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2016年2号文-16.4.27
黑建造价〔2016〕2号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建规范〔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1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0日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建[201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04【实施日期】2016.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建〔2016〕3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和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以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拓展多元化市场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以转变监管方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保持建筑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一)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规模。
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淘汰低劣“僵尸”企业;引导总承包企业向高精尖专业、市场需求大等方向多元化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向精细化发展,支持劳务企业向专业化发展,逐步消化我省建筑业过剩产能。
(二)改进建造模式,推进项目管理。
选择有条件的市地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6年高级专业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6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人[2016]2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6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人[2016]22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今年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见附表1。
二、申报人员需提交的材料(一)省人社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其中主表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事业单位现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聘任证书(合同)及中级职称工资兑现审批表;(二)申报人员需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三)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因年龄免试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及复印件;(四)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五)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六)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
黑建造价〔2016〕2号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村[2016]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村〔2016〕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6年全省村镇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省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全国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着力抓好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突出抓好农村泥草(危)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下力气抓好以城关镇和重点镇为突破口的城镇化建设,提高小城镇吸纳人口能力;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督办、检查、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村镇建设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一)因地制宜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以县级为主体开展分类编制,以项目建设为依据,以危房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为根本,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到2016年底,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村庄规划的编制,各地要依据住建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和各县(市)《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凡是在布局规划中保留的村庄,要按照“特色村庄”的标准执行;对于计划撤并的村庄,在短期内又不能实施的,执行“一般村庄”的标准;对于近期要撤并的村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执行“分散型或较小型村庄”的标准编制规划。
各地要按照上述标准,因地制宜开展村屯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村庄规划要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规划编制经费。
各县(市)政府是村镇规划编制的主体,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要求,分期、分批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编制经费,确保保质保量地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
黑建造价(2016)2号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规费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6-11-09 点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6]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
分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6〕11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一级总承包等住建部审批权限的各类别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
二、申报最低等级各类别资质,仍按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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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16年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16年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16年2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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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告
2016年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近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现将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问题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被曝光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市(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按时完成整改。
附:省政府安委会曝光企业(单位)名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快速对“4·27”两起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快速对“4·27”两起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黑建函〔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快速对“4·27”两起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黑建函〔2019〕156号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27日,哈尔滨市五常市、齐齐哈尔市高新区各发生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为了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再发生,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请你局尽快组织专家对已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迅速行动,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事故的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立即成立由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复核组,开展针对施工现场及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履职尽责,增强监管部门对事故查处的法治意识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增强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三、严格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完成发生事故的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督促事故施工企业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盯紧安全风险大的薄弱环节,找准安全隐患点,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严格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4.30
•【字号】黑环办〔2017〕97号
•【施行日期】2017.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2016年度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技术复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办〔2017〕97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提升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省环境保护厅将对2016年度市级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并委托黑龙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复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厅特制定《2016年度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2016年度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清单;电磁辐射项目需在清单备注中注明为电磁辐射;保密项目无需填写项目名称,
仅需填写审批文号,并在备注栏注明为保密项目。
如审批文号不连贯,需对空号情况予以说明。
附件:
1.2016年度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实施方案
2.2016年度环评文件审批清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黑从事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
黑从事检测活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黑建质[2016]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黑从事检测活动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16〕5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近期,相继有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
为加强对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指导与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督促检测机构保证检测能力,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质量保证能力
(一)法人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进入黑龙江省从事检
测活动的外省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有效期内。
(二)分支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
具有资质的外省检测机构进黑龙江省从事检测活动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检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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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
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6〕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定额基价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调整,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的调整详见《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附件2)。
(7)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税前工程造价,风险幅度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以除税后的费用或造价为依据计算。
2、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3、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
对营改增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建筑工程老项目,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招投标有关事项
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
1、已开标的,如果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已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1)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尽快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确如何调整相关费用,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按照原定日期开标,如果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3、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按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符合营改增计价要求的材料价格信息。
2、现行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2. 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注:1、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
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执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黑
建造价函〔2016〕4号)。
2、其他措施项目费单位:%
3、企业管理
费单位:%
4、利
润
单位:%
5、暂列金
额单位:%
6、总承包服务费单位:%
7、规
费
单位:%
8、税
金
单位:%
附件2:
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计算程序调整表
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