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合集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

将由原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以及原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理局,有关省直企业:现将《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各直属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较好地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紧紧围绕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解放事业单位的生产力,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9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吉办发[2005]32号)、《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吉办发[2005]33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2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3号)等政策性文件(简称“1+5”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第21号公告精神,为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续展及换证的范围与方式(一)范围。

1.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

2.资质认定职责现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及以下机构)。

(二)方式。

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

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

经审核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换发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年检续展及换证程序(一)甲级机构。

1.申请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浙江省的3家甲级机构向浙江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实验室有关资料;(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学习,严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好检测档案,执行好各项签字确认规定,并结合当前开展的职业卫生评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等活动,做好监督执法检查,确保本地区年底前实现《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确定的有关目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吉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水平不断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网络体系日益完善,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传统职业病依然高发,尘肺病问题不容忽视。

我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以煤炭工业、汽车制造、石化工业为产业支柱,覆盖多种传统工业门类(如矿山、石油开采,火力发电、汽车制造、建筑业、部分制造业等),职业危害企业总数近3000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19【实施日期】2010.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的要求。

省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职卫字[2009]215号)和《关于开展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安监管职卫函[2010]6号)。

目前,全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宣传的不够、组织不得力,部分企业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还不重视。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摸清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在全省开展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掌握全省职业危害的基本状况。

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全省的职业健康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建立职业卫生专家组。

现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参与省安全监管局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二、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熟悉国家和省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卫生理论水平;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职业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专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其他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请职业卫生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专家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请各位专家将《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报省局规划科技处。

附件:吉林省职业卫生专家名单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8日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吉安监管规划[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规划〔2013〕228号)各位省安全生产专家,局机关有关处室:新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安全监管局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2月4日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为我省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规划、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科技研发等提供技术支持而建立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省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建筑、消防、水利水电、综合、职业卫生等11个专业组。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三)参加全省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对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等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省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六)完成省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吉卫监督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3〕20号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公共场所实际情况,现将《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201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标准。

各地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公共场所量化评分工作中使用《吉林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版)、《吉林省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版)、《吉林省沐浴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版)、《吉林省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版),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开展等级进行评审。

各类场所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按照省卫生厅与各市州卫生局签订的2013年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评定等级,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评分科学调整公共场所的量化等级,做到量化等级与评分相符。

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对辖区内量化评定工作进行检查。

省卫生厅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评定或拟评定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等四类公共场所单位进行复核和抽查。

四、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吉卫发[2011]344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纳入吉林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一)公共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二)餐饮服务场所:酒店、饭店、学校食堂;(三)公共沐浴场所:浴场(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等各类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不含婴儿洗浴;(四)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及美体、保健按摩场所;(五)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室;(六)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健身、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馆)(推拿、艾灸拔罐、按摩);公园;(七)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药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九)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和轮船);(十)公众服务场所:银行营业厅、邮政营业厅、政务大厅通讯服务厅、金融证劵交易所、水、电煤气缴费厅、彩票站、干洗店、民航、铁路代售点、照像馆(婚纱影楼);(十一)其他人群聚集人员流动性较大,易于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场所。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和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和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3月24日公布实施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4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了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八条规定》和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提高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八条规定”,结合今年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八条规定”和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八个方面,对用人单位如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法规标准以及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也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提供了依据。

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强调,提升工作摆位、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学习《八条规定》及其条款解读,准确把握《八条规定》的内在要求,深刻领会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二、认真贯彻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重点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执行“八条规定”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最高职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胸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维护劳动者权益;要深化源头治理整顿,持续加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频出重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职卫[2014]5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监管职卫〔2014〕59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0日
“全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落严格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保护劳动者健康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三、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

各地区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按照国家总局要求重点抓好矿山、危化、建材、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9个行业领域和省局开展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吉安监管职卫〔2014〕40号)要求的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非煤矿山开采、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冶金、汽车4S店、蓄电池生产、胶粘剂生产、橡胶制品业、铸造等15个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行业
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及方法。

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

(三)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

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突出建立长效机制。

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