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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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督查工作是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确保其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对于推动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 考核目标2.1 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考核办法应当鼓励督查部门从全局和重点领域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督查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2 促进督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

考核办法应当确保督查工作的评价公正客观,避免产生其他不正当因素干扰。

3. 考核准则3.1 督查计划的合理性。

考核应对督查任务的确定、分工合理性,以及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关注情况进行评估。

3.2 督查力度和频次。

考核应对督查工作的覆盖面、督查力度以及督查频次等因素进行评估。

3.3 督查报告的质量。

考核应对督查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评估,以及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情况进行评估。

3.4 督查工作的反馈和整改情况。

考核应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情况,以及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4. 考核方法4.1 定期现场考核。

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督查机构对下级督查机构进行定期现场考核,对其督查计划、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4.2 问题线索调查。

根据社会公众或各类举报渠道提供的问题线索,对涉及的督查工作进行核实,并进行考核评估。

4.3 考核报告评审。

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督查工作考核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估意见,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4.4 绩效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机制,将工作的考核结果与绩效和奖励挂钩,激发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 考核结果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对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对督查工作的改进和提升的参考和依据。

同时,考核结果应该与相应的奖惩机制相结合,对工作表现优秀或失职的督查人员进行奖励或追责。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酒政办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酒泉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全面完成,有效服务科学决策、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全市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督查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督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级或本部门政府督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政府督查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督查对象,接受和协助督查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承担政府督查工作的相关任务。

第七条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分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设和组织保障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单位行政效能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督查工作协助及督查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详见附件)。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室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责任传递、压力传导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全县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县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精神。

二、考核对象各乡镇(场、社区)、县直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1. 《督查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2. 各单位组织督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标准列入年度考核的单位,基础分为80分,根据工作完成等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加分、扣分均取最高分;单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分为100分。

县级领导条线工作督查开展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会同“两办”进行考核、排名。

(一)单位考核事项及细则1. 凡承办事项为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对上争取、市重大项目及其他列入督查办专项督查的,按要求每完成一项,承办单位加2分,协办单位加1分;提前或超额完成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0.5-1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扣5分,协办单位扣2.5分。

2. 县主要领导批办、会办、交办的工作事项,按时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扣2分。

在县委工作会议、县委扩大会议、县三级干部大会等重大会议上受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3. 凡被《督查通报》表扬的事项,主办单位每次加1分,协办单位加0.5分;被通报批评的,主办单位每次扣1分,协办单位扣0.5分。

4. 凡按规定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基础工作完善、正常开展工作的加1分,否则扣2分。

5. 按要求建立各项督查台账的加1分;台账不规范的扣0.5分,未建立的扣2分。

6. 凡服从大督查网络统一安排且督查人员积极配合督查办工作的,每抽用1次加1分。

7. 被督查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督查办工作,制造工作障碍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8. 凡因督查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而被诫勉谈话的,每次扣10分,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潍政办字〔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修订后的《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4日潍坊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水平,更加客观、科学、准确的衡量全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推动工作落实的成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督查工作考核内容、权重和分值督查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考核、现场督查和各单位日常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三大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分别占70分、20分、10分。

同时,为落实坚持严格要求与正向激励的原则,在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设立加分和扣分项,分别赋分20分。

1.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考核。

主要对列入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的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事项主要有:(1)市《政府工作报告》立项事项督查,权重占30%。

(2)会议活动督查、文件督查、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督查,权重占30%。

(3)重大专项督查,权重占20%。

(4)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督查,权重占20%。

2.现场督查实行单次定性评价。

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被督查单位现场组织情况、督查事项实际开展情况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分好(100-90分)、较好(90-80分)、一般(80-60分)、差(60分以下)四档。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可编辑版】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可编辑版】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四制管理的要求及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有关文件和《丛台区科级单位和科级干部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考核评比对象为一乡十办、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及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内容1、决策落实。

上级及本级政府重要文件、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2、专项查办。

上级及本级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区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情况;3、开创性工作情况;4、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三、考核及量化记分标准考核评比共4大项内容,满分为100分。

第1项基本分值为30分;第2项基本分值为45分;第3项基本分值为15分;第4项基本分值为10分。

1、决策落实。

三项内容各占10分。

记分办法:以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任务为依据,凡按交办要求高质量及时办结、按时反馈的记基本分。

全年未承担交办任务的单位记基本分。

除记基本分外:(1)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领导对反馈材料作出表扬性批示的每件(次)酌情加(0.5-1.5)分;提前办结、反馈报告质量高的每件(次)加0.2分;(2)未按交办要求完成交办任务的酌情减分。

即:未经区政府督查室认可延时办结、延时未办结或未办理的每件(项)次酌情减(1-10)分;办理工作弄虚作假、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的每件(次)酌情减1-5分。

2、专项查办。

三项内容各占15分。

记分办法:(1)领导批办件办理质量高、效果好、反馈报告及时准确记基本分。

加减分记分办法同决策落实;(2)积极配合区政府督查室开展各类督查活动记基本分。

配合情况得到市、区政府督查室认可的每次加1-2分,配合不积极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酌情减1-10分;(3)每年完成一篇有份量并被区政府督查室认可或采用的督查调研报告记基本分。

每增加一篇督查调研报告记0.2分;被区政府督查室及以上机关认可或采用的记1分,受区政府领导重视并批转的加记2分;全年没有督查调研报告的减15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市政办发[2011]23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市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工作业绩,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和省、市政府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督查工作实际,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

承担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办理、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人大政协常委会议题事项办理、人大政协视察调研检查涉及的有关工作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网民留言办理等工作任务的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核”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公开公正,结果客观准确。

第三条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研究解决考核中的重要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提出实施奖惩意见。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督查室主任担任。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政府督查工作是政府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工作的落实和改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保障人民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办法旨在确定政府督查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监督和促进政府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考核内容政府督查工作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问责的全过程。

因此,在政府督查工作考核中,应当考核以下内容:1. 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进行有效跟进和监督。

考核期内,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按时完成工作计划,达成预期的考核目标。

2. 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政府督查工作需要高效、精准、及时地进行。

考核期内,政府督查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的调查方法,理性的分析,及时的反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 资源利用和管理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

考核期内,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科学使用资源,减少浪费,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4. 服务和问责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具有为民服务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宗旨。

考核期内,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积极为民服务,及时反馈,督促追责,保障人民权益。

三、考核方法政府督查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和考核,以保持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方法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应当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考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考核标准和要求,不偏不倚地进行考核。

2. 综合评价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整体工作进行评价。

考核方法应当包括问卷调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手段。

3. 权责对应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应当把握权责对应的原则,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领导,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政府督查工作考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政府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1•【字号】秦政办[2005]16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2005]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5]57号)规定,对《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一日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督查在政府工作落实中的促进作用,本着强化考核,激励先进,改进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以及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一)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理情况。

(二)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六)督查业务交流、培训情况。

三、评分标准凡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单位,列入年度考核对象,基本分为100分,对考核内容中的六项工作全部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

市政府部门未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列为年度考核对象。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威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屏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发〔2008〕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30号),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屏边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屏边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督查督办工作作用,不断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全会主要内容分解立项督办的项目;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州、县人民政府立项督办的重点工作;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和督查队伍的建设情况。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主要工作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计分,以加、减分的方式进行,积分的高低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一)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15分)确定分管领导或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县级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督办人员落实,配有督查工作人员1人以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鄂府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3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大力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有效提高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2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准确把握市人民政府工作重点,认真督促检查并高质高效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工作,高质高效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大力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按年度考核评比,按有关规定表彰年度督促检查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考核评比实行累计计分办法,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区分评比。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达市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1日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强执行、抓落实的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政务督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督查内容第五条综合性政务督查(一)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四)认真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五)认真办理《达市府督》、《达市府督函》、《督办专报》、《督查督办通报》等督查督办公文涉及事项。

(六)认真办理市政府政务督查网络平台督查督办事项。

武汉市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号)

武汉市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号)

武汉市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号)第一篇:武汉市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号)【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发布文号】武政办〔2004〕179 号【发布日期】2004-10-14 【生效日期】2004-10-2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武汉市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决策、领导批示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规范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电报贯彻执行情况。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督办的事项。

(三)上级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披露需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

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归口办理原则。

对涉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四)讲求实效原则。

按照“ 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最新-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精品

最新-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精品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为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盘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一)完成省政府交办工作情况(16分)1分数构成:(1)省政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3分。

(2)省政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4分。

(3)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8分。

2考核标准:(1)未按办理要求落实和反馈每件扣2分。

(2)办理落实情况不好,省领导不满意每件扣5分。

(二)完成市政府工作任务情况(45分)1分数构成:(1)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贯彻落实情况7分。

(2)市政府、市政府办文件贯彻落实情况10分。

(3)市政府全体会议精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10分。

(4)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贯彻落实情况10分。

(5)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件办理落实情况8分。

2考核标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1)未按督办要求落实反馈每件扣1分。

(2)承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市领导不满意每件扣4分。

(3)第二次督办每件扣3分,第三次督办每件扣1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承办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情况(27分)1分数构成:(1)承办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完成人大常委会交付有关工作报告情况14分。

(2)承办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情况13分。

2考核标准:(1)未按督办要求落实反馈每件扣2分。

(2)办理结果令人大、政协领导不满意每件扣4分。

(3)代表、委员不满意每件扣3分。

(4)未有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得27分。

(四)督查基础工作情况(12分)1分数构成:(1)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负责制4分。

(2)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基础工作完善4分。

(3)及时完成督查室临时交办事项2分。

(4)开展调研督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2分。

2考核标准:(1)主要领导不重视督查工作,无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扣5分。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1. 背景为加强政府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试行办法。

2. 考核对象所有相关政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局、监管机构、基层单位等。

3. 考核内容(1)督查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政府各部门应编制年度督查计划,其中包括督查领域、机构、频次、工作重点等,其执行情况需要进行评估。

(2)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考核督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督查数据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督查结果的反馈、整改和督促落实等。

(3)公示公开制度的实行情况。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督查结果公示公开制度,公开督查信息与结果的收集、整理、分析过程,以及结果公示或反馈的形式和方式等。

4. 考核方法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采用综合评估方法,参考考核内容给出相应的分数,根据得分情况定级:(1)优秀:考核总分80分以上,并且所有考核项目达到满分。

(2)良好:考核总分60分以上,但不满足优秀评定标准。

(3)一般:考核总分40分以上,但不满足良好评定标准。

(4)不及格:考核总分不足40分。

5. 考核周期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周期为一年一次,从前一年10月开始,至当年9月结束。

6. 考核结果(1)考核类型:定期考核、异地考核、专项考核、巡视考核。

(2)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的优秀、良好、一般表现可以作为考核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7. 考核结果的作用政府部门考核结果将作为前一年度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参考考核结果,用以明确下一年度的督查任务、展开方式、制定督查计划、改进督查工作的过程与方法,提高督查质量,推进督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8. 总结政府督查工作对于政府部门的运转至关重要,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督查质量,为共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可编辑版】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可编辑版】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

(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考核对象: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泰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73号)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2.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3.省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市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4.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5.省政府交办的《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问题落实情况;6.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7.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8.《泰安市政务督查管理平台》应用情况;9.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市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一)计分原则。

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

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和原则督查工作是保障政府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旨在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督查工作考核机制,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续改进。

二、考核内容1. 督查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查工作应根据国家政策和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考核内容包括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计划执行的进度和结果。

2. 督查报告的编制与反馈情况督查工作应及时编制督查报告,对重点领域的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

考核内容包括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以及报告反馈的及时性和效果。

3. 督查机制和措施的建设情况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的督查机制和措施,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考核内容包括机制和措施的科学性、操作性以及机制和措施的改进和完善情况。

4. 督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督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素质和较高的综合能力的督查人员。

考核内容包括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以及人员培训和提升情况。

三、考核方法1. 综合评估根据考核内容,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进行考核。

综合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可以分为重要性、权重和等次等进行量化,以确保考核的科学性。

2. 考核周期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具体的考核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明确考核结果的评价标准和等级。

被考核单位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四、考核结果处理1. 表扬奖励对在督查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2. 整改督办对在督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列入整改名单,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监督督查工作的整改过程,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问责处罚对在督查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罚,以维护督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办〔2014〕11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办〔2014〕11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办〔2014〕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务决策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措施。

为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以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现将《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水平,为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进一步调动政府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工作人员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督查部门参与政务、协调事务、搞好服务、促进工作落实的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工作以“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细总结、多汇报、严问责”为宗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的主要工作内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含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批示件);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人民网网民留言件以及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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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

(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其中、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
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

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

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

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

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

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

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

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

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
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20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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