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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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兴县”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及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依靠科技进步增收致富,为我县早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提供科技示范和技术支撑。根据县委、县政府《XXXX县关于推进科技兴县强化实施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示范村、户认定工作,•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认定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示范村必须是行政村,科技示范户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家庭或个人,申报行为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科技示范村认定条件:

1、村两委班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作风过硬,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班子成员科技意识强,能主动学习科学技术,在依靠科技勤劳致富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村风村貌好。村民遵纪守法,集体意识强,执行政策好;勤劳致富,互相团结,友好互助;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村容整齐、环境优美、道路整洁,家庭清洁。

3、村民科技文化素质较高。青壮年劳动力无文盲,主要劳动力掌握1-2门实用技术,并在生产实践中积极使用。

4、科技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好,积极组织生产大户参加各级各类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在村中开展技术培训3次,效果较为显著。

5、做好科技信息的入户工作。村集体订有4•份以上科技报刊,全村科技报刊入户率达到20%以上,建立村科技活动室,并定期向村民开放,开辟有村黑板报、村广播室,定期进行科学知识与实用技术专题讲座。

6、村民科技小组活动开展正常,每年至少2次针对本村科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开展活动,并有实际效果。

7、本村支柱产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规模较大,效益较为明显,并在全体村民的努力下,不断采用实用技术,使产业不断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产业逐步升级。

8、热心带动周边群众致富,建有2个以上的联系村,帮助联系村走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道路,并致力于建立社会服务组织,真正发挥科技示范与效益示范的作用。

9、积极寻求技术依托,经常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咨询讲课,或聘为技术顾问,成为技术人员进行实用技术推广的中介和基地。

10、村有较好的集体经济基础,能投资进行一些可持续发展项目开发。村民人均收入为当地平均人均收入的1.5倍,村集体对未来经济发展有较切实可行的规划。

第五条科技示范户认定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户邻友好相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书面写作能力,能对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进行记录与总结。

3、具有较高的科技意识,能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作用,勇于在生产实践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敢于试验,敢于探索。

4、学习科技积极性高,自费订阅科技报刊2份,自觉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信息来源渠道,掌握科技信息,积极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依靠科技,勤劳致富。

5、从事产业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及可持续发展,有一定规模,科技经营,效益较为明显。

6、所经营的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在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科技示范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该示范户在产业化经营或社会化服务中作用明显,热心带动周围群众科技致富,建有5•户以上联系户开展技术服务与联系。

7、经常向有关技术单位或人员取经、咨询,积极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试验示范,并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家庭人均收入高出当地人均收入一倍以上,注重生活质量、讲究卫生、庭院环境优美、清洁整齐美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认定申请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科技示范村、户认定申请书;

(2)村、户概况和申请理由概述;

(3)效益证明材料;

(4)示范带头作用证明材料;

(5)村建设发展规划。

第七条认定申请材料审查

(1)村、户上报材料由乡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科技局;

(2)县科技局组织评审后审定。

第八条认定命名

经审定同意的村、户,由县科技部门下达文件正式命名,并统一颁发认定证书或匾牌。

第九条认定时间

为使科技示范村、户建设活动持续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认定工作在每年7月份进行。申请上报时间截止到6月30日。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已批准认定的科技示范村、户由各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并由乡镇向县科技局报送每年的计划、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XXXX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示范村、户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村、户,每两年复查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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