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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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

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

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对建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消防检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标准化的消防检测则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首先,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测要求。

建筑物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对于灭火和疏散人员至关重要。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及消防设备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其次,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涉及了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性能检测。

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的承载能力和阻燃性能。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如墙体、屋面、隔墙等进行了相应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不会过早失效,从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另外,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包括了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疏散系统的检测要求。

消防通道和疏散系统是在火灾发生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保障措施,其畅通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还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检测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在火灾发生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的重要依据,其健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

因此,消防检测标准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总之,北京市消防检测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依据,其严格遵循和执行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积极配合消防检测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83]公发(消)26号)第一条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

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

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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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86]京公[消]字383号等【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标准计量局【发布日期】1986.04.18【实施日期】198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2月28日实施日期:1994年2月28日)废止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月十八日(86)京公(消)字383号(86)京标计质字第49号(86)工商企字101号)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装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

(完整版)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防火)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 日期: 总监: 日期: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 (2)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2)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3)五、钢结构焊接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4)六、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4)七、应急响应 (13)一、工程概况1、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2、工程名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改扩建工程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08702平方米,概算投资7.8亿元,占地面积38313平方米。

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筑高度:53.59米。

6、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卫生局。

7、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0、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1、地勘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通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解决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合格在及相关各项材料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期落实,消除事故5、对检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记入监理日记,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施工单位的书面回复到现场复查,确实整改合格后签署整改合格意见,如未整改到位,依旧继续整改。

6、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位、问题将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拖延整改,监理人员将作出停工整改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如果火灾不能及时得到控制,将会影响人们的安全和财产利益。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消防局于2021年正式发布了《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内容1. 目的和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和内容,旨在规范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消防设备能够正常、可靠地运行,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2. 检验机构的资格和管理本细则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在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同时,北京市消防局将建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3. 检验内容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消防产品的性能、结构、材料、制造工艺和标准符合情况等方面。

其中,消防产品的品质检验应当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结果由北京市消防局认定。

4.检验方法、标准及标志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检验项目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和方法。

检验标准应当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

同时,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标识消防产品合格证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购买权。

5.检验员的资格与管理检验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

检验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将由北京市消防局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检验员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并通知检验机构和消防监管部门。

三、总结本细则的发布,对于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设备质量和消防人员技术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可靠,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相信随着本细则的推广和实施,北京市的消防工作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编号: cccf-___srk-oo___:___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份___-06-29 发布___-06-20 第二次修订___-07-01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 (1)3 工厂条件检查 ..............................................................................................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 10 附则 ............................................................................................... (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___消防法》和《___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总队《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支队决定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1.消防接口(自愿性认证)2.玻璃球洒水喷头(自愿性认证)3.消防水带(自愿性认证)4.防火门(自愿性认证)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自愿性认证)6.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强制性认证)二、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及抽查方式、数量(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9月20日。

(二)任务分工、抽查方式和数量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由支队统一组织,各大队具体实施。

按照《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送检,出具法律文书和查处不合格产品等工作。

此次抽查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支队已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专项检查任务中生成“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请各大队及时关联支队抽查任务,同时按照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合理设置各类单位标签以及百分比,要将在建建设工程、2021年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列入专项监督抽查范围,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能够完成此次监督抽查任务中每个产品种类规定的批次数量。

抽样送检后,各大队应督促抽样产品生产企业配合被抽样单位及时补齐所抽产品器材。

三、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一)各大队要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逐一登记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生产企业、数量等信息,并填写《社会单位消防产品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

在现场监督抽查前,要完成消防产品清单、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产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未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提取收集工作,并整理汇编成册备查。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消防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推出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制度。

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严重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2.意义:通过强制性认证制度,可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减少消防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注册、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等。

3.产品分类管理:将消防产品分为强制认证产品和自愿认证产品两类,其中强制认证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证。

5.认证标志的使用:通过认证的消防产品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识别有效认证产品。

6.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

7.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召回产品、处罚违法行为等。

8.认证费用和流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收取一定的认证费用,具体的认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检测、公告等环节。

四、实施细则的影响与展望1.影响:实施细则的推出对于消防产品行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减少消防安全事故。

2.展望:随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消防产品加入强制认证范围,并推动相关标准的提高和市场的规范化。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4.01.29 - 实施日期:1994.02.28(1994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防火、灭火和火灾应急的各种设备、装备、器材或材料(以下统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经市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承担本市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符合市消防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向市消防局备案登记。

外地消防产品在本市销售,须持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机关的认可证明,以及产品的技术资料,到市消防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销售。

在本市使用、销售国外消防产品的单位,须事先将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消防局审核同意。

消防产品进入本市后,须按市消防局的要求,将样品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销售。

第六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一)有审查合格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有必要的生产场地、设备、设施。

(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计量手段,有专门的检验、计量人员和场所。

(四)产品应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有向技术监督部门和市消防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一、背景和目的消防产品质量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是确保消防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机制,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

二、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设施等各类消防产品。

三、抽查范围和比例1. 抽查范围根据消防产品的重要性、普及程度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确定。

2. 每年抽查比例为抽查范围内消防产品的百分之十。

四、抽查依据抽查工作以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五、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范围和比例,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报相关部门批准。

2. 抽查对象确定: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

3. 抽查样品采集:依据抽查对象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分布情况,合理选择样品,并与相关生产企业取得联系,进行样品采集工作。

4. 检验检测:将所采集到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5. 结果评定:根据检验检测结果,评定样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处理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责令生产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追溯和追责工作。

六、抽查工作的保密和公开1. 抽查工作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

2. 抽查结果将及时与相关生产企业沟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可以鼓励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监督和评估抽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抽查结果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八、预算和人力资源为了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安排预算和人力资源,并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

九、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消火栓箱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消火栓箱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消火栓箱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火栓箱是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为了保障消防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常常需要对消火栓箱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就消火栓箱产品监督抽查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依据1.目的: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性能,防止因消防设施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事故。

2.依据:监督抽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收、维护管理规定》等。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和方式1.范围: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消火栓箱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涵盖消火栓箱产品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2.方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其中,产品抽检是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三、产品抽检的实施步骤产品抽检是对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的核查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抽样方案制定:抽样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样本数量和类别,并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

2.样品收集:根据抽样方案,在市场、生产企业、施工现场等相关场所收集消火栓箱产品样品。

3.检验项目和方法:确定消火栓箱产品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检验评价:对所收集的样品进行检验评价,针对样品的尺寸、材料、结构、防腐蚀性能等方面进行检验。

5.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后续处理:根据不同的结果,对合格产品可进行备案,对不合格产品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抽查的责任主体和权责1.责任主体:监督抽查的责任主体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等。

2.权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抽查,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样品进行检验评价。

五、监督抽查结果的公示和应用1.公示: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包括发布在官方网站、媒体公告、行业刊物等途径进行公示。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三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三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办法》,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如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型式认可申请表、产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

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申请。

3. 申请受理:受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 技术评审:受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5. 实施检验:通过技术评审的产品将进行实施检验,以验证其技术性能和安全性。

6. 认可证书颁发: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7. 监督检查:对已经获得认可证书的产品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8. 变更申请:如果产品型号、规格或性能发生变化,申请人需及时向受理机构进行变更申请。

9. 撤销和暂停:如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要求,受理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产品的认可证书。

10. 申诉投诉处理:对于申请人对认可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投诉,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处理和调查。

以上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具体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二)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2023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提升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和验证,核定其型式证书的过程。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平、透明。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依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和验证。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型式认可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各类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

第二章型式认可要求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评审和验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审和验证应以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确保消防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二)评审和验证过程中,应充分测试和试验消防产品的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三)评审和验证应结合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综合评价;(四)对于型式认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相关解释。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评审和验证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技术评审、测试与试验、现场评审、现场确认等环节。

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评审和验证应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评审和验证。

第九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评审和验证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颁发型式证书。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结果的公告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认可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查询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对认证机构的监管,保障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认可规范和程序进行认证工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完整版)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消防(防火)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 日期: 总监: 日期: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 (2)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2)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3)五、钢结构焊接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4)六、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4)七、应急响应 (13)一、工程概况1、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2、工程名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改扩建工程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08702平方米,概算投资7.8亿元,占地面积38313平方米。

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筑高度:53.59米。

6、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卫生局。

7、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0、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1、地勘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通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解决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合格在及相关各项材料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期落实,消除事故5、对检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记入监理日记,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施工单位的书面回复到现场复查,确实整改合格后签署整改合格意见,如未整改到位,依旧继续整改。

6、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位、问题将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拖延整改,监理人员将作出停工整改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鉴定、认可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提高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和明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基础要求1.法律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确保认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性和独立性:要确保认可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认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选拔程序。

二、认可的程序和流程1.认可申请:规定认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和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

2.初步评估:对收到的认可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以决定是否受理。

4.技术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从中选取适宜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5.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发放认可证书或拒绝认可并说明理由。

6.证书管理:建立认可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颁发、暂停、撤销和管理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监督检查:对已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持在认可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三、认可的相关要求1.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要求,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2.监督管理要求:规定认可机构对已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核检查频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认证机构要求:对从事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进行要求,以确保认可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认可的范围和适用性1.范围:明确哪些消防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认可,基于风险评估和消防产品的重要性综合考虑。

2.适用性:对认可的结果和认可证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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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
细则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防部门垄断经营消防产品的壁垒被打破,社会上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

下文是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
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
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

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

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

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

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要求复验一次。

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
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
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
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
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

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

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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