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采购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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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采购乙方汽车配件具体事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配件的类型与价格
1、由甲方提供所需配件的车型、零件名称、车架号等基本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资料后,在20分钟之内给出相应报价,
2、乙方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的报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以低价为准。
3、乙方所报价格为含税价格。
4、为长期合作,乙方应提供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报价,当甲方的采购额达到元时,乙方给予采购额的%作为佣金返还给甲方。
第二条供货要求
1、配件的质量按以下(3)标准执行:(1)国家标准;(2)部颁标准;(3)企业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配件为正品,质优且可靠性高的汽车零部件,不得以次充好。同时须提供对应的《合格证》、《3C认证》等相关资料。
3、乙方应当在自己的配件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配件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第三条包装
具体包装方式为:塑料袋、纸箱、木箱、集装箱、铁架、铁箱、其它。对可回收的外包装可按双方协议进行有偿回收。甲方有特殊包装要求的,乙方按甲方要求制定标准,并经甲方确认。
第四条交货
1、甲方提交供货需求后,乙方应按要求及时供应送货上门,市区内送货不超_1_小时,若有特殊情况,乙方应事先向甲方说明。
2、乙方配送时应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单》以及装箱清单,便于双方对账。
3、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送货上门,费用由乙方承担。
4、当采购配件总价格低于300元时,甲方承担配送费(乙方需在报价单中列明配送费的金额),当采购配件总价格大于等于300元时,乙方承担运费。
第五条验收及退、换货
1、验收标准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若配件验收不合格(无品牌、规格、质量问题、运输损坏等)需退货的,甲方开具《退货单》,乙方应无条件提供退货并承担运费。
3、乙方提供的配件与甲方提交的供货需求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退货并承担运费。
4、因甲方用户需求变化的,退、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
5、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的配件,甲方按维修工艺规范予以装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乙方不予退换,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担保责任
1、乙方就交付的配件,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配件质保期乙方按原厂质保期限相应提供,自配件装配至甲方客户之日起计算。甲方非最终用户,因乙方的配件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客户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配件质量法》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配件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费用、处理事故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七条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双方确认货款的结算方式为以下的第 1 种:
(1)月结,即乙方于当月月末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在次月2日前安排仓管或财务人员内部店面核对,发送电子对账单予甲方对账负责人,5日之前完成与乙方对账,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依据对账及发票信息于次月10日前支付月度配件款。
(2)次结,即乙方提供明细清单及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货确认并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支付货款。
2、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八条异议的提出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配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天内负责做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拒收、退货,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乙方提前交货的配件、多交的配件,甲方有义务合理代管,保证配件的送货状态。
4、因甲方违规安装乙方提供的合格配件导致甲方客户车辆受损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5%及以上,且总供货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约定的返还佣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提供配件的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商、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使用的,应根据配件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配件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
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是订单配件款的15%。逾期一周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5、乙方提前交货的配件、多交的配件、和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商、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配件,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配件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因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导致甲方客户车辆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与甲方门店私自签订购销合同、不得私自销售配件给门店员工,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的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默认第1种):
1、提请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曰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