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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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填表说明:
1、属百色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还需填写百色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栏,不用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凭证。

2、申请人需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待核实后退回。

3、如果缴存职工不能到现场办理提取业务,需委托代办人办理的,缴交职工须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及提
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本表格已填项目需要修改的,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在修改处按指模确认。

5、本表一式一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所需材料
一、购房二、离、退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5、付首期房款的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建房四、调动转移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 3、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许可证》、《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及专户

4、建房所购主要建材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
五、还贷六、死亡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欠贷查询清单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境定居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出境定居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件原件
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
复印件
注:1:如购房人是申请人的配偶,则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及(原)配偶有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动迁的还须填写后页附表或另附纸证明(填表须知见后页)附表:填表须知:⑴“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⑵“婚姻状况”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未婚至今”指现申报审核时仍为未婚、“初婚”指第一次婚姻,1993年后离异的仍须提供婚姻期间原配偶住房情况调查;⑶“住房情况”可选填“住现购住房”、“承租住房”、“无政策性住房”、“已退住房”(已退住房的须提供退房证明);⑷“住房补贴”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属“已退”的须附退回住房补贴凭证;⑸1994年1月1日至申请购(建)房期间有工作调动、户籍变更的职工及配偶(原配偶),均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及所属房改办、户籍地房改办住房情况调查证明;部队工作的由所在部队房改部门或营房处出具住房情况调查(含住房补贴领取情况);部队转业军人除部队住房调查外须提供转业到地方单位随档的《军队**住房需求情况表》、《**报到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写(盖)上“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⑹双方“工作单位审查意见”请在对应的选项“□”打“√”,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社区证明住房情况;⑺“售(建)房单位意见”请填写:该家庭户未购有政策性住房,同意出售;⑻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住址房号与现申购住址房号不符的,须提供证上标注房号地址房产证复印件。

此表仅限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公有住房、集资房使用,双面打印,每户填写一份,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存档。

样表: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及(原)配偶有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动迁的还须填写后页附表或另附纸证明(填表须知见后页)附表:填表须知:⑴“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⑵“婚姻状况”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未婚至今”指现申报审核时仍为未婚、“初婚”指第一次婚姻,1993年后离异的仍须提供婚姻期间原配偶住房情况调查;⑶“住房情况”可选填“住现购住房”、“承租住房”、“无政策性住房”、“已退住房”(已退住房的须提供退房证明);⑷“住房补贴”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属“已退”的须附退回住房补贴凭证;⑸1994年1月1日至申请购(建)房期间有工作调动、户籍变更的职工及配偶(原配偶),均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及所属房改办、户籍地房改办住房情况调查证明;部队工作的由所在部队房改部门或营房处出具住房情况调查(含住房补贴领取情况);部队转业军人除部队住房调查外须提供转业到地方单位随档的《军队**住房需求情况表》、《**报到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写(盖)上“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⑹双方“工作单位审查意见”请在对应的选项“□”打“√”,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社区证明住房情况;⑺“售(建)房单位意见”请填写:该家庭户未购有政策性住房,同意出售;⑻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住址房号与现申购住址房号不符的,须提供证上标注房号地址房产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3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4【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
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已领 □未领 □已退(附证明)
申请购(建)房屋座落
路 (街)
里(巷)小区
门牌号

单 元
楼 层
房 号
购房面积(㎡)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查意见: 该职工 年 月起至今在我校工作,期间未参加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未领住房补贴。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工作调动调入时间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建立公积金时间已购公有住房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承租住房无住房已退房附退房证明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已领未领工作调动调入时间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建立公积金时间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承租住房无住房已退房附退房证明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已领未领退附证明申请购建房屋座落里巷小区门牌号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配偶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售(建)房单位意见:
区直房改办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声明、离婚证明)、职称证或职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
2、各房改部门意见栏由当地房改部门审查,并注明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情况;
3、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到当地房改部门审查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广西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广西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情况的证明及意见:
1.□申请人 /□配偶于年月取得 □处级/□厅级职务或 □中级职称/□高级职称;
2.该职工家庭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平方米;
3.其它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意见:
申购住房申请人年月至年
月为我单位□在编 /□聘用职工,职工及配偶未申购有政策性住房,符合购房条件,同意出售。
广西区直单规定,本人家庭户向单位申请购买位于区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层 号房,请审查批准。
申请人及配偶情况(家庭户)
申请购买住房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 作 单 位
是否购过政策性住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
出售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本表一式四份,区直住房保障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售房单位各存一份。
入住年月
本人
本人声明:
本家庭户从未申购有任何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申请表内填写内容真实无误,无隐瞒住房情况及骗购住房行为。承诺:上述情况如有虚假,自愿无条件退出申购的住房。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接受相关处罚。
申请人(签名、手印):
配偶(签名、手印):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人已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批准。 申请人本人 签名 位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审 批
月 日
贷款合同 还 签订时间 贷 提 取 当前月还贷额
建 划许可证 批 房 准时间 提 取工资收入证明、囗医院疾病证明,付费清单、囗其他

提交审核证 □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囗还款凭据、囗合同备案证明、□租赁合 明材料(在 同、□付款收据或发票、囗契税凭据 对应□内打 □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产权核定通知书、□住房出售评估表 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提取金额 公积金代码 个人编号 单位开户名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称 银行账号 2102123009264032396 配偶姓名
申 配 偶 工作单位 配偶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工行崇左支行
提取原因 □购房、□还贷、□建房、□大修、□付房租、囗死亡、囗重大疾病 (在对应□内 请 打“√”) □离退休、□出境定居、□调离、□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其他 购 购房合同 人 房 签订时间 提 已付款 取 金 额 及
审核意见: 同意支取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专管员签名: 年 审批人: 月 日 年 电话: 月 日 经办人身份证号:
单位经办人:
备注:1、本表一式一份;请按所示要求填写;请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5□建造自住住房11□出国定居 15□死亡
6□翻建自住住房12□大修自住住房 16□其他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职工
所在
单位
核实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心
处室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中心
领导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复审人:
年 月 日
备注: ①联:会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缴存银行: 年 月 日
申请提取金额职工个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房公积金账号联系提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2□购二手房 8□支付房租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购公有住房 9□离休 14□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
4□集资建房10□退休位终止劳动关系
5□建造自住住房11□出国定居 15□死亡
6□翻建自住住房12□大修自住住房 16□其他
职工
职工号
职工单位名称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申请提取金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2□购二手房 8□支付房租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购公有住房 9□离休 14□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
4□集资建房10□退休位终止劳动关系
5□建造自住住房11□出国定居 15□死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缴存银行: 年 月 日
职工
职工号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
已购买
未交付
自有房屋
房屋性质:;
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配租意向
1.申请配租现租住私房();
2.申请配租其它收储房屋();
3.申请配租购改租公租房()。
承诺书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住房、收入等情况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如有隐瞒、虚报、谎报有关情况,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本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进行公示。
家庭共住人总人数

申请人月工资收入(元)





现住址
南宁市城区路号小区幢(座)单元层房
现住房
性质
租住房屋:1、租住私房();2、租住单位宿舍();
3、借住私房();4、租住公租房()。
自有房屋:1、商品房();2、原有私房();3、房改房();
4、集资房();5、经济适用房();
6、限价商品住房()。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
编号:



姓名
馥俊
婚姻
状况
未婚
居民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姓名居民身ຫໍສະໝຸດ 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其他共住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性别
婚姻
状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居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在区直单位工作时间:截至年月日在区直单位工作有年月。
承诺人签名(加盖手印):年月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初审意见
经初审并公示,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Βιβλιοθήκη 审批表年 申请单位(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单位基本存款帐号:2102111309264000331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签名):何志伟 序 个人公积金账号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批准提取金额大写(人民币) 佰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姓名 提取原因 提取记录 时间 金额 单位公积金代码:20115 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工行西乡塘分理处 联系电话:0771-3246091 账户余额 (元) 申请金额 (元) 审批金额(元) 月 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专管员意见:
该单位共 位同志申请提取公积金本金金额为 意提取,呈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元,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提取条件。拟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科负责人意见: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说明:1、此表一式二联 2、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使用本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桂办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2]43号)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

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

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

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

并抓出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日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

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

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

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19年5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公租房等资源解决不同类型人才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由自治区本级筹集,面向自治区层面引进人才进行配租的政策性住房。

周转住房房源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现有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渠道筹集。

周转住房租金按自治区本级公务员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

第三条本办法保障对象为经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层面引进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周转住房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调配。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优先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的,可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六条引进人才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区直单位全职工作,或与驻邕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柔性引进不限时间),且主要工作地在南宁市的;(二)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住房的,或已办理南宁市城区内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三)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承租政策性住房,以及单位未安排有周转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且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或者购房补贴待遇的。

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林里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桂事管发〔2016〕7号)及补充规定所列准入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空白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空白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缴存银行:年月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一)基础性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职工个人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单;3、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单位出具的‎代办证明;(二)必备资料1、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2、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3、须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4、集资建房须‎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一年内‎有效)(5、6)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7、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中心‎和银行审批‎联)8、支付房租: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离休须提供‎《干部离休呈‎批表》复印件;10、须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或《退休证》复印件;11、出国定居须‎提供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2、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4、省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男满45岁‎,女满40岁‎)15、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确权书原件‎及复印件;(除转入个人‎账户和指定‎账户外,其余按规定‎一律转入职‎工单位基本‎账户)注:申请人本人‎签字,职工所在单‎位核实作“同意”或“情况属实”意见并盖公‎章咨询电话:66531‎601住房信贷部‎使用提取办‎理指南。

广西省南宁市领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广西省南宁市领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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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购 售房单位 房 情 购房地址 况
购房总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售房单位(人)
联系电话 房屋类型
元 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首期付款金额
元 占总房价比
%
申请借款金额
元 占总房价比
% 申请年限
该同志是我单位职工,所填情况属实。
所 在 单 位
1、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贷款。 2、同意将所借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开户银行为
户名为
账号为

请 人
的账户内,如账号提供有误,后果自负。 本 3、本人(及配偶)在申请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没有未结清的

4、本人同意区直分中心的委托贷款银行将本人及共有人信用信

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该
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及共有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
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5、以上表内所填内容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配偶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每月缴额为
公积金 缴交 缴至

月。
状况
元,余




房 公
贷 款
积管
金理
管科
理意
年中 见



分 中 心
中 心 领

拟同意贷款
万元,期限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要求,经研究,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本表一式三份
公章: 年月日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表一式一份。

温 馨 提 示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的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还款凭证、婚姻证明等材料,以及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报虚假婚姻信息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违反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婚姻信息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我中心根据《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2号)有关规定,将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人的信息报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保管好收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密码,防止他人假冒提取您账户内资金。

南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

南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业务,并配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有关单位、个人帐目的登记、核对工作。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经办人:年 月日
复核意见
经办人:年月 日
备注
年月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全称):
公积金代码
个人编号
与主贷间
本人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按逐月还款方式办理。请批准。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年月 日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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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 住房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区 直分 中心 审批
月 日
金额
中心专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Hale Waihona Puke 申 请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购买市场运作建房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前还贷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支付房租
提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取 □领取低保 □遇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原 □出境定居 因 □离退休 □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被除名 □调离广西 □其他
申请人(或继 承人)签 名:
□死亡或失踪 单位审核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请给予提取 (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盖章) 年 联系电话:3233658 审核意见: 同意支取金额: ¥___________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x x 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xxxx 年x 月 x 日 单位专管员(签名): 历史提取记录 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xxxx 年 x 月 x 日 单位名称
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广 西 大 学 姓名 x x 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购买单位集资房 □自建住房 □购买二手房
单位代码 申请金额
10222 备注
□购买单位房改房 □扩建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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