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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5岁,生前居住在某市。

张某有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某甲和张某乙。

张某于2023年3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股票若干等遗产。

张某去世后,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主张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某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共同继承;张某甲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和妹妹共同继承;张某乙则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一人继承。

三人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张某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三、案件分析1. 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甲和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也享有法定继承权。

2.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继承人有三名,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平均分配。

3. 遗产分配的争议李某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共同继承,即李某继承1/3,张某甲和张某乙各继承1/3。

张某甲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和妹妹共同继承,即张某甲继承1/2,张某乙继承1/2。

张某乙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一人继承。

对于李某的主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继承权。

因此,李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张某甲的主张,虽然张某甲和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张某甲主张继承1/2的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张某乙的主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张某乙主张独自继承张某的遗产,剥夺了李某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A市。

李某某生前有妻子王某某和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

李某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股票等遗产。

在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小李和小张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儿子,他们有权利继承全部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遗嘱、家庭财产清单等。

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四、法院判决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 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3. 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判决如下:(1)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继承遗产总额的30%,即人民币30万元;(2)小李和小张作为李某某的儿子,每人继承遗产总额的35%,即每人人民币35万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后,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在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王某某、小李和小张进行了遗产分配。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居民。

王某,女,5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伟(男,35岁)和张莉(女,33岁)。

张某夫妇在张某去世前,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在张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其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虽然王某在张某生前的赡养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二、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赡养行为并未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张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而非一概而论。

同时,继承纠纷的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50岁,某公司总经理,有妻子李某和儿子小王。

王某于2020年10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100万元存款。

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李某和儿子小王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儿子小王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王某去世后,自己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分王某的遗产。

而小王则认为,王某生前对李某和小王都给予了关爱,自己作为王某的儿子,应当多分得一些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王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王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100万元存款。

王某去世前,李某和小王均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但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王某生前对李某和小王的关爱程度以及双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王某的遗产。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李某和小王均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小王均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但考虑到李某和小王在王某生前的生活中,李某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且李某和小王均已成年,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法院判决李某和小王平分王某的遗产。

四、案例解析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案中,王某未立遗嘱,故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李某和小王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2.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当原则;(4)协商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李某和小王平分王某的遗产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婚姻继承法律咨询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工厂,甲负责经营管理,乙负责财务管理。

2015年,甲因意外事故去世,留下妻子乙和儿子丙。

甲生前未立遗嘱,乙在甲去世后,继承甲的遗产,包括工厂、房产等。

然而,乙在继承甲的遗产后,对丙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产生了争议,乙认为丙应由自己抚养,而丙的祖父母则认为丙应由他们抚养。

乙在无奈之下,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继承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甲的遗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2. 乙是否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3. 丙的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丙?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因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第五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第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甲的遗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应当由乙和丙共同继承。

乙作为甲的妻子,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丙作为甲的子女,也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甲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乙和丙。

2. 乙是否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乙作为丙的母亲,对丙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甲去世后,乙有权决定丙的抚养问题。

然而,丙的祖父母作为丙的法定监护人,也有权抚养丙。

因此,乙在决定丙的抚养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丙的祖父母的意见。

3. 丙的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丙的祖父母作为丙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丙。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案例1: 配偶继承权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在李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张女士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继承遗产的一半,而另一半将由李先生的子女继承。

因此,遗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张女士和他们的儿子。

案例2: 配偶优先继承权
王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孩子。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并拥有相当大的财产。

在王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杨女士有权继承王先生的全部遗产。

尽管他们有孩子,但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具有优先继承权。

只有在杨女士放弃继承权或去世后,孩子才能继承遗产。

案例3: 无婚姻关系继承权
张先生和赵先生是同性伴侣,他们没有注册结婚,但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事实婚姻。

在张先生去世后,赵先生想要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当地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赵先生作为张先生的事实婚姻伴侣,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在某些地方,同性伴侣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赵先生可能只能继承一小部分或没有继承权。

这种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法律继承权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女,5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某甲和张某乙。

张某的父亲张某老,母亲王老太均已去世,张某是张某老唯一的子女。

张某老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及股票若干。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王老太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与张某甲。

李某认为,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张某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其与张某老共同继承的财产,张某甲无权继承这部分财产。

李某遂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争议焦点:1. 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2. 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法院审理:一、关于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二、关于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因此,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

关于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李某所有,其余的为张某的遗产。

因此,张某甲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但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6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55岁,张某某的儿媳。

张某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一、张二。

2000年,张某某与前妻离婚,并与李某结婚。

婚后,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一直照顾张某某的起居生活。

2010年,张某某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张某某去世后,李某要求继承房产,但张一、张二反对。

于是,李某将张一、张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继承权,以及张一、张二是否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结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2.张一、张二是否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张一、张二是张某某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也享有继承权。

因此,张一、张二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将房产的继承权归李某所有。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张一、张二作为张某某的子女,也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

六、启示本案启示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依法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总之,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张一、张二作为张某某的子女,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法律案例(3篇)

继承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丧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强(儿子)和张芳(女儿)。

张老汉晚年生活较为孤独,一直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老汉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难以自理。

在生前,张老汉一直由张强照顾,张芳则因工作繁忙,偶尔才回家探望。

张老汉生前,曾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张强。

然而,张芳认为遗嘱不公平,因为她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而张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

在张老汉去世后,张芳和张强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嘱是否有效?2.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部分遗产?3. 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立遗嘱时,已年满70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遗嘱内容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张老汉的遗嘱有效。

2.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张芳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很多,但张强作为张老汉的儿子,同样具有抚养义务。

虽然张强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较少,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因此,张芳在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时,应与张强协商解决。

3. 遗产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但可以适当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

考虑到张芳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可以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房产归张强所有;(2)存款按照5:5的比例,张强和张芳各分得一半。

法律案例继承法(3篇)

法律案例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老先生,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强(长子)和张芳(次女)。

张老先生与妻子早逝,晚年一直由张强照顾。

张老先生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市值约500万元。

2018年,张老先生病逝,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张强继承。

然而,张芳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3.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张强提交了张老先生的遗嘱原件,证明其继承房产的合法性。

张芳则提交了张老先生生前与他人通信的记录,显示张老先生生前有变卖房产的意向,认为遗嘱无效。

2. 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但考虑到张芳的合法权益,决定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向张老先生的邻居、朋友以及医院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张老先生生前身体状况良好,并无变卖房产的迹象。

3. 辩论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辩论质证。

张强认为,遗嘱是张老先生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

张芳则认为,张强有尽孝的责任,且遗嘱中并未明确说明张芳无权继承,因此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强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

同时,考虑到张老先生生前对张强的照顾,法院判决张强继承房产,张芳无权要求共同继承。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张强继承房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张强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2. 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3. 考虑到张老先生生前对张强的照顾,法院认为张强有优先继承权。

继承财产法律案例(3篇)

继承财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继承财产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

案例简介:张老先生,男,80岁,居住在某市。

张老先生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

张老先生生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位于市中心。

张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且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相互之间缺乏沟通。

张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对房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二、案件焦点1. 张老先生的遗产范围;2.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3. 继承权的丧失;4. 房产的继承方式。

三、案例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房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由于张老先生去世时无配偶,因此继承顺序为子女。

3. 继承权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因以下情形之一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均无上述情形,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4. 房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可以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方式继承。

在本案中,由于张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先生的房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张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

民法典婚姻继承新规案例

民法典婚姻继承新规案例

民法典婚姻继承新规案例
哇塞,你知道吗?民法典里关于婚姻继承可是有了不少新规定呢!这可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啊!
比如说,小王和小李结婚了。

有一天,小王突然买彩票中了大奖,那这笔钱算谁的呢?按照民法典新规,这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哦!你想想看,要是小王想瞒着小李把这笔钱藏起来,那能行得通吗?显然不行嘛!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过日子,总不能有好处一个人独吞吧!
再来说继承这一块。

老张有三个子女,他一直都很疼爱小儿子。

老张临终前立下遗嘱,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小儿子。

可没想到啊,后来小儿子对老张并不好。

这时候其他子女就不干了呀,凭啥都给他呀!但民法典新规说了,如果遗嘱是在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立的,那是可以撤销的哦!这就像一场比赛,得公平公正,不能有猫腻儿不是?
又如,小赵和妻子正在闹离婚,两人为了争夺房产吵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民法典新规就来帮忙啦!它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这就像是给他们俩拉了个裁判,谁说都不算,得按规矩来!两人之间你来我一句我一句,“这房子我也有份!”“那我付出得多!”,好不热闹。

还有啊,小刘的叔叔没有子女,一直把小刘当亲生孩子一样疼爱。

小刘的叔叔去世后,小刘能不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呢?民法典新规也有说法哦,如果小刘的叔叔没有立遗嘱,那小刘也有可能依照一定的规定继承遗产呢!是不是很有意思?
我觉得民法典婚姻继承新规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公平的尺子,让每个人在婚姻和继承中都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和对待。

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公正,真的是我们的好保障啊!绝对不能小瞧它!。

继承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生前在某市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2岁,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16岁的儿子小张和14岁的女儿小王。

张某于2021年3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栋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辆私家车和一小笔存款。

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李某和子女小张、小王三人平均继承。

在张某去世后,李某、小张和小王对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

李某认为,作为张某的妻子,她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因为她在张某生前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小张和小王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子女,他们应该平均继承遗产。

由于分歧无法调和,李某、小张和小王将张某的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1. 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2. 李某是否应该因为承担家务和抚养责任而获得更多遗产?3. 法院应如何平衡李某、小张和小王的利益?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李某和子女小张、小王三人平均继承。

因此,张某的房产、私家车和存款应按照1/3的比例分别分配给李某、小张和小王。

二、关于李某是否应该因为承担家务和抚养责任而获得更多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确实在张某生前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仅能因此多分遗产,而非获得更多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李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责任、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给予李某适当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李某因承担家务和抚养责任,可以在继承遗产时适当多分,但不应超过遗产的1/3。

三、关于法院如何平衡李某、小张和小王的利益在处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李某、小张和小王的合法权益,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具体措施如下:1. 充分了解李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责任,评估其多分遗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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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该指出,我国婚姻法以前并不完全排斥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也就是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等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有夫妻关系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关系成立。目前关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关于案例四。我国《继承法》规定,合法继承人之间是有继承顺序的,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时,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同时,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亲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所以本案配偶张燕首先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一半,也就是全部50万财产的25万,其余的25万和其他的人平均分配,尚可以再分得5万。
关于案例五:这是近年来关于丈夫在外面包二奶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此案在《婚姻法》上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
关于夫妻双方的单独财产以及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
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实践中现在女子与年龄较大的老年人结婚来谋取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规制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关于案例三,老张因为缺乏证据而百口难辩,有一个律师给他出了这样一个主意:老张可以把这栋房屋视作一种赠于行为,双方也就成立了一个合同,依赠于合同,受赠方若违背有关赠于人的意愿,赠于人可以随时取回赠于物。但事实上这并没有改变老张难以提出证据的被动局面。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法是,此案可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该女子有房屋产权要提出她建造房屋财产的来源,这样子不暴露也得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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