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00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58条2款: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63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3、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特征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有自主的意志。
2、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3、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4、活动具有连续性。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1、意思机关。
法人得以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为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
有权决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形式有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执行机关。
具体执行法人的意思机关所形成的意思的机关。
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功能,具体形式有董事会、厂长、经理等。
3、代表机关。
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形式有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但有些法人中,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互相重合的,例如厂长、经理,同时为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对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具体形式有监事会或监事。
并非任何法人都必须设监察机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设此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民法总论-非法人组织共75页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超(上海高院民法总则研究兴趣小组作品)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结合《民法总则》第四章的其他条文,“非法人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非法人组织的这个特征使其区别于自然人个人,非法人组织应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二、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3]《民法总则》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还应经批准。
合法性是非法人组织不可或缺的特征,而满足非法人组织合法性要求的关键要件则是依法成立[4]。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法总则》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用意所在。
作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当然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5]。
《民法总则》承认和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以三类民事主体的立法构建,完成了对我国民事主体的制度设计。
四、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独立财产”相关联,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成员的财产[6]。
但是,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非法人组织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点。
非法人组织的比较法研究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单行法逐渐从各自的角度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如“其他组织”等立法表述[7]。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联盟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
民法总则案例分析
民法总则案例分析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它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也规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果等内容。
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民法总则的具体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华的借款纠纷小明借给小华1000元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约定一个月后小华还款。
然而到期日,小华却以自己没有钱为由不归还借款,并且与小明断绝联系。
小明因此将小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
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该依法确定。
本案中,小明作为借款人,小华作为出借人,他们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事实,且有相应的借条等证据证明。
小华未按约定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纠纷王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王某支付了5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交房之前,李某却将房屋卖给其他买家并将首付款据为己有。
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合法的目的和方法合理解释。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张某闯红灯事故张某驾驶车辆闯红灯,与小王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了财产损失。
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与其人身权益相一致的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驾驶车辆闯红灯违法,属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张某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小王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它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案件。
在具体案例中,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非法人组织课件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二)特定情况是指: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债务(认为仅限于侵权之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重点内容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 合伙制度
民法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条件
民法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 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 拥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非法人组织
(二)有限合伙的设立
▪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 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不同的合伙协议(见下页) ▪ 3.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民法非法人组织
有限合伙协议与普通合伙协议不同的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五、合伙的损益分担(内部效力)
1. 有协议按协议; 2. 无协议或不明确的,协商确定; 3. 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 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注!对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
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民法非法人组织
六、合伙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 ▪ 在普通合伙中: § 先以合伙的全部财产清偿; § 再以合伙人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追偿 ▪ 在有限合伙中: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并存时的清偿(双重优先原则) 1. 对于个人的债务: 先用个人财产清偿,再用投入合伙里的财产。 2. 对于企业债务:
民法总则典型案例解析与适用指导
民法总则典型案例解析与适用指导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析,探讨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如何运用民法总则进行适用指导。
一、合同法相关案例解析1.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货物交易合同中约定“货物付款后7天内退货不予退款”。
一次交易中,公司发现部分收到的货物与需求不符,提出退货。
供应商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货并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扣除第三人的权利后,经检验认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拒绝受物,随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货,供应商不能单方面拒绝退货。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
在此背景下,公司与供应商在合同中对退货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约定,但合同约定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此案中,供应商无权以合同条款阻止公司履行退货的权利。
2. 某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届满后,逾期不搬离,房东有权清算符合要求的典当物。
”合同租期届满后,租户未按时搬离,房东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租户搬离并清算典当物。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合同权利约定合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强制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租户未按时搬离,即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东有权要求其搬离并清算典当物。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解析1. 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除楼道积水,导致居民摔伤。
居民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使用、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楼道的管理者,未及时清除积水而导致居民摔伤,属于管理不当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某人将私人房产出租给他人,并承诺租赁期内不会出售该房产。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法硕-民法学-非法人组织
2024法硕-民法学-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承担●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含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非法人的名词解释
非法人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逐渐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石,确保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然而,法律亦存在一些特殊的定义和概念,其中之一就是“非法人”。
一、非法人的概念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法人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与之相对的是法人,即拥有法人地位的个人或组织。
法人地位代表了一个实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能力,可以享受和承担各种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非法人的分类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照自然规律生活和活动的人类个体。
自然人在法律上具有普遍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自由、人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和义务。
他们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自由地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2. 人格虚拟非法人人格虚拟非法人是指被法律界定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但其并不具备真实的人身特征。
例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这些虚拟的法人实体在法律上享有法人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各类法律活动。
3. 非人非法人非人非法人是指法律上定义为非人的实体,如事物、文化、作品等。
尽管它们没有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也不具备法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为其设立了一定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
例如,知识产权法保护作品的版权、商标等。
三、非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尽管非法人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但其依然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可能因不同类型的非法人而异。
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自然人享有诸多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他们还具备一系列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等。
2. 人格虚拟非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人格虚拟非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其法人特征下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
他们有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参与经济活动,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权利义务。
3. 非人非法人的权利与义务非人非法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事物保护等方面。
例如,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文化遗产需要得到合法保护等。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本条是新增条款,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也就没有设立原则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9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全面的民事法律规定。
它总共包括七章,共计1260条,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民法典》各章内容的简要解释: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阐述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术语等。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自由,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同时还明确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
同时还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问题。
第四章:物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第五章:合同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同时还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六章:侵权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问题。
第七章:继承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继承和处理等问题。
总体来说,《民法典》是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之一,旨在加强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认知和规范,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民法 非法人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补充连带。 特征: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补充连带。 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劳务。 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劳务。 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 合伙企业:自然人、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区别:1.合伙企业需经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如登记。 主要区别:1.合伙企业需经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如登记。 合伙企业需经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个人合伙一般不需法定条件就能成立。 个人合伙一般不需法定条件就能成立。 2.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2.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由 个人合伙由《民法通则》来调整。 个人合伙由《民法通则》来调整。 3.合伙企业有独立主体资格 可作为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有独立主体资格, 3.合伙企业有独立主体资格,可作为诉讼主体。 个人合伙不具有,只以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 个人合伙不具有,只以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由甲决定 A.由甲决定 C.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B.由甲和乙协商决定 B.由甲和乙协商决定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另查明,俞某某系萧山市俞氏纸制品厂投资人。
法院认为,俞某某对原审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并无异议。
俞某某开办的俞氏纸制品厂自2001年度起因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8月15日被注销,该企业虽系因被吊销而注销营业执照,但俞某某并未提供俞氏纸制品厂注销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证据,也未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
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也自认已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根据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规定,俞某某应当对租赁期间的租赁费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系属于非法人组织,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案中,俞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是:(1)非法人组织设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设立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即取得了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资格,同时也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2)对某一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设立的,则应当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批。
经批准后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只有经过政府有关机关批准的,才能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
案例评析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2]与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鼓浪屿房管所诉称,被告梅园物业公司向原告承租案涉房产,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
根据鼓浪屿申遗规划、管理和保护等要求,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续租,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房屋。
被告梅园物业公司辩称理由之一为,鼓浪屿房管所系机关非法人单位,并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认为,鼓浪屿房管所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其属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故,鼓浪屿房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评析:民法典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鼓浪屿房管所不具法人资格,但其依法登记即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故,鼓浪屿房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评价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之一。
无限责任是投资人或者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超过了非法人组织拥有的财产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仅应接受出资损失的事实,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还应当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主体是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有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都承担无限责任。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两部分:(1)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即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出资的财产。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自己个人的财产,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自己的财产也是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财产。
如果其他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确定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
例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这就是法律对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另有规定”,因而不适用无限责任的规定。
案例评析陈某某诉周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案[4]案情:被告周某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约定合伙经营五金锁具制造、销售,成立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投资人为周某。
其后被告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签订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所占的25%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潘某、叶某某。
此外,原告陈某某一直与上述不同主体存在线切割加工业务关系。
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一是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二是被告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评析:民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条文虽然不多,但内容丰富,是立法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为现实社会之所需。
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并列为民事主体之一,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总则编列举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诚如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之一种,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投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故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是不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为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可以设定代表人,代表该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是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例如独资企业本来就是出资人个人负责,自己就是负责人,因而才规定为“可以”设定代表人。
确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如果有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由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全体来推举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遵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意愿。
如果不推举代表人,则其全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与非法人组织事务执行人不同。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即使如此,身份也有区别,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对内组织经营活动;而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仅对非法人组织的个别经营事务具体负责。
案例评析马某某与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5]案情:原告马某某与王某某联合办雄鹰煤矿,并办理注册登记,全体合伙人为两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王某某。
辛某某与王某某、熊某某签订兼并协议书及补充条款,雄鹰煤矿企业名称变更为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企业性质为辛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经查,上述行为存在伪造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和伪造他人签名取得登记的情况。
马某某以其系雄鹰煤矿合伙人为由,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辛某某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该登记行为,要求工商局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仅针对王某某是否有权执行相关事务的问题,应当认定,马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合伙开办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王某某,王某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代表合伙企业与辛某某签订兼并协议,将合伙企业的资产整体转让给辛某某。
王某某作为经依法登记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其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当然及于全体合伙人。
评析:民法典第105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之一种,故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