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综合案例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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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 2004年 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 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 (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款是 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 50平米私房及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 (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孟丽取得的3 财产,为什么? 财产,为什么? • (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属于 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综合案例 综合案例
示范案例一:收养、 示范案例一:收养、离婚抚养综合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于1994年5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 1994年 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张月也时常到母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7月,刘强、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 刘强、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月,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张月每 月支付生活费500 500元 1998年12月 张月因病死亡, 月支付生活费500元。1998年12月,张月因病死亡,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 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方发生争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二)分析意见
• 1、刘强与刘莹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 刘强与刘莹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 • 因为刘强与刘莹间通过合法收养建立了养父母子女 关系,《婚姻法》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关系, 婚姻法》26条规定“ 条规定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婚姻法》 36条第 款规定“ 条第1 定”,而《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刘莹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两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刘莹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 人属直系姻亲关系, 人属直系姻亲关系,故吴鹏对刘莹无法定抚养义务 • 3、刘强不能用协议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即便刘 刘强不能用协议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也不可以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也不可以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示范案例二: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示范案例二: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离 婚综合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 1990年 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 19岁的孟丽与25 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 同生活。1990年 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 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 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 50平米私房一套 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 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 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1995年起 年起, 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谢 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 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3月, 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 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 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二)分析意见
• 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 1994 夫妻名义同居的, 1991年的时候 年的时候, 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 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 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孟丽取 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 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 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 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 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 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 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 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活。
• 请问: 请问: • (1)刘强与刘莹的父女关系是否受刘强与 张月离婚的影响,为什么? 张月离婚的影响,为什么? • (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 (3)如果刘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 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可否解除与刘莹的收 养关系,为什么? 养关系,为什么?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离婚与财产分割综合案例 • 2、约定财产制、离婚家务补偿 约定财产制、 综合案例 • 3、继承、监护、抚养综合案例 继承、监护、
•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 2004年 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 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 (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款是 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 50平米私房及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 (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孟丽取得的3 财产,为什么? 财产,为什么? • (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属于 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综合案例 综合案例
示范案例一:收养、 示范案例一:收养、离婚抚养综合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于1994年5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 1994年 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张月也时常到母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7月,刘强、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 刘强、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月,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张月每 月支付生活费500 500元 1998年12月 张月因病死亡, 月支付生活费500元。1998年12月,张月因病死亡,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 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方发生争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二)分析意见
• 1、刘强与刘莹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 刘强与刘莹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 • 因为刘强与刘莹间通过合法收养建立了养父母子女 关系,《婚姻法》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关系, 婚姻法》26条规定“ 条规定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婚姻法》 36条第 款规定“ 条第1 定”,而《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刘莹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两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刘莹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 人属直系姻亲关系, 人属直系姻亲关系,故吴鹏对刘莹无法定抚养义务 • 3、刘强不能用协议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即便刘 刘强不能用协议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也不可以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也不可以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
示范案例二: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示范案例二: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离 婚综合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 1990年 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 19岁的孟丽与25 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 同生活。1990年 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 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 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 50平米私房一套 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 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 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1995年起 年起, 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谢 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 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3月, 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 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 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二)分析意见
• 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 1994 夫妻名义同居的, 1991年的时候 年的时候, 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 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 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孟丽取 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 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 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 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 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 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 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 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活。
• 请问: 请问: • (1)刘强与刘莹的父女关系是否受刘强与 张月离婚的影响,为什么? 张月离婚的影响,为什么? • (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 (3)如果刘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 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 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可否解除与刘莹的收 养关系,为什么? 养关系,为什么?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离婚与财产分割综合案例 • 2、约定财产制、离婚家务补偿 约定财产制、 综合案例 • 3、继承、监护、抚养综合案例 继承、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