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四)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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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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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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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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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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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第一单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七、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王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某年7月1日调到乙公司工作,随后向乙公司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已知,王某到乙公司时,当年剩余日历天数占全年总日历天数的比例为1/2。
在本案中:(1)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12年),其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2)王某在乙公司可以补休5天年休假(10×1/2);(3)王某可以补休几天,直接按上述规定计算,与王某在原单位是否已经休过年休假没有任何关系。
【例题1·单选题】2013年7月2日,贾某初次就业即到甲公司工作。
2015年9月28日,贾某向公司提出当年年休假申请。
贾某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劳动关系的建立(P4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2】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P40)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P41)1.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答疑总结(第4-5章)
第四章、第五章答疑总结1.征税主体和客体,如何区分?答:征税主体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征税客体就是征税对象,举例说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烟、酒等;车购税的征税对象是购置车辆自用行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该企业的所得。
2.请问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只算酒品吗?3.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怎么征收增值税?4.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怎么区分?答: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有哪些?答:(1)代销业务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2)货物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6.怎么区别电信服务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中的一项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煤、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的内容?答:电信服务是提供通信通话服务,也就是电话费,宽带费这种是电信服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安装这些设备,那么就是建筑服务。
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怎么区分?答:不征税收入,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政拨款。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仍然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对其免征,若因政策变动取消优惠,仍应对其征税。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四)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四)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2日-20日,备考时间的延长意味着报考人数大增,更意味着2018初级考试难度的加大。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高效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专门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简称会计法规。
【提示1】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提示2】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提示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A.总会计师B.会计机构负责人C.主管会计人员D.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自助练习
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进口小汽车的外贸企业B、委托加工卷烟的受托方C、零售金银首饰的商场D、生产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选项B: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个人除外)只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
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A、汽车轮胎B、食用酒精C、铂金首饰D、体育上用的发令纸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选项ABD均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是()。
A、高档化妆品B、金银首饰C、卷烟D、成品油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啤酒、黄酒、成品油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适用定额税率。
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是()。
A、用于无偿赠送的应税消费品B、用于集体福利的应税消费品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D、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5.2016年10月甲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缴纳关税20万元,已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月进口小汽车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100+20)×25%=30(万元)B、(100+20)÷(1-25%)×25%=40(万元)C、100×25%=25(万元)D、100÷(1-25%)×25%=33.33(万元)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甲公司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20)÷(1-25%)×25%=40(万元)。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考点3】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表5-2 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D(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 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 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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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500万以下(1)个人(非个体户)(2)非企业性单位(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一般范围销售、租赁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视同销售(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注意:统一法人内流转不视同销售。
如部门之间。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货物销售为主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体工商户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营改增服务和货物,劳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特殊规定“货物”期货视作有形动产交割环节纳税;餐饮业非现场销售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资源开采属于应税劳务;电力公司过网费。
10%税率日用品、农业用品、文娱产品、燃气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进口(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特殊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不计入销售额;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入销售额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注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征收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组成的成套消费品全额计入。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总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VS 行为能力
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平等 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权利能力的范围受经营范围、性质上的约束。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没有等级之分。
③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自己老婆,丈母娘 不收彩礼是希望你对 女儿好,鼓励性质)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可 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 《仲裁法》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须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
仲裁 VS 劳动仲裁
仲裁 VS 劳动仲裁
仲裁 VS 劳动仲裁
仲裁 VS 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不征税收入 VS 免税收入
收入类型
包含内容
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别人家老婆,彩礼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跟你没关系)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总论第二节:【内容导航】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无效的法律行为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频分析】:考频:★★。
2017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018年经济法基础常考题444
2018年经济法基础常考题单选题1、某特区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开始经营且当年获利,按当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2005年~2006年免税,2007年~2009年减半征税。
2009年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1)企业拥有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9年7月1日将其中的30%空余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当年取得租金20万元;2009年9月1日将其中10%按政府规定价格租给个人居住,每月取得租金6万元,其余房产自用;(2)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共计20000平方米,其中3000平方米为厂区外的绿化区,2500平方米为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企业创办的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500平方米,无偿借出800平方米给部队作训练场地;(3)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6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购货金额1410万元、进项税额239.7万元;支付购货的运输费50万元,保险费和装卸费3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4)应扣除的销售产品成本2499.04万元;(5)发生销售费用12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6)发生管理费用960万元(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200万元;(7)发生财务费用320万元,其中:4月1日向企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借款200万元,借期两年,当年支付利息费用20万元;7月1日向银行借款用于工期为两年的在建工程建设,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当年支付利息费用25万元;(8)9月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68.3万元,10月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50万元;(9)年终盘点时发现当年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原材料账面成本是10万元。
税务机关认定可以作为损失列支;(不考虑运费损失额)(1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3元;房产税计算余值时的扣除比例为20%。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六)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六)【考点25】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释】(1)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辅助器具装配费(3)伤残待遇(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解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考点26】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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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四)【考点15】劳动合同的终止(P58)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6】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P59)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考点17】经济补偿的支付(P60)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补偿年限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基数(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点18】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19】劳动仲裁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仲裁的管辖(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解释】权利人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1)公开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劳动仲裁的裁决(1)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8.终局裁决的撤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