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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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保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审批、监管等环节。

三、职责1.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执行具体的筹集、使用、审批和监管工作。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1.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3.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 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对于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4〕122号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一、概述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维修、保养和改善物业共用部分的资金。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范。

二、资金的来源1. 物业管理费: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按照物业租售面积和公摊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其中一部分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

2. 其他收入:如租金、停车费等非物业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

三、资金的管理1. 资金账户:建立专门账户,将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单独存放,并与其他资金进行分开管理。

确保资金的专项性和安全性。

2. 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维修、保养和改善物业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的维修、绿化景观的养护等。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代表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查阅相关账目和凭证。

四、资金的使用程序1. 维修项目的确定:根据物业共用部分的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和改善的项目。

2. 资金预算的编制: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维修资金预算,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审批。

3.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

业主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在书面决议中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

4. 资金的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审批决议,向资金账户申请支付维修资金,并在支付前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5. 资金的监督和验收: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并在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6.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五、资金的监督和追究1. 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监督,对发现的滥用、挪用、浪费等行为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

安徽省财企(2007)990号

安徽省财企(2007)99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990号各市(县)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为加强和规范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4、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全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步伐,规范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

第五条技改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落实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申报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五)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六)项目资金落实;(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6-12-14【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总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凡与该制度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2. 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合理规范和效益导向原则。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资格:凡属专项维修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有依法保障的权益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2. 申请流程:申请方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计划书、预算表等。

申请资料齐全后,经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再经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的发放。

3. 审批程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召开审批会议,审批会议由项目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审批会议一般以多数通过原则进行决策,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和改进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费、设备修理费、停车场维护费等。

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经过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核,并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费用支出。

资金使用时应符合相关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约定,并在支出结束后及时报账。

3. 资金监督与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制约1.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不正常情况进行纠正和整改。

2. 居民的参与:居民有权了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xx财政部部长xx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安徽省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安徽省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安徽省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1.维修资金使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The use of maintenance funds needs to be applied for and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2.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First, the applicant unit needs to fill out the maintenance fund use application form.3.然后,申请单位需提交相关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表。

Then, the applicant unit needs to submit the relevant maintenance fund use plan and budget form.4.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表需要经过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The maintenance fund use plan and budget form need to be signed and confirmed by the head of the applicant unit.5.接着,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Subsequently,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need to be submitted to the higher-level supervisory department for approval.6.审批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The approving department needs to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make an approval decision.7.经过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黄政办[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根据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调整为:(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三)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1%的比例交存;(四)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款或不低于同年度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按1%比例进行物业维修资金预交,配备电梯的按2%比例收缴,物业出售时再根据房屋实际销售价款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后进行多退少补。

二、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执行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

业主未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安置户全额交存。

属拆一还一的,其拆一还一部分按不低于同年度同地段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核算维修资金,超出面积部分根据实际销售价款核算;属货币补偿的,则根据实际购房款总额按照规定比例足额交存。

四、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未交纳首次物业维修资金的在转让时应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其节余部分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计[2007]152号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计[2007]152号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6月15日建计[2007]152号印发,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厅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第三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处室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送综合计划处,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项目资金库。

(二)每年5月底前各有关处室依据厅财政项目资金库,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项目资金报告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汇总提出项目并按程序纳入厅本级部门综合预算。

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六)结论及建议;(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第五条厅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统筹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

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程(doc)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程(doc)

安徽省巢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支取使用程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物业运营的财务管理,保障物业业主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一节物业专项资金的定义1. 物业专项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从物业客户及业主委员会委托代收的资金,用于维护、管理、保障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营运的可持续性。

2. 物业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管线维修基金、车位使用费、停车卡押金、停车费等。

第二节物业专项资金的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资金的收支清单和账目。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专项资金开立独立账户,并及时进行入账和出账。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公布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账目清单。

第三节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节约地使用物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日常维护、保洁、保安等服务费用;(2)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维修费用;(3)供热、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费用;(4)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费用;(5)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费用。

第四节物业专项资金的监督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物业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1.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挪用、截留、侵占、虚列支出等行为,损害业主利益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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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部分,除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禁止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增值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整幢楼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2、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下列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新费用。

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前款材料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存储、使用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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