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 18597-2001中文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发布日期:2001-12-28实施日期:2002-07-01标准正文: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85.1~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12-95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难降解等物质,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和管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污染控制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减少废物产生量。
2. 安全可行的应用最佳可用技术措施进行废物处置。
3.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物贮存和处置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1. 场址选择与规划1.1 废物贮存场应远离居民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1.2 废物贮存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保证安全的排放距离。
1.3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雨设施,以避免降雨引起的污染。
2. 场地设计与建设2.1 废物贮存场应设有防渗设施,防止废物渗漏入土壤和地下水。
2.2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废物扬散空气中的灰尘污染。
2.3 废物贮存场应建设关键设施,如垃圾箱、收集池等,以便管理和处理废物。
3. 周边环境监测3.1 废物贮存场周边环境应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土壤等。
3.2 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旦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1. 废物处置技术选择1.1 废物处置应采用适宜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
1.2 废物处置技术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考虑资源利用和经济性。
1.3 废物处置过程应设有监控设备,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2. 废物转化和利用2.1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2 废物转化和利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3. 废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3.1 废物处置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潜在危害和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
3.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适的处置措施以降低环境风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加,其中的储存和处置成为一个重要的环保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标准要求与控制措施。
1. 废物贮存要求1.1 废物分类与分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应根据不同的废物性质进行分类和分区。
依据废物来源、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将废物分成不同类别,严禁混装混运。
此外,必要时还需设立特殊废物分区,确保特殊废物得到专项管理。
1.2 废物包装与封存废物应以适当的包装方式进行封存,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易挥发、可燃或有害的废物,应选用密封性能良好的包装材料,并确保严密封存。
包装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1.3 废物贮存设施与设备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应设有合理的储存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废物可以安全、便捷地存放。
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渗透、隔离和防风等功能,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贮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废物处置要求2.1 废物处理技术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应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如焚烧、填埋、生物降解等,根据废物性质和环境因素来确定最佳处理方法。
各种处理技术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中废物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2 废物处置场布局废物处置场的合理布局对于污染控制至关重要。
应确保处置场距离水源地、居民区和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避免废物渗漏或溢出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处置场内的废物堆放应符合规划要求,避免废物交叉污染和扩散。
2.3 废物处置场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的管理是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关键。
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废物接收、运输、处置和监测等方面。
监测系统应覆盖整个处置场,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污染问题。
同时,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完整word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 /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如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2001-12-28 公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爱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爱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治理环境爱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爱护要求9. 污染物操纵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治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操纵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讲明。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治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操纵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差不多建成投产的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治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不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爱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精编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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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 渗透系数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 计。
3.8 防渗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6.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6.1.1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 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 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 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6.2.1 挡天然的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
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挡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7.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 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 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 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 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
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 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地下水水质按GB/T 14848规定评定。
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 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8.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8.1.1 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
标高每升高3m~5m,需建造一个台阶。
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
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cm~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9.1 污染控制项目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9.1.2 地下水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 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 大气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9.2 监测9.2.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a.采样点。
设在排放口。
b.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测定方法。
按GB 8978选配方法进行。
9.2.2 地下水a.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采样频率。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c.测定方法。
按GB 5750进行。
9.2.3 大气a.采样点。
按GB 16297附录C进行。
b.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测定方法(见表1)表1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