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古罗马法-外国法制史(上海财经大学姚少杰课件)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讲、绪论一、研究对象: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1、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律的发展演变规律,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发展演变的。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演变历史线索:1、古代奴隶制法:古埃及美尼斯立法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经》、《吠陀》;佛教《律藏》;印度教《摩奴法典》中亚希伯来《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诫》古希腊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篆形成《国法大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可参见梁治平的《法辨》论述)2、中世纪封建法(一般两种途径:生产方式的转变;原始习惯发展为封建法)日本通过“大化革新”确立天皇中央集权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阿拉伯帝国形成-《古兰经》及《圣训》和教法学家的著作东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国法大全》西欧大陆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日耳曼各国家,8世纪形成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西欧盛行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
共同特征:公开等级不平等;土地制度私有;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较为重要。
3、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产生——两大法系形成英国1640-1688“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通过独立战争继受英国法形成美国法。
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
普鲁士1871年统一德意志。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分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现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出现;行政法地位重要;法律社会化“福利国家”;法律民主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趋势。
F古希腊法-外国法制史(上海财经大学姚少杰课件)
2、身份法 • “提秀斯改革”:公民分为贵族、农民、
手工业者。身份世袭。
• “梭伦改革”废除原氏族贵族,改以财 产划分公民:富农、骑士、中农、贫农, 各自承担兵役和公共费用。
• “伯里克利宪法”:废除出任官职的财 产资格限制,公民平等。
• “希洛人”。被征服的当地土著居民, 为斯巴达国家的农奴,每年纳贡1/2收成。 斯巴达定期实行“克里普提”(秘密勤 务)袭杀其中最强悍者。
(3)国家制度
• 国王、长老会议、民众大会、监察官。
• 国王有两名。监察官有五名权力很大。
2、邦际关系法
• 公元前509、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 打破氏族界限,居民编为10个选区(每 选区各由城市、沿海、内地三部分居民 组成),选举“10将军”(不支薪)轮 流为军事指挥;选举“500人会议”,最 高行政机构;全体公民大会为立法机构, 但要经贵族会议批准。
• 公元前443—429“伯里克利宪法”:(1) 以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年满20岁 公民参加会议给予津贴。(2)500人会
• 民事法院:有简易庭和40人法院,按争 议标的而定。
• 上诉法院:“600人法庭”。
• 抗辩式诉讼程序:起诉——传唤——预 审(封存证据)——质证与辩论——法 官定罪表决——法官量刑表决。
三、其他
1、斯巴达法 (1)立法。来库古立法。 (2)身份 • 斯巴达公民。组成“平等人公社” 。
• 庇里爱克人。结盟的部落居民,有自己 土地的私有权,以及参军权利。但不能 成为公民。
3、古希腊文明 • 荷马时代,公元前11世纪到9-8世纪。 • 提秀斯王。 • 德拉古,执政官,公元前621年。 • 梭伦,首席执政官,公元前594年。 • 克里斯提尼,执政官,公元前509年。 • (希波战争,公元前500年至前449年) • 伯里克利,首席将军,公元前443—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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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二表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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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的前3表涉及的是诉讼法,列举了有关的诉讼 (包括执行)程序;随后是关于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 关系方面的规定;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及了债务口约( nexum)和誓约(sponsio)制度;第8表和第9表调整的是对 非法行为的制裁以及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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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时期或者叫奎里蒂法时期 该时期从罗马城邦起源时(即公元前8世纪)开始,到公
元前367年《李其尼和赛斯蒂法(leges Liciniae Sextiae)》 颁布时为止 该法第一次使平民有可能担任执政官(consules)的职务 ,为了平息贵族的不满,设立一位裁判官(praetor)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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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古典法时期或者叫专制君主制时期 • 该时期从公元4世纪到公元527年优士丁尼皇帝登基时为止 • 罗马法平庸发展时期,专制君主制遏制着法学家的创造性
和自由争鸣的精神。公元426年颁布的一项谕令只赋予帕 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等5位法学家 的论著以法律效力,法学从研究转向教学和注释。 • 平民会决议和元老院决议不再是法律渊源;而君主谕令则 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完全被视同为“法律” • 罗马法开始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响。 • 罗马帝国中心开始向东部转移以及大量外来法律制度起着 渗透作用,出现了大量混杂的法规汇编和法学编译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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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也加剧了罗马社会的两极分化,原有 的按地域划分的部落逐渐被带有鲜明等级色彩的百人团 (centuria)体制所取代。 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专横的塔尔奎尼王的统 治,由民众会议推选出两名执法官联合执政,从而结束了所谓的 君王时代一些中文的史书也把它称为“王政时代”。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 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并派出一个使团赴雅典 学习希腊城邦的法制;当年将制定的法律铭刻在10块象牙表 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广场。公元前450年,十人立法委员会 又增补了两表法律,由此形成《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第一节 罗马法(司考经典讲义)
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的概念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
第四,《查士丁尼新律》。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2、法人(二)物法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1、罗马法的复兴的原因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ppt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 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 民思想觉悟的提高以及科学的发展而缩小 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 征服。 ——鲁道夫· 冯· 耶林
一、罗马法的沿革 (一)王政时代法律发展 1.多元主体的城邦自治
(一)人法 1.自然人
①人格权(权利能力)—(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主体资格,涵盖于身份之中) a.自由权(子女从母亲身份;胎儿视为有自由权的人;半自由权) b.市民权(来自于出生和法律赋予 有婚约从父母,无婚约从母亲;
罗马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子女无市民权;AD212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 境内自由民市民权。) c.家族权(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 家父权)(血缘、婚姻;与自权人 有收养关系)
3.裁判官法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裁判官,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依据诚信 原则的约束力,通过允诺给予一方以诉权。(以抗辩权为例) 裁判官以 告示方式公布案件,进而形成永久告示。 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 的事务。外事裁判官的告示进而形成了万民法。
4.几个补充概念
③成立百人团民众议会取代库利亚大会
第1等级组织80个百人团,第2、3、4等级各出20个,第5等 级出30个。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 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的真正的国家制。 ——恩格斯
(二)共和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共和时代市民法的发展
(家庭——氏族——部落——松散的部落 联盟——城堡式的城邦 城邦是松散的 部落不信任的结果,是通过划定地界、修 筑城堡而将不同村落统一起来的组织。城 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稳定和防御)
外法史课件 (2)
今天是英国法第七章英国法的形成演进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和演进一.英国法的早期源头(一) 罗马法时期(1-5世纪)(二)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5-11世纪)1.不成文习惯法2.习惯法汇编1) 埃塞伯特法典(600)2) 伊尼法典(694)3) 怀特莱德法典(695)4) 阿尔弗雷德法典1.立法权在国王和贤人会议(三) 北欧人统治时期1016年丹麦人克努特登上英国王位,1018指定《克努特法典》1.该时期英国已习惯法为主2.属人主义、团体本位、注重形式3.各地法律差异明显4.贤人会议和“王在法下”观念二.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法的形成(一) 1066诺曼征服,普通法的兴起1.保留现有制度2.建立中央集权统治3.扩大“国王安宁”的范围4.限制教会的司法权限5.设立御前会议6.建立专职法庭1) 普通诉讼法庭2) 王座法庭3) 财政法庭1.设立巡回法庭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 巡回审判固定化2) 创设陪审制度判1.判例法形成普通法(二) 衡平法的出现1.14世纪前后,为弥补普通法自身缺陷。
通过大法官审判实践而产生的一套法律体系,因其强调“公平”“正义”而得名2.普通法的缺陷1) 形式和程序僵化2) 实体法内容落后于时代3) 救济范围有线1.国王直接裁决2.十五世纪末,衡平法院即大法官庭正式建立(三) 制定法的萌芽1.诺曼征服后便有补充性的成文法2.1215年大宪章3.13世纪末议会成立4.14世纪中期议会获得“立法参与权”三.资产积极革命后英国法的变革1640资产积极革命(一) 保留封建法的形式和诉讼程序1.保留普通法和衡平法所制定的法的基本分类2.沿用封建法的一些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二) 对封建法体系进行充实和改造1.对普通法原理和原则进行重新解释,注入资本主义的内容2.依据衡平原理,不断创制符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3.确立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 确立议会的最高立法权1689《权利法案》和1701《王位继承法》(四) 19世纪司法改革1.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2.法院组织和程序的改革1) 颁布司法条令2) 建立四审级法院体系3) 废除令状及其诉讼形式1.结束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立2.大量颁布制定法《遗嘱法》(1873),《有限责任法》(1855),《汇票法》(1882),《合伙法》(1890)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一) 普通法的概念:形成于12、13世纪,通行于全英国,并适用普通法院特定规则的习惯法和判例法的总称(二) 普通法的特征:1.普通法以习惯法为基础2.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3.普通法重程序轻实体(三) 普通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1.令状制度1) 行政命令所转化来的司法文书2) 申请程序3) 王室特权令和原始令状4) 令状的限制a) 《牛津条例》(1268),《威斯敏斯特二号法令》(1285)5) 令状的意义1.程序优于权利1) 程序错误则得不到法律保护2) 无令状则无权利3) 诉讼程序繁琐和严格形式主义4) 令状制度的废除(1875)1.遵循先例原则1) 巡回法官相互认可合理的判决2)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3)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约束4) 只有判决理由才具有约束力二.衡平法(一) 衡平法的概念即准则1.衡平即平等2.衡平法将应履行的行为视为以履行的行为3.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的行为4.衡平法不允许有不能救济的违法行为5.衡平法不为徒劳无益之事6.衡平法重意图轻形式(二)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1.信托(用益)2.衡平法上的赎回权3.强制履行4.禁令5.无需令状启动6.不采用陪审制7.不遵循先例(三) 衡平法与普通法1.衡平法为普通法的补充2.衡平法注意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3.衡平法优于普通法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合一(1875)三.制定法(一) 制定法的种类1.议会立法议会立法的地位至高无上;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权;欧共体法高于英国制定法1.委任立法议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授予无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和社会团体;委任立法是形势需要;委任立法的监控1.制定法和判例法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制定法无法脱离判例法存在第三节英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一) 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人生保护法》(1679);《权利法案》(1689);《王位继承法》(1701);《议会法》(1911、1949)1.宪法性惯例:未经明文规定,但经国家认可,对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及活动原则其指导性作用的原则和制度1.宪法性判例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性质的案件所做的判决(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1) 主权在民2) 议会法律要由国王形式上确认3) 只有议会有权修改或者废除其制定的法律1.责任内阁制1) 内阁集体向下议院负责2) 内阁的职责3) 责任内阁制通过一系列宪法惯例而确立a) 枢密院(13-14世纪)、b) 内阁会议(查理二世1688)c) 内阁对议会负责(威廉三世)d) 首相出现(乔治一世)e) 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任首相(1721)f) 下议院首次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1742)g) 首相首次解散下议院(1784)h) 责任内阁制宪法惯例确定(1832)1.法治原则1) 法律地位至上2) 法律面前人们应享受形式平等3) 司法独立,注重形式平等或程序公正4) 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5) 主张法律稳定性、公开性、明确性1.分权原则1) 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2) 首相为首的内阁行使行政权3) 国王作为象征性权力存在4) 法院实行司法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任职终身制1.英国宪法特点1) 不成文宪法2) 柔性宪法3) 具有历史延续性二.行政法(一)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1.由普通法院管辖2.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和程序(二)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越权无效原则2.自然公正原则1) 影响他人时需听取对方意见2) 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作为裁判自己案件的法官三.民商法之财(一) 封建时代的土地法土地分封,受封者无土地所有权只有地产权,地产分为:1.完全保有地产(教会地产、王室仆役地产和骑士领地)1) 无条件继承地产2) 限制继承地产3) 终生地产1.非完全保有地产1) 公薄持有地产2) 租借地产财产的分类:1.物权财产(不动产)——对物诉讼2.人权财产(动产)——对人诉讼(二) 土地改革和现代土地制度1.第一阶段1) 1643年通过没收及出卖王室的土地的法律2) 1646年通过以契约买卖土地的先例3) 通过法令取消“骑士领地制”,废除领主对国王的封建军事义务、取消大主教职位,没收其土地归国有并出售,推动圈地运动1.第二阶段1) 1925年通过《土地授予法》,《信托法》,《财产法》,《土地登记法》,《土地负担法》,《地产管理法》,主要内容:a) 确立新的财产划分形式: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和建筑物;后者包括一般动产和准动产,一般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准动产包括“物的准动产”和“人的准动产”b) 废除公簿持有农,将地产分为完全保有地产(无条件继承地产)和租借地产两类c) 简化土地流转程序,规定土地转让以出售、遗赠、出租、抵押和信托为主要形式,并规定土地登记制度2)1.四.民商法之信托法(一) 用益制——信托的雏形概念:用益制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让与他人,委托受让人为了特定人的利益占有及管理土地,并将土地的收益交给该特定人即受益人原因:1.规避《没收法》,向教会捐献土地2.突破长子继承制,规避封建赋税3.十字军东征的影响(二) 用益制到信托制1.确定用益平衡原则,保障用益人权利2.《1535年用益权法》3.双重用益与信托的产生(三) 信托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受托人实施这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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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 、市民法和万民法、 •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 所有受法律 盖尤斯: 法学阶梯》 编 和习俗调整的民族都一方面使用他们自 己的法, 己的法,另一方面使用对于所有人来说 是共同的法。实际上, 是共同的法。实际上,每一个民族都为 自己创立法,一个城邦的法就是这种法, 自己创立法,一个城邦的法就是这种法, 它被称为“市民法” 它被称为“市民法”,可以说它是该城 邦自己的法。 邦自己的法。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 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遵守, 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遵守,它被称 万民法” 为“万民法”,可以说它是对所有民族 都适用的法。 都适用的法。
• 公元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Caracalla, 年 卡拉卡拉皇帝( , 211——217年在位),《安东尼谕令》 年在位), 年在位),《安东尼谕令》 将市民权赋予罗马境内所有居民。 将市民权赋予罗马境内所有居民。 • 公元330年,迁都君士坦丁堡; 公元 年 迁都君士坦丁堡; • 公元 公元395年,东、西罗马分裂; 西罗马分裂; 年 • 公元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年 西罗马帝国灭亡; • 公元 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灭 年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 亡。
• 乌尔比安: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 乌尔比安: 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 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 类所特有的, 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 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 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由此而产生我 们称之为“婚姻” 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 的生育与繁衍。 的生育与繁衍。我们可以见到其它动物 包括野兽也都精通这门法。 包括野兽也都精通这门法。
四、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 • 乌尔比安: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 乌尔比安: 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 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 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 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 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 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 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 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 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民或市 民法的总和。 民法的总和。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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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 罗马法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1.物权 . (1)物的定义。 物是指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 )物的定义。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有物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消费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原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2)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 )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划分——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物权的划分 自物权 所有权)和他物权。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 一是年 岁的成年男子, 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 岁 岁的成年男子 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7岁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三是行为能 力受限制者,包括4类 力受限制者,包括 类: 未适婚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7岁以上 ①未适婚人,即7岁以上、14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12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适婚而未成年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下的男性和12 ②适婚而未成年人,即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上、25岁以下的女性。 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③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损害本人及家属 利益的人。 利益的人。 成年妇女, ④成年妇女,罗马妇女长期处于家父权和夫权的监护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六章 罗马法
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而公法却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
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长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分类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和长官法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二)团体(法人) (三)婚姻和家庭法
二、物法
(一)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第六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 公元前6世纪~公元7世纪罗马国家全部 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十二表法》的制定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法学研究活跃与法学家作用的加强 《国法大全》的编纂
(二)继承
继承原则 继承种类
(三)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依据
--契约 --准契约 --私犯 --准私犯
三、诉讼法
公诉和私诉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第五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罗马法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地位;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概论》课件
罗马法的时代特点和文化背景
• 国家强调权利和社会等级的划分 • 文化多元化和思想教育的发达 • 严谨的法律条文和手写版本的记录
罗马法的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
地理环境和时代背景
罗马法主要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和法律体系,受到了当时地理环境和时代背景的影响。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和机遇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罗马法的应用和发展面临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国际私法、跨国 企业和全球财产权制度等。
《罗马法概论》PPT课件
罗马法是西方文明中的重要法律体系,深刻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 的法律制度。通过这个课件,你将了解到罗马法的实践应用和对于现代法律 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背景
1 罗马共和国
2 罗马帝国
罗马法的发展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以成文法为 主。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发展到了高峰。
3 法语和公法
考古发现
2000年后,神庙和公共建筑遗址的发现,使得对罗马
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的区别
1
公法
重点关注国家与个人、国家间的关系和国家内部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宪法、 刑法等。
2
私法
主要规定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3
公、私法的关系
公法为私法提供了法律的法源、规范的基础和实施的保障。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警匪题材影视作品
在影视作品中,罗马法也作为背景和基础,成为警匪
罗马法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中的地位
1 欧洲教育体系
罗马法作为欧洲教育体系中的核心科目,许多法学专业都要求掌握。
2 考研律师类专业
在中国考研律师类专业中也经常有罗马法的相关考试和课程。
3 学术研究
学者们对罗马法的研究从未中断,越来越多的新成果得以问世。
(外法史课件)3第四章 罗马法
物权法 继承法 债权法
所有权 他物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契约 私犯
1、物权法
2、债权法
从身份到契约(罗马法的内在线索)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影响
思考题?
▪1、以市民法、裁判官法和万民法为例, 谈谈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2、以罗马私法的发展为例, 谈谈对“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解?
延伸阅读
皇帝敕令的兴起
民众大会
皇权的加强
元老院
裁判官
丧失立法权
皇帝提出决议
哈德良皇帝(130年)
《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敕谕
敕示
皇帝敕令
敕裁
敕答
4、帝国后期: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
罗马私法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人格 婚姻家庭
物权 继承权
债权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非常诉讼
一、人法
二、物法
物法
(外法史课件)3第四章 罗马法
▪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 着科学的发展而影响衰弱,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1、共和国前期(前6-前3世纪)
《十二表法》之后的改革
2、共和国后期(前3-前1世纪)
市民法
特点 问题
罗马市民 公法为主 形式主义
商品经济 帝国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曼兮帕蓄
灵活性 统一性
裁判官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裁判官法与万民法
3、帝国前期(前1世纪-公元3世纪)
前三头同盟(前60年)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
(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
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
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
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
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
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
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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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渊源
1、制定法 • 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 • 百人团民众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地区
大会)、平民会议 • 元老院决议 • 皇帝谕令。如公元212年《安东尼谕令》,
普遍授予罗马市民籍。
2、裁判官告示
• 裁判官(praetor),该官职创设于公元前 367年。公元前242年指定了两名裁判官, 一名称城市裁判官,另一名为外事裁判 官。
• 沿袭告示
• 裁判官法是对市民法的支持、补充和修 正。
3、法学家解释 • 法学家,精通法的政治家,是顾问而不是具体
的实践者。
• 五大法学家: • 盖尤斯(Gaius,约130——180年) • 帕比尼安(Papinianus,约150——212年) • 乌尔比安(Ulpianus,约170——228年) • 保罗(Julius Paulus,?——约222年) • 莫德斯狄努斯(Modestinus,?——约244年)
到同一祖先后再累计世代数目。
(4)婚姻 • 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2、物法
• 物,既指具体的物质客体,又指抽象的 物质利益,如一项债务、一项通行权等。 总之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所 有可用货币加以估算的权利。
君主制(绝对君主制)(284年——476 年)
•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Caracalla, 211——217年在位),《安东尼谕令》 将市民权赋予罗马境内所有居民。
• 公元330年,迁都君士坦丁堡;
• 公元395年,东、西罗马分裂;
•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 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灭 亡。
• 乌尔比安: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 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 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 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由此而产生我 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 的生育与繁衍。我们可以见到其它动物 包括野兽也都精通这门法。
3、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我们所有的法或者 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 即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物是权利义务 本身,诉讼是维护权利义务的救济手段。
五、罗马私法体系
1、人法 • 人,只是指自然人,罗马法没有完整的
法人的理论。 • 人的地位涉及三方面的要素:自由权、
市民籍、家庭权利。 (1)奴隶,没有自由权。 (2)市民和非市民(公元212年后这种区
分不再重要)。
(3)家庭是法定单位,家庭的首脑——家 父是唯一为法律所承认的完人。
• 父权。自权人和他权人。 • 宗亲属和血亲属。 • 亲等。直系每一世代为一等,旁系追溯
四、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 乌尔比安: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
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 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 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 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 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民或市 民法的总和。
2、市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
•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 所有受法律 和习俗调整的民族都一方面使用他们自 己的法,另一方面使用对于所有人来说 是共同的法。实际上,每一个民族都为 自己创立法,一个城邦的法就是这种法, 它被称为“市民法”,可以说它是该城 邦自己的法。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 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遵守,它被称 为“万民法”,可以说它是对所有民族 都适用的法。
• 独裁官(dictator),非常时期的临时性 官职
• 保民官(tribunus plebis),又译护民官, 由平民议会选举两个平民担任,设于公 元前494年,任期一年。
• 平民议会(concilia plebis),设于公元 前494年,完全由平民组成。
• 地区大会(comitia tributa,或部落民众 会议),由各地区的贵族和平民组成, 大约产生于公元前471年。
• 法学作品,主要表现为教科书、评论集, 及针对某一问题的论著、专著。
• 法律效力:解答权和援引法(公元426年)
4、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法律的汇纂 和法学的汇纂
• 查士丁尼(Justinus,优士丁尼)
• 公元528年开始,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新律。
•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1989年。
• 民法大全选译(多册),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一、概述
1、年代 • 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 • 共和国时期(前510年——前27年) • 帝国时期:元首制(前27年——284年);
3、帝政前期
• 元首制,“奥古斯都(Augustus)”, 名义上和元老院分管国家,实际上对元 老院的决议享有原保民官的否决权;生 前有权指定继承人,元老院的选举只是 形式。其他官职照旧,但官员的选举改 由元首实际决定。
4、帝政后期
• 元老院已不能再立法,降为类似罗马市 议会的组织,裁判官、市政官等也改为 罗马市政府的公务员,保民官仅有虚名
• 王(rex),元老院(senatus),库里亚大 会(comitia curiata,贵族大会),百人 团议会(comitia centuriata,军伍大会、 或兵团会议)
2、共和国时期
• 除保存了原有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 百人团议会,还增加了:
• 执政官(consules),——财政官 (quaestores,初设于公元前449年)、 监察官(censores,初设于公元前443 年)、市政官(aediles curules,初设于 公元前367年)、裁判官(praetor,初设 于公元前367年,公元前242年指定了两 名裁判官,一名称城市裁判官,另一名 为外事裁判官)
第六章 罗马法
• 参考书:
•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法 律出版社,2000年。
•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 书馆,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