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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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

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

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

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

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罪过程中,应当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机关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

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其上级机关要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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