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女方可以追究男方哪些责任?

3:男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四:25岁的乙女,离婚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 2000年偶然机会认识38岁的未婚男甲。甲与乙同 居5年之久但没有另要孩子,2005年2月甲没有食 欲,后查出胃癌晚期,乙尽心尽力的照顾,甲与 乙补办了结婚证,并且留下遗嘱:去世后个人留 下房子一栋(现价约150万)和银行存款15万,留 给妻子,但是妻子不能再嫁人,否则遗嘱无效。 同年8月甲去世,2005年12月乙和丙结婚。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此后 张某做生意获利30万元。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 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 部共同财产。张认为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 于其个人财产。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1:如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 养费?
2: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3:乙可以起诉甲承担哪些责任?
三:齐元良与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 谢家玲温柔娴淑,承担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 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 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从未向外声张, 2000年齐元良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 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 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 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 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 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 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 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 谢拒不同意。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

2021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有的架势,很快同居。

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21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XX市XX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

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X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

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

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

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XX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XX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答案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答案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答案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代为继承公证案例分析(3篇)

代为继承公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也在不断变化。

在继承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继承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代为继承公证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一起代为继承公证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代为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分别是李甲和李乙。

李某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

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李甲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李乙作为李某的女儿,代为办理了继承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李乙向公证机关申请了代为继承公证。

三、案例分析1. 代为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

2. 代为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产证等。

(2)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代为继承公证的条件。

(3)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等。

(4)公证机关出具代为继承公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3.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申请人李乙在代为办理继承手续时,未向公证机关提交李甲的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代为办理继承手续需要得到被继承人的同意。

本案中,李乙在未得到李甲同意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了继承手续,存在法律风险。

(2)公证机关在办理代为继承公证过程中,未对李乙提交的材料进行充分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本案中,公证机关在办理代为继承公证过程中,未对李乙提交的材料进行充分核实,存在程序瑕疵。

4. 案例处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公证机关对李乙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

同时,公证机关对李甲进行了调查,确认其同意李乙代为办理继承手续。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继承法案例⽗母健在,⼉⼦要分家可以不?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母⼀起⽣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母都很⽓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母共同的劳动收⼊以及共同购置的⽣活资源与其她财产。

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收⼊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

因为她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母供养的未成年⼈,您⽗母没有必须⽀付她们⽣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就是⾃被继承⼈死亡时开始,现在您⽗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她们的继承权还不能⾏使。

因此,她们提出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您⽗母完全有权⾃⼰⽀配⾃⼰的财产,拒绝她们的要求。

被继承⼈没有死亡⽴的遗嘱能开始执⾏不?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个⼥⼉。

1983年6⽉份,胡的⽼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死后⼉⼥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下书⾯遗嘱,2个⼉⼦1个⼥⼉各执⼀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家。

胡的⼆⼉⼦怀疑⽗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与⼥⼉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的遗嘱分钱。

请问:⽗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不?评析:《中华⼈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就是被继承⼈死亡这⼀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所⽴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就是否有效。

在上⾯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下遗嘱,但就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的遗嘱还不能⽣效。

所以,胡的⼦⼥在胡⽣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物中毒抢救⽆效死亡。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老伴去世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案例分析题

老伴去世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案例分析题

老伴去世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案例分析题老翁钱某8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

儿子钱甲与王某结婚生有一子钱丙,女儿钱乙独居,钱甲与十年前去世,钱某生活一直由王某照料,一日钱某与孙子钱丙外出时遇车祸双双遇难,钱某先于钱丙死亡。

钱某遗有财产共3万元人民币,钱丙没有个人财产。

问:1.谁有权继承钱某的财产
答:1、钱某的遗产由王某、钱乙共同继承。

理由如下:
首先钱某没有立遗嘱,他死亡后他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钱乙作为钱某之女享有继承权;《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钱某生活一直由王某照料”,所以王某也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钱甲先于其父七某死亡,钱甲的份额应由其子钱丙代位继承。

因钱某先于钱丙死亡,所以钱丙已取得代位继承权,其份额由其母亲王某按法定继承继承。

2、综上所述,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再加上其子钱丙的份额,应该分得多数。

具体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

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

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

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

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

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

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

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

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

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支付抚养费问题应分三个层次考虑: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从子女出生时起至成年时止,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是父母对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应当无条件支付抚养费。

三是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走上社会的成年子女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视为例外,此时父母仍应承担法定义务。

当然,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家长也是自愿支付的,但从法理学上而言,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具法律,子女可能直接向父或母本人主张,父母可根据意愿确定是否给付。

因而,读大学的成年子女除例外情形外,不能通过打官司强行解决抚养费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曾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解释: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原则上采纳了原来的意见,同时由于初中以卜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故本条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子女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再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就是相当不合理的。

关于受教育的问题,包含两个阶段,一个是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一个是接受中高等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同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一个民族要生
存和发展,必须确保其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故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应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对公办高等教育,应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这就意味着可以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收取适当的学费。

如果不缴纳高等教育的学费,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够,高等教育变成厂办学经费以收取学费为主,收费连年攀高,不少家庭在于女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昂贵的学费.致使考上大学而因为没有经济能力上不了大学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

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进人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父母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等其他费用。

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投资.在知识经济时代实际上就是就业投资.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深.就业的条件就越好。

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而父母要从子女的以后未来考虑,应给予投资,父母无支付学费的话,就要靠子女本身自己努力,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为自己的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自己承担继续深造的费用。

而出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应加大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尽量降低高校学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大部分的成年人能通过勤工俭学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海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