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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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六)其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管道输送起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沿途所经区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六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近期,市应急局在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帮扶中,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审批不规范;个别企业私自搭建构(建)筑物,擅自出租、出借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和超量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库区操作场地从事拆装箱和堆放集装箱等。

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先后发生了因工艺设施、泄压设施设置不当引发的险肇事件和火灾事故。

这些现象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制意识淡簿、管理缺失,个别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应急管理部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两个《导则》实施落地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6月底前,再次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要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紧盯外部安全距离、违规堆放产品物料、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加快整改进度,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应急管理部门。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企业,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分享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分享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1.主要特点(1)全程严格管理,紧扣薄弱环节。

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严格管理的同时,针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三大环节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监管,尽最大努力降低危险化学品对城市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

(2)突出重点,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

主要措施是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门、强化车辆进出市境的监督管理、明确运输环节各方的责任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流动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城市公共安全。

因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是《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重点。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

一方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实行的制度、措施和行为规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企业承担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义务。

另一方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责任,按照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既明确了区县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职责,又详细规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局、市海事局等19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创设具有上海市特色的管理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细化并量化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

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作业场所安全告知“四牌一图”的设置规定等;为防止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居民等零星购买携带危险化学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危险,《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危险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实行集中配送等。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第六条区应急管理局是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逐步确定区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

第七条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负责对园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月组织分析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确定园区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 五十 七 条 ( 关 处 罚规 定 ) 相
对 违反本 办法 的其他 行为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的规定 进行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 险抵押金 ) 风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危险化 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 险化学品单位投保 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 危 可以
危险化学 品道路 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 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的, 由城 市交通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 以 i0 元 以上 50 元 以下 的罚款 。 00 00 第五 十 四 条 ( 反 托 运 、承 运 、 发送 、接 收 规定 的处 罚 ) 违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 ,并可 处以 i 万元 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
理措 施 的 。
危 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 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 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 生产车 问、储存库区 、作业 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 改正 ,处以 5 0 元 以上 2 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第 五十二 条 ( 违法 经营 的处 罚 )
( 四)危 险化 学品单位 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 ,发现违法行 为未立 即采取 妥善 处置措施或者 向有关部 门报告
的。
危险化学 品单位 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 学品, 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 险化学 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 以 i0 元 以上 50 元 以下的罚款。 00 00
罚款 。
运输工具 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 电源切断装置 ,或 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 防爆技术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 门责令改正,处 以2 万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O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区、县的;5.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6.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二)上海化工区内总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协助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四)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一)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2.加油站;3.总面积不超过9000 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 m2、3000 m2的仓库;4.总容积不超过500 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存储单位和运输单位,以及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教育单位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员工的应急意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使用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78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交通主管部门,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单位:为切实加强本市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4时装卸作业。

二、《办法》规定的禁止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种类,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联合确定的《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执行,共计174种(详见名录)。

三、零星购买的数量少、包装好且符合国家关于包装物规定的民用小包装油漆、稀释剂和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的小包装试剂的道路运输实施配送,不受夏季高温时段道路运输限制。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特此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二00六年六月二日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危规号│品名│别名│├──┴───┴──────────────────────┴────────────┤│爆炸品(29种)│├──┬───┬──────────────────────┬────────────┤│ 1│11020 │重氮甲烷││├──┼───┼──────────────────────┼────────────┤│ 2│11021 │二硝基重氮酚[含水或水加乙醇≥40%]│重氮二硝基│├──┼───┼──────────────────────┼────────────┤│ 3│11022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含水或水加乙醇≥20%]│收敛酸铅│├──┼───┼──────────────────────┼────────────┤│ 4│11026 │高氯酸[浓度>72%]││├──┼───┼──────────────────────┼────────────┤│ 5│11027 │硝基胍[干的或含水<20%]│橄苦岩│├──┼───┼──────────────────────┼────────────┤│ 6│11028 │硝基脲││├──┼───┼──────────────────────┼────────────┤│ 7│11032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硝化棉│├──┼───┼──────────────────────┼────────────┤│ 8│11032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9│11033 │硝化丙三醇[含不挥发、不溶于水的钝感剂≥40%] │甘油三硝酸酯;硝化甘油│├──┼───┼──────────────────────┼────────────┤│ 10 │11035 │2,4,6-三硝基甲苯[干的或含水<30%]│梯恩梯(tnt)│├──┼───┼──────────────────────┼────────────┤│ 11 │11039 │三硝基甲苯与硝基萘混合物│梯萘炸药│├──┼───┼──────────────────────┼────────────┤│ 12 │11041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含水≥15%]│黑索金;旋风炸药││││││├──┼───┼──────────────────────┼────────────┤│ 13 │11054 │1,3,5-三硝基苯[干的或含水<30%]│均三硝基苯│├──┼───┼──────────────────────┼────────────┤│ 14 │11055 │2,4,6-三硝基二甲苯││├──┼───┼──────────────────────┼────────────┤│ 15 │11057 │2,4,6-三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30%]│苦味酸│├──┼───┼──────────────────────┼────────────┤│ 16 │11058 │2,4,6-三硝基苯酚钠│苦味酸钠│├──┼───┼──────────────────────┼────────────┤│ 17 │11061 │2,4,6-三硝基间苯二酚│收敛酸│├──┼───┼──────────────────────┼────────────┤│ 18 │11062 │三硝基苯甲醚│三硝基茴香醚│├──┼───┼──────────────────────┼────────────┤│ 19 │11062 │三硝基苯甲醚│三硝基茴香醚│├──┼───┼──────────────────────┼────────────┤│ 20 │11064 │2,4,6-三硝基苯甲酸[干的或含水<30%]│三硝基安息香酸│├──┼───┼──────────────────────┼────────────┤│ 21 │11066 │2,4,6-三硝基苯磺酸钠││├──┼───┼──────────────────────┼────────────┤│ 22 │11067 │2,4,6-三硝基苯胺│苦基胺│├──┼───┼──────────────────────┼────────────┤│ 23 │11068 │2,3,4,6-四硝基苯胺││├──┼───┼──────────────────────┼────────────┤│ 24 │11072 │四硝基萘胺││├──┼───┼──────────────────────┼────────────┤│ 25 │11073 │六硝基二苯胺│六硝炸药;二苦基胺│├──┼───┼──────────────────────┼────────────┤│ 26 │11074 │六硝基二苯胺铵盐│曙黄│├──┼───┼──────────────────────┼────────────┤│ 27 │11079 │甲基丙烯酸三硝基乙酯││├──┼───┼──────────────────────┼────────────┤│ 28 │11084 │硝铵炸药│铵梯炸药│├──┼───┼──────────────────────┼────────────┤│ 29 │13013 │硝化二乙醇胺火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4种)│├──┬───┬──────────────────────┬────────────┤│ 1│21001 │氢[压缩的]│氢气│├──┼───┼──────────────────────┼────────────┤│ 2│21002 │氢(液化的)│液氢│├──┼───┼──────────────────────┼────────────┤│ 3│21009 │乙烷[压缩的]││├──┼───┼──────────────────────┼────────────┤│ 4│21010 │乙烷(液化的)│液化乙烷│├──┼───┼──────────────────────┼────────────┤│ 5│21011 │丙烷││├──┼───┼──────────────────────┼────────────┤│ 6│21012 │正丁烷│丁烷│├──┼───┼──────────────────────┼────────────┤│ 7│21012 │异丁烷││├──┼───┼──────────────────────┼────────────┤│ 8│21016 │乙烯[压缩的]││├──┼───┼──────────────────────┼────────────┤│ 9│21017 │乙烯(液化的)│液化乙烯│├──┼───┼──────────────────────┼────────────┤│ 10 │21018 │丙烯││├──┼───┼──────────────────────┼────────────┤│ 11 │21019 │1-丁烯││├──┼───┼──────────────────────┼────────────┤│ 12 │21020 │异丁烯││├──┼───┼──────────────────────┼────────────┤│ 13 │21022 │1,3-丁二烯[抑制了的]│联乙烯│├──┼───┼──────────────────────┼────────────┤│ 14 │21024 │乙炔[溶于介质的]│电石气│├──┼───┼──────────────────────┼────────────┤│ 15 │21033 │二氟氯乙烯│r142│├──┼───┼──────────────────────┼────────────┤│ 16 │21034 │三氟氯乙烯(抑制了的)│氯三氟乙烯;r1113│├──┼───┼──────────────────────┼────────────┤│ 17 │21035 │三氟溴乙烯│溴三氟乙烯│├──┼───┼──────────────────────┼────────────┤│ 18 │21037 │氯乙烯[抑制了的]│乙烯基氯│├──┼───┼──────────────────────┼────────────┤│ 19 │21039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 20 │21041 │甲乙醚│乙甲醚;甲氧基乙烷│├──┼───┼──────────────────────┼────────────┤│ 21 │21043 │一甲胺││├──┼───┼──────────────────────┼────────────┤│ 22 │21044 │二甲胺(无水)││├──┼───┼──────────────────────┼────────────┤│ 23 │21046 │乙胺│氨基乙烷│├──┼───┼──────────────────────┼────────────┤│ 24 │21047 │甲硫醇│硫基甲烷│├──┼───┼──────────────────────┼────────────┤│ 25 │21052 │石油气│原油气│├──┼───┼──────────────────────┼────────────┤│ 26 │21053 │石油气│液化石油气│├──┼───┼──────────────────────┼────────────┤│ 27 │22022 │氯化氢[无水]││├──┼───┼──────────────────────┼────────────┤│ 28 │22045 │二氯二氟甲烷│r12│├──┼───┼──────────────────────┼────────────┤│ 29 │22046 │二氯四氟乙烷│r114│├──┼───┼──────────────────────┼────────────┤│ 30 │22047 │三氯一氟甲烷│r11│├──┼───┼──────────────────────┼────────────┤│ 31 │23002 │氯[液化的]│液氯│├──┼───┼──────────────────────┼────────────┤│ 32 │23003 │氨[液化的,含氨>50%]│液氨│├──┼───┼──────────────────────┼────────────┤│ 33 │23013 │二氧化硫[液化的]│亚硫酸酐│├──┼───┼──────────────────────┼────────────┤│ 34 │23040 │氯甲烷│甲基氯;R40│├──┴───┴──────────────────────┴────────────┤│易燃液体(73种)│├──┬───┬──────────────────────┬────────────┤│ 1│31001 │汽油(低闪点、中闪点)││├──┼───┼──────────────────────┼────────────┤│ 2│31002 │正戊烷│戊烷│├──┼───┼──────────────────────┼────────────┤│ 3│31002 │2-甲基丁烷│异戊烷│├──┼───┼──────────────────────┼────────────┤│ 4│31003 │环戊烷││├──┼───┼──────────────────────┼────────────┤│ 5│31006 │1-戊烯││├──┼───┼──────────────────────┼────────────┤│ 6│31006 │2-戊烯││├──┼───┼──────────────────────┼────────────┤│ 7│31007 │异戊烯││├──┼───┼──────────────────────┼────────────┤│ 8│31008 │环戊烯││├──┼───┼──────────────────────┼────────────┤│ 9│31012 │2-甲基-1,3-丁二烯(抑制了的)│异戊间二烯│├──┼───┼──────────────────────┼────────────┤│ 10 │31020 │呋喃│氧杂茂│├──┼───┼──────────────────────┼────────────┤│ 11 │31020 │2-氯甲烷│氯异丙烷;异丙基氯│├──┼───┼──────────────────────┼────────────┤│ 12 │31022 │乙醛││├──┼───┼──────────────────────┼────────────┤│ 13 │31024 │丙烯醛(抑制了的)││├──┼───┼──────────────────────┼────────────┤│ 14 │31025 │丙酮│二甲(基)酮│├──┼───┼──────────────────────┼────────────┤│ 15 │31026 │乙醚│二乙(基)醚│├──┼───┼──────────────────────┼────────────┤│ 16 │31028 │甲基丙基醚│甲丙醚│├──┼───┼──────────────────────┼────────────┤│ 17 │31029 │乙烯基乙醚(抑制了的)│乙基乙烯醚;乙氧基乙烯│├──┼───┼──────────────────────┼────────────┤│ 18 │31031 │二乙氧基甲烷│甲醛缩二乙醇;│││││二乙醇缩甲醛│├──┼───┼──────────────────────┼────────────┤│ 19 │31031 │二甲氧基甲烷│甲撑二甲醚;二甲醇缩甲醛│││││;甲缩醛│├──┼───┼──────────────────────┼────────────┤│ 20 │31032 │1,2-环氧丙烷││├──┼───┼──────────────────────┼────────────┤│ 21 │31033 │甲硫醚│二甲硫│├──┼───┼──────────────────────┼────────────┤│ 22 │31034 │乙硫醇│硫氢乙烷;巯基乙烷│├──┼───┼──────────────────────┼────────────┤│ 23 │31037 │甲酸甲酯││├──┼───┼──────────────────────┼────────────┤│ 24 │31038 │甲酸乙酯│蚁酸乙酯│├──┼───┼──────────────────────┼────────────┤│ 25 │31039 │亚硝酸乙酯醇溶液││├──┼───┼──────────────────────┼────────────┤│ 26 │31044 │甲胺水溶液│氨基甲烷水溶液│├──┼───┼──────────────────────┼────────────┤│ 27 │31046 │二乙胺││├──┼───┼──────────────────────┼────────────┤│ 28 │31047 │1-氨基丙烷│正丙胺│├──┼───┼──────────────────────┼────────────┤│ 29 │31047 │2-氨基丙烷│异丙胺│├──┼───┼──────────────────────┼────────────┤│ 30 │31048 │3-氨基丙烯│烯丙胺│├──┼───┼──────────────────────┼────────────┤│ 31 │31050 │二硫化碳││├──┼───┼──────────────────────┼────────────┤│ 32 │32001 │汽油(低闪点、中闪点)││├──┼───┼──────────────────────┼────────────┤│ 33 │32002 │石油醚│石油精│├──┼───┼──────────────────────┼────────────┤│ 34 │32004 │石脑油│溶剂油│├──┼───┼──────────────────────┼────────────┤│ 35 │32009 │辛烷异构体││├──┼───┼──────────────────────┼────────────┤│ 36 │32021 │1,3-环戊二烯││├──┼───┼──────────────────────┼────────────┤│ 37 │32033 │氯代叔丁烷│叔丁基氯;特丁基氯│├──┼───┼──────────────────────┼────────────┤│ 38 │32035 │1,1-二氯乙烷│乙叉二氯│├──┼───┼──────────────────────┼────────────┤│ 39 │32035 │1,2-二氯乙烷│乙撑二氯;亚乙基二氯;1,│││││2-二氯化乙烯│├──┼───┼──────────────────────┼────────────┤│ 40 │32040 │1,1-二氯乙烯│偏二氯乙烯│├──┼───┼──────────────────────┼────────────┤│ 41 │32041 │2,3-二氯丙烯││├──┼───┼──────────────────────┼────────────┤│ 42 │32050 │苯│纯苯│├──┼───┼──────────────────────┼────────────┤│ 43 │32051 │重质苯││├──┼───┼──────────────────────┼────────────┤│ 44 │32052 │甲基苯│甲苯│├──┼───┼──────────────────────┼────────────┤│ 45 │32058 │甲醇││├──┼───┼──────────────────────┼────────────┤│ 46 │32061 │乙醇(无水)│无水酒精│├──┼───┼──────────────────────┼────────────┤│ 47 │32066 │2-甲基-2-丙醇│三甲基甲醇;特丁醇;叔丁│││││醇│├──┼───┼──────────────────────┼────────────┤│ 48 │32067 │丙醛││├──┼───┼──────────────────────┼────────────┤│ 49 │32119 │乙酰氯│氯(化)乙酰│├──┼───┼──────────────────────┼────────────┤│ 50 │32126 │乙酸甲酯│醋酸甲酯│├──┼───┼──────────────────────┼────────────┤│ 51 │32127 │乙酸乙酯│醋酸乙酯│├──┼───┼──────────────────────┼────────────┤│ 52 │32142 │异丁酸异丙酯││├──┼───┼──────────────────────┼────────────┤│ 53 │32159 │乙腈│甲基氰│├──┼───┼──────────────────────┼────────────┤│ 54 │32162 │丙烯腈│氰(基)乙烯│├──┼───┼──────────────────────┼────────────┤│ 55 │32164 │异氰酸酯类(易燃的)││├──┼───┼──────────────────────┼────────────┤│ 56 │32166 │二甲胺溶液││├──┼───┼──────────────────────┼────────────┤│ 57 │32172 │叔丁胺│2-氨基-2-甲基丙烷;特丁│││││胺│├──┼───┼──────────────────────┼────────────┤│ 58 │32190 │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硝化棉溶液││││≤55%)││├──┼───┼──────────────────────┼────────────┤│ 59 │32198 │丙烯酸漆稀释剂││├──┼───┼──────────────────────┼────────────┤│ 60 │32198 │过氯乙烯漆稀释剂││├──┼───┼──────────────────────┼────────────┤│ 61 │32198 │甲级清喷漆(静电用)││├──┼───┼──────────────────────┼────────────┤│ 62 │32198 │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 63 │32198 │过氯乙烯锤纹漆稀释剂││├──┼───┼──────────────────────┼────────────┤│ 64 │32198 │沥青漆稀释剂││├──┼───┼──────────────────────┼────────────┤│ 65 │32198 │氨基漆稀释剂││├──┼───┼──────────────────────┼────────────┤│ 66 │32198 │硝基铝箔漆稀释剂││├──┼───┼──────────────────────┼────────────┤│ 67 │32198 │有机硅漆稀释剂││├──┼───┼──────────────────────┼────────────┤│ 68 │32198 │环氧漆稀释剂││├──┼───┼──────────────────────┼────────────┤│ 69 │32198 │硝基漆稀释剂│香蕉水│├──┼───┼──────────────────────┼────────────┤│ 70 │32198 │脱漆剂││├──┼───┼──────────────────────┼────────────┤│ 71 │33517 │二聚环戊二烯│双茂│├──┼───┼──────────────────────┼────────────┤│ 72 │33596 │乙酸异戊酯│醋酸异戊酯│├──┼───┼──────────────────────┼────────────┤│ 73 │33598 │正丁酸异丙酯││├──┴───┴──────────────────────┴────────────┤│易燃固体(5种)│├──┬───┬──────────────────────┬────────────┤│ 1│41001 │红磷│赤磷│├──┼───┼──────────────────────┼────────────┤│ 2│41021 │N,N''-二亚基五亚甲基四胺(含钝感剂)│发泡剂│├──┼───┼──────────────────────┼────────────┤│ 3│41024 │硝酸脲(含水≥20%)││├──┼───┼──────────────────────┼────────────┤│ 4│41031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醇≥25%]│硝化棉│├──┼───┼──────────────────────┼────────────┤│ 5│41031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增塑物质≥18%]│硝化棉│├──┴───┴──────────────────────┴────────────┤│自燃物品(2种)│├──┬───┬──────────────────────┬────────────┤│ 1│42001 │黄磷│白磷│├──┼───┼──────────────────────┼────────────┤│ 2│42035 │硝化纤维片基│硝化纤维胶片;废硝化纤维│││││电影胶片;废硝化纤维底片│├──┴───┴──────────────────────┴────────────┤│遇湿易燃物品(2种)│├──┬───┬──────────────────────┬────────────┤│ 1│43049 │三氯硅烷│硅仿;硅氯仿│├──┼───┼──────────────────────┼────────────┤│ 2│43050 │甲基二氯硅烷│二氯甲基硅烷│├──┴───┴──────────────────────┴────────────┤│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29种)│├──┬───┬──────────────────────┬────────────┤│ 1│51001 │过氧化氢[含量>60%,特许的]│双氧水│├──┼───┼──────────────────────┼────────────┤│ 2│51011 │产氧剂││├──┼───┼──────────────────────┼────────────┤│ 3│51030 │氯酸钠││├──┼───┼──────────────────────┼────────────┤│ 4│51031 │氯酸钾││├──┼───┼──────────────────────┼────────────┤│ 5│52016 │过氧化氢异丙基│异丙基过氧化氢│├──┼───┼──────────────────────┼────────────┤│ 6│52017 │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第三丁基;│││││过氧化叔丁醇│├──┼───┼──────────────────────┼────────────┤│ 7│52017 │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第三丁基或过氧化│││││叔丁醇│├──┼───┼──────────────────────┼────────────┤│ 8│52020 │过氧化氢异丙苯│过氧化羟基茴香素;│││││枯基过氧化氢│├──┼───┼──────────────────────┼────────────┤│ 9│52021 │过氧化氢二异丙(基)苯(在溶液中,含量≤72 │││││%)││├──┼───┼──────────────────────┼────────────┤│ 10 │52022 │过氧化氢二叔丁基异丙(基)苯││├──┼───┼──────────────────────┼────────────┤│ 11 │52024 │过氧化氢(对)孟烷(工业纯)││├──┼───┼──────────────────────┼────────────┤│ 12 │52026 │过氧化二叔丁基(工业纯)││├──┼───┼──────────────────────┼────────────┤│ 13 │52027 │过氧化叔丁基苯(工业纯)││├──┼───┼──────────────────────┼────────────┤│ 14 │52030 │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二枯基;│││││硫化剂DCP │├──┼───┼──────────────────────┼────────────┤│ 15 │52032 │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丁酮液;│││││催化剂糊M│├──┼───┼──────────────────────┼────────────┤│ 16 │52044 │过氧化十二(烷)酰│过氧化(二)月桂酰;引发│││││剂B│├──┼───┼──────────────────────┼────────────┤│ 17 │52045 │过氧化(二)苯甲酰││├──┼───┼──────────────────────┼────────────┤│ 18 │52045 │过氧化(二)苯甲酰油膏││├──┼───┼──────────────────────┼────────────┤│ 19 │52047 │过氧化二-(2-甲基苯甲酰)[含量≤87%,含水]│过氧化二-(邻甲基苯甲酰) │├──┼───┼──────────────────────┼────────────┤│ 20 │52048 │过氧化二-(2,4-二氯苯甲酰)│2,4,2,4-四氯过氧化二│││││苯甲酰│├──┼───┼──────────────────────┼────────────┤│ 21 │52050 │过甲酸│过蚁酸│├──┼───┼──────────────────────┼────────────┤│ 22 │52051 │过乙酸││├──┼───┼──────────────────────┼────────────┤│ 23 │52052 │过氧化(二)丁二酸[工业纯]│过氧化双丁二酸;过氧化丁│││││二酰;过氧化(二)琥珀酸│├──┼───┼──────────────────────┼────────────┤│ 24 │52055 │过氧化氢苯甲酰│过苯甲酸│├──┼───┼──────────────────────┼────────────┤│ 25 │52056 │过氧化间氯苯甲酰│过氧化-3-氯苯甲酸│├──┼───┼──────────────────────┼────────────┤│ 26 │52057 │过苯二甲酸││├──┼───┼──────────────────────┼────────────┤│ 27 │51068 │硝酸胍│硝酸亚氨脲│├──┼───┼──────────────────────┼────────────┤│ 28 │52076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 29 │52099 │过氧化蒎烯││└──┴───┴──────────────────────┴────────────┘注:1.夏季高温时段为(6月15日至10月15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时段2.数量少、包装好的不超过五百克和五百毫升的试剂小包装除外3.数量少、包装好的零星民用小包装油漆、稀释剂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危险品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修正)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修正)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邮政、铁路、民航、海关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1. 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贸企业的增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工贸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做到安全可靠,上海市制定了本指南,旨在为工贸企业提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指导。

2. 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保障工贸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的安全,防止因危化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工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

工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仓储企业、销售企业等。

4. 主要内容4.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工贸企业应对常见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并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储存工贸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购买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工贸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能够做到安全可控。

4.4 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工贸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培训,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5 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工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 实施与监测上海市将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工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实施和监测,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 进一步参考-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储存规范》7. 结论本指南为上海市工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工贸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同时,工贸企业也应不断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共同维护工贸企业的安全稳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切实保障投保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实施范围)以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二)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除外);(三)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五)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六)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七)涉及镁铝粉的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条(鼓励实施范围)鼓励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不带储存设施的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二)除第二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化工(含石油、医药化工)企业;(三)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镁铝粉除外);(四)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五)涉及典型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工艺的机械加工企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沪应急行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上海市化学品存储要求

上海市化学品存储要求

上海市化学品存储要求
上海市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分类、分项存放,不得混储。

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贮活动。

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验收、登记制度。

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爆电器、防火设施等。

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明明显的标签。

7.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总之,上海市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要求非常严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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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信息发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监督。

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作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协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一)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三)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生产、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

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及整改情况报交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

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出入库信息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实时获取危险化学品库存和出入库信息。

鼓励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监管)本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除外)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

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系统、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确定产品方案的安全要求)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论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管道安全)危险化学品管道所属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和完善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因管道被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时,应当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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