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五月一日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
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题材分类:通知公告公示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发布机构: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09-01-22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文号:关键词:交通设施;法制修改;命令; 公文发布日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第十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
”五、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六、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七、第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核发收费证明的价格部门办理手续。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州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广州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广州南站停车场是广州市内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秩序,现对广州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说明:一、停车场收费时间。
广州南站停车场为全天候开放,24小时不打烊,停车时间不受限制。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封顶费用为当日6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5元,封顶费用为当日120元。
3. 摩托车,每次停车3元。
4. 自行车,免费停放,但需遵守停车场规定,不得占用车道或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三、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放。
2. 公交车、出租车,凭有效证件免费停放。
3. 临时停车,如需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可免费停放,超过15分钟按正常收费标准计费。
四、支付方式。
广州南站停车场支持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便乘客选择。
五、停车场规定。
1. 严禁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人行道等非停车位处停车,一经发现将进行处罚。
2. 严禁随意乱扔垃圾,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3. 严禁超速行驶、占用他人停车位、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处罚。
4.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停车场内安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请乘客妥善保管好车辆钥匙,切勿将车辆钥匙遗失。
2. 请乘客注意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指示标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停车场工作人员咨询,以便得到及时帮助。
以上就是广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希望广大乘客和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出行安全。
感谢大家的配合!。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广州停车费收费 制度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如下:
1. 道路停车。
广州道路停车停车费按场库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30分钟4元,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夜间收费时段为23:00至次日7:00,按上述标准50%执行。
2. 停车场停车费。
停车场停车位工本费按照区域、停车场设施、面积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向无本小区固定车位的居民用户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3. 物业区域内充电桩车位停车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充电桩车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车一位”的原则施划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超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养,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另一方面,该制度能够促进停车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进而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降低车主的停车成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总之,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只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调整制度,就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局制定的《关于我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8〕195号)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96号)精神,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全市各机动车停车场,重点检查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搂、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专业配套停车场。
(二)检查的内容:(1)有否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执行;(2)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3)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4)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9月10日结束。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南沙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检查,并对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查处;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检查。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部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把握好政策,依法依规查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违规收费的则以纠正及教育为主。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关于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制定本议价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住宅停车场收费”)是指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含场地、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依法以自有车位,或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二、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住宅停车场收费行为,适用本议价规则;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中,住宅停车位适用本议价规则;经营者未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区分商业或住宅停车位的,统一适用本议价规则。
三、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本规则为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
四、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五、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具体如下:(一)停车场经营者应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1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
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广州停车费收取标准
广州停车费收取标准广州市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停车场对车辆停放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停车成本,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停车费的收取,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停车费收取标准。
首先,广州市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和等级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越繁华,等级越高,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例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会比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要高一些。
此外,停车场的等级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之一,高档的停车场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所收取的停车费也会相对较高。
其次,广州市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还与停车时间有关。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所需支付的停车费也会相应增加。
市民在选择停车场停车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停车时间合理选择停车场,避免因为停车时间过长而支付过多的停车费用。
此外,广州市还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停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要低于大型车辆,摩托车的停车费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最后,广州市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停车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城市交通的变化。
因此,市民在选择停车场停车时,也需要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变化。
总的来说,广州市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和等级、停车时间、车辆类型以及政府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制定的。
市民在选择停车场停车时,需要根据这些因素合理选择停车场,以确保自己的停车成本最低化。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管,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ú??????·?·?????·?±ê×?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86196817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地区按时收费时段按时收费标准按次收费时段按次收费标准(元)24小时最高限价(元)(元/半小时)一类8:00-22:00522:0010 80次日8:00二类8:00-19:00 4 19:00 10 64三类 2 次日8:00 10 32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穗价[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2001年5月21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省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整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专业室内停车场、商业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对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对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有权纠正其价格行为。
二、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泊车点实行计次收费、计时收费、按月收费。
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市区露天停车场按次按月收费。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露天停车场按次收费。
静态道路停车场(泊车点)分时段按时按次收费。
三、加强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含商住楼)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
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停车场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内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四、静态道路汽车停车场(含电子咪表泊车点)停放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分白天、晚上两个时段收费,白天按时收费,每小时4元;晚上18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每次10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一、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1. 按照机动车类型、停车时长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收费以小时计算,超出小时的部分按超出部分分钟计算收费。
2. 机动车停车场应满足具体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需求,并根据国家及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水平。
3. 机动车停放收费不得超过同类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4. 收费应定频准确,机动车停放收费不得有消费套利情形发生。
二、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1. 普通客车类:按每小时6元人民币进行收费,超出每小时的部分按每分钟0.1元收费。
2. 大型客车类:按每小时8元人民币进行收费,超出每小时的部分按每分钟0.15元收费。
3. 普通货车类:按每小时10元人民币进行收费,超出每小时的部分按每分钟0.2元收费。
4. 大型货车类:按每小时15元人民币进行收费,超出每小时的部分按每分钟0.25元收费。
三、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议价规则1. 各机动车停车场应充分考虑基础费用和服务费用,并向其停车用户作出合理的收费安排。
2. 机动车停车场可以对每一次停车与否、停放时长或者服务等级收取具体的收费,但应通过公开说明其具体费率给停车用户明知。
3. 机动车停车场及其运营企业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停车场利用率、管理成本等因素,开展定期议价活动,最终形成合理的收费标准。
4. 停车用户有义务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车费用;停车用户可以就收费事项主动提出议价,主动与机动车停车运营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协商和议价。
5. 机动车停车场运营企业有义务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议价标准及停车场运营方面为停车用户提供可接受、满足市民需要的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
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停车时需要交纳的费用,该收费标准是根据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城市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类型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场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一般位于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地方,而室外停车场则多分布于街边、公共广场等地方。
根据不同位置和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停车收费标准还与停车时间长短有关。
一般来说,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计费,不同停车场的计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高峰时段,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涨,而在夜间或节假日,停车收费标准则可能会有所下降。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实行了一些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等特殊车辆,通常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或免费停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由市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停车场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必须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的行为。
综上所述,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一项为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市民在停车时,应当主动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停车场,避免因不了解收费标准而产生纠纷。
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督,确保停车场依法合规经营,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和服务。
总的来看,广州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和透明度,为广州市的交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四)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五)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六)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七)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八)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九)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室内专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十)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第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类型、停放车辆类型、定价形式、计收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共露天停车场还应标明所属地段。
第八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申领和核发。
经营者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还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收费的文件。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路内等停车场,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申领标价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制作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申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后方可进行收费。
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需要,采用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式电子荧屏明码标价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进行标示,其标价式样需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经营者,需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认真进行审核,凡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行。
原《关于办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63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停止使用。
附件:广州市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式样
附表7-1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
(绿色)
收费单位:编号:
附表7-2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
(绿色)
收费单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