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

1.离婚:离婚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3.继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或妻称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

4.离婚后的探望权: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5.收养:法学上的收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收养行为和指收养关系,从收养行为而言,收养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之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7.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

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选(5个、共15分)

1.离婚后的法律赔偿是由: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夫妻一方有重婚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

②夫妻一方有过错;

③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④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4.配偶间的继承

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经解除的人,不存在法定继承权;

②在离婚诉讼生效中或者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依然享有继承对

方遗产的权利;

③我国采取配偶与子女、父母之间共同继承主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

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再由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继承;

⑤1994年2月1日前,事实婚姻(无配偶、未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配偶享有继承

权,但1994年2月1日之后一方死亡,并且之前未登记的,配偶没有继承权。重婚的当事人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⑥反对干涉寡妇带财产再婚。

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6.妯娌连襟关系

7.哪些情况不能提出离婚

【男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8.放弃继承权条件

a.再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做出放弃自己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b.放弃继承权,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表示并承认、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在笔录上签字的;

c.放弃继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e原则上不允许撤回放弃承诺,除非放弃的意思存在瑕疵。

9.离婚财产的约定

离婚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的约定。离婚财产约定不仅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是双方自愿协商,也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10.财产分割

分割的原则金额办法:坚持夫妻平等原则;充分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11.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归个人

12.关于继承原则上均等分配财产、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三、简答题(4个、共32分)

1.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唯一的法定原因;

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2.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程序:

结婚登记的意义: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实行结婚登记,是贯彻法定结婚条件的需要。要求结婚的公民不仅应当具备结婚条件,还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才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2)实行婚姻登记是国家岁婚姻厂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3)通过婚姻登记可以大力宣传婚姻法和进行婚姻道德教育,破除婚姻问题上残存的落后传统和旧思想,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的文明建设。(4)只有依法履行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一户家庭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代表国家全面审核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已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如认为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无效婚姻

概念: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再法律尚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①当事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

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但是,当事人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然而发生婚姻争议时已

满足婚龄要求的,不宣布其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②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

况判决。

③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

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无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

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⑤情节轻的,批评教育;情节重的,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