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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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内外最新临床研究成果、药物注册资料和专家共识,在治疗肿瘤过程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应用进行指导的专门指南。

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临床医生在治疗肿瘤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型抗肿瘤药物,并指导药物的剂量、用法和疗程等。

该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适应症:指导原则会根据不同的肿瘤类型和疗效,列出适应症。

对于已经明确可用的药物,会明确列出其适应症。

对于新药或应用不够成熟的药物,则会列出推荐适应症,并附上相应的研究依据。

2.用药方案:包括给药途径、剂量、用药频率和疗程等。

该指导原则会给出具体的用药方案,并根据不同药物的特点和治疗目标,给出相应的建议。

例如,对于具有强烈毒副作用的药物,会建议进行血液监测,以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

3.药物联用:对于可联用的药物,该指导原则会给出明确的建议。

同时,还会指出哪些药物的联用是危险的,应避免使用。

联用药物的剂量和用法也会详细说明,以确保疗效的最大化。

4.不良反应的管理:该指导原则会列出各种药物的常见不良反应和对策,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些药物可能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如休克、心动过速等,会告知医生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指导如何处理。

5.治疗评价与转化研究:该指导原则会介绍新型抗肿瘤药物的疗效评价方法,并建议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

同时,也会鼓励医生积极参与转化研究,以推动抗肿瘤治疗的进步和创新。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订是经过专家共识会议讨论和审核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临床医生在治疗中应根据该指导原则进行合理的药物选择和用药方案制定,并定期进行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评估,以提高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

同时,研究机构和药企也可以根据这一指导原则进行新药研发和注册申报,推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应用。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长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998年12月美国FDA发布2023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引言 (1)II. 背景 (1)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B.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IV. FDA鼓励对抗癌药物进行补充申请的措施 (6)A. 鼓励向审评机构提出建议 (6)B. 运用社会团队资源 (7)C. 协助寻找有希望的新适应症 (7)D. 支持申请者对药物应用的开发 (7)E. 继续优先审评某些补充申请 (8)F. 指派负责人 (8)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长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I. 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献。

审评机构对于递交已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此外,199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the Modernization Act)第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请者提交增长其产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规定一致。

本公司指导原则讨论了增长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此外,还介绍了FDA更新抗肿瘤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具体环节。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申请者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05月);有效性补充申请加速审评的标准,涉及优先审评有效性补充申请(1998年05月)。

II. 背景一个产品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产品的全面处方信息,应涉及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癌产品增长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却未被列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目前,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在对其已上市产品递交增长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的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积极和悲观因素。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0: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人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本指导原则对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所需要的临床研究的要求进行讨论和说明。

需明确的是,本指导原则中所指的增加的适应症应为肿瘤领域的新适应症,而且该适应症应为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已经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增加非肿瘤领域新适应症的申请,不包含在本指导原则范围之内。

二、背景对申请人而言,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递交补充申请以增加新适应症存在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

积极因素包括:(1)可以给患者和临床医生提供经科学证实的最佳和最新治疗信息;(2)由于能用于更多的临床适应症,可能增加该药物的商业利润;(3)增加的适应症还有可能获得国家医保/社保部门或第三方保险公司的报销。

消极因素包括:(1)需要一定资金和人力资源来完成新的临床研究以证实新适应症能够使患者获益;(2)需要一定资金和人力资源提交临床新适应症申报资料,以获得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3)有些情况下即使说明书中增加了新的适应症也并不能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新增加的适应症是一个少见疾病或者该药物已不再处于专利保护的状态等等。

然而,药物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药物的全面处方信息,其内容应包括药物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等信息。

当抗肿瘤药物上市后,在随后的临床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新的用法和/或用途(新的适应症)。

尽管这些新的用法和/或新的用途已经有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但是这些信息却未被列入药物说明书中。

为了更客观、科学地反映药物的处方信息,在已有的药物说明书中增加这些新的适应症是有必要的。

三、新申请需要的数据为了增加已上市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中的新适应症信息,申请人必须递交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资料中应提供与增加新适应症相关的所有临床研究资料,包括阴性结果、难以评价的结果和阳性结果。

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资料来证明药物对新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提供的资料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10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1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1年第1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文件的配套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10日附件1:《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FDA指导原则

FDA指导原则

FDA指导原则
仿制药晶型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pdf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pdf口服缓释制剂体内外相关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pdf 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审评报告撰写指导原则.pdf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pdf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pdf群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pdf
食物对生物利用度的影响以及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pdf 临床试验中人种和种族数据收集的技术指导原则.pdf因临床研究者失职叫停临床试验的相关规定.pdf药物上市前风险评估的技术指导原则.pdf 药物警戒管理规范和药物流行病学评估技术指导原则.pdf药物肝毒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pdf
药物代谢产物安全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pdf
现有治疗手段的界定及对新治疗手段的评估技术指导原则.pdf人体首剂最大安全起始剂量的估算.pdf新药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备技术指导原则.pdf
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的建立与工作技术指导原则.pdf紧急临床研究免除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pdf
风险最小化执行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的技术指导原则.pdfⅡa期临床试验结束后沟通交流会的有关要求.pdfⅠ期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pdf获得药品临床研究有效性证据的技术指导原则.pdf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pdf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开展新的临床试验豁免申请的相关要求.pdf预防和治疗糖尿病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pdf血脂调节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pdf对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临床数据的相关要求.pdf
Ⅱ型糖尿病新药研发中的心血管风险评价技术指导原则.pdf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技术指导原则.pdf。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首先,该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临床变更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确定了三类临床变更,分别是主要变更、次要变更和一般变更。

其中,主要变更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次要变更可能对药品的效果或品质产生较小的影响;一般变更则是指对药品进行一般的修订或改进。

通过对变更的细分,有利于对临床变更进行分类管理,并确保变更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其次,该技术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型临床变更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

对于主要变更和次要变更,原则上要求进行新的临床试验,以评价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的影响。

对于一般变更,可以通过现有数据和文献分析来评估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此外,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临床变更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再次,该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药品生产者在进行临床变更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研究报告和药品说明书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变更申请的审批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审批程序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变更后的监测和反馈进行了要求。

药品生产者在变更后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变更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对变更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之,《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已上市药品的临床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变更分类、技术要求、申请审批程序和监测反馈要求,有助于保证变更的可控性和可靠性,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该技术指导原则还有利于推动药品创新和药物研发的持续进行,为我国药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

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

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

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

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

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0: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人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本指导原则对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所需要的临床研究的要求进行讨论和说明。

需明确的是,本指导原则中所指的增加的适应症应为肿瘤领域的新适应症,而且该适应症应为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已经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增加非肿瘤领域新适应症的申请,不包含在本指导原则范围之内。

二、背景对申请人而言,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递交补充申请以增加新适应症存在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

积极因素包括:(1)可以给患者和临床医生提供经科学证实的最佳和最新治疗信息;(2)由于能用于更多的临床适应症,可能增加该药物的商业利润;(3)增加的适应症还有可能获得国家医保/社保部门或第三方保险公司的报销。

消极因素包括:(1)需要一定资金和人力资源来完成新的临床研究以证实新适应症能够使患者获益;(2)需要一定资金和人力资源提交临床新适应症申报资料,以获得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3)有些情况下即使说明书中增加了新的适应症也并不能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新增加的适应症是一个少见疾病或者该药物已不再处于专利保护的状态等等。

然而,药物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药物的全面处方信息,其内容应包括药物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等信息。

当抗肿瘤药物上市后,在随后的临床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新的用法和/或用途(新的适应症)。

尽管这些新的用法和/或新的用途已经有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但是这些信息却未被列入药物说明书中。

为了更客观、科学地反映药物的处方信息,在已有的药物说明书中增加这些新的适应症是有必要的。

三、新申请需要的数据为了增加已上市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中的新适应症信息,申请人必须递交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资料中应提供与增加新适应症相关的所有临床研究资料,包括阴性结果、难以评价的结果和阳性结果。

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资料来证明药物对新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提供的资料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998年12月 美国FDA发布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引言 (1)II. 背景 (1)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B.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IV. FDA鼓励对抗癌药物进行补充申请的措施 (6)A. 鼓励向审评机构提出建议 (6)B. 利用社会团体资源 (7)C. 协助寻找有希望的新适应症 (7)D. 支持申请者对药物应用的开发 (7)E. 继续优先审评某些补充申请 (8)F. 指派负责人 (8)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I. 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件。

审评机构对于递交已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另外,199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the Modernization Act)第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请者提交增加其产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要求一致。

本企业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另外,还介绍了FDA更新抗肿瘤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具体步骤。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申请者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05月);有效性补充申请加速审评的标准,包括优先审评有效性补充申请(1998年05月)。

II. 背景一个产品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产品的全面处方信息,应包括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癌产品增加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却未被列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已上市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2010年10月12日目录1. 引言 (1)2. 背景 (1)3.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3.1.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3.2.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已上市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增加新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件。

sFDA对于递交已批准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本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

2、背景药物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药物的全面处方信息,应包括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肿瘤药物增加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

但是,这些信息却未被列入药物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目前,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对其已上市药物递交补充申请以增加新适应症存在积极和消极的考虑因素。

积极因素包括:(1)可以给患者和临床医生提供经科学证实的最佳和最新信息;(2)由于能用于更多的临床适应症,故能增加销售量;(3)更有可能获得第三方保险公司报销。

消极因素包括:(1)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和工作量来完成新研究以证实新适应症患者能够获益;(2)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和工作量提交临床新适应症申报资料,以获得药政当局批准;(3)如果临床上已经将该药物用于新适应症,特别是它不再处于专利保护的状态下,那么即使修订了标签说明书内容也无法获得商业利润。

3、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为了增加已上市药物标签说明书中的新适应症信息,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递交补充申请,以提供数据来证明药物对新适应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申请资料中应提供所有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包括阴性结果、难以评价的结果和阳性结果。

资料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制药公司申办进行的临床研究,目的是为了检测该药物应用于新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另一种是其它替代资源(见下面第3.2节)。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生物制品药品变更研究工作而制定的指导原则。

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如何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和研究,保障生物制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与有效性。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各类变更事项,如生产工艺、原材料、生产设备、设施等的变更等。

变更研究应当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他们应具备相应的研究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相关变更研究也需要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与认可。

本指南确定了药品变更研究的工作内容。

其中包括对变更项目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研究方案,明确实验设计、样品采集、实验分析等具体步骤和方法。

变更研究过程中还需确保数据的科学可靠性和准确性,充分记录数据和观察结果,并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和统计处理。

本指南还明确了变更研究的技术要求。

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全面的样品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其次,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变更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和设备,以满足变更研究的需要。

此外,还需要严格甄别变更研究的关键因素和指标,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在原则的制定中,企业需要与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及时汇报变更研究的进展情况,并向其提供变更研究的结果和相关文件。

同时,在变更研究的过程中,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定期进行变更研究的检查和审核,以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总之,《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和研究工作,以确保生物制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这将促进我国生物制品药品产业的发展,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也将为相关企业提供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指导。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不断优化和改进工艺,为生物制品审评人员奠定原则性的、可供借鉴的评价标准和基础,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先后召开过两次业界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业界意见,并公开征求过意见。

此后,随着一系列法规文件的修订和出台,又进行了调整。

本指导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仅反映现阶段生物制品技术审评对这个技术专题的一般性认识、观点和建议。

生物制品变更情况复杂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变更研究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尤其重要。

二、主要内容说明指导原则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的变更研究。

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一)变更分类本指导原则中对各变更事项风险评估分级是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3月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三类,分类的过程中参考了WHO、FDA、EMA 等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因此原则上对各项变更事项的风险分级与国际共识保持一致。

为了便于国内企业参考,起草小组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通过设置前提条件对部分变更事项的分类级别进一步细化。

鉴于实际变更情形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穷尽所有变更事项及分类,建议申请人结合产品特点以及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对变更级别进行合理分类,然后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

除了按照风险对变更进行三级分类外,申请人还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区分部分微小变更事项和属于GMP体系内的变更事项。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998年12月美国FDA发布2009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引言 (1)II. 背景 (1)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B.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IV. FDA鼓励对抗癌药物进行补充申请的措施 (6)A. 鼓励向审评机构提出建议 (6)B. 利用社会团体资源 (7)C. 协助寻找有希望的新适应症 (7)D. 支持申请者对药物应用的开发 (7)E. 继续优先审评某些补充申请 (8)F. 指派负责人 (8)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I. 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件。

审评机构对于递交已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另外,199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the Modernization Act)第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请者提交增加其产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要求一致。

本企业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另外,还介绍了FDA更新抗肿瘤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具体步骤。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申请者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05月);有效性补充申请加速审评的标准,包括优先审评有效性补充申请(1998年05月)。

II. 背景一个产品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产品的全面处方信息,应包括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癌产品增加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却未被列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目前,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在对其已上市产品递交增加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的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积极和消极因素。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原料药/原液(3.2.S)变更 (9)六、制剂(3.2.P)变更 (31)七、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变更 (54)八、参考文献 (56)九、名词解释 (57)十、缩写词列表 (59)十一、著者 (59)一、前言1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2称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的变更研究。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3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4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5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6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7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8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9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涉10及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11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12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13和关注重点;例举了常见的生物制品药学变更事项;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14界定了具体变更事项的类别、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的技术要求,并尽可能使15之与国际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指南相协调。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16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实际开展17变更研究。

为了便于申报,本指导原则对各项常见生物制品药学变更事项标注了18其所涉及的CTD章节,以与CTD申报相衔接。

19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20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21施变更。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药领域的研究也在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新药上市对于患者而言,意味着有了更多的治疗选择。

然而,对于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是否可以增加新的适应症?如何制定技术指导原则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文将从相关的法规政策、临床试验数据和专家意见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是否可以增加新的适应症,相关的法规政策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机构负责药物的审批与批准工作。

在考虑增加新适应症时,这些机构通常要求药物生产企业提交详细的临床试验数据和相关的药物信息,以便进行审查和评估。

只有满足一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药物才能获得批准并广泛用于临床实践。

因此,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制定技术指导原则的重要基础。

其次,临床试验数据在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临床试验是评估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标准方法。

针对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新适应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临床试验以验证其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试验的设计应合理,与目标疾病相关的终点指标应该是客观的、可靠的。

同时,试验应包括足够的患者数量和多个研究中心,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外部推广性。

临床试验数据的结果可以为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专家的意见也是制定技术指导原则的重要依据之一、专业的肿瘤学专家在药物的研发、评估和使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了解。

他们可以根据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和个人的专业判断,对于药物是否适合特定的适应症进行评估和建议。

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制定技术指导原则的参考,并为临床医生选择和使用药物提供指导。

总之,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是否可以增加新的适应症,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临床试验数据和专家意见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决策。

在制定技术指导原则时,应以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础,临床试验数据可以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专家的意见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通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可以确保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新适应症在临床实践中的安全有效应用。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近年来,随着抗肿瘤药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研究,已有一批抗肿瘤药物成功上市并显示出了广泛的临床应用价值。

然而,仍然有一部分抗肿瘤药物存在适应症不足、局限性较大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抗肿瘤药物的疗效,适应症的扩大和指导原则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新适应症,需要综合考虑药物的药理学特性、临床试验数据和基本科研成果等因素。

通过深入研究和了解药物的作用机制,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其适应症范围。

同时,引入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估,可以从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副作用等方面全面评价新适应症的可行性和临床应用价值。

其次,新适应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

在确定适应症时,需要建立多学科的专家评估团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论证。

同时,还需要引入国内外权威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借鉴国际经验,确保适应症的确定具有广泛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三,临床实践的经验和患者需求也应该纳入新适应症的考虑范围。

在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医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等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了解他们对疾病治疗的期望和需求。

这样能够更好地对新适应症进行合理的评估,确保其具有临床可行性和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最后,新适应症的扩大需要注意适应症之间的相关性,并进行合理的分级和区分。

对于不同类别的适应症,应根据其疾病特点和临床应用情况,确定不同的指导原则和使用方法。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和优化新适应症的应用范围和方法,确保药物的临床应用具有持续的效益和可行性。

总之,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药物的特性、临床试验结果、科研成果、临床实践经验和患者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

通过科学、公正、客观的方法,将新适应症的确定纳入规范化的流程和决策机制,以提高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应用价值,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效果。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引言生物制品是一类由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其研究和开发涉及到众多的技术和过程。

为了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起草《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确保生物制品在变更后能够保持其质量和效果,并对其变更研究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方法。

二、主要内容1.引言部分介绍了生物制品的定义、分类和特点,并强调了变更研究的重要性。

2.变更分类:将变更分为级别I和级别II两类,并对这两类变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举例。

3.变更研究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变更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变更对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并要求变更研究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和充分的科学依据。

4.变更研究的方法和技术:提出了变更研究应采用的一系列技术和方法,包括生物制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析、无菌检验、药效学评价等。

5.结果解读和评估:强调了对变更研究结果的正确解读和评估的重要性,要求结果具备可重复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6.变更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变更报告应包括详细的变更信息、研究方案、实验数据和结果,对报告的要求和格式进行了规范。

三、起草说明本文参照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结合国内生物制品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步骤:1.文献回顾:对已有的国内外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文献回顾,并参考了相关机构的指导文件和规范。

2.专家讨论:组织了一次专家讨论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确保起草内容科学、准确。

3.征求意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其向广大相关行业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收集了各方的反馈和建议。

4.修改和完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起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技术指导原则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相信本文起草出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能够为生物制品变更研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促进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998年12月 美国FDA发布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引言 (1)II. 背景 (1)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B.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IV. FDA鼓励对抗癌药物进行补充申请的措施 (6)A. 鼓励向审评机构提出建议 (6)B. 利用社会团体资源 (7)C. 协助寻找有希望的新适应症 (7)D. 支持申请者对药物应用的开发 (7)E. 继续优先审评某些补充申请 (8)F. 指派负责人 (8)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I. 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件。

审评机构对于递交已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另外,199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the Modernization Act)第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请者提交增加其产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要求一致。

本企业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另外,还介绍了FDA更新抗肿瘤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具体步骤。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申请者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05月);有效性补充申请加速审评的标准,包括优先审评有效性补充申请(1998年05月)。

II. 背景一个产品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产品的全面处方信息,应包括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癌产品增加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却未被列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FDA关于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申请新用途(包括新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审批指南

FDA关于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申请新用途(包括新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050720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FDA关于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申请新用途(包括新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标题的审批指南作者钱思源彭健部门正文内容钱思源译彭健校【译者按:抗肿瘤药物不同于其他药物的特点之一是其用途是逐渐增加的。

抗肿瘤药在获得首个适应症后,在临床实践中往往会被应用于多个瘤种,特别是当某些瘤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时。

临床医生经常会凭经验尝试说明书外的新用法,或者增加剂量,或者改变给药途径,或者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等。

笔者阅读了FDA关于抗肿瘤药增加新用途的指导原则,深受启发。

总体来看,FDA对于这一类申请持鼓励态度,通过简化临床资料要求等方式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FDA还主动与抗肿瘤药物研发和应用机构交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获取具有前景的新用途的最新信息,从而指导企业进行合理开发。

笔者认为,FDA的做法对国内制药企业思考如何开发抗肿瘤药新用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对审评机构思考如何更好地引导抗肿瘤药新用途的研发评价具有一定的启发,并对如何更合理的评价这类品种以及如何进行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介绍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办者如何进行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肿瘤新治疗适应症的临床研究,FDA对于这一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做了很多工作。

本指导原则是其工作成果的一部分。

另外,现代化法案(1997年版)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报者提交增加新用途的补充申请。

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要求一致。

本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的新用途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也介绍了FDA修订说明书的具体步骤。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1、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3月)2、补充申请有效性快速审评的标准(1998年3月)二、背景产品说明书应该提供药品的完整信息。

在有足够资料说明其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应该包括所有的临床用法。

抗肿瘤药物在临床应用时常常有许多说明书以外的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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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1998年12月美国FDA发布2009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引言 (1)II. 背景 (1)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 (2)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 (2)B. 临床研究数据的其它来源 (5)IV. FDA鼓励对抗癌药物进行补充申请的措施 (6)A. 鼓励向审评机构提出建议 (6)B. 利用社会团体资源 (7)C. 协助寻找有希望的新适应症 (7)D. 支持申请者对药物应用的开发 (7)E. 继续优先审评某些补充申请 (8)F. 指派负责人 (8)已上市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的抗肿瘤适应症的技术指导原则I. 引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指导申请者如何规划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申请文件。

审评机构对于递交已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持鼓励态度,并为此正在进行很多工作,本指导原则就是其工作容的一部分。

另外,199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the Modernization Act)第403章明确指出,FDA将继续鼓励申请者提交增加其产品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本指导原则与该法规的要求一致。

本企业指导原则讨论了增加抗肿瘤药处方信息的新适应症这一补充申请所需要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另外,还介绍了FDA更新抗肿瘤药标签说明书容的具体步骤。

关于本文相关信息,申请者可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1998年05月);有效性补充申请加速审评的标准,包括优先审评有效性补充申请(1998年05月)。

II. 背景一个产品标签说明书是为了提供某个产品的全面处方信息,应包括所有具有足够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适应症。

在临床实践中,抗癌产品增加许多新的适应症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却未被列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尽管它们已得到了临床研究发表数据的支持。

目前,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在对其已上市产品递交增加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的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积极和消极因素。

除了可以给患者和临床医生提供已得到科学证实的最佳、最新信息的目标之外,积极因素还包括:(1)因为能促进产品用于治疗更多的临床适应症,因此能增加销售量;(2)更有可能获得第三方保险公司报销。

但是,同时还存在着大量消极因素,包括:(1)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和工作量来完成新研究以证实新适应症患者能够获益;(2)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和工作量提交临床新适应症申报资料,以获得药政当局批准;(3)如果临床上已经将该药物用于新适应症–特别是它不再处于专利保护的状态下,那么即使修订了标签说明书容也无法获得商业利润。

迄今为止,积极和消极因素的净效应作用结果为,申报已上市抗肿瘤药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数量较少。

FDA从1997年开始着手改进补充申请的批准程序,使增加药品标签说明书中安全有效的抗肿瘤治疗新适应症更为便捷,FDA的这一举措得到了1997年现代化法第403章的支持。

1997年现代化法中明确规定应采取的更多鼓励措施,FDA认为这些措施将鼓励抗肿瘤药增加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的申报。

下一节对FDA在这方面所做工作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包括:(1)说明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该说明还与评估初期申请中介绍的适应症相关)(2)发现在抗肿瘤治疗中已广泛使用了药品标签外用途(unlabeled uses),并且现有资料或新近出现的资料可能支持了上述应用。

(3)与企业和其它研究机构(如国立卫生研究院)沟通交流,以减少抗肿瘤治疗增加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申报过程中的障碍。

III. 支持补充申请需要的数据为了增加已上市药品标签说明书中的新适应症信息,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递交补充上市申请,以提供数据来证明产品对新适应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1 CFR 314.70, 21 CFR 601.2)。

申请资料中应提供所有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包括阴性结果、含糊不清的结果和阳性检查结果。

资料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以制药公司为申办者所进行的临床研究,目的是为了检测该药物在新适应症中的安全有效性;或可来自大量其它替代资源(见下面第B节)1。

申请者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资料来证明新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提供的资料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这也是法规的要求、也是科学的要求。

A. 需要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已上市产品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中,支持产品安全有效性声明所需要的资料类型和数量取决于该药物已有的信息(请见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既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可以支持后续临床研究的检查结果。

另外,应提供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还取决于以下因素:所研究的癌症适应症;其它治疗方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研究中的特殊观察结果。

例如,对于难治性癌症,即现有治疗方法不能提供显著获益的状况下,如果非随机化研究结果显示某种新的治疗药物能提供显著的客观缓解率,其用药毒性为可耐受的,那么该结果可能足以支持按照加速批准法规进行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可将客观缓解率视为一种合理的替代终点,其可能预测出临床获益;提供证据以证实在批准后可得到临床获益效果。

在可获得持久性完全缓解的状况下,具有持久性完全缓解有效率的非随机化研究结果可成为显示有效性的有力证据(无需其它依据)。

在现有治疗方法能提供获益的状况下,单独的部分缓解结果通常不能成为批准依据。

在这种状况下,通常应进行并行的随机对照研究,并采用临床终点如生存期和/或症状改善获益等。

1强烈建议进行癌症患者治疗用产品研究的申请者,应向审评机构咨询有关研究设计和产品开发方案方面的特别建议,特别是在启动资源密集型研究或用于上市申请目的研究之前。

在辅助治疗情况中,如果所有已知肿瘤均已得到有效治疗(如外科手术切除)、且许多或大多数患者可获得长期生存期获益,即使其未接受进一步治疗也不会出现复发,此时,具有严重用药毒性的风险可能会难以接受,因此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随机化研究来评估新药的获益和风险。

正如提供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临床证据中所指出的那样,支持已上市产品新增适应症所需要的附加临床数据可能不如初期申请所需要的临床数据广泛(通常要求包括一项以上对照试验结果以提供独立证明),因为现有对照试验数据可对新适应症提供有力的支持。

下面举例说明可能足以确定产品在新癌症适应症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数据类型和数量2。

1. 如果某药在某一类型癌症患者治疗中已显示了安全性和有效性,且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多中心研究结果证明了其在另一类癌症中可接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已知其应答模式与化疗结果大体相似时,那么该研究结果可作为支持在标签中说明书增加上述附加癌症类型的依据。

例如,如果目前某产品已被批准用于治疗晚期头颈鳞癌,那么为了批准其在另一种晚期呼吸消化道鳞癌治疗中的应用(如鳞状细胞肺癌或食管癌),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多中心研究可能已足够提供批准依据3。

同样,对于晚期难治性实体瘤,如果某药已显示其在治疗患者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那么另一种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进行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多中心研究(采用适当的终点,取决于与其它已有治疗方法相比所显示的获益状况),可能足以作为支持其治疗另一种难治性实体瘤的批准依据。

2. 如果某药在某类癌症成人患者治疗中已显示了安全性和有效性,那么证明该药在儿童患者中安全性和有效性所需要的附加数据便可以简化。

如果儿童和成人中的药物效应和所研究癌症生物学性质相似,且该药的适应症在儿童中目前尚无已知的根治疗法,那么证明儿童用药安全性的单项研究结果(通常提供的药代动力学数据于之前成人研究中的药代动力学检查结果具有可比性,包括缓解率观察结果)通常已经足够支持该申请批准4。

但是,如果儿童疾病患者中目前已有明确的根治疗法,通常需要进行一项采2在各例子中,假设的前提为:临床试验设计合理、实施良好;试验结果为获益的;其它研究数据与观察到的获益结果不矛盾。

在某些状况中,未包括并行的随机对照组的试验也可认为是充分的、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此时可以采用外部对照组。

相反,包括同期对照组的试验不一定都是充分的、良好对照的试验(如研究的设计或实施存在着严重缺陷或选择的对照组不适当的状况下)。

3在本文件中,批准可能表示常规批准或加速批准,其取决于所研究的特殊肿瘤适应症、研究终点和详细的研究检查结果。

4其反映了现行FDA CDER/CBER企业指导原则《儿童用途补充申请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同样用符合伦理学和科学的随机对照设计试验(采用生存期和/或出现进展时间终点,其取决于具体状况),然后才能将新药物疗法标示为已知根治疗法的替代方法。

3. 用于减轻癌症治疗不良反应的某些药物,其通常可能也会出现同时显著降低疗效问题。

如果某药用于某类肿瘤患者能够在减轻不良反应的同时、而不显著降低疗效,那么通常这种药物的说明书中应标明仅限于用于该类癌症。

如果要求扩大用于其它癌症的治疗,那么将根据是否会出现以下特别担忧的问题而作出判定:在其它癌症治疗中药品可能不会减轻毒性或者可能会显著降低疗效。

如果出现了这些担忧的问题,所进行的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多中心补充的研究能够表明该药物能够相似地降低另一种癌症患者的不良反应,同时又不会显著降低抗癌疗效,此时该单个研究结果就足以支持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增加以下容说明:将该药物用于缓解所有(其他肿瘤)相似姑息治疗中的不良反应。

但是,如果已有的治疗方法可能已达到治愈目标或与患者重要的生存期获益有密切关系,那么该单个研究结果就不可能支持在说明书中增加上述说明。

在这种状况下,能否保持原有有效性尤其重要,因此通常需要额外的研究来证实对原有有效性的保持状况。

4. 新用药方案(包括对已批准适应症的给药剂量围变更和用药时间变更)可改善有效性、耐受性或方便性。

一般来说,如果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研究结果证明了药品的不同用药方案在批准适应症治疗中安全而有效时,那么该研究足以作为支持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增加新用药方案的申请依据。

5. 如果某药已显示在治疗某种晚期难治性癌症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且如果补充申请拟用于同一癌症的早期,那么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的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的多中心研究足以作为支持该补充申请的依据。

例如某药已批准用于一线治疗失败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或乳腺癌,那么该药的单个、随机对照、一线治疗试验(采用生存期或者可能以疾病进展时间作为终点指标,但以疾病进展时间终点进行评估时应谨慎)就可以作为支持其作为相同症状一线用药的批准依据。

6. 如果某药作为治疗某种癌症联合用药方案的一部分已显示安全有效性,且如果单个充分的、良好对照研究结果表明该药在相同临床的情况中作为不同联合用药的一部分或进行单药治疗时是安全有效的,那么该研究就足以作为支持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增加该新的联合用药方案或新单药治疗用药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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