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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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现有隐患点1200
余处,威胁到近2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34处。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避免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治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内,实现“6216”目标,即:全面完成高新区、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的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有序开展2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勘查,完成1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6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

开展城市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措施
(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

“十二五”期内,全面完成高新区、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对20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通过调查评价与勘查,全面
掌握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重大隐患的详细情况,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

按省统一部署,以宁乡县煤炭坝地区和浏阳市七宝山、澄潭江地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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