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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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2(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完整word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完整word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培训资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培训资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免费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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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

金华市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材料的操作规范为规范金华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习考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方可向金华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第二条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出具的《预审核意见》;(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四)《实习人员登记表》(贴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见附件一);(五)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见附件二);(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见附件四);(八)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台账》(见附件五);(九)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见附件六);(十)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见附件七);(十一)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三条本规范第二条第(四)项《实习人员登记表》,由实习人员负责填写(“主管律师协会意见”栏除外)。

实习人员应当根据表中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表上粘贴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实习人员递交《实习人员登记表》时应当后附《实习申请表》。

第四条本规范第二条第(五)项《实习鉴定书》,系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品行表现和实务操作情况的综合性评定。

按以下规范执行:1、《实习鉴定书》由实习人员负责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实习期间辅助办理的律师业务情况。

“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栏中所载明的内容应当是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本人亲自参与的实务训练项目,应当能够与《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中载明的内容相印证。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是对执业律师进行实习期间的考核工作的规定。

这一规程的制定旨在保障实习律师的培训质量和实习经验,并对其从业能力进行评估。

下面是一个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1200字以上的阐述。

一、目的和意义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实习期间的培训和评估工作,提高实习律师的从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执业律师的职业发展。

通过实习考核,可以对实习律师在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为律师事务所的选拔和人才培养提供依据,也为实习律师提供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二、考核内容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应涵盖法律理论知识、实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具体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法律实务技巧、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诉讼代理能力、法律研究及法规调研能力、团队合作与沟通协调能力等。

考核内容应根据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业务需求来确定。

三、考核方式实习律师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考核、口试考核、模拟案例考核、实例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

可以结合实习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考核方式应具体、科学、公正,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核标准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该合理、明确,并与实习律师的职责和要求相一致。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工作业绩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的表现等方面。

评分可以根据不同考核内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考核周期实习律师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习期限和工作情况来制定。

一般可以分为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

阶段考核可以根据实习律师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来进行,以及时了解和评估实习律师的实习进展。

期末考核是对整个实习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六、考核评价实习律师的考核评价应该客观、公正。

对考核结果应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评价,包括实习律师在不同考核项中的得分、优点和不足、建议和改进措施等。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阶段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实习岗位,安排实习律师在执业助理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三条律师执业实习期限为一年,按季度进行考核,每个季度结束时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4.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5.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实习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办理和处理工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办理;3.协助律师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4.协助律师参与法律研究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代理能力:包括法庭辩论技巧、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等;2.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包括合同、诉状、答辩状、函件等;4.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包括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5.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包括案件管理、时间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第八条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要综合考察实习律师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量化为综合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每个实习季度结束时,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现场表现和笔试等环节。

第十条考核环节应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实习律师反馈。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应终止实习。

实习期内,不合格的实习律师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表现优秀的实习律师可获得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实习期间表现出色,得到客户的好评;2.在实习期间参与重大案件并取得显著的业绩;3.在实习期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2010年11月5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

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

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实习律师考核申请

实习律师考核申请

实习律师考核申请实习律师考核申请实习人员相关规定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中国律师证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查,同意实习的,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同意实习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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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十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面试考核第十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安排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实习考核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外,还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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