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不法贷款中介行为在我国社会中愈发猖獗,给广大民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调查与思考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了解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这些不法中介机构通常以低利率、快速放款等诱人的承诺吸引客户,并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手段获取客户信任。
此外,他们还常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和交易,使得追踪和打击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来追踪这些不法中介机构的活动轨迹。
其次,在调查基础上,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是关键。
政府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他们成为不法中介机构的帮凶。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最后,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中来。
综上所述,在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过程中,调查和思考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法中介机构的特点和行为方式,为打击提供有力依据。
同时,通过深入思考,我们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持续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蔓延,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内容提要】对于欺诈性贷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而对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实践中也仅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
应将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以惩治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证明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并对贷款诈欺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贷款诈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贷款诈欺,顾名思义,即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管其主观目的如何,都应属于贷款诈欺行为。
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广义的贷款诈欺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贷款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其二,高利转贷,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行为人为了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图转贷牟利,往往在申请贷款时伪造贷款理由或虚构贷款用途,行为人并不打算将贷款永久占为己有,而是准备转贷牟利后予以归还;其三,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
行为人进行欺诈贷款,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或转贷牟利,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一时占用,主观上打算使用后归还贷款。
狭义的贷款诈欺行为,就仅指第三种表现形式,即不以非法占有和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欺(如未特别指明,下文的贷款诈欺均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刑法》意识到贷款诈骗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分别在第193条和第175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而对于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刑法》却未予以关注,实践中仅作为民事诈欺行为处理。
事实上,某些贷款诈欺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民事不法行为的程度,仅仅追究民事责任已不足以预防和制裁这些严重的贷款诈欺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行为,应将其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
一、贷款诈欺行为应予犯罪化的理由。
(一)从贷款诈欺行为的危害性看,贷款诈欺行为应予犯罪化一种行为应否犯罪化,不是随意决定的,而应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摘要:贷款诈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
这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的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处。
现就审理贷款诈骗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贷款诈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
这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的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处。
现就审理贷款诈骗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标准。
但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属思想的范畴。
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又总是竭力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交待真实思想;有的被告人案发前就为逃避以后受追究,故意制造假相,实施一些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骗得贷款后履行少量法律义务,这比那些骗取贷款后潜逃或挥霍等本身就表明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被告人来说,使认定犯罪更加扑朔迷离。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用诈骗的方法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还,能够查实的只有小部分贷款用于经营,被告人对大部分贷款的去向的交待经查证属虚假;二是被告人用诈骗方法获取贷款,案发前按假贷款合同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经贷款方催要归还部分利息,后来拒不归还贷款。
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能认识的,人的活动反映了人的思想。
审理中应多方位从被告人的行为活动来考察其心态,认定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探讨与研究】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讨论与研究】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方案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归还才能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张履约才能、编造谎话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归还。
这种借贷纠纷,非常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假设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才能缺乏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处。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归还,但假如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工程,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成心,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归还。
假如行为仅仅口头上成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成心,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成心。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之刑法界定
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之刑法界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界定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贷款诈骗罪往往由专业犯罪团伙或者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实施。
对于这些特定人群,如何界定其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以及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界定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推断。
因此,如何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主观构成要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贷款诈骗罪的情节复杂多样,如何准确评估其危害程度,以及如何在量刑上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来解决。
通过明确和完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身份、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骗贷案件的经验教训银行骗贷案教训
关于骗贷案件的经验教训银行骗贷案教训xxxx文秘资料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以下是网分享的关于骗贷案件的经验教训银行骗贷案教训,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关于骗贷案件的经验教训银行骗贷案教训今年2月份,区分行转发了总行关于对市分行骗贷案及其教训的通报,及时组织东环支行利用网点例会统一学习,并进行了深刻的讨论。
3月份在河西支行,也根据每个条线的要求对网点对应条线的业务状况进行了自查,并组织大家学习及讨论。
对于我自身来讲,这个案有些不可思议,从一线网点到分行管理层,一连串的程序和经手人低级的伪造手段4亿多的涉案金额,竟然如此顺畅的进行了长达5年的时间。
先不管案的严重影响,作为一名基层网点的管理者,首先想到的是一定要提高网点整体的风险意识,时刻提醒并对风险意识淡泊的员工提高警惕,特别是不能以信任代替制度即使对业务熟练的员工也要时常注意观察和了解。
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各项业务流程,杜绝各类业务一手清的现象,不给违规行为留任何条。
同时,还要与员工共同努力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保护自己,并且相互监督。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基层网点的管理人员,就是要加强网点的合规文化建设,确保网点的合规经营平稳运行。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支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合规文化建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
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机制。
精选银行信贷诈骗警示教育心得5篇
银行信贷诈骗警示教育心得5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银行信贷诈骗警示教育心得5篇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
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
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银行信贷诈骗警示教育心得,希望大家喜欢银行信贷诈骗警示教育心得1201_年_月_日上午,总行组织我们这批今年新招的员工到__监狱,进行现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走进监狱的大门,面对高墙电网,心情感到压抑了许多,在监狱领导的带领下首先观看了潜川监狱的发展历程宣传片,随后听取了两位因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而走进监狱服刑人员的献身说法,最后分别参观了服刑人员的劳动工作区及生活宿舍区,使我受益非浅,感慨良多。
这次的警示教育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服刑人员不一定就是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员,一些文化层次高的人员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
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并且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也深感自己应该加强法制观念。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认为,我们作为农商行的员工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
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
同时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
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思考及立法建议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思考及立法建议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业务也日趋国际化、市场化,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在规范金融活动中体现出其滞后的一面,一些领域甚至少有规范,存在“真空地带”。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便纷纷将犯罪目标对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诈骗贷款的犯罪活动日益猖厥。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全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继之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加以吸收,对遏制此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对该罪的主观方面限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但使司法实践面临操作上的困难,更使一些诸如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贷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而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未予犯罪化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金融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
为此,笔者对本罪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理论分析,为完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非法所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
也就是说,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地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因语词的一致而简单等同。
准确地说,这里的“不法占有”应当理解为“不为所有”。
一方面,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与控制”。
而在欺诈犯罪中,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决不会将其意志仅仅停留于自己占有财物,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上,而是为了通过“占有”骗取的财物,进行大肆挥霍、回送或作为投资等用。
用占有来反映该类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很不全面的,另一方面,“所有”一词反映的是行为人对不法获得财物的一项全面控制,它包括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思路分析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思路分析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经济持续发展,在金融体制改革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衍生的经济诈骗活动也严重的扰乱了当前的金融秩序,同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了金融犯罪活动的风险。
贷款诈骗罪是我国经济犯罪案件当中一种新型犯罪。
因此,它既有一般经济诈骗犯罪的普遍特征,又具有新型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
由于贷款诈骗罪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本文将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标签: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多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成为国家综合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的政治、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社会金融秩序的良好运行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其中,贷款诈骗活动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一、法律概念所谓的贷款诈骗罪,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新型的经济诈骗犯罪。
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的手段对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其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同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贷款诈骗罪的客体也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复杂客体。
一方面是从行为人所实行的诈骗行为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造成的直接客观的损失。
首先,金融机构对于信贷资金具有财产上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解析关于贷款诈骗罪中的三个问题
贷款诈骗罪中的三个问题贷款诈骗罪长期以来都是经济领域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不仅给金融机构资产带来重大风险损失,同时也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理论和实务界对贷款诈骗罪有过不少研究,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中若干需关注的问题作一辨析和探讨。
一、“贷款”的认定对“贷款”的界定,人们通常都引用1996年《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从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开展的授信业务来看,更普遍采用的是“信贷”的概念,即银行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或者代客承担债务。
“代客承担债务”对于银行而言,一旦客户无法履约,银行即需代客户垫款。
从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狭义的“贷款”)与代客承担债务(承兑、担保等)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认为,在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宜采用广义的“信贷”概念。
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出具保函等债务承担行为并导致垫款发生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
以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表面上看易与票据诈骗罪混淆,实际上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的犯罪手段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后者则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票据等手段骗取财物。
二、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而目前的贷款诈骗很多是以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单位犯罪数额总体来看也比个人诈骗要大得多,且诈骗成功率更高,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贷款签了合同被骗
贷款签了合同被骗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金融手段。
很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或者投资创业的目的,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不幸的是,有时候人们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却遭遇了骗局,导致财产和信用受到严重损失。
这篇文章将就贷款签了合同被骗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贷款合同的重要性贷款合同是指贷款双方就贷款事项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文件。
它不仅仅是法律文书,更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贷款合同的签署对于确保资金安全和信用交易至关重要。
合同中包含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等重要内容,双方有义务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二、贷款合同被骗的情况不幸的是,有些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遇到了骗局。
他们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1. 虚假贷款公司: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合法的贷款机构,以低利率吸引借款人。
在签署合同后,他们故意拖延发放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支付一些额外费用。
最终,借款人发现自己遭遇了骗局,已经损失了贷款费用和个人信息。
2. 高利贷: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相诱,向急需贷款的人提供贷款服务。
在签署合同后,他们会故意让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的困境,以收取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
3. 替人贷款:某些不法分子会以帮助他人贷款为名义,诱导借款人签署合同。
他们所谓的帮助实际上是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借款人承担不法分子的债务和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避免贷款合同被骗1. 谨慎选择贷款机构:在选择贷款机构时,应该认真调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机构,避免选择一些虚假公司。
可以通过查询官方网站、咨询他人的经验、参考评价等方式,谨慎做出选择。
2. 勿贪图便宜:如果某个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远低于市场水平,可能是一个陷阱。
应警惕高利贷和虚假宣传,不被不法分子的低利率所蒙蔽。
3. 借贷明确和合法:在签署贷款合同之前,确定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明确权益和责任。
对骗取贷款案件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骗取贷款案件相关问题的思考骗取贷款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少人因为需要资金的支持,而选择通过骗取贷款的方式获取所需的资金。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简单,但却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骗取贷款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骗取贷款行为的定义和认定骗取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欺诈性地申请借款,从而使银行或金融机构受到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要想认定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件易事。
在进行认定时,需要证明借款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包括是否存在故意,是否具有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等方面。
二、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责任。
首先,借款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因此应该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可以主张追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方式。
其次,骗取贷款行为本身就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借款人还应该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骗取贷款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法律防范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强信用监管。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应该加强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的审核,尤其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定要严格拒绝。
2、加大法律惩罚力度。
对于骗取贷款的行为,应该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够有效遏制骗取贷款的行为。
3、加强事后监管。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该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保障贷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结语骗取贷款行为是一种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
如果遇到了骗取贷款的情况,我们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防范,也是保障社会安全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我们要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骗取贷款行为将会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保障人们的经济安全和发展。
论贷款诈骗罪
1 导 言
全 国人 大常委会在 《 关于惩治 破坏金 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中规 定 了 贷款诈 骗罪 , 继之 在 1 9 9 7年新编 订的刑 法中加以吸 收 , 这对 遏制 此类犯 罪发挥 了积极作用 。笔者建议 , 贷款 诈欺 罪可 设计 两个 法定 刑幅 度 。 对 希冀这 有助于今后 在贷款诈骗 罪立法上 的不 断完善 , 对今后 的司 法起抛 砖 引玉的作用 。 贷款诈 骗罪的历 史改 革 对于普通 诈骗罪 , 在各 国刑 法基本上 都有明确规 定 。但在 此之 外 现 再对 贷款诈骗予 以规定的 , 只有少数 几个 国家 和地 区 ( 却 如大 陆法 系 的 德 国、 俄罗斯和 英美法系的美 国 、 国 、 英 香港等 ) 。
2我 国 立法
我 国的 17 9 9年刑 法只规定 了诈 骗 罪 , 没有 专设 贷 款诈 骗 罪 。第 而 八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于 19 9 5年 6月 3 日 0 通过 并公布了 《 关于 惩治破坏 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该决定 第十 条规 定了 自然人犯贷款 诈骗罪应承担 刑事责 任 , 而未规 定单位能 够成 为贷款 诈骗 罪的主体 。 19 9 7年 修订的刑法把 《 关于惩 治破坏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 定的 规 犯罪吸收进 去 , 且将 破坏金融 管理 秩序和 金融诈骗犯 罪分别规 定为 独立 的两节 , 纳入 1 9 9 7年刑 法分则第三 章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亭罪 中。 19 9 7年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和 第 二 百 条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诈骗罪 、 票 金融凭证诈骗 罪 、 用 证诈 骗罪 、 险诈骗 罪 五种 罪的 信 保 犯罪主 体 , 并没有将 单位纳入 贷款诈骗 罪的主体 。 3 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 , 采 取捏造事实 , 隐瞒真相的手段 ,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数额较大的 行为。本罪也是从普通诈骗罪重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 , 因其既侵犯公私财 产所有权, 又破坏金融秩序, 而具有更大的危害陛。
骗取贷款罪相关问题浅议
116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DONG国资实务 | ACTUAL PRACTICE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我国刑法增加了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与骗取贷款的情形基本类同,且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故本文仅以最常见的骗取贷款罪加以举例说明。
在骗取贷款罪的罪状中,并没有就“欺骗手段”“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或详细的表述。
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就成为疑难问题。
如果把握不准确,要么放纵了犯罪,要么就直接导致打击面过宽。
关于贷款申请过程中的“欺骗手段”问题金融领域内的商业欺诈可谓屡见不鲜。
但事实上,并不是只要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就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所要打击的骗取贷款犯罪行为,一定是欺骗手段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害后果或者至少有造成相当严重后果危险的情形。
具体来说,骗取贷款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借款人骗取贷款罪相关问题浅议采取欺骗手段——银行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银行工作人员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发放贷款的决定——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且上述各环节之间还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欺骗行为,但若这种欺骗行为并不足以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即使产生一定的错误认识,但对贷款发放的最终决定并不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或者虽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重要作用但最终未给银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则仍然不构成骗取贷款犯罪。
银行骗贷案例心得体会
银行骗贷案例心得体会银行骗贷案例心得体会银行骗贷案例屡屡发生,给银行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使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思考,我对银行骗贷案例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银行应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
在银行骗贷案例中,很多骗子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者伪造文件,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
这说明当前的风险评估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
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客户信息库,通过多方面的数据分析和验证,准确了解客户的真实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同时,银行还应该加强对外部机构的合作,共享不良客户的黑名单,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
其次,银行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
银行骗贷案例往往是由于银行内部监管不严或者员工失职而导致的。
银行应该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岗位分工,保证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
同时,银行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识别和防范各种风险。
第三,银行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银行骗贷案例往往是跨部门的合作形成的,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银行应该与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共享信息,联合查处骗贷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的信用和社会秩序。
最后,银行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分析,银行可以识别出风险客户和异常交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
综上所述,银行骗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认识到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还有待加强。
只有建立起更加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外部合作,通过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应对银行骗贷案例的发生,保护银行的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贷款诈骗产生原因以及对策
网络贷款诈骗产生原因以及对策网络贷款诈骗是当前社会上的一种普遍现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网络贷款诈骗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个人的贪念、盲目相信、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为了避免受到网络贷款诈骗的影响,我们需要在应对网络贷款诈骗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网络贷款诈骗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个人的贪念。
一些人对于高额利息和快速放款的承诺感到心动,盲目地去申请网络贷款,最终陷入了诈骗分子的圈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自己的贪念有所警惕,要理性思考,不要被高额利息和快速放款的诺言所迷惑,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贷款,不要贪图不劳而获的诱惑。
盲目相信也是导致网络贷款诈骗的原因之一。
一些人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些宣传广告,就轻易地相信了相信。
这些广告通常夸大其词,承诺高额利息和灵活的还款方式,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球。
这种盲目相信导致了他们在不经思考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了诈骗分子,最终受骗上当。
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网络广告的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
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网络贷款诈骗的原因之一。
在网络贷款诈骗中,诈骗分子通常会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受害者则知之甚少。
他们可能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清楚网络贷款的运营模式和风险,因此容易受骗上当。
我们需要增强对网络贷款的了解,要懂得去识别合法的贷款机构,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取贷款,不要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贷款广告。
为了避免受到网络贷款诈骗的影响,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广告宣传,要谨慎对待各类贷款广告。
要加强对网络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知晓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不要因为贪图一时便利而忽视风险。
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渠道,不要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贷款机构。
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将诈骗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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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贷 款 诈骗 罪 的 几 点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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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五 节 “ 融诈 骗 罪 ”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 前 有 第 一 百 儿 t 条 “ 资 诈 第 金 第 其 集 骗 罪 ” 其 后 有 第 一 百 九 十 四条 “ 据 诈 骗 罪 ” “ 融 凭 证诈 骗 罪 ”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 ; i- , 票 和 金 、 信 td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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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能 否 成 为贷 款 诈 骗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毋 庸 讳 言 , 现 实 生 活 中 、 司法 实践 中 , 位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欺 骗 的 手 段 ( 括 刑 在 在 单 以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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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 满 足 两个 条 件 之 一 : 贷 款 主体 上 进 行 欺 诈 设 计 或 在 提供 给 发 放 贷 款 方 的 申 应 在 请 材 料 中弄 虚 作假 , 发 放 贷 款 方 据 以作 出错 误 判 断 并 向其 发 放 贷 款 使
关键词 : 法; 款诈骗 罪 ; 体 ; 刑 贷 主 目的 ; 段 手
( 福建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摘 要 : 据 罪 刑 法 定原 则 , 位 不 能 成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根 据 最 高人 民 根 单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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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 F2 D 6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8 2 0 )4—0 6 —0 10 —6 4 (0 2 0 03 5
贷款诈骗 罪是指犯罪 主体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利用 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 的手段 , 骗银行 诈 或者其他 金融 机构 的贷 款 , 数额较 大 的行 为。在我 国立法上 , 贷款诈 骗罪 首 见于 1 5 全 国 9 年 9 人大《 关于惩治破坏 金融秩 序犯罪 的决定》 第十条 , 尔后 , 该条 为我 国 1 7 刑法 》 吸 收( 9 年《 9 所 内 容完全相 同) 规定于《 , 刑法》 分则第 三章“ 破坏社 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 金融诈骗 罪”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贷 款 诈 骗 罪 自设 立 以来 , 司 法实 践 界 与 刑 法 理 论 界 均 引 起 了足 够 的 重 视 。 在 人们对其 进行研究 的焦 点主要集 中在三个 方 面 , 1单位 是 否构 成贷 款诈 骗罪 的犯 罪 主体? 即 、 2如何认定行 为人“ 、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3 如 何 正 确 界 定 《 法 》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 、 刑 第 “ 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 中的“ 其他方法 ” ?本文亦 拟就此 三 个问题发 表几 点看法 , 以就教 于 方
骗 罪 ”、 一百 九 十 六 条 “ 用 卡 诈 骗 罪 ”、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 价证 券诈 骗 罪 ”、 一 百 九 l 条 第 信 第 有 第 卜八
“ 险诈骗罪 ” 保 。并 于 第 二 百 条 规 定 单 位 可 以作 为 “ 资 诈 骗 罪 ”、票 据 诈 骗 ” “ 融 凭 诈 集 “ 、金
骗罪” “ 、信用证诈 骗罪” 的犯罪 主体 。这种规范架构 , 明显可 以看 出 , 现行刑法 未舰 定单位可 以 作为贷 款诈 骗罪的犯罪 主体 , 绝对不可 能是立法者的无意疏漏 , 而是立法者 的有意安排 r 立法者 为何作这样 的安排 , 立法真 意何 在 , 本文将 在下文继续 探讨 。 ( ) 管 刑 法 未规 定 单位 可 作 为 实施 贷 款诈 骗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否 就 意 味 着 事 实上 不 存 二 尽 是
( ) 行 刑 法 未规 定单 位 可 以作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刑 法 的 法律 规 范 结 构 上 来 一 现 从 看, 不属 于立法疏漏 , 而是 立法者有意为之 。从结构上看 , 贷款诈骗罪规定 于第三章“ 破坏社 会
收 稿 日期 :0 2—0 一1 20 l 1
有发生 。对单 位实施 的此类贷 款诈骗 行为如何定性 、 罪 , 定 主要有 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 为 ,
单位不是 法定的贷款诈骗罪 的犯罪主体 , 单位 实施 的诈 骗 贷款 的行 为 , 定 以他罪 , 应 而不 能课 以贷 款诈 骗罪 。其理 由是 , 刑法第 三十条 明确 规定 , 单位 承担 刑事责任 以法律规 定某种犯罪 是 单 位 犯 罪 为 前 提 。而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所 规 定 的贷 款诈 骗 罪 的 犯 罪 主体 是 自然 人 而 不 是 单 位, 因此 , 如果单位实施 了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 的贷款 的行 为 , 则对 该行 为应 以合 f 诈骗 u - J 罪 定 罪论 处 。 ] 为 罪 刑 法 定 主 义 主 张 。第 二 种 观 点 则 认 为 , 单 位 实 施 的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此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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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 —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福
第 l 第 4期 ( 第 6 6卷 总 8期 )
20 年 7月 02
关 于 贷 款 诈 骗 罪 酗 几 ■= J ■■ 点 思 ■ ■考 ■
陈 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