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2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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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决策与设计: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计划的具体设计方案,包括计划的期限、员工参与的条件和比例、股票授予方式等。

2. 内部宣传与沟通:公司向员工宣传员工持股计划,解释计划的目的、参与条件和获得股份的途径。

公司还需要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对计划的看法和意见。

3. 股东大会批准:如果计划涉及到增发股票或影响已有股东的权益,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

4. 股权激励方案签订:公司与参与计划的员工签订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员工持股的具体条件、期限和权益。

5. 股票授予:根据计划的具体安排,公司将股票授予符合条件的员工。

授予方式可以是直接发放股票,也可以是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或以其他方式向员工提供股份。

6. 股票锁定期:为保护公司利益和稳定股价,可能会设置股票的锁定期,即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出售所持股票。

7. 股票行权:当员工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如工作年限、绩效等)时,可以行使所持股票的权益,包括出售、转让或享受红利等。

8. 股票清零或退股:员工离职或不符合计划条件时,可能需要清零所持股票或退回公司。

9. 绩效考核与奖励:公司需要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贡献来评估他们是否符合计划条件以及股票的行使权益。

10. 监管与报告: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二级市场购买;(三)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四)股东自愿赠与;(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可以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管理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八)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九)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0日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

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10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力董事存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10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力董事存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280号文 员工持股操作指引

280号文 员工持股操作指引

280号文员工持股操作指引随着公司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员工持股计划来激励员工,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员工持股操作指引旨在为员工提供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和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将介绍员工持股操作指引,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员工持股计划在进行员工持股操作之前,员工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是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激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申请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在了解员工持股计划后,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来购买公司股票。

通常,公司会设立购买期限,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申请时,员工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

三、确定购买股数和购买价格员工持股操作中,员工需要确定自己希望购买的股票数量和购买价格。

购买股数通常有一定限制,员工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购买价格通常会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则确定,员工需要了解公司的相关政策。

四、支付购买金额在确定了购买股数和购买价格后,员工需要支付相应的购买金额。

支付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是通过工资扣除。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五、股票登记和交割购买股票后,员工需要进行股票登记和交割。

股票登记是指将员工的股份信息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确保员工的股权得到合法认可。

股票交割是指将购买的股票划入员工的股东账户中,员工可以通过股东账户查看和管理自己的股权。

六、股权激励期限和解锁规则员工持股计划通常会设立一定的期限和解锁规则。

期限是指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股票,否则可能会失去相应的股权。

解锁规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股权,例如公司上市、业绩达到一定水平等。

员工需要了解和遵守公司设定的期限和解锁规则。

七、股票交易和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员工可以选择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原发布者:一纵身辽独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

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1、案例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2、实施特点(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

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
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
如果员工手上拿的是原始股,那自然与从股票市场上买来的价格低很多,本质还是一样的
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普及,只要员工都可以购买,价格高
股权激励是为了留住公司人才,可以无偿的也有低价购股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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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操作流程

员工持股计划操作流程

员工持股计划操作流程一、引言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并通过股票激励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动力。

本文将介绍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流程,包括计划的设立、员工参与、购买股票、持股期限和退出等环节。

二、计划设立公司决定设立员工持股计划,通常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计划的设立需要明确目的、规模、购买股票的价格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员工参与1. 通知和申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出通知,告知员工有关持股计划的信息,包括计划的目的、购买股票的价格和方式、申报时间等。

员工根据通知提交申报表,表明自己的参与意愿。

2. 资格审查和确认:公司对员工的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并通知参与员工。

3. 确认购买金额:公司根据员工的申报情况,计算每位员工的购买金额,并告知员工购买股票的数量和金额。

四、购买股票1. 缴纳款项: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买股票的款项。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2. 购买股票:公司根据员工的缴款情况,按照购买股票的价格和方式,为员工购买相应数量的股票。

3. 股票登记:公司将购买的股票登记在员工的名下,并提供相应的股权证明或电子股权账户。

五、持股期限员工持股计划通常设有一定的持股期限,即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所购买的股票。

持股期限的长短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到数年不等。

员工在持股期限内享有股票的权益,如股利分红、股票增值等。

六、退出1. 解除持股:在持股期限届满后,员工可以选择解除持股,即出售所持有的股票。

员工需要向公司提出解除持股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票出售。

2. 转让或交易:员工也可以选择将股票转让给他人或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在转让或交易过程中,员工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七、总结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46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的重要内容,旨在保证市场有效运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手册旨在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1. 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时披露准确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2. 提高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3. 保持市场秩序:有效的信息披露可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信息披露审核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报告。

2.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

3. 业绩预测和变动: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业绩预测和变动,包括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以免对市场产生误导和不公平交易。

四、信息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支持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临时公告:上市公司遇到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投资者公告,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通过合法媒体向公众发布重要信息,以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范围。

4. 官方网站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重大事项、财务报表等信息,并确保网站内容的准确和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精简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精简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制定了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二、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产品销售、资产转让等。

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评估,确保交易对价合理、合法,并明确交易对手身份和关联关系。

五、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报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内容等。

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还应进行专项披露。

六、关联交易监督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建立全面监督关联交易的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将依法予以追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关键问题提示关联交易应确保交易对价合理,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时,上市公司应进行专项披露,以保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八、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出台,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希望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证函[2014]120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4〕120号)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均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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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
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
第五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摘要应当包含草案全文中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第八条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或
者补贴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来源、形式等具体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
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经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全文。

第十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
市公司明确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或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前述事项及相关决议。

第二十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三)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五)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节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基于该计划项下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征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意见,并遵照其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其委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名称及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节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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