求开具缴费收据。
五、授物1.当事人在办理完缴费手续后,将提存物品交给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应对提存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和登记,并给当事人一份收据,用以确认提存物品已交由公证处保管。
六、保管提存物品1.公证处应在接收到提存物品后,进行仔细清点并登记。
将提存物品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保险库中,确保安全,并由专人负责监管。
2.公证处应对提存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
七、提取提存物品1.当事人在提存期满或提前解除提存的情况下,可向公证处申请提取提存物品。
3.公证处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其合法性后,办理提取手续。
八、归还提存物品1.公证处在核对提存申请并确认合法后,将提存物品归还给当事人。
2.公证处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提存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无误,并由当事人签收确认。
九、办理结案手续1.公证处应将提存业务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办理结案手续。
2.公证处应出具提存物品保管证明,以确认该物品已由公证处保管,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证处提存业务的流程,通过规范的办理流程和严格的制度保障,公证处提存业务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公证处提存业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将重要文件、资料等交由公证处保管的一项服务。
公证处作为国家授权的机构,具备保管和管理各类文件的职责和能力,提供提存服务可以有效保障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公证处提存业务的详细流程。
一、咨询与申请阶段1. 个人或单位对提存业务感兴趣,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咨询公证处相关的业务信息和要求。
2. 根据公证处提供的要求,个人或单位准备好需要提存的文件、资料等,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3.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提交给公证处。
二、受理与审核阶段1.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表格和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对是否符合提存业务的要求。
2. 如果申请表格或文件存在问题,公证处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核通过后,公证处将为申请人制作提存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凭证的领取方式和时间。
三、提存与保管阶段1. 申请人携带提存凭证前往公证处,按照要求将文件、资料等交给工作人员。
2. 公证处将对交接的文件进行登记,并在提存凭证上加盖公章作为确认。
3. 公证处将提存的文件进行保管,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四、查询与取回阶段1.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的凭证编号和个人身份信息到公证处查询文件的存放情况。
2. 公证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询相关文件的存放位置和状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
3. 如需取回提存文件,申请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解除提存阶段1. 当申请人需要解除提存时,需提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 公证处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填写解除提存申请表格。
3. 在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备后,公证处将按照要求进行解除提存的程序,并将解除提存的文件交还给申请人。
通过以上流程,公证处提存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公证处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机构,能够保障提存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并为申请人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2024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当事人申请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提供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间为()。
A.申办公证前一个月B.申办公证前两个月C.申办公证前的任何时间D.申办公证期间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
A.失踪公证B.死亡公证C.继承公证D.灾害性事件公证E.出生公证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A.发布公告B.进行备案C.收回执业证书D.公示30天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有()。
A.被害人E.被害人的近亲属5.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的内容有()。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B.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备C.是否参与犯罪以及如何参与犯罪D.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是否被侵犯E.公安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6.涉外公证的申请地点是()。
A.仅为我国境内B.仅为我国境外C.我国境内或境外皆可D.仅为我国驻外大使馆7.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8.在律师谈判实务中,当对方咄咄逼人的时候,可以采取从一个侧面去反驳的方法,这种反驳被称为()。
A.转换议题的反驳B.避其锋芒的反驳C.寻找替代方案的反驳D.侧面反驳9.律师的职责包括()。
A.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D.维护社会正义E.促进法律修改完善10.律师法律制度的宗旨是()。
A.规范律师行为B.提供法律服务C.完善律师管理体制D.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1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不包括()。
C.使(领)馆公证D.卫生管理机构证明12.关于公证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公证机构、公证员从事业务活动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B.公证机构、公证员从事业务活动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C.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D.公证协会是有关公民自愿组织的,而非法定组织E.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证员协会的行业自律13.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公证协会和公证员()。
浅析提存公证
浅析提存公证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均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这些规定,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合同法》规定的“提存部门”在哪里?《担保法》规定的向“第三人提存”的“第三人”是谁?上述两法都没有规定。
《合同法》颁布七年后、《担保法》颁布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
应该说,到此,对提存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实体法到程序方才制定完成。
尽管在此之前,司法部也曾规定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那只是部门规章的规定,《公证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其法律效力则提高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是根本。
提存公证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以下这个证例,足可说明这一问题。
二00六年七月,房地产公司甲欲将名下的300亩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乙和房地产公司丙,转让价为二亿一千万元人民币(含项目转让费)。
在乙、丙按约定支付转让费伍仟六佰万元后,尚余下一亿四仟七佰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三方为确保各方利益的顺利实现,决定将乙、丙应付与甲方的一亿四仟七佰万元人民币向公证处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为您推荐】夏津县律师浠水县律师龙湾区律师江汉区律师泗县律师南湖区律师蓬溪县律师玄武区律师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务权益,经常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需要抵押物的要求。
提存公证就是将这一程序合法化,使这项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提存公证应该怎么做,律伴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提存公证规则的解答。
提存公证的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3、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债权⼈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
那么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债权⼈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
债权⼈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书。
如果债权⼈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对债权⼈提存履⾏标的后,债权⼈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未履⾏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债权⼈领取提存物都有⼀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
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之⽇起5年内不⾏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起,超过5年⽆⼈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主财产,上交国库。
”⽽《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起,超过20年⽆⼈受领的提存物,视为⽆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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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意见
案 例 AN LI摘要:提存公证作为继承遗产、减少纠纷、清偿债务方面的公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提供了证明、沟通、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有利于化解因经济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亦或是其他的矛盾,合理的维护了债权人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本文浅谈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提存公证;办理;权益;公证机构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的问题也会相继出现。
其中提存公证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也产生了较多的影响。
如何正确的借助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也引起了较多人群的关注,本文针对办理提存公证的过程,以及相关意见进行简要的分析讨论。
一、何为提存公证提存公证为公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交付的提存物品进行寄存或保管,并在合适的条件之下交付给债权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过程。
其中发生以下条款时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以此消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如: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②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达债务履行地进行受领的;③债权人不明确、居住地址不详、或发生失踪死亡等事件、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时。
(一)提存公证的方式债务人在发现债权人发生如上所述的情况时,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
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之后,完成事件的确认并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批复。
之后根据提存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提存公证工作,其中提存公证的项目包括:①货币(含本币、外币);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力证书;③贵重物品等。
完成提存公证之后,公证处向提存人出具提存证书,并在合适的时候向提存人转交提存物品,提存之后宣告债务清除。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债务人和当事人在办理提存公证时,除了需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第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选择正规的公证机构进行提存公证的申请。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所提交申请业务的债务期限必须到期,如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提存的要件有哪些提存的方法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还债都是按照双方之间约定的时间进行的。
但有些时候到了约定的还债时间,债务人却发现此时自己无法向债权人偿还,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找不到债权人了。
这是允许债务人将债务提存,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提存债务需要满足什么要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提存的要件有哪些(一)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
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
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
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三)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
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
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
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
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
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定义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法律规定民法典的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一、业务介绍公证处提存业务是指公证处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和重要文件等贵重物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项服务。
提存业务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委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二、业务流程1. 委托准备委托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委托书: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提存物品的描述和要求等内容。
- 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物品清单:提存物品的清单和描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照片等。
2. 咨询与申请委托人可以事先咨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了解提存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如果决定办理提存业务,委托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3. 鉴定与登记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对提存物品进行鉴定和登记。
鉴定是为了确认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以便后续的保管和管理。
登记是为了记录提存物品的基本信息和委托人的要求,确保后续操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存储与保管公证处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提存物品进行存储和保管。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存放位置和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提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5. 监管与管理公证处将对提存物品进行定期监管和管理。
这包括对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对提存物品的定期清点和检验,确保物品的安全和质量。
6. 业务解除委托人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解除提存业务。
解除提存业务需要委托人本人到公证处办理手续,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解除申请。
公证处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提存物品交还给委托人。
7. 业务结束提存业务结束后,公证处将对提存物品和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和销毁。
归档是为了保留提存业务的相关记录和凭证,确保业务的可追溯性和备查性。
销毁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物品的安全,确保业务的终结。
三、注意事项1. 委托人在办理提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
2. 委托人要妥善保管提存业务的相关凭证和文件,以便日后解除或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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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存需要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吗?
我们知道,为了保障清偿义务和担保义务的进行,我们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
当然提存是要一定条件的。
办理提存应向何地公证机构提出
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什么是提存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的申请: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列明提存物的给付条件,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不适宜存放的物品,公证处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对价值难以确定的物品,公证处要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公证处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提存帐户,并备有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保险箱。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之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告要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