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青竹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研究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国质检动函[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木制品检验另文规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源头,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出境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而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措施,给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
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质量。
(二)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
(三)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名单上报总局备案。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4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 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处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处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3.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
根据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对于出口的竹草木,在出境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和规定的要求:
1. 证书要求:出口竹草木必须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律要求。
这可能包括检疫证书、植物健康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2. 检疫要求:竹草木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以确保其不携带任何有害的病虫害。
这可能包括进行破坏性检疫、热处理或化学处理等。
3. 包装要求:竹草木的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法律要求,以确保其安全运输和出境。
4. 标签要求:竹草木必须正确标记,包括品种、起源地、产地、数量和其他相关信息。
5. 运输要求:竹草木必须符合国际运输和出境要求,包括包装完好、运输方式安全可靠等。
6. 手续要求:出口竹草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包括申请出口许可证、填写相关申报单据等。
7. 监管要求:出口竹草木在出境前可能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管,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的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指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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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问答.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问答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采取何措施?答: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2、为什么我国把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列为禁止进境物?答:主要是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3、输出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应采取什么措施?答:不准出境。
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依据是什么?答:(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5、植物检疫的主要手段有哪些?答:(1)禁止进口措施;(2)检疫审批;(3)实施检查和检验;(4)隔离检疫;(5)检疫处理;(6)检疫监督;(7)疫情监测和病、虫害的调查。
6、植物检疫处理有哪些方法?答:(1)通过改变用途来达到处理的目的。
(2)通过物理、化学的方法来达到灭菌或灭虫的目的。
(3)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
7、实施检疫处理的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种类?答:输美、加、巴西等国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8、美、加、巴西等国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什么样的检疫措施?为什么?答: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这些国家前经过了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将被禁止入境,或者在美、加、巴西等国认可的条件下,拆除并销毁木质包装。
美、加、巴西等国采取此项检疫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随木质包装传入本国。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修订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
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一、引言进出境植物检疫是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进出境植物检疫过程中,熏蒸处理是常用的一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杀灭植物病虫害,防止其传入或传播。
然而,熏蒸剂在处理后可能会残留在植物或植物产品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对熏蒸剂残留浓度进行检测是必要的。
二、检测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制定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的方法和要求,确保进出境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检测对象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果实、种子、木材等。
四、检测方法1. 采样方法(1)根据熏蒸剂的特性和残留位置,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
例如,对于果实类植物,可以选择切割样品的表皮进行采样;对于种子类植物,可以选择破碎样品进行采样。
(2)采样时应避免外界污染,使用干净的工具和容器进行采样,并确保采样量足够。
(3)采样后,将样品密封保存,并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2. 检测方法(1)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如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等,根据熏蒸剂的特性和残留物的化学性质进行选择。
(2)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如提取、浓缩等。
(3)按照检测方法的步骤进行操作,确保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4)根据检测结果,判断样品中熏蒸剂残留浓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要求。
五、检测要求1.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如温度控制、洁净度要求等。
4. 检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数据。
5. 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如佩戴防护设备、避免污染等。
六、质量控制1. 采用合适的质量控制方法,如加标回收率法、平行样品法等,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第一篇: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一、报检要求(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合同或协议,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出具熏蒸单位的熏蒸结果记录。
二、检验检疫要求(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内容实施检验检疫: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4.合同或信用证未定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5.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验要求。
6.合同或信用证定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一)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格式1-1《检验证书》、2-1《卫生证书》、5-1《植物检疫证书》。
(三)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处理实施监督。
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出具格式7-1《熏蒸/消毒证书》或格式5-1《植物检疫证书》。
(四)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分别做加工整理、检疫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篇: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一、定义及范围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9•【文号】总检植字[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项下所列检疫物以及出境动物产品,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的,或货主申报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
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第三条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的报检员按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报检员管理办法,持报检员证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报验时间一般应在检疫物出境前十天办理。
需作熏蒸处理的,应在十五天前报检。
报检员报检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
第四条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照协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2.贸易合同、信用证有明确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并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3.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检疫条款的,可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禁止进境物名单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检疫;4.中国规定的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卫生检疫卫生处理(以下简称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不包含木质包装热处理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登记备案、年度审核管理以及发证(换证)工作。
省局各有关检验检疫处室(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的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的指导和对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参加对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登记备案、年度审核等考核工作。
各分支局确定一个相关检验检疫处室为本局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分支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的申请,并负责对该申请单位的初审、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资质第四条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格有效、符合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操作规程要求的熏蒸、消毒器材和检测仪器设备;(二)具备安全防护器具和应急的解毒、急救药械;(三)具有从事该项作业的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获得有效的上岗证书;(五)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第五条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单位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消防安全许可证;(三)职业卫生许可证;(四)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许可证;(五)对自行运输危险品的单位,须提供危险品运输安全员、押运员证书;(六)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七)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效果和毒气残留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八)各项组织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目标、从业人员守则、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领用制度;(九)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方案;(十)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的应急预案和急救措施;(十一)检疫除害和卫生处理所需的药品清单;(十二)药品库平面图;(十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十四)检验检疫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操作规程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操作规程
《进出境竹制品检疫操作规程》
一、检疫范围
1. 进出境竹制品包括竹制家具、竹制工艺品、竹质包装等;
2. 相关检疫操作包括检疫证书办理、检疫查验、检疫处理等。
二、检疫证书办理
1. 进口竹制品需要提供原产地检疫证书或者经过原产地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证书;
2. 出口竹制品需要提供我国检疫机构颁发的检疫证书;
3. 检疫证书办理程序: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检疫机构审核、颁发检疫证书。
三、检疫查验
1. 进口竹制品在海关申报后,需要进行检疫查验;
2. 检疫查验内容包括外观及包装检查、木质害虫检查等;
3. 出口竹制品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书前,需要接受检疫查验。
四、检疫处理
1. 如果检疫查验中发现竹制品存在木质害虫,需要进行检疫处理;
2. 检疫处理包括熏蒸、灭虫等方法;
3. 检疫处理后,需要重新进行检疫查验。
五、其他规定
1. 对于有特殊检疫要求的竹制品,需要提供相应的检疫材料;
2. 不符合检疫规定的竹制品将被返运或销毁。
六、结束语
以上是关于进出境竹制品检疫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保障竹制品贸易的顺利进行,也希望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进出境竹制品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考试⼤特别推荐: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法主要有哪些?
检疫处理是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检疫处理的主要⽅法有:
1. 除害,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法杀灭有害⽣物的处理⽅法。
包括熏蒸、消毒、⾼温处理等。
2. 扑杀,即对动物⽤适当的⽅法进⾏宰杀,以消除病害。
3. 销毁,即⽤烧、深埋和其他⽅法消除携带有害⽣物的检疫物。
4. 退回,对不愿销毁的检疫物退给物主,不准⼊境。
采取检疫处理的原则是,在保证有害⽣物不传⼊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能进⾏除害处理的,尽量进⾏除害处理;不能进⾏除害处理或⽆有效除害处理⽅法的,坚决作扑杀、退回或销毁处理。
浅析出境竹制品检疫的三个关键点
浅析出境竹制品检疫的三个关键点
张海滨;沈坤华
【期刊名称】《竹子研究汇刊》
【年(卷),期】2005(24)3
【摘要】湖州安吉县每年大量的竹制品出境,笔者针对当前竹制品检疫工作中产品水分含量、抽样方法、检疫项目这三个关键点,简要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解决的方法.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张海滨;沈坤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湖州,313000;浙江省湖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湖州,31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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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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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防疫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XXX家具有限公司防疫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为规范本公司出口木制品的防疫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不带有害生物,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布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说明本公司所规范的除害处理设施情况:1、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为创造相对较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工作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等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工作保持经常化。
2、环境卫生管理措施①厂区的卫生区域按实际情况进行包干,并注明责任区编号。
②工作现场区分责任人天天打扫,及时的对木屑粉尘作好清理,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干燥,废料及余料不得随意堆放,保持道路畅通。
③厂内配备杀虫、鼠器材,固定安排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对厂区的绿化丛、树木、生产车间、原辅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进行农药喷洒,做好杀虫防鼠工作。
④厂区内的厕所,门窗齐全、及时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
⑤办公室内的卫生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
办公室的卫生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⑥职工宿舍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⑦厂内卫生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整个厂区整洁、卫生,无虫鼠。
如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3、原材料进厂时的检验检疫①采购部应对木材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了解供应商是否具备木板烘干设备、是否能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胶合板。
②原材料进厂时由仓库管理员和质检部共同进行验收。
③对进厂实木(红桦、白桦、水曲柳,橡胶木、白椿木、松木)的验收按《进货检验标准》进行,并填写《进货检验记录》。
④对进厂的油漆、胶水等供应商应提供有毒的检测报告进行验证,质检部对进货的油漆、胶水等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测。
4、原材料仓库的防疫管理①原材料仓库需有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疫工作,及时清理无关的杂物,日常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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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青竹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研究
作者:董燕萍陈志坚谢清云黄宏亮
来源:《硅谷》2009年第23期
[摘要]在调查湖州地区青竹主要害虫的基础上,选择分布最广,危害最大的日本竹长蠹做试虫,挑选溴甲烷、CS2、磷化铝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药做为实验药剂进行药剂种类筛选和药量筛选,得出6g/m3磷化铝熏蒸5天杀虫效果100%且保持青竹不变色。
[关键词]青竹日本竹长蠹磷化铝熏蒸不变色
中图分类号:S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210167-01
一、研究内容及预期达到的最终目标
1.危害青竹的主要害虫种类调查。
通过调查研究,基本摸清湖州地区危害青竹的主要害虫种类,通过对湖州地区出口青竹的病虫害种类调查及危害分析,为检疫消毒处理、开展青竹除害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2.研究、搜集青竹主要害虫的发生规律,林间防治方法和室内除害措施,以供企业日后应于
出口除治。
关键的一点是,比较不同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杀虫的效果。
尝试用溴甲烷、磷化铝等
不同药剂来杀虫,比较其对不同的虫态除害处理效果。
由于客户要求青竹不变色,所以青竹除害既要保证100%杀死害虫,又要保证青竹不变色。
总之,对主要出口的青竹极其产品害虫的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研究总结,得出一种最为有效,也能为企业接受的方法,减低出口产品的风险性,加强我们的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