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垄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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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垄断的必要性
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众说纷纭,而其中对保险行业是否竞争还是垄断的争议占主要部分,就我看来,保险行业做到垄断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我国保险行业目前发展的状况是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行业体系,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带头作用日益凸显,但也存在中小保险企业良莠不齐,资金链断裂,诚信无保障的一些问题。
我国当前的经济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正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保险市场也不例外。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2014年3月份,保监会发布监管函,截至2013年底,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泰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被停止开展新业务。信泰人寿股东以浙江企业家为主,在成立后的七年时间里,股东数次更迭,但是增资次数却不多,甚至某次引入3个股东后增资额仅为0.46亿元——这在依靠长期大量资本金投入的保险企业中,显得颇为寒酸。业界人士大多认为信泰人寿的窘迫境地是当今寿险企业的一面镜子:民营企业家不懂寿险经营规律,冒冒失失闯进来;又难以忍受长达数年、没有盈利的投资,导致保险公司股东更迭频繁,增资困难;产品结构以趸交、分红为主,对资本金的需求更大,这些因素导致了信泰人寿进
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信泰人寿的实例反映了保险行业做到垄断的必要性,中小企业盲目进入保险行业,而后又因为资金链断裂,产品失去竞争力而纷纷破产,这样的恶性循环使保险行业的资本大量流失,保险行业的效率极其低下,投保人因保险公司没有有力的诚信保障而纷纷弃保,最后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缺乏风险规避保障,国家经济停滞,社会效率低下的尴尬境地。这样看来,规范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提高保险行业的集中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们为什么要强调保险行业做到垄断而非竞争或寡头呢?这是因为保险竞争或保险寡头是具有一定弊端的。首先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在我看来是不太健全的,保险竞争的恶意性是由于人们追逐利益的本能而容易凸显出来的,无序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只能是保险业间的互相“残杀”、保险业发展的停滞、倒退甚至是前途断送。我国保险行业的恶意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行业的“费率战”或变相的“费率战”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结果是多种保险商品费率大幅下跌,承保质量下降,以及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下去,以后极有可能会使个别保险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沦为“费率战”的牺牲品,引起整个保险业的动荡和重挫。二是保险企业间人才竞争激烈并且呈不良态势。我国国内保险业务曾停办过二十年,不仅造成了民族保险业的空前倒退,而
且也造成了我国保险人才的断层,致使保险人才成为当前保险经营中极为稀缺的资源,成为各保险企业激烈争夺的对象。在争夺过程中,某些保险企业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使用不正当手段,如诱使竞争对手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跳槽,通过这种方式直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和保险业务。
保险的寡头也是有负面效应的:一是价格刚性和恶性价格竞争并存。二是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资源配置不当,三是寡头公司的不利影响会迅速席卷整个保险行业,四是寡头保险市场创新不足,产品同构现象严重,对差异化竞争策略重视不够。
保险行业做到垄断在其他方面也是有必要性的。首先这是我国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必要之举。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也不可避免的融入世界市场中,而发达国家保险业已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以至金融集团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已经或即将进入我国参与保险市场的角逐,如果我国没有垄断意识,不顺应市场经济的潮流,通过包括产,寿险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资产重组与整合各种方式,主动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航空母舰”,那么,我国即使有众多的市场主体,也会因其势单力薄无力与外国这些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抗衡。
其次这是节约与合理配置我国保险资源的客观要求。建立少数大公司为主,大小公司并存的保险垄断性市场结构,就能较好
解决低层次扩张,低效率竞争的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最合理的配置,无论是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会比规模小,公司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效率高得多,效应也大得多。
最后这是加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需。保险业走向垄断,必定使保险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形成大型的保险机构,而国家可以借助垄断组织的体系与作用,比如国家与核心企业联系,协商,制定发展计划,并由这些核心企业组织实施,将会保证政府计划的落实和完成。这样政府只需掌握为数不多的保险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就可以有效的扩散对保险业的调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