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视台影视资料管理的办法(百度)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广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6日广发〔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电影器材公司,各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北京电影洗印厂:为加快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质量,规范译制工艺流程,现将《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艺技术要求附件1: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质量,规范译制工艺流程,加快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进程,根据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布局、规范译制工艺、分工负责译制、网上订购交易、集中合成传输”的原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电影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译制中心所在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译制单位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资料员继续教育考试题(精选)
资料员考试题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20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20)是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B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明确进度管理程序,规定进度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C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缺陷预防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D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系统的成本计划,按成本组成项目结构和工程实施阶段分别编制项目成本计划2下列关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B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C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D没有具体规定3下列关于质量方针应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宗旨和战略方向,在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要求错误的是。
A应依法服务于发包方,增强其满意程度B应履行社会责任C应改进质量管理绩效D应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4下列关于装配化装修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湿法施工B干法施工C现场现浇D半干法施工5下列关于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责任单位,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城建档案管理机构6下列关于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人员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人员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的人员D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7下列关于安全色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例如安全信号旗等。
B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例如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C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等D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例如交通指示标志等。
8下列关于在建工程内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B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C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0.5mD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9下列关于鉴定城建档案价值的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安全资料管理方法安全资料管理方法为了保证企业资料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订立了本安全资料管理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企业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劳务人员等。
一、资料分类1. 涉密资料:指国家隐秘级别的资料,其保密程度高于一般资料。
2. 机密资料: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有价值的、涉及经济利益、财务数据、技术研发、商业机密等紧要信息。
3. 一般资料:指非涉密和机密的一般资料。
二、资料的储存1.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应实行物理和技术措施进行妥当管理,防止泄密。
2.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或保密室内,并应配备专人管理。
3. 一般资料的存储应设定专门的存储区域,并应依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归档。
三、资料的传输1.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的传输需实行安全通道,避开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听或其他泄密行为。
2. 在进行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的传输时,应采纳最新的加密技术,确保传输过程安全。
3. 邮件、短信等网络传输渠道不适合传输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
四、资料的使用1.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的使用应授权和取得许可,并应设定相应的权限规定,确保资料使用者的合法性。
2. 资料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当保护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
3. 资料使用者应依据工作需要,使用必要的工具和软件,确保资料的安全使用。
五、资料的销毁1.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的销毁应在专用设备上进行,并应有专人负责。
2. 一般资料的销毁应依照公司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3. 资料销毁后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六、安全培训1. 全员员工应接受涉密资料、机密资料和一般资料管理、保密制度和技术培训。
2. 新员工加入公司后,应适时接受保密制度和技术的培训。
3. 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并定期组织保密演练。
七、记录管理1. 涉密资料和机密资料管理应有专用的记录表,并应定期更新。
2. 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资料记录表进行审核。
3. 公司应有专门的文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公司的机密资料和一般资料。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完善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企业档案跨区域迁移等,我们将原《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19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吉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承办及通知发布(一)以国务院名义或以国务院各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求我省组织收听收看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会议通知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以特急件形式发送。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有承办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没有承办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
会议通知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特急件形式发送。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自行负责。
二、科学安排会议时间(一)收听收看国家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可能在国家会后接着召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1小时30分钟),直接开到县(市),不再层层开会传达。
(三)已经确定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应尽早发布会议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参会人员要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会。
关于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来源: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政府举办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是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2010年4月至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同厅教科文处、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相关单位,就我省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同时,赴河南、陕西两省学习考察了财政对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经验。
调查情况表明,我省省属电台、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收入一直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不符,与部分兄弟省市的成功作法也有较大差距。
因此,规范和加强我省省属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管理势在必行并大有可为。
一、省属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管理现状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为正厅级行政单位,是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省广电局实行机构改革,成立了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正厅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电集团),重新组建了湖南电视台(总台),由广电集团统一管理,打破了以往广播电视“局台合一”的模式,但仍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
2010年,省政府撤销广电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湖南经济电视台,合并组建了湖南广播电视台。
明确湖南广播电视台为正厅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受省广电局行业管理,实行“局台分立”。
目前,湖南广播电视台广告收入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湖南电视台收取的电视广告收入,二是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收取的电台广告收入。
在具体管理形式上,两者又各不相同。
湖南电视台包括湖南卫视等9个频道的广告收入,全部委托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统一收取,电视台按税前广告收入的40%支付给广告公司代理手续费;湖南人民广播电台下属7个频道的广告收入统一由电台自设广告部收取,自行列支。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2—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范文是指组织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档案资料的分类与管理1. 档案资料的分类: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不同阶段、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规划编制阶段、实施执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等。
2. 档案资料的管理:根据档案资料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归档、借阅和销毁等操作流程,确保档案资料的正确、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资料的采集与整理1. 档案资料的采集:组织人员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包括各类文件、记录、报告、证明等。
2. 档案资料的整理:对采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文件的类型、时间、部门等进行分类,编制档案目录,建立档案案卷。
三、档案资料的保存与归档1. 档案资料的保存: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要求,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存放和长期保存。
2. 档案资料的归档:根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将已经完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装订成册,并填写相应的归档登记表。
四、档案资料的借阅与销毁1. 档案资料的借阅:对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登记,确保借阅人员的合法身份和借阅目的,借阅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删除或外传档案资料。
2. 档案资料的销毁:对已经过期或者无用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使用特定的销毁方法,以防止档案资料的泄露和滥用。
以上是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范文(二)一、概述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适应于我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旨在规范和管理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使用和销毁。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安全质量档案资料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和效率,确保安全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为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新媒体行业资料管理办法
新媒体行业资料管理办法新媒体行业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媒体行业迅速崛起。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对于企业、政府和个人的传播推广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新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庞大的资料量,如何高效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新媒体行业的资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播质量,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新媒体行业的资料管理,明确资料的分类、存储和使用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便捷检索和信息质量。
三、资料分类为了方便管理和查找,新媒体行业的资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类:1. 内容分类:根据信息的主题和内容进行分类,如新闻、科技、娱乐、体育等。
2. 媒体分类:根据媒体形式进行分类,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
3. 时间分类:根据信息发布的时间进行分类,如日报、周报、月报等。
4. 来源分类:根据信息的来源进行分类,如网络、社交媒体、自媒体等。
5. 地域分类:根据信息所涉及的地域进行分类,如国内、国际、地方等。
四、资料存储为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资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料存储:1. 文件夹管理:按照资料的分类创建相应的文件夹,如按照内容分类创建新闻、科技、娱乐等文件夹,按照媒体分类创建文字、图片、视频等文件夹。
2. 命名规范:对于每个资料文件,采用有意义的命名方式,以方便快速查找和识别。
可以包括关键词、日期、来源等信息。
3. 版本管理:针对重要资料或频繁更新的资料,可以采用版本管理的方式进行存储。
每次更新后,保留之前的版本,以便查阅和对比。
4. 云存储:将重要的资料进行云端存储,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云存储还可以实现多设备间的同步和共享。
五、资料使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质量,合理利用和管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资料使用的建议:1. 索引建立:为了方便查找和检索,可以建立针对资料的索引,包括关键词、日期、来源等信息。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资料管理办法(新修改)
工程资料管理办法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3)第二章管理职责 (4)第三章施工前期工程资料管理 (6)第四章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管理 (8)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资料管理 (14)第六章档案管理资料 (15)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开发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经营管理、施工生产中的作用,明确资料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资料的管理2.1建设项目资料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2.2 建设项目资料实行项目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落实各业务部门负责资料的主管领导和资料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项目公司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2.3 技术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以确保工程资料的及时性。
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公司就要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时完成文件资料的验收和归档工作。
第二条工程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1)预结算资料;2)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调试运行报告;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隐蔽验收、检验批等过程资料,以及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4)牵涉经济方面的各类文件资料,如经济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等;5)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与监理、承包人发生的各种其他往来文书,如项目管理检查情况通知单、项目管理整改回复单、监理单位现场综合考核表、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例会纪要、月报表等;6)施工过程中各类验收、移交等过程资料;7)工程部报公司及总部的各类报表。
第三条工程资料是建筑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收、发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办法
关于收、发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文件管理,保证文件收发有序,做到文件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最大限度满足业主及监理的要求,达到客户满意,特制定本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1.项目部资料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石电项目部由王秀俭、王承霞负责,一热项目部由郝永攀负责,今后其他项目另行指定),其余任何人不得接收资料。
2.从业主、监理处收到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台帐,并由项目经理、总工签署处理意见后及时送到项目部所辖各单位及工程部各专工,各单位及工程部各专工应签字接收。
3.项目经理、总工应视文件的紧急程度签署处理意见,对于重要事件、紧急情况应注明“急办”,项目部所辖各单位及工程部各专工在收到文件后视处理意见进行办理。
资料负责人必须对文件进行跟踪管理,对急办事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对普通事件在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工作联系单)反馈给业主或监理单位。
4.工程的验收执行以下的程序:
(1)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之后,项目部相关专业专工负责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合格,签字确认。
(2)经专工验收后的项目,各专工应将验收资料汇总后交资料负责人,由资料负责人上报业主及监理。
各专工应负责联系业主、监理进行四级
验收。
5.工程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的审批:
(1)项目部所辖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施工项目的措施、作业指导书,并完成会签。
(2)项目部各专工负责对本专业措施的审核。
(3)项目总工负责措施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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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视台影视资料管理的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台各类影视资料的管理,真实记录并完整保留×××县历史瞬间,特发此管理办法:
一、新闻素材及各语种《××××新闻》栏目视频资料的管理
(一)记者:
记者肩负着全县历史记录者的重大责任,对于我县影视资料的完整保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自觉规范并高度负责的对待自己所拍摄的每一个画面,是每名记者应尽的义务更是职责所在,必须引以高度重视。
1、拍摄:
(1)会议及活动类新闻的拍摄,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必须给单独近景,画面必须交代环境,适当运用远、全、中、近、特拍摄手法完整拍摄一组画面,画面内容需丰富、全面。
(2)突发事件类新闻的拍摄,真实、完整记录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多运用长镜头,尽可能不要丢失珍贵瞬间资料,兼顾画面的美观及稳定性。
(3)自主采访及民生类新闻的拍摄,出去采访前,做好充分采访策划,采访过程尽可能全部使用三脚架以保证画面的稳定美观,遇触动灵感处可随时调整采访策划。
画面的拍摄适当运用特写,以交代细节。
2、素材保存:
(1)记者拍摄的所有原素材在导入电脑后(可适当剪辑),统一规范素材文件名称,名称需含有采访内容名称及采访日期,如:×××活动××年××月××日。
存好,保存到个人指定位置,并将素材文件名输入到《记者素材入库登记表》(×××记者)(附件一)。
(2)将剪辑并保存好的素材,拷贝到U盘并及时交送到汉语新闻后期制作处,确保交接完成无误后方可。
(3)所有记者每半月需将所拍摄全部视频素材提交至带库保存,具体程序如下:
到带库登记领取指定硬盘(须注明领取时间,精确到分)→将半月内所有个人拍摄素材复制到硬盘指定个人文件夹内→将《记者素材入库登记表》(×××记者)复制到指定文件夹内→提交带库经带库工作人员审核后做好交接记录。
注:带库中领取的硬盘在记者手中不得超过2.5小时,不得转借他人,其他记者使用需单独领取并做好登记。
另,记者应经常有意识的拍摄并储备一些“万能素材”,将每次拍摄到的“万能素材”剪辑出来长期保存到个人指定位置,以方便自己今后随时调取使用。
因个人原因导致素材丢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新闻后期制作
1、汉语新闻制作收到记者所送素材后,及时保存到非编机指定位置,各乡镇场磁带(新闻播出内容)采集到非编机并按照标准文件名予以保存(文件名格式同记者文件名),方便调取使用。
××后期制作使用素材从汉语非编机中调取
并复制到各自非编机内。
2、汉语新闻制作每季度将所有本季度素材复制到服务器中(不得剪切),所有素材需在非编机中至少保存一年时间,一年后方可在台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及监督下删除。
未经允许擅自删除导致素材丢失后果自负。
3、汉语新闻制作每月将乡镇及其他各通讯员素材复制到带库指定硬盘,并交带库保管。
4、×××三语种后期新闻制作每月分别将当月终审新闻复制到四楼服务器并刻录到光盘内交带库保管,每半年初将上一半年所有终审新闻复制到带库指定硬盘并交带库保管,三语种所有终审新闻需在各自非编机内保存一年半时间,一年半后方可在台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及监督下删除。
二、其他类视频素材的管理
(一)栏目类(包括包装及公益广告)
由专题栏目部负责,每季度将所有栏目成片按目录保存到带库指定硬盘中,并刻录光碟交带库保管。
所有栏目成片需在专题栏目部非编机内至少保存两年,两年后方可在台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及监督下删除。
(二)专题类
所有专题制作员每完成一部专题后均需及时将刻录的光碟及文稿纸质版交带库保管,并将专题成片电子版提交专题栏目部非编机内保存,由专题栏目部负责每半年按目录保存到带库指定硬盘中。
(三)广告及通知通告类
由播出部负责,每半年将所有半年内广告刻录成光碟并交带库保存。
(四)节目采集类
由播出部总负责管理。
三、服务器的管理
服务器由技术部进行维护并管理素材,所有素材均需在服务器中存放五年以上,所有人(包括台领导)都无权删除服务器中的任何素材(可整体更换硬盘并交带库)。
四、素材使用
本单位所有素材仅限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将素材拷贝、传递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如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本单位素材,必须经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台领导批准后方可拷贝指定素材。
五、本办法中所提“带库指定硬盘”均有带库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及个人一律不得使用“硬盘”内视频资料(特殊情况报请台领导审批方可)。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完善。
××××电视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