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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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
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1
【实施日期】2018.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8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
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推进农垦、森工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符的规定,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删去《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
省植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县编制分布到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
二、删去《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三、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农垦、森工”修改为“重点国有林”。
四、删去《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
六、删去《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七、删去《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农垦分局”以及第四款。
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或农垦、森工、铁路、石油等系统及中直单位”。
八、删去《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九、删去《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十、将《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分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
十一、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