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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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5个分项如下:

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

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

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值分配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15%,工程技术质量管理20%,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0%,工程质量管理效果30%。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得分情况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得分计算,并按分值得出评价等级。评价计分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应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对影响本企业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因应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管理的5个方面的分项考核计分,见附表2。

第十六条分项评分表中列出考核子项内容、子项得分等项目。在对分项进行考核后必须明确对该分项进行扣、增分的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扣(增)分标准:每子项扣分最少为1分,每1分为一档,最多为该子项的标准分;每子项增分最少为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如有分项评分表中未列入的,需要扣(增)分的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分项考核后,除应填写质量管理分项考核计分表外,尚应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的扣(增)分理由予以详细说明,指出各分项

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需要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四章考核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

1、超额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95以上;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95分以上;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85以上,95以下;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

1、基本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上,85以下;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70分以上;

3、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

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如果综合得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的考核得分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第五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是企业管理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对各施工项目部均应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周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考核周期应视项目施工周期而定。

1.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至少考核两次,即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

2.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第一个考核周期为6个月,以后可根据第一次考核的情况确定下次的考核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人员及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般要抽查二级或三级企业、项目,每个企业不少于2 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法人和质量相关副总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企业对项目经理和质量相关副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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