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者:杨思斌来源:《中州学刊》2008年第03期摘要:英国是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发源地,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初创、发展与鼎盛、调整与改革三大阶段,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树立先进的社会保障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障法律,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保障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3—0079—03英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源地,自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英国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梳理英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演进1.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初创阶段。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该法产生于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认为政府济贫是统治者的恩惠,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较忽略对需求者的帮助。
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事项作了规定,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
18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的开始使英国再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
1795年,英国颁布了《斯宾汉姆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食品这一基本生活资料价格的高低来确定人们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开始把社会救助与基本生活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
《斯宾汉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的社会贫困状况,但该法并没有解决英国社会救助的根本问题。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济贫法》,宣布停止向济贫院以外的穷人发放救济金,强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去。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作的稳定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归纳总结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启示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作社会福利制度或社会安全制度,是用社会方法救济贫民,调节收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综合体系,它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建立。
英、美、法、日社会保障制度特点(一)英国—国家为主体的集中管理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保障。
其社会保障管理实行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管理方式,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社保工作机构。
英国政府的社保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和教育就业部。
社保资金来源主要是公民缴纳的国民保险金和税收,而税收部分又主要来源于所得税。
英国的社区和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区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有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弱智和精神病患者、特殊困难家庭的各种服务,并且英国政府还相当注重发挥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美国—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带强制性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美国政府设有两个专门机构—SSA(社会保障管理局)和HCFA(健康关怀财政管理局),用来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的具体计划。
美国政府通过采取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宏观管理。
另外,私人部门支出的比重很高,达到全部支出的40%左右。
私人支出是各类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参与举办社会福利的体现。
(三)法国—行会组织聚合管理法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许多强大的行会组织聚合而成的,所以法国工会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发言权很大,政府任何社会保障措施都有可能导致一些部门的不满,从而引发罢工甚至导致政治危机。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与创新
年的劳工 介绍法 ,9 1 的国 民保障 法 , 90年和 13 11 年 12 90年 划 。14 98年颁布 国民救 济法 , 并设 立社 会保 障基 金 , 立 了 建 的失业保 障法 ,9 4年 的失 业法 等 。英 国经 济学 家庇 古 的 西欧第一个“ 13 福利 国家” 。各 种社会 保障 措施 形成 一个 巨大 福利经 济学理论和 凯恩斯 主张 国家 干预 、 证充 分就 业 、 保 刺 的网络 , 覆盖 了全社会 公 民基本 生 活需求 的各 方 面 , 已基本 激有关 需求的观点 , 为英 国建立和 完善社会保 障制度提供 了 形成 了一套“ 从摇篮到坟 墓” 的社 会保障制度 。
● 孙 健 夫 张 士 军2
(. 1 河北 大学 管 理 学 院 ; , 北大 学 日本研 究所 河 北 保 定 2河 0 10 ) 7 0 2
[ 内容提要 ] 英 国社会保 障制度 以“ 全民保 障, 面保障” 全 为特征 而为西方 国家所效仿 , 本文考察 了英 国社会 保障制度
群。
负责考 察 研 究英 国 现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和 社 会 福 利 问 题。 14 9 2年 l 2月该 委员会 以《 社会 保险 及其有 关福 利 问题 报告
( ) 一 社会保 障制度的起源和理论基 础
英 国社会 保 障制 度最 早 可追 溯 到 1 0 6 1年伊 丽 莎 白的 书》 为题发表研究报 告 , 即对 英 国乃至西 欧各 国 建立社 会福 “ 济贫法” 贫 民救 济是 英 国社会 保 障 制 度 的初 始 形态 。l 利制度都产生 了巨大 影响 的“ , 9 贝弗 里奇报 告 ” 。该 报告 在对 世纪 中期 , 以贫 民救济 为表 现形式 的社会保 障制度进 入萌芽 英 国社会保 险和福 利制 度进行了尖锐批评 的基础上 , 出以 提 阶段 。2 0世纪初 到第 二次世界大 战前是 英 国现代社 会保 障 消除贫困 、 疾病 、 肮脏 、 知 和懒 惰等 五大 社会 疾病 为 目标 , 无 增 提 制度 的奠基时期 , 逐步 由以教会 为主的贫 民施舍 变为政府 全 推行 了一个 以扩大 保 险范 围 、 加保 险人 数 、 高 津贴标 准 方位 的社会保 障体 系 。政府 对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 内容和形 式 等社会保 险内容为核心 的全面的社会保 险计 划 , 为英 国政府 作 了扩 充调整 , 广泛介 入贫 困、 病 、 业等 重要 社会 问题 , 提 供 了一 份 战后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的 实 施 大 纲 。 14 疾 失 9 5年 7月 工
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
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作者:鲍捷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7期【摘要】《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启迪意义。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存在着身份和地域的差别和不平等,缺乏统一性,这不利于其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我国应当按照统一性原则,构建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监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获得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关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处于关键时期的当前,该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942年于英国诞生的《贝弗里奇报告》旨在为英国政府在战后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设计和政策建议。
半个多世纪以来,该报告影响了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程,被业内人士称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保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其所提出的诸多理念和方法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从报告体现的原则、观点来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无论对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的改革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解读我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自此,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势必会更好更快地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在“覆盖全民”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陈静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04期【摘要】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广、体系完善、救济水平较高。
其发展历程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该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建立覆盖面广、救助形式多样、能够有效缓解贫困的社会救助体系。
其次,应强调政府的财政责任,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英国;社会救助;福利国家;启示社会救助是国家与社会采取的以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和扶助的一种制度性生活保障政策。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其济贫传统和公共救助制度由来已久,并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英国典范”。
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我国救助制度的建设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沿革英国社会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慈善施舍和行会的互助互济。
16世纪中期,亨利八世先后颁布《救济物品法令》和《贫穷法》,开启了政府负责救济贫民措施的先河。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该法案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救济贫民工作,每周向地方征税以救济贫民。
这种济贫方式开创了现代社会救助的先河。
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严格限制对贫民的救济,在济贫院或习艺所实行更加严格的苦役制度;并提高国家对救济的监管力度。
19世纪晚期以来,人们对贫困成因的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个人责任转变为结构因素学说。
20世纪30年代,政府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把原来的济贫制度系统化为新的“公共救助”制度,建立了新的公共救助服务体系,并在其后几年里陆续进行了完善。
到1936年,英国的贫困救助制度已基本健全。
二战后,英国进入了建设福利国家的新阶段。
1942年底,《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出台,确定了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以其为基础,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
其中,1948年颁布的《国民救济法》用新的国民救济制度代替了济贫法制度。
英国消除未成年贫困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消除未成年贫困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作宝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01期摘要: 未成年贫困是英国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消除未成年贫困现象,英国政府在促进父母就业,为家庭提供援助,针对子女进行补贴以及提供子女照顾和教育服务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降低了未成年贫困率,对我国发展子女保障事业,促进社会公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贫困; 政策; 就业; 补贴; 援助中图分类号: 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1-0026-06Child Poverty Policy in UK and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WANG Zuo-bao(Northeastern University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enyang110004,China)Abstract: Child poverty is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in UK.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as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eliminate child poverty, such as promoting parents’ employment, family support, child support,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services, which has reduced the rate of child poverty and provide inspiration for China to develop child welfare and promote social justice.Key words: child poverty; policy; employment; benefit; support一、英国政府消除未成年贫困政策出台的背景(一)工党执政前英国的未成年贫困状况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Charles Dickens,1812-1870)在其作品《雾都孤儿》(1838)中描写了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英国穷苦儿童的悲惨生活,打动了无数读者。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并深入剖析这些经验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文章首先概述了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分析了近年来英国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通过对英国改革经验的总结,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这些经验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包括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政府主导、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多元参与等方面。
文章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改革建议,以期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改革和发展。
其最初的形态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慈善医疗和公共卫生措施。
然而,真正的现代医疗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当时的社会变革和工业化进程使得公共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开始介入医疗保障领域。
20世纪初,英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覆盖全民的免费医疗保障制度,这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
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侧重于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确保了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进入20世纪中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
政府加大了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英国还引入了国家卫生服务(NHS)制度,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财政压力和医疗服务的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区域化管理等。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虽然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和服务质量的差异。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英国福利制度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
英国福利制度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作者:郭元飞宋青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7期摘要:西方福利制度最先起于英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巨大损害,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日益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因此,借鉴英国的福利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利用,可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英国;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对策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3-0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晚,经过近来年来的持续努力,虽然进展迅速,但无需讳言,还很不完善,借鉴国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经验,是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英国是西方福利制度的发源地,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巨大损害,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日益完善。
因此,借鉴英国的福利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利用,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一、英国福利制度的演进与改革欧洲早期的福利救济多是由教会提供,而且福利也是作为一种富人对弱者的帮助形式体现的。
到1946年,社会福利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的福利制度最终确立。
1946年的英格兰议会通过《国民保险》和《国民医疗保健》,以此为起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得以建立。
福利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制度,并且成为一种浪潮在欧洲国家推行开来[1]。
一战后,英国经济有所发展,但紧接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英国经济进入萧条期。
工人不断失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出现了大规模的罢工潮,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自由经济思想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
凯恩斯主义是经济危机的产物,他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主要是从挽救资本主义角度出发的,但他有效地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具体的技术手段,这对实行社会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好比为三条腿的凳子提供了一条腿,使社会福利能够稳固地建立起来[2]。
最新-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启发 精品
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启发本文作者林俏工作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及改革方案无疑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概况英国被很多学者认为福利国家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代表国家,英国也是最早的福利国家。
英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与英国社会对贫困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英国传统观念中一直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等性格缺陷造成的。
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使很多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和贫民生活陷入了困境。
17世纪初,英国出现了严重的失业、贫困现象。
传统的社会慈善机构已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并且,贫困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因此,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
这时《济贫法》的理论基础新教关于贫穷是个人的罪恶的教义,认为济贫是统治者对贫民的恩惠。
19世纪末,英国社会对贫困的认识有了很大转变。
费边社会主义认为贫困是社会的事,每个人都有权利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新自由主义认为,大多数的贫困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它根源于人力和资本的浪费以及机会不均等。
这些思想都批判了过去认为贫穷是罪过的观点。
为维护社会稳定,20世纪前期英国掀起社会保障立法的浪潮,1906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提供免费餐;1911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18年通过《妇女儿童福利法》;1929年,颁布了《地方政府法》,该法将济贫委员会的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也就意味着,废除了实施了300多年的《济贫法》。
二战期间,英国政府为了稳定战后的社会秩序,聘请伦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爵士为主席,对英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改革建议。
贝弗里奇委员会在1942年11月提出《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报告书》,也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贝弗里奇在报告中主张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改变英国的现状,也就是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备的社会保障项目,将英国变成一个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首次将社会保障权看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英国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两次改革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在社 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 和责任,推行 社会保障私有化。 社会保障私有化。
2、布莱尔改革
政府将自由市场同基本 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强调在市场经济 的范围内更好 地实现社会 公平。 公平。
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1、照顾社会弱势群体,集中帮助最需 要帮助的弱者, 要帮助的弱者, 2、减少低收入人群对社会救助性福利 的依赖, 的依赖, 3、鼓励中高收入者通过企业年金和个 人信托保险为自己提供更高的社会 保障,在风险与保障、 保障,在风险与保障、国家责任与 个人责任之间建立了新的平衡
2、过分追求公平,经济缺乏效率 过分追求公平, 均等化” 以“ 均等化” 为目标的福 利分配必然造成劳动市场和资 本市场上的动力不足, 本市场上的动力不足,行为扭 曲,从而引起经济效率 的损失 的损失。
3、政府干预过多经济深受其害 •英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较低,其 英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较低, 英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较低 福利国家” “ 福利国家” 的维持主要是通 过财政预算增加政府的一般税收 进行的。 进行的。 •英国是西欧税负最重的国家 英国是西欧税负最重的国家 之一。 之一。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存 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问题
1、福利增长过快,政不堪重负 福利增长过快,
英国在福利国家建设中增加了 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 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范围一再 扩大, 扩大,水平不断支直线上升,国家财 政日益困窘。 政日益困窘。
1949年英国福利开支占国民 1949年英国福利开支占国民 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6% 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6% , 1966年便达到14.4%, 年便达到14.4% 1966年便达到14.4%,1978 年 进一步提高为27.3% 27.3%。 进一步提高为27.3%。 近两年来社会保障 开支更是占到了50% 50%。 开支更是占到了50%。
国外反贫困经验对完善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启示
6 5个城市受援 社区 ,用于贫 困群 体的
水和卫生设施 、 健康服务 、 初级 教育和
第一 ,建立 健全社会福利 及社 会 救助制 度 ,向低 收入者和 贫困群体提
供一般 津贴和特殊 补助 ,以满足其 基
居住环境 改善和社 区发展 ,帮助城 市 贫 民获 得可持 续性 生计 。
第三, 对贫困群体的具体状况 , 针 实施 由政府组 织 、企 业及公益 机构具 体执 行的 旨在 提高 困难 群体就 业和收 入水平的 各种反贫 困计 划。美国在 2 0 世纪6 年代开始执行 “ 0 向贫 困挑战 ” 计 划 ,对世界反 贫困行动 产生 了深远影 响。该计划有 1 个具 体计划组成 ,分 0 成 两 大 类 ,其一 是授 权 计 划 ,即健 康 、
定 社 会秩 序 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它有 利 于 化 解 社 会 矛盾 ,维护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随 着在 社 会 经 济 发展 ,这 项 制度 的
不完善性也逐 渐体 现 出来 ,国外和 国内部分地 区的有 效措施 ,对 完善我 国城 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有 效借 鉴。
非正规教育以及住房 。如印度从 2 世 0 纪 6 年代开始执行 “ 色革命 ”计划 , 0 绿
对贫 困者 增加 粮食 供给 ,有效 保障 了
本的生活需求。如英国早在 1 7 年伊 52 丽莎 白女 王就决定 在全 国征收 了济贫
税 ,1 0 年颁 布了在人类史上具有历 61 史意 义的 ( 《 济贫法 ,1 4 年成立 国民 98
美国的贫困率 下降 了8 个百分点 。
( ) 发展 中 国 家的 主 要政 策措 施 2
发展 中国家的贫 困主 要是绝对贫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英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管理的重要代表。
相对于美国的基金式资金管理,英国实行的是全面预算资金管理。
这种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模式,根植于英国国家的制度文化,表现出显著的制度特征,这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标签: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启示一、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特点英国是实行复式预算的国家,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全部体现在政府经常性收支当中。
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是通过国民保险费和普通税收融资,并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National Insurance Fund NIF)代管,国民保险费目前对雇员和雇主都征收,费率分别为12%和13.8%,但是国民保险费的征缴存在一定的缴费门槛,这个门槛是和雇员和雇主的工薪有关联。
2011-2012财年度,周薪的较低收入线是102英镑,较高收入线是817英镑,雇主缴费门槛是136英镑,雇员是139英镑。
〔1〕社会保障支出则直接通过“社会保障费”列示在经常预算支出中,并且经常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
国民保险费用收缴上来以后,分别转入了三个主要的基金进行分别使用,分别是国民保险基金(NIF)、国民卫生保健基金和英国皇家财务署(同一基金)。
其中,国民保险基金所占有的国民保险费最多,大约占总收入的95%左右,流入国民保险基金的还包括:1.由于法定患病工资、法定父亲陪产假津贴、法定产假津贴、法定收养婴儿产假津贴的领取者在领取上述津贴期间不需要缴纳国民保险费,但仍被视同缴纳了国民保险费。
由此造成了国民保险费减收,这部分统一由政府一般预算账户拨付。
2.国民保险金结余的投资所得。
当国民保险基金出现收大于支的时候,盈余部分被转移到了投资账户,由英国减债委员会(CRND)进行管理。
CRND一般将这些基金用于购买国债。
国民保险基金的存在,能够保证在国民保险预算出现入不敷出的时候,确保养老金及津贴的按时发放。
〔2〕国民卫生保健基金(NHS)受到了全国保险基金与普通税收基金的双重资助。
试论英国福利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试论英国福利制度的发展与启示作者:刘伊东儿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福利保障的重要性也在我们的生活中日渐重要,人们的福利需求也越来高。
社会福利的改革和完善也成为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
我国当下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期,社会转型加速,各种矛盾冲突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英国福利制度的发展进程和得失成败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英国福利制度;发展;启示一、英国福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1.发展(1)济贫制度时期在英国前福利国家时期,济贫法是其主要社会保障制度。
资本主义发展导致社会严重贫富差异和两极分化,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失业工人,变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政府的出面和管理。
旧济贫法即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基础,即通过立法强制穷人进工厂劳动,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廉价劳动力。
1834年英国议会对旧济贫法进行了修正,通过了新的济贫法,但济贫法已经不能满足于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不能从根本上预防贫困而仍是单一的救济,因此亟需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时期.随着工业革命进程不断深入,社会财富进一步增加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西欧国家在改进社会保障方面具备了更加优厚的条件。
同时,资本主义各国之间的联系也是密切相关的,德国这一时期的工人运动也正发展壮大,为稳定社会秩序,俾斯麦主持建立了第一个国家保险制度,这为英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重要借鉴。
在20世纪初期,英国又相继建立了国民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由此,英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蓬勃发展时期。
(3)福利国家时期。
1942年《贝弗利其报告》作为社会保障领域全民福利的象征提出了“福利国家”一词,并提出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源自于庇古《福利经济学》,福利国家模式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确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调节社会再分配 , 社会公平公正 ,维护社会稳定都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英 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 国民健康保 险、社会保险、社会 福利 、社会救济四个部分 ,其 中社会保险占英国社会保 障制度 的主体部分 ,通 过英国社会保障制度 的发展历 程 ,可以总结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特点。 ( 一) 社会保障体 系广覆盖 ,保障项 目齐全 ,与福 利制度息息相关 “ 从摇 篮 到坟 墓 ” 的福 利 国家 英 国 ,其 社会 保 障制度覆盖到了方方面面 ,满足 了各个阶层的保障需 求 ,不仅 涵盖了英 国几乎所 有工作 生活者 ,并且从生 老病死 伤 残各 个方 面都 有详 细 的保 障项 目。除 此之 外 ,还有一些表现在实际物 品上 ,比如贫 困家庭子女 就学 时候 的午餐 ,或者以健康和教 育的方 式提供给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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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而人们应该积极争取福利 ,并强调政府和个人共 同 承担责任义务。这两次改革对于英国现代化的科学社会 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并起到了很大的效 果 ,尤其是前者。 二 、英 国社会保 障特征 经历了3 0 0 多年 的历史发展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形
因为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机构——济贫委员会 ,这部法 律的办法以及机构的创办 ,奠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 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 ,经济的发 展 ,贫困问题的加剧 , 《 新济贫法 》并不能满足英国的 社会矛盾 问题 ,其迫切 的需要进 行更完善 的社会保障 制度 ,于是一系列的法律应运而生 ,其中包括1 9 0 6 年的 《 教育法 》,1 9 0 8 年《 老年年金保险法 》,1 9 1 1 年第一 部全 国性 的事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 》等等 系列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是随着英国的生产力不断提 高,社会 问题不断加剧的产物 ,他们为英国社会保障制 度提供了基石。二战之后 ,受凯恩斯主义影响,著名的 《 贝弗里奇报告书 》面世 ,从而 英国确立了从 “ 摇篮到 坟墓”的社会保障体 系,并成为世界上首个福利国家 。
英国福利制度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晚,经过近来年来的持续努力,虽然进展迅速,但无需讳言,还很不完善,借鉴国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经验,是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英国是西方福利制度的发源地,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巨大损害,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日益完善。
因此,借鉴英国的福利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利用,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一、英国福利制度的演进与改革欧洲早期的福利救济多是由教会提供,而且福利也是作为一种富人对弱者的帮助形式体现的。
到1946年,社会福利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的福利制度最终确立。
1946年的英格兰议会通过《国民保险》和《国民医疗保健》,以此为起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得以建立。
福利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制度,并且成为一种浪潮在欧洲国家推行开来[1]。
一战后,英国经济有所发展,但紧接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英国经济进入萧条期。
工人不断失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出现了大规模的罢工潮,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自由经济思想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
凯恩斯主义是经济危机的产物,他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主要是从挽救资本主义角度出发的,但他有效地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具体的技术手段,这对实行社会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好比为三条腿的凳子提供了一条腿,使社会福利能够稳固地建立起来[2]。
由此可见,凯恩斯主义否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有效自我调节的机制,为国家干预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对于战后重建的问题,英国政府提出了维持充分就业、认真执行国民卫生保险和社会保险等主张,主要展开了以下工作:第一,解决失业问题。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失业成为妨碍工人获得保障的重要原因,英国政府通过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在苏格兰、威尔士等地创建了许多现代化工业用以创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报告题目: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标题一:英国济贫制度概述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
1851年《反穷法案》规定贫困者可以在贫民窟进行工作,并在贫民窟中领取食品、住所和医疗帮助。
20世纪初,英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福利改革,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福利金、公共住房等。
现在,英国的济贫制度包括福利金、住房补贴、儿童教育补贴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标题二: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发展现状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历史相对较短,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
当前,中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包括救济金、住房安置、医疗保障、教育补贴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困人口数量逐渐减少,但仍然存在一些地区和人群的贫困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标题三: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一:从治标到治本英国的济贫制度不仅仅是给贫困人口提供基本保障,也包括对贫困原因的研究和探索。
例如,英国政府通过实行最低工资、建立技能培训机构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提高自身技能和就业能力,从而根本解决贫困问题。
我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也应该注重从治标到治本,探索贫困产生的深层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标题四: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二:强调人的尊严和自主权英国的济贫制度强调贫困人口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避免了仅仅是绿叶化的现象。
例如,英国的社会援助采取的是基于“权利”的分配方式,而非基于“慈善”的方式,避免了贫困人口因领受救助而降低尊严和自主权的情况。
我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也应该强调尊重贫困人口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避免只是简单地给予物质援助,而不是综合性的援助。
标题五: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三:强调和谐社区和社会参与英国的济贫制度注重建立和谐社区,促进贫困人口融入社会,推动社会参与。
例如,英国政府推广志愿服务、建立社会组织等措施,积极推进社会参与和贫困人口融入和谐社区。
英国、瑞典社会救济制度及对中国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
英国、瑞典社会救济制度及对中国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浏览次数:1047字号:小中大来源时间:2007-10-11世界各个国家在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大都发展出适合自己的社会救济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个人提供的,有的是团体组织实施的,还有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
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都存在着最低的保障层次,即社会救济制度。
这是因为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相比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层次最低的保障制度,享受社会救济的公民都是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社会救济承担着保障全体公民维持生存的职责。
我们先看一下英国和瑞典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然后再探讨其对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英国是具有悠久社会救济传统的西方国家,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社会救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
但是英国的社会救济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教会举办的慈善救济在整个社会的救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在宗教改革之前英国教会什一税的1/3用于慈善事业。
个人慈善救济在英国中世纪的社会救济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时社会上的各阶层成员特别是一些商人对社会救济都积极支持和参与。
当时英国各行的行会组织也都对自己贫困的会员进行救助。
但是这些救助措施没有形成制度,对当时贫困人员的救助也都很有限。
1536年,《亨利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贫困问题承担了一定的职责。
但是一直到16世纪中期,英国用于救济的财物主要还是教会和个人的捐赠。
1572年,英国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不论城市、城镇或是乡村,每个公民都要缴纳为了济贫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因为有了前面的法律基础,为了解决当时棘手的社会问题,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一法律也被称作旧《济贫法》。
该法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晚辈也有责任赡养他们贫穷的长辈。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英国是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发源地,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初创、发展与鼎盛、调整与改革三大阶段,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树立先进的社会保障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障法律,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保障立法英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源地,自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英国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梳理英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演进1.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初创阶段。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该法产生于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认为政府济贫是统治者的恩惠,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较忽略对需求者的帮助。
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事项作了规定,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
18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的开始使英国再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
1795年,英国颁布了《斯宾汉姆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食品这一基本生活资料价格的高低来确定人们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开始把社会救助与基本生活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
《斯宾汉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的社会贫困状况,但该法并没有解决英国社会救助的根本问题。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济贫法》,宣布停止向济贫院以外的穷人发放救济金,强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去。
新《济贫法》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将济贫由分散变为集中,克服了地方济贫管理腐败和不称职的局限,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一)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一)摘要:贫困的顽固性与扶贫济困的可持续性是关系全面小康建设全局的大事。
国家对贫困救济承担基本责任、救济内容的综合性与全面性及管理的分层次等英国济贫制度的设计与选择,对于我国在绝对贫困救济立法中妥善处理好绝对贫困救济的对象范围、救济标准的确定、主体制度的选择和救济资金的筹措等关键性技术问题提供了前车之鉴。
关键词:英国;济贫;绝对贫困;救济;立法在2006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据《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早在2003年就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社会救济法》正由民政部组织起草。
而我国的社会救济一般包括贫困救济和灾害救济两大方面。
这表明,我国规模庞大的社会贫弱群体,尤其是23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的救济问题,终于提上了国家基本立法的层面,开始进入了我国高层公共决策的视野。
在这种背景下,借鉴西方国家贫困救济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的成功之处,结合我国绝对贫困的实际情况,从学术探讨的角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的立法提出理论构想,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一.英国济贫制度的发展及其经验总结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社会现象,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贫困落后现象的总称。
但它首先指的是经济范畴的物质生活贫困,即在物质资源方面处于匮乏或遭受剥夺的一种状况,其典型特征是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依贫困程度的不同,贫困又可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两大类。
其中的绝对贫困(亦称生存贫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和家庭依靠其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住不避风寒”的状况。
而相对于发达国家,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贫困问题则主要是绝对贫困问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且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我国不仅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会普遍存在相对贫困问题,而且迄今为止仍存在突出的绝对贫困问题。
据国务院扶贫办在2006年9月公布的最新消息,到2005年底我国仍有绝对贫困人口2365万人,如果参考“赤贫”的国际标准,我国低于每天收入1美元的人口则超过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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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启示作者:张峰唐楠来源:《科教导刊》2017年第29期摘要英国率先创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成为西方国家济贫制度发展的典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
英国济贫制度对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英国济贫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10.064On the Enlightenment of Britain 's Poverty System to Perfecting the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ZHANG Feng[1], TANG Nan[2]([1]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2] China Bohai Bank Tianjin Branch, Tianjin 300204)Abstracts Britain pioneered the creation of a moder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became a typical examp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poverty in Western countries. At present, China is in a comprehensive completion of a well-off society of the winning period, comprehensively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crucial period. The British system of poverty alleviation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perfecting and perfecting our social security system.Keywords England; give help to the poor; social security英国是首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其济贫制度成为近代西方国家济贫制度发展的典型。
英国史学家埃尔顿曾指出,济贫法制度的出现时16世纪西欧大多数国家的一项重大历史成就,由于英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济贫法管理与实施机制,使得英国在西欧国家济贫法制度建立过程中处于领先地位,这是其他西欧国家所无法媲美的。
①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是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重要途径,对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启示。
1 英国济贫制度发展英国的济贫制度最早起源于14世纪中期的《雇工法令》。
都铎王朝建立后,因圈地运动、经济变革等,大量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成为流民,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都铎王朝自1495年陆续颁布一系列惩罚性法令,以阻止流民因懒惰而不工作。
宗教改革前,教会是社会救济的主力,积极帮助穷人解决困难,也通过教义鼓励教区民众积极参与慈善救助。
15世纪30年代宗教改革后,解散修道院加重了社会贫困程度,慈善事业不再由教会主导。
1531年《惩罚乞丐和流民法令》规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凭许可证合法乞讨。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只有老人和残疾人可以乞讨,禁止有工作能力的健全人乞讨。
1536年《惩罚顽固流民和乞丐法令》获得通过,这个法令处罚措施较以前更加严厉。
但是,法令执行效果不好,官员也不愿执行这种严厉的规定。
此后,政府逐渐发现,因为大量有工作能力流民的存在,仅靠惩罚性措施并不能有限解决贫困。
1552年通过的法令确定募集济贫资金办法,帮助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包括那些愿意工作但无法找到工作的穷人,以及那些太老,太小或各种原因不能工作的人,而乞丐被认为是不值得救助的,可以通过鞭打直到他们改变他们的行为。
1563年,伊丽莎白女王通过了《穷人救济法令》,要求所有教区居民为济贫捐献作出贡献。
1572年议会颁布法令,实施流民惩治与贫民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政策,要求建立贫民救济委员会,征收强制性济贫税,任命济贫监督官,建立济贫法管理制度。
1575年济贫法令,要求每个教区必须收集羊毛、大麻、亚麻、铁等原材料,以便供穷人工作。
1601年,在综合以往济贫法令实践效果的基础上,英国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如何解决日益严重贫困问题做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针对贫困人口特点进行分类救济,有劳动能力者提供就业救济,对无劳动能力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住所和技能培训,奠定了济贫制度的基础。
其后,政府又陆续出台法令对济贫法予以完善,1662年《居住法》、1722年《习艺所收容贫民法》、1782《吉尔伯特法》、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1908年《老年年金法》、1911年《国民保险法》、1925年《寡妇孤儿及养老年金法》、1938年《盲人法》。
直到1948年颁布《国民救济法》,正式确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纵观这一历史过程,济贫工作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广泛,管理模式也越来越正规,济贫不再纠结于贫困自身,而是更多地关注济贫与社会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这也充分证明了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缺陷,必须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解决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解决不了的贫困、就业等社会问题。
2 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当前,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短板”,从贫困现状看,截至2015年末,我国还有563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户数838.5万户,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8个民族省区贫困发生率达12.1%。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大,地区经济发展分化对缩小贫困地区与全国发展差距带来新挑战;贫困地区县级财力薄弱,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贫困人口就业渠道狭窄,转移就业和增收难度大,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时间特别紧迫,任务特别艰巨。
在英国济贫法制度及后续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值得借鉴和吸收的经验,这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2.1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乡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等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框架,但是还没有一部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规划,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间已过去20多年,历经5届全国人大,社会救助法仍未能出台。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社会救助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2014年国务院审议并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内容。
虽然暂时以行政法规形式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但降低了社会救济法的法律层次。
通过行政法规的实践,还应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度,待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制度。
2.2 坚持“输血”与“造血”社会救助方式并举“输血式”救助终究是一种低层次上的救助,而“造血式”救助是在给予贫困者以必要扶助的同时,引导贫困者通过学习某项技术、从事某一行业从而具备改变自身贫困状态的能力,同时避免“养懒人”现象。
就业在实现救助者“助人自助”目标的过程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关键性作用。
英国济贫制度改革及其经验表明,发挥促进就业功能已经成为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社会救助制度不应当仅仅是对受助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还应当鼓励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向救助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培训,提升救助对象技能水平,拓宽就业出路,将受助者中有劳动能力的人重新纳入社会发展轨道,提高其改变自身命运的能力。
2.3 推动救助体系“顶层设计”由于我国社会救助没有顶层设计和专门立法,现有制度都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多部门分头管理造成了救助资源的低效化,应从国家层面统筹救助资源构建综合救助体系。
例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一个特殊家庭群体,如何帮助这部分家庭摆脱子女伤残或失去子女后精神上的痛苦,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已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养老、医疗、社会关怀等方面的保障政策,还鼓励各地探索发挥保险机制做好保障工作。
但如何设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险,包括保险项目、标准、待遇水平等国家都没有做进一步明确说明,导致各地出台的保险政策五花八门,待遇和水平有高有低,待遇调整也不同步,造成省份、地市间互为参照目标进行待遇调整。
实际工作中,应尽快从国家层面推动全面梳理各部门、省市已出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救助政策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帮扶内容等进行分类归并,整合社会救助管理体系,统筹设计规划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监督管理等内容,提高政策公平性和实施效率。
重新划定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分散管理,确保形成部门之间的合力,推动社会救助集中管理、规范管理,提高救助资金利用效率。
建立救助制度实施效果综合评价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救助制度。
2.4 构建统一规范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由于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的不同,在落实国家出台的社会救助类项目时,各地出台政策的范围、待遇、标准缺乏统一的动态调整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
还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例,国家规定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上海市政策是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49-59岁的每人每月补助54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59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6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60-69岁每人每月72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