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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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
1.问:什么叫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
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问:使用特种设备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使用单位应购买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的特种设备,选择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施工后特种设备应经过监督检验,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
注:各类设备的监督管理有可能会有些异同,具体以办事指南为准。
4.问:移装的特种设备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凡是移装的设备,迁出单位应凭特种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的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移装证明。设备移装后,迁入单位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注:“移装”是指设备进行迁移,改变了位置(包括本地移装和异地移装)。
5.问:特种设备暂时停止使用、报废、不再使用、启用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停止使用、报废、不再使用或转让特种设备,应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若使用证丢失,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等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报废、注销手续。报停后的特种设备如果以后需重新启用,应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有效期的设备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重新取回使用登记证。
注:停用”是指暂时停用设备,以后可恢复使用。“报废”是指设备作废(破坏性)处理,以后不再使用;“注销”是指注销设备的登记状态,一般是指移装、拆除或经核实不在登记围的设备;“启用”是指恢复
使用原已办理“停用”手续的设备。
6.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使用登记证原件、更名后的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变更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等文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注:“更名”是指设备不迁移,但原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名下的全部设备所属单位变更为新单位,且原单位不再存在。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时,名下所有设备的使用单位同时变更。
7.问:特种设备转让(过户)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若设备不迁移,注销使用单位名下某些设备的登记状态,即原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设备变更到接收单位名下,且两个单位同时存在。原使用单位应先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接收单位应凭过户证明(或办理回执)及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过户和登记手续也可以同时办理。申请过户应提交的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使用登记证原件、双方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9、问:办证时间需要多长?
答:(1)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游艺机游
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
(2)锅炉和压力容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一次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30个工作日办结;
(3)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不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10、问: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何要求?
答:使用单位要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不分行政区划,并在“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上有信息。
11、问:何为检验报告?
答: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或投入使用前需向当地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得出有效期的报告。(部分压力容器除外)
12、问:何为产品质量证明书?
答:产品质量证明书为特种设备出厂随机资料之一。由制造厂家提供,锅炉、压力容器、部分起重机械等附带制造监检证书(由制造厂所在地的检验机构出具)。
13、问:何为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