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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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东方集团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13—02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补充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7日,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和东方家园(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我公司拟将持有的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和东方家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园”)全部股权转让给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实业”)。

该事项已于2013年6月8日对外进行了公告(详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9)。

截至目前,东方家园和上海家园的审计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一、审计结果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喜审字(2013)第02162号和中喜审字(2013)第02284号,东方家园和上海家园截至2013年5月31日经审计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元)(审计报告详见上网公告附件)二、交易协议补充内容1、本次股权转让金额分别按照东方家园和上海家园截至2013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95%和80%计算,即人民币285,963,060.86元和86,111,107.26元,合计372,074,168.12元。

2、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公司对东方家园应收款1,315,776,497.15元,我公司对上海家园应收款17,771,536.97元,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东方家园应收款50,000,000.00元,上述应收款共计人民币1,383,548,034.12元。

其中,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东方家园应收款已与我公司收购东方家园持有的部分股权、债权的转让款予以抵扣(详见《东方集团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3),抵扣后的剩余金额与我公司对上海家园的应收款合计人民币59,335,942.86元,将由东方实业以现金方式代为支付我公司。

东方集团资本诡迹

东方集团资本诡迹

东方集团资本诡迹东方集团资本诡迹自2006年中国建材行业达到短暂的辉煌之后,一直在走下坡路。

而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的不动摇,使建材零售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

加之建材商运营的固定成本居高不下,传统建材巨头无一例外出现大幅亏损。

商务部与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监测显示:从2012年1-11月,家居建材市场销售规模,同比下滑4.46%。

媒体描述当时的建材业用到“集体上演滑铁卢”:本土建材超市几乎全线败退――家世界卖给了家得宝、欧倍德卖给了百安居、好美家退出了京城、家福特试验失败;洋建材超市在中国市场也节节败退――百安居、家得宝、乐华梅兰都在收缩门店。

或在此时,探究昔日本土最大的建材超市――东方家园堕落的原因,又能归咎于行业大势:建材行业持续低迷,东方家园自然不能独善其身。

并且在2008年,奥运期间,东方家园业绩更是惨不忍睹。

“占其70%销售收入的北京、沈阳、青岛三地由于是奥运城市,几乎颗粒无收;而在接下来的第四季度,市场又进入了寒冬,家装行业整体收入下降了50%。

”然而,去繁就简,从结局向前倒推,最终东方家园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东方集团,业内人士才恍然大悟,东方集团步步为局,拆分东方家园,控制家园实业,以优质资产家园实业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最终抛弃家园商业。

虽然事件本身并不简单,而涉及的内幕至今无人知晓。

但东方集团一招金蝉脱壳,便撇清了所有的干系,则堪称资本运作的经典。

幕后主角自1999年东方家园创立,2008年达到顶峰后,东方家园的业绩就一直在走下坡路。

东方集团披露的近年财报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旗下建材零售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已由2011年底的19.37%降低到7.32%。

此前三年,这一数字分别为35.17%、71.69%和72.87%。

2010-2011年,东方家园营收分别为13.34亿元、9.08亿元,亏损分别为2.44亿元、1.4亿元。

2012年上半年,东方家园营收只有1.9亿元,亏损更高达1.2亿元。

东方能源:关于收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东方能源:关于收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公告编号:2020-028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近日,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1执恢59号之十],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情况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冀石平证经字第1318号公证书及(2016 )冀石平证执字第16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本院(2016)冀01执765号执行裁定书,2018- 1 -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1执恢59号之十]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2 -。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证监许可〔2018〕426号
•【施行日期】2018.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426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东集字〔2017〕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9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沪财资备案〔2023〕33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
称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及股东变更备案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变更备案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公司名称由上海东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上海东方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倪军、叶巍和孙燕亮。

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

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

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经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讨论和表决,董事会达成如下决议:
日期:[填写日期]
背景
[在此处提供关于股权转让背景的简要说明,包括参与方和相关业务背景]
决议内容
1.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 [填写买方名称]。

2. 转让的股权比例为 [填写转让的股权百分比]。

3. 转让完成后,公司和买方将就转让股权的价款和交割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4. 转让的股权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手续。

5. 公司董事会授权 [填写相关负责人姓名] 代表公司与买方进行协商,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6. 公司董事会授权 [填写相关负责人姓名] 代表公司与买方进行价格协商,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价款得到最大化。

执行和报告
1. 公司董事会授权 [填写相关负责人姓名] 负责执行本决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2. 董事会要求 [填写相关负责人姓名] 在 [填写截止日期] 前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执行报告。

生效
本决议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的有效决议。

董事会成员签字:
- [董事会成员签字1] - [董事会成员签字2] - [董事会成员签字3] - [董事会成员签字4] - [董事会成员签字5]
日期:[填写日期]。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有其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下面就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进行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国有企业可以转让的股权比例。

其次是对企业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估值,为股权转让提供客观依据。

还需进行交易方的尽职调查,了解交易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二、签署协议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后,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股权转让的价格等内容。

签署协议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提交相关文件签署完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如工商局、证券监管部门等。

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企业章程、受让方资质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提交文件时需注意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

四、经过政府批准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在提交文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通过后,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才能正式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五、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经过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包括股权转让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等。

在完成过户手续后,受让方便正式成为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东。

六、公告公示完成股权转让后,国有参股企业需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的公告、受让方信息等。

公告公示是对转让行为的一种合法保障,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七、文件备案完成股权转让后,需将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国有股份转化合同范本:2024年企业间资产转让合同版

国有股份转化合同范本:2024年企业间资产转让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有股份转化合同范本:2024年企业间资产转让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资产转让1.1 资产范围1.2 资产评估1.3 资产转让价格第二条股权转让2.1 股权比例2.2 股权转让价格2.3 股权转让方式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资产交接3.2 股权变更登记3.3 支付转让价款第四条合同的生效4.1 合同生效条件4.2 合同生效时间4.3 合同生效后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条件5.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范围8.2 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法律适用优先级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11.1 合同条款的解释11.2 合同争议的解释第十二条通知12.1 通知的方式12.2 通知的生效时间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约定的内容14.2 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资产转让1.1 资产范围(1)转让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2)转让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流动资产,包括库存、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3)转让方持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4)转让方拥有的合同权益,包括供应合同、客户合同等;(5)转让方享有的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权益;(6)转让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等;(7)转让方拥有的其他可转让资产。

1.2 资产评估转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告范文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告范文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告范文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蓬勃发展之余也面临着股权转让的问题。

股权转让是一种企业的股东在出售或购买企业股份时所进行的交易,是企业经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企业往往会发布公告来告知股东、社会各界以及潜在股东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一、公告全文为了更好地说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以下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公告的全文:尊敬的股东:本公司为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企业形象,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全体股东会投票表决,已决定进行公司部分股权的转让事宜,现召开公告如下:一、转让时间:本次股权转让活动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开始。

二、转让标的: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公司原始注册资本的40%,即公司总股本的40%,即8,000,000股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本次股权转让标的总价为240,000,000元人民币,按照转让总价款的总额30%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作为定金付款,余款在资产交割前2个工作日内清偿。

四、转让方式:本次股权转让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具体竞价方式请参见本次股权转让公告附件。

五、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合法设立的公司或个人;(2)有与本次交易金额相符的经济实力;(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报名及交纳保证金:有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的投资者,请于202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15:00前在本公司指定交易银行开立指定账户缴纳拨备金5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

七、其他事项:1、本公告是本次股权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的投资者必须对本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解和熟悉,禁止以任何理由无视本公告内容达成交易。

2、本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保留对竞价方的选择权,竞价方之间并无优先顺序。

3、所有本次公告的内容均可能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性规定的约束,本公司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和最终修改权。

张宏伟创业历史故事概括感悟

张宏伟创业历史故事概括感悟

张宏伟创业历史故事概括感悟张宏伟对资本运作的青眼有加,据说是缘于一次到美国考察的经历。

那一次,张在华尔街亲眼目睹一家上市公司用9天时间将8000万变成了10个亿。

张和身边的美国分公司老总蹲在地上默默地抽了个半个小时的香烟,谁也没有吭声。

张后来表示,当时“我惊呆了。

”这次经历,使张开始修正自己做企业的价值观。

1993年10月22日,作为国内最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四家企业之一,国家证券委正式批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发行,成为黑龙江省首家发行股票的企业。

1994年1月6日,东方集团(600811)股票在上海证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私营企业。

东方集团股票上市后,张算过一笔账:东方集团1990年以13家下属企业的3000万资产,第一次发行内部股时融资3800万,上市时新发4000万股票又融资2.6亿元,3年两大步,3000万净资产变成了2亿多,什么产业能如此快速地增值?这就是张宏伟“资产经营等于是在做加法,资本经营却在做乘法。

如果加法和乘法一同做,企业自然会像滚雪球般做大做强”最初的思想源泉。

在此思想指导下,张宏伟逐渐将更多精力由实业经营转移到“用少量的自有资源通过资本经营去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

尝到了资本运作甜头的张宏伟于1994年下半年开始其更大规模的资本运作。

先是通过系列重组和收购,东方集团成为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重组后的控股单位,拥有港务经营管理权和开发建设权。

通过对锦州港的重组、收购,张同时拥有了两家中国A 股上市公司,同时,锦州港还发行了B股。

2000年,张通过锦州港投资吉通,占有吉通通信14.72%股权,又开始进入电信投资领域。

张的两家上市公司及东方财务公司为张的资本运作同时提供融资通道。

对锦州港的收购是张宏伟最得意的一项作品。

有评论家认为,正是对锦州港(600190,锦港B股900952)的收购,使张宏伟由一个传统类型的企业家进入到现代企业家的行列。

张宏伟在实施对国有企业收购和改造时,其操作经营和资金的运作进展一般都会异常地顺遂,张的典型的做法是,先购买目标企业51%的股权,控股后,再决定其改组的方案,从1993年开始,张宏伟用这种办法对8家国有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锦州港就是其中一例。

明股实债案例

明股实债案例

明股实债案例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明股实债”案例整理“明股实债”指的是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典型的结构设计是投资方在投资初期与融资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融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溢价回购其股份,或约定定期定额分红,体现的都是债券的固定收益回报。

一、主要原因明股实债作为一种融资途径,主要原因在于:(1)满足资本金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但同时很多企业有资本金融资需求,则明股实债可以间接为企业提供资本金融资;(2)调整资产负债率:房地产、基建等行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而国企及其下属公司又有资产负债率考核要求,因此都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需要。

通过明股实债可以在避免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实现上述调整。

二、主要风险(1)破产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的退出,主要是依靠标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可能灭失,此外标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还是要劣后于债权受偿。

(2)收益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由于既能规避一定的政策限制又能满足融资方的特定需求,因此其融资成本显着高于一般债权融资。

但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了回购退出和固定回报条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如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则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也就无法实现。

(3)管理风险在明股实债业务中,投资方要求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和监管,这会导致股东权利的落空。

三、案例整理(1)案例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融资方: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盛运”)投资方: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控股”)约定内容:2015年4月,盛运环保与华融控股签订三份《增资扩股协议》,由华融控股以人民币共计3亿元分别对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和凯里盛运进行增资,其中:对招远盛运增资5000万元、拉萨盛运增资1亿元、凯里盛运增资1.5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子公司在其后三个年度内每年以固定收益率向华融控股支付股息,并在三个年度后由上述子公司回购所有股权,该增资款实质为本金3亿元的长期借款。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1.2 股权转让的主体1.3 股权转让的范围2.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2.1 国有股权的定义2.2 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3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3. 2024挂牌的相关规定3.1 挂牌的定义与流程3.2 挂牌的条件与要求3.3 挂牌的信息披露与公告4.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签订的主体4.2 合同签订的程序4.3 合同签订的内容5.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5.1 价格的确定与调整5.2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5.3 价款支付的保障措施6. 股权转让的交付与过户6.1 股权交付的方式与时间6.2 股权过户的程序与时间6.3 股权过户的税费承担7. 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7.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3 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情形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合同的履行与监管9.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9.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9.3 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期限与例外情况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2.2 补充的内容与形式12.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顺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2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2 股权转让的主体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二篇)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二篇)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日期:2024年甲方:(股权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股权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上市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2. 乙方希望购买甲方的部分股权,并成为甲方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股权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数目)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前述股权。

股权转让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 转让价格为(转让价格),以人民币(RMB)计价。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付款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全款。

(付款方式)第三条:完成股权转让手续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手续材料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应的股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股权转让的陈述与保证1. 甲方陈述并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拥有,不存在他人对该股权的任何抵押、质押、转让或处分争议;2. 甲方保证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依法应当经过其他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情形;3. 甲方陈述并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鉴证费用本协议的鉴证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协议生效及补充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二)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2024年【日期】签署。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资产评估报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资产评估报告 东⽅家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评估报告 东⽅家园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项⽬资产评估报告 中瑞国际评字[2013]第060010050012号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〇⼀三年六⽉⼗六⽇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1- 东⽅家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评估报告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3) 摘要 (4) ⼀、委托⽅和被评估单位简介 (6) ⼆、评估⽬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9) 五、评估基准⽇ (9) 六、评估依据 (9) 七、评估⽅法 (11)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5) 九、评估假设 (18) ⼗、评估结论 (18) ⼗⼀、特别事项说明 (19) ⼗⼆、评估报告使⽤限制说明 (20) ⼗三、评估报告⽇: (21) 附件⽬录 (22)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2- 东⽅家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本评估报告旨在帮助委托⽅完成评估⽬的所涉及经济事项⽽提供的价值参考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资产评估准则》,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的规定,编写本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评估报告记载了我们的⼯作程序和评估价值意见,供委托⽅及相关⽅使⽤。

评估报告的分析意见和评估结论以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假设和使⽤限制条件为前提。

三、本评估报告中的基础信息由委托⽅提供,我们对评估报告中的该等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评估报告的使⽤权归委托⽅所有。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为本报告 所列明的评估⽬的使⽤,以及送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查使⽤。

本评估报告为保密⽂件,未 经委托⽅及我们书⾯许可,不得拷贝、复制、分发、传送第三⽅或公开。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它们的法律 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由国有股东以一定价格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国家持有股份超过50%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转让计划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第一步是确定转让计划。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出合理的股权转让计划。

转让计划包括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内容。

国有参股企业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转让计划。

二、征询意见在确定转让计划之后,国有参股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

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征询国资监管部门、股东大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转让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国有参股企业需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招标挂牌国有参股企业在确定了股权转让计划之后,需要通过招标挂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招标挂牌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参与竞价。

国有参股企业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告等方式,公开招标挂牌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竞价。

招标挂牌是一种公平公正的股权转让方式,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四、竞价交易招标挂牌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股权交易方式,通过竞价交易可以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

投资者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交竞价报价,并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调整竞价报价,最终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

竞价交易可以确保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签订协议竞价交易结束后,国有参股企业需要与最终获胜的投资者进行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证券代码600811编号临2002--004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证券代码600811编号临2002--004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19-106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句具有如下含义:一、公告披露,丽湖公司70%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确定为9170万元。

丽湖公司主要资产为三个土地二级开发项目,前述项目均已开始对外正式销售。

截止2019年上半年末,上述项目累计实现签约额分别为人民币9亿元、9亿元和11亿元,截止目前上述项目尚未结转收入。

请补充披露:(1)目前各项目的开发进度、预售及回款进度,以及成本支出情况;(2)结合项目所在地房价走势,补充披露各地产项目销售均价,以及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1、截止2019年11月30日各项目的开发进度、预售及回款进度,以及成本支出情况丽湖公司主要资产为三个土地二级开发项目,其中凤凰台项目开发主体为丽湖公司,国开东方持有丽湖公司70%权益,湖滨外滩和玖晟府项目开发主体分别为杭州鑫悦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碧锦置业有限公司,丽湖公司分别持有其50%和30%权益。

(金额单位:人民币亿元)2、结合项目所在地房价走势,补充披露各地产项目销售均价凤凰台项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湖滨外滩项目和玖晟府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

根据合富研究院发布的《杭州房地产市场十一月月报》数据,余杭区、临安区商品住宅价格成交价格相对稳定,商品住宅库存量呈现上升态势,在房地产政策调控期大环境下未来销售仍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具体来看,余杭区辖区面积较大,是杭州市区成交最大主力区,但商品住宅存量自今年下半年来逐月递增,11月份存量上涨明显,价格环比基本持平;临安商品住宅成交量自2019年5月份后呈明显下降趋势,库存量目前处于年度高位水平,成交均价相对稳定。

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022年报-股东及出资信息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33%和32%股权的议案》,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

各方一致同意将尽最大努力不迟于2011年1月31日实现股权交割。

由于股权交割涉及到21家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参股、控股公司的相关股权,其中持有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家园”)15%股权的另一股东长沙兴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兴东实业”)不同意东方家园对外转让长沙家园的股权,东方家园虽与其多次协商,但其仍书面表示不同意该股权对外转让。

2011年7月29日,兴东实业正式函复东方家园,不同意东方家园将持有的长沙家园85%的股权转让给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因此根据三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七条“终止权”相关约定,终止条件满足,该收购协议自动终止。

二、关于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转让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的议案》,由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受让价格依据编号为湘资国际评字【2011】第048号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值79,644.98万元人民币,各方同意,全部目标股权的收购价格总计为79,644.98万元人民币,其中,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1,769.24万元,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7,875.74万元。

600811东方集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600811东方集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21-040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澜公司”)70%以上股权及债权。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鉴于有关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并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6月30日(周三)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二、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辉澜公司70%以上股权及债权。

辉澜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等。

该公司股东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2%),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辉澜公司全资子公司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目前持有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集团”)30.55%股份。

联合能源集团(00467.HK)为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主要从事上游石油天然气勘探与生产开发运营等业务。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成立日期2003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二篇)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二篇)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住所:_____ 住所:_____第一条股权的转让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万元;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_____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注:_____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第三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二)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大股东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乙方:【受让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就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下列协议:一、转让股权1.1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股权的具体数量为【股权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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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股权转让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33%和32%股权的议案》,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

各方一致同意将尽最大努力不迟于2011年1月31日实现股权交割。

由于股权交割涉及到21家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参股、控股公司的相关股权,其中持有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家园”)15%股权的另一股东长沙兴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兴东实业”)不同意东方家园对外转让长沙家园的股权,东方家园虽与其多次协商,但其仍书面表示不同意该股权对外转让。

2011年7月29日,兴东实业正式函复东方家园,不同意东方家园将持有的长沙家园85%的股权转让给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因此根据三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七条“终止权”相关约定,终止条件满足,该收购协议自动终止。

二、关于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转让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的议案》,由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受让价格依据编号为湘资国际评字【2011】第048号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值79,644.98万元人民币,各方同意,全部目标股权的收购价格总计为79,644.98万元人民币,其中,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1,769.24万元,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7,875.74万元。

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磊专审字[2011]第0339号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5月31日,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7,822.93万元,此次转让预计产生税前转让损益约31,822.05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3、此次股权转让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4、根据三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第七条“终止权”相关约定,终止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就该终止行为出据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后续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且针对前述事宜,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此次交易合同中同意承担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

(一)、交易概述近日,经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磋商,上述两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依据编号为湘资国际评字【2011】第048号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值79,644.98万元人民币,各方同意,全部目标股权的收购价格为79,644.98万元人民币。

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格(“股权收购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1,769.24万元和人民币27,875.74万元。

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磊专审字[2011]第0339号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5月31日,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7,822.93万元。

2008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的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二级子公司-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议案》,同年6月18日,协议各方经磋商对投资方式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公司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47.76%股权的议案》,后虽经各方努力,部分股份转让交割条款没有得到满足。

2011年1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2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33%和32%股权的议案》。

但由于部分股份转让交割条款仍没有得到满足,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相关约定,协议自动终止。

201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65%和35%股权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不属于关联交易,此次交易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58号;法定代表人:郑显坤;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营业务:柜台出租、空车配货、信息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机构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汽车(不含小轿车)、纺织品、建筑材料、计算机硬件、软件、零售。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郑显坤,持股80%。

截止201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40,696.24万元,净资产额:12,927.67万元,营业收入:2,731.46万元,净利润:744.78万元。

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泉街10号2栋353室;法定代表人刘洪卫;资本500万元;主营业务:城市园林绿化,种植花草苗木。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刘洪卫,持股100%。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045.58万元,净资产额684.2万元,营业收入39,000万元,净利润184.32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注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7.3亿元,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220,274万元,净资产40,965万元,净利润-8,303万元。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出具的中磊专审字[2011]第0339号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5月31日,该公司审计结果为:项目合并(万元)母公司(万元)总资产212,867.5258,163.07总负债173,879.85188,781.42净资产38,987.6669,381.653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7,822.9369,381.65营业收入12,082.080净利润-1,977.51-1,555.14经北京湘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湘资国际评字【2011】第048号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5月31日,采用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BC=B-AD=C/A×100%流动资产1205484.54205480.26-4.280非流动资产252678.5362946.1410267.6119.49长期股权投资352498.862770.9310272.1319.57固定资产451.0441.68-9.36-18.34长期待摊费用5128.69133.534.843.76资产总计6258163.07268426.410263.333.98流动负债7188781.42188781.4200非流动负债8000负债总计9188781.42188781.4200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069381.6579644.9810263.3314.79本次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子公司或孙公司账面上有收益性房地产,房地产评估增值使子公司或孙公司净资产增值,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增值,从而造成增值。

(评估详细情况见本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协议的主要内容1、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收购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合计百分之百(100%)的股权,其中,甲方收购百分之六十五(65%),乙方收购百分之三十五(35%)。

2、受让价格依据编号为湘资国际评字【2011】第048号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值79,644.98万元人民币,各方同意,全部目标股权的收购价格总计为79,644.98万元人民币,其中,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1,769.24万元,北京凯利蓝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7,875.74万元。

.3、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各自向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支付前述全部股权收购价款,共计人民币79,644.98万元。

4、在甲方、乙方向丙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丙方履行以下交4割义务:向相关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甲方、乙方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对于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85%的股权处理遵循以下约定:将丙方持有的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85%的股权变更至家园实业之事宜由甲方、乙方负责办理直至股权变更完成,丙方负协助义务,需配合提供相关工商变更资料;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股权变更若甲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或出现任何法律障碍,丙方都不构成违约且不需要履行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1、此次转让后,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二级子公司。

2、此次转让预计产生税前转让损益约31,822.05万元。

3、截止2011年7月31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家园(成都)武侯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了4份最高额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400万元,买方须在目标股权交割前向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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