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书管理规定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
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
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
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
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
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
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
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
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
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
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
九、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
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
十、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院诊断书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诊断书用章的管理,确保诊断书的法律效力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涉及诊断书用章的使用、保管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诊断书用章是医院医疗活动的重要凭证,必须严格规范使用,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医院诊断书用章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 医学诊断证明书;2. 疾病证明书;3. 住院证明书;4. 出院证明书;5. 病假证明书;6. 死亡证明书;7. 其他需要加盖诊断书用章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五条医师在出具诊断书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确保诊断结果准确、客观。
第六条医师出具诊断书时,应使用医院规定的诊断书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第七条医师在出具诊断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诊断书用章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模糊或破损;2. 诊断书用章应加盖在诊断书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加盖;3. 诊断书用章应加盖在有效日期内,不得超期使用;4. 诊断书用章加盖后,医师应在诊断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保管与监督第八条医院诊断书用章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诊断书用章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中,确保安全;2. 保管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将诊断书用章上锁;3. 保管人员不得私自使用诊断书用章;4. 保管人员应定期对诊断书用章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医院设立诊断书用章使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诊断书用章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小组应定期检查诊断书用章的使用记录,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应及时上报医院领导。
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私自使用诊断书用章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对因保管不善,导致诊断书用章丢失或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医院诊断书用章的合法、规范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办理休假、病退、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的依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做如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依据,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非本专科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开具证明书时,必须以本院病例资料为主要依据,依照诊断原则作出诊断。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申请由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四、开具诊断证明时,须明确告知并记载患方在诊疗、照护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六、涉及病休的诊断证明只能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
休息时限参考诊疗规范、病休时限数字应大写。
原则上,开具病休急诊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月,确因病情需延续病休的,需有复诊过程和记录。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处理意见。
七、为门诊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盖门诊诊断章;为住院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诊断证明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的真伪进行审核把关。
八、对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导致法律纠纷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医务科2020年1月6日。
医院病历诊断书盖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病历诊断书的盖章管理,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相关部门,涉及病历诊断书的盖章管理工作。
三、职责1. 医院医务科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
2. 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病历诊断书的盖章管理工作,确保病历诊断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医院病案室负责病历诊断书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4. 医院办公室负责对病历诊断书的盖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度内容1.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必须使用医院统一规定的公章。
2.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应由具备处方权的医师进行,并在病历诊断书上的指定位置盖章。
3. 病历诊断书上的盖章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破损、模糊等情况。
4.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内容应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日期等。
5.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医师姓名、职称、科室等信息准确无误;(2)病历诊断书上的日期与实际诊断时间相符;(3)病历诊断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应在病历诊断书完成后,由医师在规定位置盖章。
7.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后,应由医师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或其家属。
8.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不得随意更改、涂改或伪造。
9. 病历诊断书的盖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办公室定期对病历诊断书的盖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负责修订。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一、引言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一种重要证明文件,对于患者的就医、报销、司法诉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证明书内容1. 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出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代码等;(3)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诊断日期等;(4)医生签名和执业证号,确保签署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具备相应的资质;(5)相关附件,如检查报告、化验单、影像资料等;(6)医疗机构盖章,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和文体应统一,遵循科学、规范、简洁的原则。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程序1. 出具程序(1)医生面对面诊断后,如确需开具诊断证明书,应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2)针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诊断,医生需要寻求专家会诊意见后方可开具;(3)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在诊断证明书中披露敏感个人信息。
2. 管理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2)严格控制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权限,确保只有具备合格资质的医生才能开具证明书;(3)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格式进行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4)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四、诊断证明书的使用1. 在患者就医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患者就诊的依据,确保患者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和待遇;2. 在工作单位和社会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请假、休假、调岗、工伤认定等事项的证明材料;3. 在司法诉讼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鉴定证据,用于法庭审理;4. 患者对于自己的诊断证明书有权要求医生给予详细解释,并可以申请复印留存备查。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存和保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证明书保存制度,对于诊断证明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2. 已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3. 未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在患者离院前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医院诊断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诊断书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诊断书的定义、开具流程、保管要求、使用范围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四条诊断书是指由我院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经过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
第五条诊断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患者住院期间,医师根据病情变化出具的病情变化诊断书;(二)患者出院时,医师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出具的出院诊断书;(三)患者转院、转科时,医师根据病情变化出具的转院、转科诊断书;(四)患者死亡时,医师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五)患者需要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需要提供的诊断证明。
第三章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有权开具诊断书。
第七条开具诊断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诊断书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诊断书应当载明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检查结果、治疗经过等;(三)诊断书应当由开具医师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诊断书的审核:(一)医师开具诊断书后,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诊断书内容准确无误;(二)审核通过的诊断书,由医院病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归档。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第九条诊断书的保管:(一)诊断书应当由病历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确保诊断书的安全、完整;(二)病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书进行清点、核对,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条诊断书的使用:(一)诊断书仅限于医疗、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使用,不得随意泄露患者隐私;(二)使用诊断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伪造、篡改诊断书的,由医院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诊断书管理规定
诊断书管理规定
诊断书是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诊断凭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文件的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诊断书。
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
二、诊断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概况、诊断、建议、医生盖章及当日时间)。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骨折)不超过1个月。
三、诊断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四、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证明,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
五、诊断书加盖诊断专用章方为有效。
六、诊断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诊断书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只能出具一次诊断书,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
原则上诊断书事后不予以补办。
医务科
2018年8月30日。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泗阳县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1、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诊断难度大的或属于肇事肇祸、医疗纠纷和涉及刑罚人员的,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5、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
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
6、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住院记录、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7、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8、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9、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加盖公章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员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负责。
如因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而产生法律纠纷,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如因此给本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完全赔偿。
泗阳县XX医院医务科2016年元月。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和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证明书的书写、使用、管理。
第二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与要求第三条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为患者供给的,对其健康状态进行诊断,确认其疾病、健康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信息内容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诊断证明书应明确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及医生的签名和工作单位;3.诊断证明书应精准,必要时可附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和处方等支持文件;4.诊断证明书应依照标准格式进行书写,字迹清楚,避开涂改和错漏。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的书写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采纳正式的印刷格式,确保内容完整、精准;2.诊断证明书应用标准化的医学术语和描述,避开使用模糊、不精准的词语;3.诊断证明书应适时完成并供给应患者,不得拖延或拒绝供给。
第三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登记与编号1.医疗机构应为每份诊断证明书进行登记,并为其调配唯一的编号,以便管理和追溯;2.登记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医疗机构、医生姓名、诊断日期等,应妥当保存,便利后续查询。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的保管1.医疗机构应对诊断证明书进行妥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2.诊断证明书应依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传输,不得任意外借或转让。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的审核与核验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审核机制,确保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精准无误;2.诊断证明书签字和印章应经过核验,确认医生身份和真实性。
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的归档与保存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归档和保存工作;2.诊断证明书的归档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实行加密存储措施,确保安全牢靠;3.诊断证明书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过期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医院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管理规定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管理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此,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
二、门诊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本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出具。
三、病情证明书原则上应由本专科医师出具,医师不得开具超出执业类别、跨专业的病情证明书,且病休时间应用大写数字,如“叁天、壹周等”。
四、病情证明书只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只适用于一般病休、体检和医学建议,其它(用于休学、陪护、治疗费用、退休、调换工种、调动工作、计生中的超胎生育、伤残鉴定、意外事故等)一律无效。
五、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并有相关的检查报告单,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在假期时间内开具的可顺延有效。
六、病休时间超过十天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到医务科盖章。
七、原则上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
八、门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亲自诊查患者后出具医学证明书;因开具虚假病情证明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
九、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既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医疗资源,便于患者就医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或医生开具的,用于证明患者患有某种疾病或需要治疗的证明文件。
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学原则。
第二章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要求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明书的名称和编号。
(二)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三)患者的病情描述,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及结果。
(四)疾病的诊断时间和地点。
(五)医生的签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医疗机构印章。
(六)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病情描述应当具体详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患者症状的描述和表现。
(二)历次就医的病例资料和检查结果。
(三)专科医生的诊断意见。
(四)必要时提供有关的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结果。
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专科医生开具。
对于需要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疾病,应当由转诊医生开具证明书。
第三章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程序患者在就医时,医生在诊断确定后,应当根据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医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证明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患者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医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加强培训,提高医生的诊断水平。
第四章附件请参阅附件。
附件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疾病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或医生开具的,用于证明患者患有某种疾病或需要治疗的证明文件。
2.诊断依据: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资料等进行判断和确定的依据。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医生执业时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唯一编号。
第六章结束声明以上是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范本,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使用。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名医师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介绍信要求:
(1)交通肇事纠纷需持交通队介绍信。
(2)各刑事案件纠纷需持辖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3)属于工伤需持单位介绍信。
(4)办理病退证明者,企业单位需持劳动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病退表格。
(5)残疾鉴定需持残联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本单位介绍信。
3、经门诊办公室审核,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确定挂号科室。
4、各科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接诊医师检查后实事求是地开具诊断证明(要求自然项目齐全,描写病情使用医学术语,诊断明确,签字清楚),然后嘱患者到咨询台
盖章,咨询台做好用章的登记。
5、未确诊的疾病均需先检查,待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住院患者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凡住院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为病人开具出院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留病历归档,另一份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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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
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
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
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2013年5月23日发布 2013年5月2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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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患者休假建议十天(含十天)以上的,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审批。
病情特殊,病休时限四周以上(含四周)的,须注明具体缘由,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6.8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诊断医师签署全名、日期并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为住院处印章)方为有效。
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6.9 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患者,一份在印章使用管理部门存留备查。
6.10 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补开,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6.11 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甚至停止当事医生处方权。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