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连接线工程建设农用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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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连接线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5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连接线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5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1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同安区农用地29.602公顷(其中耕地6.1196公顷)、翔安区农用地8.146公顷(其中耕地3.5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丙洲村其它农用地3.87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52公顷、未利用土地0.3507公顷,官浔村水田5.6687公顷、旱地0.1326公
顷、园地0.7755公顷、其它农用地3.62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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