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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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总价值约500万元。

张某的父母健在,其兄弟姐妹亦对遗产有继承权。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子女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

三、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张某去世时仍然有效,因此李某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子女继承权张某与李某的子女作为直系血亲,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与父母共同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权张某的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同样享有继承权。

在张某去世后,其父母应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

4. 兄弟姐妹继承权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在的情况下,他们无权继承遗产。

四、遗产分配方案1. 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遗产分配比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由张某的配偶李某、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李某作为配偶,应分得遗产的1/3;- 张某的子女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张某的父母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3. 遗产分配步骤- 首先,确定遗产的总价值;- 其次,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每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将遗产按照计算结果进行分配。

五、案例启示1. 遗嘱的重要性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遗嘱可以明确遗产分配意愿,减少纠纷。

2. 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类似情况下能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女方可以追究男方哪些责任?

3:男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四:25岁的乙女,离婚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 2000年偶然机会认识38岁的未婚男甲。甲与乙同 居5年之久但没有另要孩子,2005年2月甲没有食 欲,后查出胃癌晚期,乙尽心尽力的照顾,甲与 乙补办了结婚证,并且留下遗嘱:去世后个人留 下房子一栋(现价约150万)和银行存款15万,留 给妻子,但是妻子不能再嫁人,否则遗嘱无效。 同年8月甲去世,2005年12月乙和丙结婚。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此后 张某做生意获利30万元。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 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 部共同财产。张认为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 于其个人财产。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1:如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 养费?
2: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3:乙可以起诉甲承担哪些责任?
三:齐元良与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 谢家玲温柔娴淑,承担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 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 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从未向外声张, 2000年齐元良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 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 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 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 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 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 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 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 谢拒不同意。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

2021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有的架势,很快同居。

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21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XX市XX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

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X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

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

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

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XX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XX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设计]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设计]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婚姻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

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

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 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

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依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七版课后思考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七版课后思考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七版课后思考案例
1.(1)乙接受甲母10万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收取彩礼。

甲母送10万元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基于民间风俗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5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应判令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即离婚,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暴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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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父亲生前分给我的房屋能做为遗产处理吗?案例: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继承法1

继承法1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 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 一种关系。 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有权继承王福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有权继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朱小兵作为被继承人王福才 的转继承人, 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福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 现诉至法院, 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小兵继承母亲王红 丽所继承的、 丽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王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毋庸置疑, 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婚姻继承法律咨询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工厂,甲负责经营管理,乙负责财务管理。

2015年,甲因意外事故去世,留下妻子乙和儿子丙。

甲生前未立遗嘱,乙在甲去世后,继承甲的遗产,包括工厂、房产等。

然而,乙在继承甲的遗产后,对丙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产生了争议,乙认为丙应由自己抚养,而丙的祖父母则认为丙应由他们抚养。

乙在无奈之下,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继承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甲的遗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2. 乙是否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3. 丙的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丙?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因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第五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第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甲的遗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应当由乙和丙共同继承。

乙作为甲的妻子,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丙作为甲的子女,也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甲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

2. 乙是否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乙作为丙的母亲,对丙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甲去世后,乙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

然而,丙的祖父母作为丙的法定监护人,也有权抚养丙。

因此,乙在决定丙的抚养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丙的祖父母的意见。

3. 丙的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丙的祖父母作为丙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丙。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案例1: 配偶继承权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在李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张女士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继承遗产的一半,而另一半将由李先生的子女继承。

因此,遗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张女士和他们的儿子。

案例2: 配偶优先继承权
王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孩子。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并拥有相当大的财产。

在王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杨女士有权继承王先生的全部遗产。

尽管他们有孩子,但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具有优先继承权。

只有在杨女士放弃继承权或去世后,孩子才能继承遗产。

案例3: 无婚姻关系继承权
张先生和赵先生是同性伴侣,他们没有注册结婚,但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事实婚姻。

在张先生去世后,赵先生想要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当地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赵先生作为张先生的事实婚姻伴侣,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在某些地方,同性伴侣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赵先生可能只能继承一小部分或没有继承权。

这种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_婚姻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_婚姻法
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
综合案例
示范案例一:收养、离婚抚养综 合案例


(一)案情介绍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于1994年5月收养2岁弃婴 一名,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 在外工作,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张 月也时常到母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 1998年7月,刘强、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 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月,张月与吴鹏结婚,刘 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张月每月支付生活费500 元。1998年12月,张月因病死亡,刘强与吴鹏 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提出以一 次性支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方发生争议诉 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二)分析意见




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 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 人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 为事实婚姻。 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孟丽 取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 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 婚前财产,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 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同生活。
讨论案例:

1、离婚与财产分割综合案例 2、约定财产制、离婚家务补偿综合案例 3、继承、监护、抚养综合案例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 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 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 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 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 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 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 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为什么? (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家庭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为兄弟四人,甲乙为双胞胎,丙丁为双胞胎。

甲乙于1995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丙丁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子。

甲乙于200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车辆一辆。

甲乙去世后,丙丁要求继承甲乙的遗产,但乙不同意。

乙认为,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丙丁无权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是否已全部赠与乙?2. 丙丁是否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是否已全部赠与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甲乙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车辆,其中房产和车辆为甲乙共同财产,存款为甲乙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转移至乙名下,故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2. 关于丙丁是否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的问题,法院认为,丙丁作为甲乙的兄弟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

甲乙去世后,甲乙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

乙认为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判决丙丁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甲乙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车辆,其中房产和车辆为甲乙共同财产,存款为甲乙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转移至乙名下,故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时,应当注意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情况,避免因误解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财产纠纷。

2. 丙丁作为甲乙的兄弟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

甲乙去世后,甲乙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

在处理家庭继承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

3. 本案中,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

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时,继承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启示1. 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明确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情况,避免因误解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财产纠纷。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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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 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 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 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 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 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 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 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 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
• 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 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 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 知晓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 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 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 个人财产恢复偿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偿 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部分,或者在分割或 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 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 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 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 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 实质要件。
• 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 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 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 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 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 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 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 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 于2009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 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 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林 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 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 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 协议的效力。
• 赵新与王勤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王勤在某市 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 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某中学 任教的赵新,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某信用社贷 款10万元,赵新碍于情面,未与妻子李英商量 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 事后,赵新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 催促王勤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 2008 的影响及其它原因,王勤生意一落千丈,王勤 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 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赵 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英认 为,自己与赵新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 故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1、张某与钱某之间关于夫妻之间“互不承 担扶养义务”的约定无效。《婚姻法》第 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 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约 定排除。 • 2、(1)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 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与 钱某关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约定违反了 《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部 分无效不影响“收入归各自所有”这一部 分约定的法律效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 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 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 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 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 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 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 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 问题: • 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为什么
• 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 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 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 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 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 效。
• 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 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 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 给王某 “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 年钱”2882元,合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 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 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 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 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 某在外工作,基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 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机会进行沟通,导致双 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 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 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 • 问题: • 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 • 2、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 还?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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