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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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实施6月8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上海首部有关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

2008年8月本市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0分钱。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五、上海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60分钱。

六、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本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0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07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一)调整农业生产(试行)用电两部制电价结构。

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3元提高至39元,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2元提高至26元。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 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受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要求,扎实推进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考虑(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服务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局,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扎实推进上海电力体制改革。

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安全可靠为先,坚持与上海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从增量优先入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创新交易机制,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为先。

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要把特大型城市供电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电力的统一调度。

在市场体系与市场模式比选、市场品种与交易规则设计等各个环节,把有利于提升上海发供电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2.坚持市场竞争。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工作要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手段,释放市场空间。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国电安运[1998]66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经各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讨论、修改,现印发施行。

请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若干意见》和本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区城网建设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电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改造是国务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城网项目选定、项目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城网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负责城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

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全过程管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规定》7⽉1⽇起正式实施今天下午,市交通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会,宣布《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规定》将于今年7⽉1⽇正式实施。

下⾯⼩交就《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说明。

(⼀)关于充电设施分类 根据《暂⾏规定》,本市充电设施按使⽤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关于建设原则 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主要遵循“⾃(专)⽤为主、公⽤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

⿎励已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三)关于建设主体及相关⽅责任1、电动汽车⽣产企业责任 电动汽车⽣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户在住宅⼩区或办公场所落实⼀处⾃⽤或专⽤充电设施。

2、⼩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对于有产权停车位的⽤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作,其中包括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程竣⼯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向,配合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向等。

3、电⼒企业责任 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公共电⽹的配套接⽹⼯程建设,并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利⽤企业营业窗⼝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作,提⾼服务质量和效率。

4、电动汽车⽤户责任 ⽤户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只能⽤于向电动汽车供电,若充电设施产权属于⽤户的,⽤户应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

(四)关于建设办法(五)关于政策⽀持1、电费2、充电服务费3、充电设施建设费⽤(六)关于充电安全问题不得影响消防车通⾏、登⾼作业和⼈员疏散逃⽣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充电设施只能⽤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专⽤、公⽤充电设施应接⼊监测平台(七)关于建设流程 以住宅⼩区私⼈⽤户申请⾃⽤充电设施建设为例,建设流程包括以下五个阶段:(⼋)关于政府职责 充电设施建设⼯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属地管理,由各区县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推进。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4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4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是指对用电设备、用电线路和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电力供应质量,预防和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必须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用电行为的规范和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电力设备,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生产、销售、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产品。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电力设备,遵守电力安全操作规程,不得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电力,不得私自改装或者拆卸电力设备。

第七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危险情况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电力部门。

第八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电力安全知识,推广节能用电和智能用电技术,引导用户合理用电,避免电力浪费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电力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2)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质量,规范电力行业的运营管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供应企业、用户和相关部门,以及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章电力使用第四章供用电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4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0件市政府规章:一、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二、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三、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四、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五、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六、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七、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八、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九、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本决定自2018年1月4日起生效。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摘要: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二、供电方式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七、并网电厂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十、附则正文: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活动,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户。

二、供电方式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额定电压包括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

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用户需要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对受电设施进行建设与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合理运行。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和维护受电设施。

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确保供电安全。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供电企业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用电计量设备,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计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数据收取电费。

七、并网电厂并网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并网运行和调度。

供电企业应与并网电厂建立有效的调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供电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对于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停止供电、追缴电费等措施。

十、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本市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障电力的正常供应,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包括电缆,下同)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城市供电网络。

但用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供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范围内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以及供电用电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年度计划、资金总量的平衡和协调管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供电用电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电力局)统一对本市城市电网的调度和电力供应、使用实施管理,并具体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组织实施。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电网的规划)城市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电力局应当根据本市电力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需求的增长情况,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可能引起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名单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第五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海住宅供电导则

上海住宅供电导则

上海住宅供电导则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住宅供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住宅供电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电导则。

住宅供电导则要求住宅区的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电缆、变压器、开关等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以确保供电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此外,电力设施的布局和设计应符合住宅区的实际需求,保证供电能力和电压质量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住宅供电导则强调住宅区的电力负荷管理。

为了避免供电过载和电力设备的损坏,住宅区的负荷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大型住宅区,可以根据不同区域的用电需求,合理划分电力负荷,采取分区供电的方式,以减轻电力设备的负荷压力。

住宅供电导则对住宅区的电力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

住宅区的电力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电缆敷设要符合规范,电源配电箱要定期检查维护。

同时,住宅区的住户也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乱拉乱动电表,确保用电安全。

住宅供电导则还规定了住宅区的用电管理。

住户要按规定交纳电费,并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对于用电违法行为,如盗用他人电力、私拉乱接电线等,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住户还应加强用电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电器设备,避免造成用电浪费和电器设备的损坏。

住宅供电导则还对住宅区的应急电力保障进行了规定。

住宅区应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特别是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应急发电设备可以保障住户基本的用电需求,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上海住宅供电导则的制定,旨在保障住宅区的供电安全、稳定和高效。

通过规范住宅区的电力设施建设、负荷管理、电力安全、用电管理和应急电力保障,可以确保住户的用电需求得到满足,提高住宅区的生活质量。

同时,住户也应加强用电安全意识,遵守供电导则的规定,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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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3.20
【实施日期】199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障电力的正常供应,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包括电缆,下同)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城市供电网络。

但用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供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以及供电用电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年度计划、资金总量的平衡和协调管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供电用电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电力局)统一对本市城市电网的调度和电力供应、使用实施管理,并具体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组织实施。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市政、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电网的规划)
城市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电力局应根据本市电力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需求的增长情况,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按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
市电力局应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拟订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后,按下列规定进行项目审批:(一)35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电力线路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二)1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相关供电设施项目,由市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可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电力销售收入;
(二)征收供、配电增容费;
(三)其他社会性集资。

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筹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供、配电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电力局拟订,报市计委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电网建设用地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保证建设用地的落实。

对因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或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下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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