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疏于审核担责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一)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一)“论文摘要”目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常因此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
为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各种情形及其法律责任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本文首先分析了存单、存折的种类划分及区别。
其次阐述了存单、存折被冒领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最后重点阐述了实践中的四种例外情形。
第一、提出了冒领人持假冒的存单、存折进行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
第二、提出了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单、存折、密码、印鉴等挂失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储蓄存款被冒领,由储蓄机构赔偿。
分析了具体从三个方面判断的标准。
第三、提出了储蓄机构违反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至较大额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对本应办理审核批准而未办理的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了储蓄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持伪造存款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最后进一步提出了储户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应负赔偿责任。
随着各商业银行间及银行内部各储蓄机构间的联网,自动柜员机的不断普及以及各种储蓄存款品种的不断推出,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消费,另一面储户存款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挑战。
储户存款被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也常因此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
笔者现就审判实践中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各种情形及其法律责任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存单、存折的种类划分及区别我们知道,存单或存折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种类的存单、存折对储蓄机构构成不同的义务,其被冒领后,对责任的确定亦不同。
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种类的存单、存折的特点,可根据存单、存折所记载的内容不同,划分以下不同的种类。
(一)按存单、存折是否载明存款期限,可把存单、存折划分为:定期存单(折)和活期存单(折)对于活期存单或存折,储户可以在存单或存折所载有的金额内随时到储蓄机构支取,储蓄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取,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而对于定期存单或存折,一般情况下,载明期限界至,储蓄机构才予以支付。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类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目录:(一)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偿(二)ATM机取款操作有误致款项丢失,银行未协助储户采取补救措施被判担责三成(三)储户遇“木马”存款遭窃取,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储户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有错承担主责(五)储户存款不翼而飞,储蓄所管理不善被判赔偿(六)未按确认键机器竟存钱,银行被判退还先现金(七)客户定期存款被挂失取走,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担主责(八)卡上存款被盗刷,粗心储户也担责(九)网银系统有漏洞,存款被盗银行赔(十)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储户状告银行挽回损失(一)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偿2008年6月,张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储蓄卡,并自行设置了密码。
当年10月8日晚19时许,其通过拨打银行客户中心电话,以所持储蓄卡、身份证等物品被盗为由申请口头挂失,该中心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确认挂失,并告知其挂失止付存款金额为9997.22元,挂失有效期为五日。
此外,其当晚还进行了报警登记。
但当其次日再次致电银行客户中心确认挂失时,却被告知挂失的存款当天已分9000元和900元两次被他人领取。
随后,其向事发银行一储蓄所咨询才得知,当天上午9时许,他人持张某的身份证以使用ATM机取款发生“吞卡”为由到该储蓄所办理领卡手续,该储蓄所经查验他人提交的张某的身份证并在确认一次性正确输入密码后,为其办理了领卡业务。
他人领卡后,又向该储蓄所申请解除口头挂失,该所凭他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撤销挂失。
随后,他人通过输入密码在柜台支取了存款9000元,并于当日在ATM 机上又支取存款900元。
因此,张某认为被告银行在其本人未亲自申请解除挂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口头挂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9900元。
而被告银行则辩称,张某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银行凭取款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解除挂失,是符合解除挂失的流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
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
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案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本案要旨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2000年12月3日,聂晓斌和张树全到广西宾阳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晓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宾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宾阳工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晓斌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晓斌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
签约当日聂晓斌在宾阳工行临浦分理处(以下简称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账号为455710039120,牡丹灵通卡号为2102100000204652。
聂晓斌返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储蓄所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
同年12月18日,聂晓斌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领取。
根据宾阳工行流水账显示,聂晓斌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领取。
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
后经宾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
聂晓斌在存款被冒领后,分别找宾阳工行及宾阳县公安局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1年7月31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宾阳工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
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梅雪芳【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工人。
1997年10月26日,李×在中国××银行××市分行所属的机关驻地储蓄所办理活期储蓄存折一份,并设置了密码。
同年11月,李×办理了与该存折通用的储蓄卡一份,并设置了与存折相同的密码。
2001年9月17日,他人持李×及其父亲共同的户口簿和李×的储蓄存折在中国××银行××市分行所属的机关驻地储蓄所申请办理密码挂失。
该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持证件进行审查后,为申请人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
2001年9月25日,他人持李×父子二人共同的户口簿和密码挂失申请书办理了解除密码业务,之后,该人持李×的储蓄存折从被告的机关驻地储蓄所取走存款本金10093.59元、税后利息14.34元,合计人民币10107.93元。
2001年10月8日,李×持龙卡在中国××银行××市分行营业部柜员机取款时未取出现金,后到开户所查询时得知存款已被取走。
李×于2001年1月丢失其户口簿,后于同年1月12日补办了户口簿,但对其所丢失的户口簿未进行挂失或声明。
其储蓄存折丢失后也未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原审原告李×以银行没有严格核实挂失人和取款人的身份,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取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中国××银行××市分行支付其存款本金10093.59元。
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市分行辩称,1、我方在办理李×的存折密码挂失及销户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的业务操作,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或过失。
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
要在 银行进 行,银行有 义务为 客户提 供安全 有效的技 术保障 ,保
证客户存 款安全。曾某 存款被他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 地用复制的磁卡 盗取,而
银行 未能识 别磁卡 真伪,表明 银行的 交易安 全存在缺 陷,应当 承
担审 查不严所 导致的法 律后果。 根
举案 说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 60 条 第 一款“ 当 事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全 面 履行 自己的义 务”之规定,判决银 行
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李先 生:我因为做错 了事情,父亲声明和 我断绝父子关 系, 这有法律效力吗?
新疆得 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以及 其他的 法律、行政法 规没有 对声明 断绝父母 子女关 系作出 具体 的规定,因 此,声明断绝 父母子 女关系没 有法律 依据,不受 法律保护。
机业 务短信 ,告 知其账 户通过 自动取 款机发 生了网络 取款业 务。
曾某当即到分理处反映情况,并查询发现其账户仅剩 38.40 元。曾
某向该团派 出所报案。经查,其存款是在 2012年 10月 5日被他 人
在石河子市支 取的,分 5 笔共支取 1.02万元,被银行卡总中心扣 除
5 笔手续费 共 50 元。案 件一时无法 侦破,曾某诉至 法院要求银 行
诉了,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新疆瑞 诚律师事务所律 师江华:我国民法 中承担民事责
任 的基 本原 则是 过错 原则 ,酒 后交 通事
故死 亡,其直接原因 系遭交通 事故损害 ,
依法 由交通事 故责任人 承担。至 于由于
酒 后才 发生 交通 事故 ,较难 找 到一 起喝
酒与 发生交通 事故之间 的法律上 的直接
西部法苑 4 5
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未尽安全保障须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办理了活期存款存折,且被告又为原告开办了银行卡,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签约的银行系统中对ATM机的监控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在原告存款被他人盗取后,因ATM机器故障原因,监控视频资料模糊不清,不能向有关侦查机关提供有效视频资料线索,导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分辨,案件尚未侦破,而使原告被盗存款的损失无法追回。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储蓄存款服务过程中未能完全尽到有效监控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好自已财产的义务,其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对造成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取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对原告被盗取的存款损失68000元,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偿付原告存款34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其存款68000元,本院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几年,我国银行卡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在ATM机上动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或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给许多人带来惨痛的损失。而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取款人在取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提款机旁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等,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储户银行卡遭克隆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作者:陈淑
韩定如
发布时间:2013-02-22 15:10: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萍乡安源频道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被冒领:银行缘何担全责
法治在线家中被盗:活期存折不翼而飞2020年7月5日上午,谷宏生从外地出差回到家。
映入眼前的一幕令他吃惊不已:地板上洒落着碎纸、包装袋,客厅茶几上的香烟都不见了……他赶忙到卧室查看衣柜抽屉里的贵重证件。
此刻,带锁的抽屉已被人撬开,存折、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不翼而飞,衣柜里整齐的衣物也被人翻得乱七八糟……是谁偷走了我的存折?谷宏生的脑海中闪现出前女友蒋娜的模样。
前些日子,蒋娜为彩礼的事将自己告上了法院,二人关系已降到冰点。
他越想越怀疑是蒋娜干的,可没有证据,谁能信他的主观臆断?犹豫片刻,他决定先到银行查看存款是否被人取走。
闻讯储户的存折被盗,银行的大堂经理也很着急。
她马上安排工作人员为谷宏生办理挂失手续,可还是晚了一步。
工作人员查询到:两天前,一个自称王强的男子取走了他的8万元存款。
“我从未让人替我取钱……你们怎么让他取走我的存款的?”谷宏生怒火中烧,顾不上和银行理论,便急匆匆赶到公安局报了案。
入室盗窃属于辖区大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
一组侦查员赶到谷宏生家中勘验现场,拍照、寻找作案指纹……可喜的是侦查员在卧室的地板上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
另一组侦查人员来到银行走访,询问目击证人并调取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经过一番图像、指纹对比后,专案组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蒋娜、许某、曹某抓获归案。
盗贼是如何从银行取走谷宏生存款的?据许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曹某让我隐瞒身份,拿着偷来的谷宏生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支取这笔存款。
第一次在银行取这笔钱时,因工作人员索要我本人的身份证,我不敢提供而取款失败……”而后,许某拿着一张假身份证换了家银行取款。
这家银行工作人员接过名为“王强”的身份证,盯着许某看了几秒,心虚的许某看着工作人员疑虑的表情做好了再次取款失败的准备,可片刻后银行工作人员放下身份证,许某耳边传来“请输入您的密码”语音提示。
许某故作镇定地伸出食指,轻轻在键盘上按下六位数字,顺利取走了谷宏生的8万元存款。
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
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在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的情况下,以下是对此事件的分析和建议措施:背景介绍:近期在建设银行发生了一起由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的事件。
这一事件不仅对储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建设银行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分析原因:1.内部监管不严:建设银行在员工培训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员工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出现了错误。
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员工操作不规范,容易引发类似事件。
2.人为因素:可能是员工疏忽大意或个别员工觊觎储户资金的利益,出现了盗取储户银行卡现金的行为。
缺乏员工素质教育和道德约束,容易引发此类事件。
对策建议:1.加强内部监管:建设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力度,提高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和风险意识。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
2.完善操作流程:建设银行应优化现金存取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经过双重验证,减少人为失误的风险。
同时,加强对账机制,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加强安全防范:建设银行应加强系统安全和信息保护,开发和使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防止黑客攻击和储户信息泄露。
此外,建设银行可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盗刷行为。
4.加强员工素质教育:建设银行应注重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
维护储户权益:1.储户资金安全保障:建设银行应承担起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对于因员工失误导致的储户损失,应及时追回和妥善处置,确保储户的资金不受损失。
2.加强客户沟通:建设银行应向受到损失的储户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并积极向储户提供补偿和赔付。
同时,建设银行应引起重视,加强与储户的沟通与信任,恢复银行的声誉。
结语: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的事件,给储户和银行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建设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管、优化操作流程、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员工素质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
储户存款被盗取开户银行应赔偿
储 户存 款 被盗取 开 户 银 行 应 赔 偿
案 件 回 放 2 0 年 6月 1 07 1日 , 张 芳 在 某 法 证 明 取 款 人 使 用 伪 卡 取 款 或 讼 争 的A TM 机 无 法 识 别 真 伪 卡 。 因
市一 银行开 设 了活期储 蓄账 户 , 同 B- . 了 一 张 储 蓄 卡 。 2 0  ̄ -2 理 J ,b , 0 9-
元 存 款 被 人 在 外 地 某 市 的 AT 机 所 以 银 行 要 承 担 “ 证 不 能 ” 的 法 M 举 上 取 走 。 因 这 张 卡 一 直 都 是 由 自
已 保 管 。 张 芳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历 经 几 个 月 后 , 案 件 仍
没 有 侦 破 。 2 o - 1 月 21日 , 张 o 9 ̄ 2
纠 纷 应 否 作 为 民 事 案 件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规 定 “ 银 行 储 蓄 卡 因
密 码 被 泄 露 , -. 伪 造 银 行 储 蓄 f人 - _ m 卡 骗 取 存 款 人 银 行 存 款 , 存 款 人
依 其 与 银 行 订 立 的 储 蓄 合 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 银 行 基 于 储 蓄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
2 0 元 , 后 查 询 卡 内 余 额 为 6万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0 0 余 元。 张芳 在 2 0 年 1 月 1 09 1 刷 0日 卡消费 时 ,发现卡 内余额 不足 。
后 向银 行 查 询 ,得 知 从 2 0 0 9年 9 月 1 日至 9 1 O 月 2日 , 银 行 卡 的 6 万
9月 8 日 , 张 芳 在 ATM 机 上 取 款
论储户存款被冒领责任的承担
� 骗后于当天 1 1 点到开发区分理处挂失,分理处工作人 某人民币 000 元, 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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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 ( 经过比较清楚, 争议焦点在于在上述事实过程中, 原, 被 规范有所主张."
笔者 认为,该类案件的请求 权基础可以有 两种选 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主张储户 须向储蓄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民法原理对案由的确 定应结合案情及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断,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试行 ) � 之规定, 如果
收稿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0- 10-06
险, 且与原告的存款被 冒领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 该违约 行为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的违约 行为对原告存款被冒领并不产生必然性影响, 两者之间 亦无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方未妥善保管存单和身份证的 违约行为是原告存款被冒领的根本原因, 原告具有重大 过失, 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善良 注意义务, 未谨慎审核, 主观上存在疏忽, 对原告的损失 应予酌情赔偿.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戴 近年 来, 储户存款被冒 领的事件频频发生, 对于银 行 与储户 责任的 划分, 法院, 银行 , 储 户都有 不同 的认 识, 各地法院在处理此 类案件时适用法 律, 判决 结果也 不 完全相同.本案也属 于储户存款 被冒领而引 起的纠 纷, 通过该案的法理剖 析以及法律适用 , 笔者希 望能找 到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二, 储蓄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及理论 所谓 请求权基础是指支持 一方当事人向他 方当事 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分析是大陆法 系国家法律人常用的法律思维, 借助请求权基础分析能 增进法官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王泽鉴先生将请 求 权关系之基本模式归结 为 "谁得向 谁, 依据何 种法律
浅析存款被冒领的有关法律问题
义务。最后探讨 了存款 冒领案件 中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存款合 同 密码 审查 严格责任
近几年 , 银行 储 户 存 款 被 冒领 的 现 象
时 有发 生 , 导致 银 行 与 储 户 之 间 的 银 行 卡
存 款 合 同纠 纷 大 量 出现 , 由于 现 阶 段我 国 关 于 调 整 存 款 合 同 关 系 的法 律 法 规 并 不 完 善 , 成 存 款 被 冒领 纠 纷案 件 在 实践 处 造 理 中产 生较 大分 歧 。 文 拟对 存 款 合 同 的 本 法 律 关 系 、 方 是 合 同 义 务及 责任 的归 属 各 原 则 等 方 面进 行 探 讨 , 期 能够 更 深 入 的 以 理 解有 关存 款 冒领 案 件 的 法律 问题 。 存 款 人 与银 行 间存 款 关 系 的法 律
于密碍 ‘ 私有 性 、 一 性 、 密 性 ” 惟 秘 的特 点 , 凭 密 码 所 为 的 行 为 视 为 存 款人 自己所 为 , 这 在 理 论 上 被称 为 密码 使 用 的“ 人 行 为 本 原 则 ”在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存 款业 务操 作 中 , 。
、
银 行 普 遍 选 择 密 码 作 为 其 在 存 款 合 同 关 系中鉴别客户身份 的手段 , 且基本上得到 作 为 银 行 潜 在 交 易 对 象 的 公 众 的 群 体 性 认 同。在使用密码作为身份鉴别的场合 , 银 行 的 义 务 在 于 确 认 临 柜 客 户 提 供 的密 码 与存 款 人 预 设 的密 码 是 否 相 符 , 密 码 在 致 的情 况 下 银 行 遵 从 指 示对 外付 款 , 视 为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若 约 定 取 款 时 必 须 审 查 身份 证 件 , 则 银 行 不 仅 需 要 做 到 对 客 户 提 交 的 身份 证 件 上 记 载 的各 项 要 素 的形 式 审 查 , 且 必 而 须 做 到 辨 别 身份 证件 真 伪 的实 质 审 查 。 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 各种规章 制度对
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谁来承担责任
储户存款被他⼈冒领,谁来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讲钱放在银⾏是最安全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假如储户的存款被别⼈冒领,那么这个损失是由储户承担还是银⾏承担?下⽂店铺⼩编从⼀个案例为⼤家分析介绍关于储户存款被冒领,谁负责的知识。
存款被冒领案情简介:孔某于2005年7⽉14⽇在中国⼯商银⾏楚雄东路⽀⾏办理了定期⼀本通存折,2011年2⽉27⽇存⼊36万元,并办理了定期⼀年到期⾃动转存业务。
2014年6⽉,孔某因购房需要欲⽀取此笔存款时,银⾏⼯作⼈员却告知孔某,该存折已被注销,存款已被取⾛。
经核实才知存折于2013年2⽉19⽇被他⼈挂失注销并补办了新存折。
孔某认为其从未申请过存折挂失注销及补办业务,⼯商银⾏违法办理其名下存折的挂失、补办业务致使其存款被他⼈取⾛,遂诉⾄法院要求⼯商银⾏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4年7⽉10⽇楚雄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被告银⾏申请追加了孔某的原⼉媳周某为该案第三⼈参加诉讼。
庭审中,⼯商银⾏辩称,2013年2⽉19⽇,孔某与其⼉⼦王某、⼉媳周某,⼀同到**楚雄北浦路⽀⾏对孔某名下的定期⼀本通存折办理挂失⼿续,并由周某代为办理了相关的挂失⼿续。
第三⼈周某则陈述,2013年2⽉19⽇,由于要交纳房款,孔某邀约周某及其⼉⼦⼀同到银⾏办理存折挂失、换折⼿续及取款业务,因原告不会填写单⼦,就将其⾝份证交给周某,由周某代为办理挂失的相关⼿续。
原、被告双⽅针锋相对,各执⼀词,都声称对⽅所说全是谎⾔。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与孔某之⼦王某于2012年2⽉登记结婚。
2013年2⽉19⽇,周某到⼯商银⾏楚雄北浦路⽀⾏对孔某名下的定期⼀本通存折办理正式挂失业务,以孔某的名义填写了个⼈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上的客户信息并签了孔某的名字,银⾏⼯作⼈员在处理结果部分填写了“本⼈以本⼈⾝份证办理换折⼿续,密码挂失”字样,并联⽹核查了孔某及周某的⾝份信息后办理了挂失业务。
2013年2⽉27⽇,周某在特殊凭证上签署了孔某的名字后领取了新折,之后,周某办理了⽀取存款36万元及利息的⼿续,并将其中10万元转⼊与其有债务关系的张某名下,20万元续存在孔某名下,期限为12个⽉,其余款项以现⾦⽅式⽀取。
存款被人挂失冒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存款被人挂失冒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各种金融服务也随之兴起。
银行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们资金管理、支付结算等方面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这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比如说存款被人挂失冒领,对于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挂失卡是银行为顾客提供的一项服务,是基于用户的申请而进行的。
而挂失卡后,银行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调查核实、冻结账户等,来保障用户的利益。
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银行在执行挂失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发生挂失卡被他人冒领的情况,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银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有哪些呢?首先,银行应当承担调查责任。
在用户提出挂失申请后,银行应当立即采取调查措施,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判断挂失卡被他人冒领的真实情况。
如果银行未能及时调查取证,导致用户的存款被冒领,那么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银行应该承担冻结责任。
如果银行确认用户卡被冒领的情况后,应当立刻冻结银行卡上的所有资金,并通知用户尽快到银行处理。
如果银行未能及时冻结被挂失的卡,导致资金被冒领,那么银行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银行应该承担合理推定责任。
如果银行无法查明冒领者的真实身份,那么可以根据合理的推定,认定责任方。
例如,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挂失申请时没有遵循严格的规程,导致他人冒用用户卡并取走用户的存款,银行应当认定自己存在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用户存款被他人挂失冒领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同时,用户也需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合理规划自己的资金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虽然银行在执行挂失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用户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对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正确的保管。
存款冒领后银行责任研究
存款冒领后银行责任研究存款冒领是指银行客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顶替进行提款或转账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涉及到客户资金安全和银行服务质量等问题。
对于存款冒领行为,银行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
一、存款冒领的形式分类存款冒领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银行职员内部操作冒领:银行职员利用内部渠道,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等手段,将客户的钱款非法转移至他人账户中。
2.第三者利用失窃、盗抢等事件冒领:客户的钱款被盗窃或是失窃后,第三方冒用客户身份进行提款或转账操作。
3.客户自身保护不善导致冒领:客户在个人信息保护不善或是安全防范不足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进行提款或转账操作。
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基于金融服务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在存取款服务过程中应承担客户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等多种责任。
1.资金安全责任银行在客户资金安全方面,应承担如下责任:(1)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
银行应合理设置限额、密码安全等措施,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和认证,防范资金被冒领的风险。
(2)加强内部管理。
银行应针对银行职员内部操作冒领情况,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人员培训和监管,规范操作流程,降低内部资金安全风险。
(3)对误操作引起的资金损失负责。
银行对于误操作引起的资金损失,应对客户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2.服务质量责任银行在服务质量方面,应承担如下责任:(1)明确服务标准。
银行应对存取款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客户隐私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稳定和满意度高。
(2)及时查证、协助追回资金。
银行一旦发现出现客户资金被冒领的情况,应及时查证,并尽快协助客户追回被冒领的资金。
(3)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银行在服务质量方面出现过错或疏漏导致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银行责任划分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银行的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认定原则在客户提出冒领之后,银行应立即对客户的请求进行审核,确定冒领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原因,找出冒领的责任方,并在客户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及时追回资金。
存款被冒领,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被冒领,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马二斌原告金某于2001年9月19日,在被告安徽某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号,开户时被告没有登记、核对原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存折上打印的支款方式是凭折支取。
2003年10月1日,原告发现存折在家中被盗,遂到被告处查询存款情况,发现存折上4500余元的存款被同姓不同名的人取走4000元,时间是同年的9月15日,随后原告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在审理中,对原告存款被冒领的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无责任,理由是:1,冒领发生在挂失之前;2,银行是凭折支取,无权利也无义务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双方均有过错。
理由是:1,原告有保管不善的责任;2,银行有核对审查代理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现分析如下:一、被告有审查核对储户姓名、代理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
而被告未尽到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告在为原告开户时就有此义务。
保障存款安全是实现储蓄合同的最重要目的,这也是储蓄机构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开户时间是2001年9月,发生在2000年4月1日之后。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该规定第6条、第7条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并登记储户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人代办的,要同时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而本案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此义务。
2、被告在办理支取手续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
如前所述,储蓄机构开户时有审查义务,这是实现储蓄合同的根本目的而对银行提出的法定义务及要求。
公民存款、取款均是民事行为,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时,公民存款、取款的行为理应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要求。
在用活期储蓄存折取款时,如果不是存折本人取款,而是他人代理取款,银行应当审查代理人有无取得存折本人授权,常见的是向银行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论文摘要」目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常因此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
为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各种情形及其法律责任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本文首先分析了存单、存折的种类划分及区别。
其次阐述了存单、存折被冒领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最后重点阐述了实践中的四种例外情形。
第一、提出了冒领人持假冒的存单、存折进行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
第二、提出了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单、存折、密码、印鉴等挂失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储蓄存款被冒领,由储蓄机构赔偿。
分析了具体从三个方面判断的标准。
第三、提出了储蓄机构违反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至较大额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对本应办理审核批准而未办理的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了储蓄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持伪造存款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最后进一步提出了储户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应负赔偿责任。
随着各商业银行间及银行内部各储蓄机构间的联,自动柜员机的不断普及以及各种储蓄存款品种的不断推出,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消费,另一面储户存款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挑战。
储户存款被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也常因此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
笔者现就审判实践中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各种情形及其法律责任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存单、存折的种类划分及区别我们知道,存单或存折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种类的存单、存折对储蓄机构构成不同的义务,其被冒领后,对责任的确定亦不同。
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种类的存单、存折的特点,可根据存单、存折所记载的内容不同,划分以下不同的种类。
(一)按存单、存折是否载明存款期限,可把存单、存折划分为:定期存单(折)和活期存单(折)对于活期存单或存折,储户可以在存单或存折所载有的金额内随时到储蓄机构支取,储蓄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取,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而对于定期存单或存折,一般情况下,载明期限界至,储蓄机构才予以支付。
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 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
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第一篇: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建设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储户银行卡现金被冒领兰州市安宁区一大学生出租屋内,一名犯罪嫌疑人偷走装有银行卡的钱包,冒充受害人去银行将银行卡密码挂失后,盗取卡内现金近3万元。
日前,兰州安宁警方已侦破了这起盗窃案。
3月27日11时,民警了解到,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交通大学支行员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储户吴文银行卡内29670元被他人冒领。
兰州安宁警方通过调取银行、街面社会治安监控系统的视频资料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嫌疑人可能是名学生,后经与兰州交大保卫处联系,确定了嫌疑人在校内的活动轨迹,并最终将嫌疑人锁定为兰州交大学生李某。
当天下午,民警在交大学生公寓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经初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最终交代:3月24日中午,李某在安宁区廖家庄一出租屋内,将装有吴文(化名)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的钱包偷走。
25日11时30分许,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交大支行冒充受害人吴文,将银行卡挂失,并盗取卡内现金。
银行卡安全疏漏:河北银行储户300万存款离奇失踪“我一直以为,把钱存在银行是最安全的。
”3月5日,站在河北银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门口的李金平眉头紧锁,不停自言自语,“三百多万,怎么就这样不翼而飞了呢?”令她不解的事发生在3月2日。
李金平回忆称,当天下午3时许,她登录河北银行网银查询账户余额,但吃惊的是,存款余额一栏所显示的数字仅776.17元。
而这张银行卡在2月27日尚有309余万元存款,其间也未发生存取款转账等任何操作。
慌乱之余,李金平随即与河北银行总行取得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石家庄市公安部门已成立专案组。
巨额交易事发当天下午,李金平前往河北银行总行,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
她提供给记者的一份交易清单显示,3月2日13点19分至14点47分,不到90分钟时间内,该银行卡账户连续发生16笔交易,合计转出3093605元。
其中8笔为POS机消费,共计3076089元,8笔为ATM机自助取款,共计17500元,另有8笔因取款产生的手续费用,共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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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疏于审核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1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淮南某物资经营部账户存款4万元整。
淮南某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四海支行开户。
2006年8月1日,经营部到四海支行核对往来账时,发现一笔账户存款4万元被他人支取,在要求银行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偿该物资经营部存款4万元。
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出示了2006年8月1日支付4万元的现金支票,物资经营部当庭对现金支票上的印签提出异议。
经物资经营部申请,法院调取了该经营部在交行的“印签卡”,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现金支票上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资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及“宋某”两枚印签与交通银行四海支行预留“印签卡”上的两枚印签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进行了鉴定。
该鉴定中心于2007年1月3日作出司法技术鉴定,检验意见为:现金支票上印文与所送“印签卡”上印文样本均不符合同一枚印模的形态特征,即都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
鉴定书送达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同时查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所出示的现金支票,在收款人栏中,将“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资经营部”写成了“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质经营部”。
法院认为,原告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设账户,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明确。
银行依法应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必须对支票进行验印。
由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疏忽大意,对该支票在验印过程中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物资经营部的存款被他人支取。
另外,该支票上的收款人一栏中“物资”
被写成“物质”,由于银行疏于审核,亦未被发现。
综上,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在此笔现金支票的支付过程中,怠于行使审核义务,未能对支票上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核,是造成原告物资经营部损失的关键,故银行因其过错,对该物资经营部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银行上诉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