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住房福利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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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的住房福利保障政策--从罗斯福新政到约翰逊“伟大社会”时期(B)

黄安年文发表:《山东师大学报》1998年第4期;学术交流网/美国社会保障/2006年6月15日重发

(上接A篇)

需要指出的是在60年代约翰逊总统任期,联邦社区开发住房, 低房租住房及城市重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64年1月27日一项住房和社区发展综合议案提交国会,国会争论的焦点在都市重建和低房租公共住房。经过讨价还价,1964年9月2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综合住宅法。

它包括10项条款。第一,联邦住房署和抵押保险计划;第二,为老年人和弱者的住房;第三,都市重建;第四,公共住房;第五,农村住房;第六,社区设备;第七,联邦国民抵押;第八,训练和奖学金计划;第九,储贷计划;第十,杂项。[20]据1964年的住房法令到1965年9月30日授权拨款11项中都市重建的补助金7.25亿美元, 农村住宅贷款1.5亿美元, 老年住房贷款7,500万美元,总共11亿美元。[21]

下表反映了自1948-1964年间美国低房租公共住房完成的单元情况(据1949年住宅法开始)[22]

年单元年单元年单元年单元

1948 1,201 1949 267 1950 1,023 1951 9,994

1952 58,258 1953 58,214 1954 44,293 1955 20,899

1956 11,993 1957 10,513 1958 15,472 1959 21,832

1960 16,401 1961 20,600 1962 28,633 1963 27,121

1964 23,734

由于美国民权运动在全国的扩展, 美国政府加快了扶贫的步伐。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两个有关住房的重要立法。

1965年8月10日的住房和都市发展法案, 对住不起体面住房的穷人给以租金补贴, 共24万套, 拨款29亿美元用于城市更新;对有资格居住公共房屋者由于政府的措施而迁移者, 或居住不够标准者及老弱残者等符合补助条件的,财力负担超过本人收入25%的其超过部分,由政府补贴。[23]

1965年9月,总统还签署建立一个内阁级的住房和都市发展部,由黑人罗伯特•韦夫任部长。

1966年总统签署住房拨款法案, 给贫穷城市以联邦拨款,用于建立模范城市。规定对于合乎标准的住房给予租金补贴, 数额为低收入家庭25%收入与租金间的差额。对大约六七十个城市的贫民窟进行清理, 改进更新地区的学校、医院、就业机会及住宅以改善贫民窟的整体环境, 包括交通设施、给排水系统、医院和医疗设施、娱乐和广场区域等。

1968年2月22日总统提出了关于都市问题的特别咨文, 详尽阐述他的住房和都市发展援助计划的建议。

1968年5月底参议院通过了1968年住房和都市发展法(S 3497号), 参众两院达成妥协的修正案是在7月底通过的。1968年8月1日总统正式签署生效。

该立法共17条, 其中第一条规定低收入住房。该法规定:“根据利息率津贴为低中收入家庭制订一项家庭所有权援助法案,规定根据法案购买房屋所付的抵押金将按市场利息率制订,政府将直接给贷款机构支付利息津贴”“授权联邦住房署批准抵押保险,并为那些由非盈利支持者购买房屋或那些连续重新向低中收入家庭购买者出售房屋的公共机构批拨抵押支付津贴。”“授权为家庭所有权援助签订年支付1969年财政年度不超过7500万美元,1970财政年度不超过1.75亿美元, 以后几年每年不超过3亿美元的合同。”“为联邦住房署以更灵活的授予权来为衰败地区的住房提供资助。”

第二条规定为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第三条规定联邦住房署保险的实施。第四条规定新社区的土地开发。第五条规定都市住房更新。第六条规定都市计划和设备。第七条规定都市群众性的交通运输。第八条规定辅助性抵押市场。第九条规定国民住房合同。第十条规定农村住房。第十一条规定都市财产保护和再保险。第十二条规定哥伦比亚特区保险安置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水灾保险。第十四条规定州际土地销售。第十五条规定非盈利医院贷款保险。第十六条规定10年住房目标。最后条款是杂项。

法案在10年目标中称:“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体面住宅的住房目标在10年内应继续完成2600万套住房的建造和修缮,其中600万套是为低等和中等收入家庭准备的。”[24]1968年9月9日住房和都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正式成立。

对此陈宝森法案评论说:“这个法案中一个最重要的计划是使100万家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它以‘235计划’而闻名, 它把年收入在3000-6500美元有资格受益的家庭购买房屋的费用大为削减,把抵押贷款的利息压到1%。一个合格的家庭将支付其收入的20%, 联邦资助的最高限是补足受益家庭支付抵押贷款利率10%以外的差额。”

到1970年8月, 已有11万套住房动工或已投入使用。[25]1968年约翰逊总统任命以奥托•克耶那尔(Otto Kerner)州长为首的全国民间骚乱顾问委员会负责调查, 报告说:“体面的住房对品贫穷的城市居民仍然是一个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它建议增加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

1968年4月10日, 总统签署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26]这一在住房问题上的民权法案(HR2516号)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27]

尼克松政府以来,美国历届政府的政策发生了向保守主义方面的转变,相对减少了联邦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具体干预,州和地方政府有了更为主动的权力。然而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住房,控制房租,促销住房仍然是历届政府注意的课题。

纵观30年代到60年代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我们不难看出以下趋势:

第一, 住房问题是和社会福利相联系的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它并不单纯是社会福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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