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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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电影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1﹞123号
【发文日期】2001-08-08
【实施时间】2001-08-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
对电影发行单位向非放映单位收取的片租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一年八月八日。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法规文号: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发文日期:2011-07-06为了支持我区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告如下: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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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2﹞181号
【发文日期】2002-06-04
【实施时间】2002-06-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四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目标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的依据与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影视演职人员个税【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1997﹞157号【发文日期】1997-07-28【实施时间】1997-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四川地税发[1997]0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pc13d)。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桂地税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92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户籍管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的规定,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营业、变更、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强化户籍管理工作。
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户分类管理台账,包括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现有规模等,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2004版《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管理。
当纳税人经营规模扩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对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及时转入正常征税户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问题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申报,我区统一实行按季度简易申报,即未达起征点户每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一次;如符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条件的,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57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
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
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明确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十四项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中增值电信业务部分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
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率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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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17日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份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8.24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5.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已明确自2015年8月1日起废止《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自治区国税局原依据129号文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86号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为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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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电影发行单位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2003﹞199号
【发文日期】2003-04-11
【实施时间】2003-04-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时,对电影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如何界定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放映单位票房一定比例抽取的收入。
片租收入是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收取的租金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
电影发行单位还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发行收入的审计证明,不提供的,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