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现场查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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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项整治方案

贵州专项整治方案

贵州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贵州省公安厅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以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

一、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吸毒和涉毒犯罪2. 非法拘禁、绑架和侵害公民人身权3. 校园欺凌、妨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4. 黑恶势力和涉黑犯罪5. 传销、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6. 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7. 公共场所乱象,如酒驾、闹事、聚众滋事等8. 违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9. 其他社会治安问题二、工作目标1.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一套治安态势稳定的良好体系2.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社会文明程度3. 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 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5.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 为了全面打击犯罪,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交通违法治理等全方位治理。

三、具体措施1. 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非法拘禁、绑架和侵害公民人身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涉黑涉恶等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两抢”犯罪突击行动,进一步打击“地下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和“黑网电”等犯罪活动,进一步保障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

2. 全国公安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广开言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3. 深挖一批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找到一批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掌握细节,紧密围绕问题查办一批“老蛇老鼠老虎”,震慑一批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提高安保视频监控率,健全保障体系,为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坚实保障。

5. 严格查处校园欺凌、妨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打击力度,维护学生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6. 加大对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继续坚决打击传销、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7.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会集各方力量依法突出各个关键环节,采取四联四定四治方式,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五一”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五一”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五一”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五一”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切实做好2020年“五一”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管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五一”期间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五一”公众放假调休安排根据国务院“五一”公众放假调休安排,5月1日至5月5日为统一放假调休时间,共5天。

5月9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二、警力安排根据省公安厅下发的《启动社会治安防控等级响应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工作实际,目前仍为社会治安防控三级响应。

5月1日至5月5日,高速支队全员上岗开展节日期间路面交通勤务工作;一、二、三、五、六、七、八、双龙、三县一市分局(大队)在此期间要根据节日交通流科学安排警力,在确保辖区道路畅通的前提下每日安排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民警在岗在位,四大队每日安排不少以二分之一的民警在单位待命,案件大队每日安排三分之一民警在岗在位;机关各处室每天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55岁以下男民警在岗,由徐萍书记统筹组成检查组,每日不少于5个检查组对各单位节日期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850”指挥中心节日期间按双指挥长、双值班员机制进行轮班。

三、交通管理工作措施(一)高速公路管理方面。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5月1日0︰00时至5月5日24︰00时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受疫情防控等级逐步降低的影响,预计小长假期间将会出现一个自驾出行较往年更为集中的高峰,届时旅游踏青群众集中出行车流预计将大幅增加。

为确保群众出行畅顺安全,全力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长时间、大面积的交通拥堵,高速支队要全员上岗开展交通管理工作。

贵州交警防控措施规定

贵州交警防控措施规定

贵州交警防控措施规定一、引言在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下,为了保障贵州省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贵州交警部门不断加强交通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一系列防控措施。

本文将介绍贵州交警防控措施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二、交警执勤岗位设置为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贵州交警部门根据实际道路状况和流量情况,合理设置交警执勤岗位。

交警执勤岗位主要包括路口交通指挥、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

交警将全天候在岗位上履行职责,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交通管制措施1. 交通限制:根据特定情况,贵州交警部门可以实施临时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

例如,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交警可能会限制危险车辆或非必要车辆的通行,以确保道路安全。

2. 交通疏导:交通拥堵时,贵州交警将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缓解压力,并引导车辆绕行。

在封闭施工区域,交警部门将合理安排交通疏导措施,确保施工和通行的安全。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贵州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常见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将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

五、酒驾零容忍贵州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持零容忍态度。

通过设立酒驾检查点和加强巡逻执勤,交警部门将严查酒驾行为,并对酒驾者采取法律制裁措施。

贵州交警着力构建安全、文明的驾驶环境,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贵州交警部门密切关注道路交通形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各种交通问题。

交警通过加强事故警示标识、交通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维护,以确保道路用户的安全。

此外,交警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总结贵州交警通过严格执行防控措施,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只有加强交通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未来,贵州交警将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创造更好的交通环境,服务广大市民。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了说明贵州交警防控措施规定,不代表贵州交警部门的正式文件和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不再要求各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不再要求各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不再要求各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不再要求各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8〕179号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因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已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不再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检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已不完整,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已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鉴于上述原因,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减少各投标人的工作量,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招标人不应再要求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8〕48号印发)第九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主要人员(含备选人)近三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若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并将《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附件5)列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二、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标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1.4.4款中第(6)条进行以下补充细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改至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标准招标文件中其他与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相关的也应作相应补充细化。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本文是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黔安办明电〔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安办明电〔2019〕1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委会、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多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2月9日20时许,石阡县境内思剑高速上行75KM至76.5KM段发生多起多车相撞事故,共造成38辆车受损,12人受伤。

2月9日20时15分许,石阡县境内安江高速上行27KM至28.8KM段、73KM至75KM段发生多起多车相撞事故,共造成41辆车受损,2人死亡、35人受伤。

2月10日0时55分许,开阳县境内贵遵复线开阳服务区附近发生多起多车相撞事故,共造成67辆车受损,1人死亡、28人受伤。

2月10日8时40分许,贵遵复线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柿花寨大桥和开阳县交界处发生多起多车相撞事故,共造成15辆车受损,2人死亡、4人受伤。

2月11日3时7分许,黔南州境内瓮马高速平定营段发生多起多车相撞事故,共造成19辆车受损,1人死亡、2人受伤。

上述事故,涉事车辆都是私家车,全部发生在高速公路,事故发生时路面都有凝冻,且几乎都发生在夜晚。

据初步了解,事故原因均为路面凝冻、驾驶人操作不当所致。

同时,事故发生后均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的问题。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多车相撞事故发生。

当前正处于春节春运期间,元宵佳节也即将到来,各大中学校开学在即,返程流、务工流、学生流将持续增加。

贵州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贵州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贵州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1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 20%的,200 以上-500 以下罚款;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 20%的,500 以上-2000 以下罚款;3.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 20 以上-200 以下罚款;4.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 30%以下的处:200 以上-500 以下罚款;5.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 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 以上-2000 以下罚款;6.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 200 元以下含罚款;7.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8. 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 200 以下含罚款;9.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 50 以下含罚款的;1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以上-2000 以下罚款;11.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宣教处、各分局(大队):全力提升文明交通意识是交管局今年下半年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

切实围绕群众需求,落实民生保障,深入推进交通乱象整治,为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养的全面发展作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现就进一步加强2020年下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文明交通宣传工作主题“共建文明交通、共享交通文明”。

二、文明交通融媒宣传(一)开设宣传专栏继续依托贵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工程,紧紧围绕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开展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行人横穿马路、车窗抛物、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大整治的宣传工作。

联合新华网贵州频道、贵州电视台、贵阳日报、贵阳交通广播等统一开设专栏,及时报道我局各项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

(二)专项主题宣传在广泛征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基础上,按照“每两周一主题”的宣传工作思路,开展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含堵塞消防通道)、深入开展“三车治理”、深化礼让斑马线的专项主题宣传活动。

通过组织传统媒体、新媒体做好文明行车、规范停车、不车窗抛物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宣教处将邀请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分别就联合文明办、社会各界开展礼让斑马线、做文明人、开文明车的活动和文明驾驶人宣誓活动等进行采访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专题或系列报道,集中宣传文明交通和畅通提升工作。

同时各分局要针对大队开展的工作,积极邀请媒体对文明交通和畅通提升工作的重点、亮点工作进行跟进报道。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1〕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8日黔东南州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结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决定开展为期8个月(2021年5至12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人、车、路、企、政”五个方面,坚决压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排查整治突出风险隐患,实现“四个下降、一个坚决遏制”的目标,即: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在全州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占比降至80%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周舟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常务副组长:周代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杨胜年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委办(州应急局),杨胜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第五章通行规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处罚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处罚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处罚内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荣,也使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中国在2018年5月1日正式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分为八个章节,91条处罚部分位于第十章的第六节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章第六节的第91条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轻微违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以警告;2、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标牌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牌规定的,应当处以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3、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除前款外,可以处以行政拘留15日以上的处罚;4、危险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应当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15日以上的处罚;5、违章拒查:拒不接受交警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或者其他相关检查的,应当处以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6、违法停车: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路段或者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处以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7、对有关人员作出威胁:对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作出威胁、殴打、抗拒以及其他侵犯该人民权利的行为的,应当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行政拘留15日以上的处罚;8、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拒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应当处以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以法治思维开启了新的交通安全时代,全面规范了机动车驾驶者的行为,同时也给严重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者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土上,上述第91条规定的处罚内容才有效,一旦被追究的机动车驾驶者承担不起履行义务的后果,才有机会得到法律的平台保障。

交通轻微违法整治工作总结

交通轻微违法整治工作总结

交通轻微违法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整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行驶等行为,对违法驾驶员进行罚款、记分等处罚,有效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通管理效能。

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引入智能监控系统、电子警察设备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处理,提升了交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四是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整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交通整治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通过上述整治工作的开展,我国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道路交通秩序得到了改善。

但是,仍需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随着我国农村交通事故频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贵州省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应运而生。

该平台整合了现代信息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旨在提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农村交通安全。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首先,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实现了对农村道路交通信息的
集中管理和监控。

通过安装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平台可以实时监测道路交通情况,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安全隐患,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其次,该平台可以实现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处理。

通过智能
识别技术,平台可以自动识别超速、闯红灯、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并生成相应的处罚决定,实现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快速处置,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

此外,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还可以为农村交通参与者提供
交通安全教育和信息服务。

通过平台,用户可以获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宣传等信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最后,该平台还具备数据分析和预警功能。

通过对交通数据的分析,平台可以
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易发区域,提前进行预警和干预,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的来说,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的建设,为农村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通过信息化手段,平台实现了对农村道路交通的全方位监管和管理,为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将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为农村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陆廷涛、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廷涛、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廷涛、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黔27行终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游昌新夏永【审理法官】金游昌新夏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廷涛;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陆廷涛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陆廷涛【当事人-公司】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双星文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胡蝶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双星文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胡蝶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双星文胡蝶【代理律所】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廷涛【被告】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扣留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二、被上诉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可诉性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扣押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扣留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二、被上诉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上诉人扣留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备考2023年贵州省遵义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贵州省遵义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贵州省遵义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判断题(10题)1.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也可以配备武器、警械。

A.是B.否2.全面抗战分为三个阶段:战略防御阶段,从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到1938年10月广州、武汉失守;战略相持阶段,从1938年10月至1943年12月;战略反攻阶段,从1944年1月解放区战场局部反攻到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A.是B.否3.任何犯罪的既遂,都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判断标准。

A.是B.否4.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基本原则是: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A.是B.否5.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是辅警享有的权利。

A.是B.否6.办案民警小丁、小毛正在办理王某强奸李某一案,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参与侦查实验,重现当日犯罪经过。

A.是B.否7.双向沟通是指有反馈的信息传递,是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沟通。

A.是B.否8.下列哪组气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大的是一氧化氮。

A.否B.是9.辅警休假期间,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并且不可安排补休。

A.是B.否10.公文中红色分隔线的作用是把版头与________部分隔开。

A.主体B.版记C.附件D.成文日期二、多选题(10题)11.下列关于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表述哪些是的?()A.口头传唤不必补办传唤证,但强制传唤必须开具传唤证B.派出所所长有权批准传唤C.传唤需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D.对证人不可以使用传唤12.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了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属于本次大会缺点的是()。

A.把民族资产阶级当成中国革命的“最危险的敌人之一”B.不顾当时敌强我弱的形势,把党的工作重心放在城市C.对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D.认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3.文学走进互联网,获得了―个崭新的平民化开放视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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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现场查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全省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营造一个安全、文明、通畅、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令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纠正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既要强化服务意识,体现“人性化”的管理,又要做到规范执法,把握原则,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达到执法效益和社会效应相统一的目的。

第三条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处罚的,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到不枉不纵,对于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交警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
行为后放行;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五)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九)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十)对于超过检验期一个月以内,且正在行驶至车辆检测站内或提供车辆正在检验相关证明的;
(十一)机动车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
(十三)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可以当
场改正的;
(十四)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五)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警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交通
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告知违法行为人十日(工作日,下同)内补办相关证件、号牌等,十日后被查获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然后放行:
(一)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内被查的;
(二)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三)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第六条交警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交通
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告知违法行为人再次发生该类交通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证机动车,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及检验期的;
(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四)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 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五)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第七条交警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行为,对驾驶人进行提醒后放行:
(一)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雨刮不全或者损坏的;
(二)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开启大小灯、示廓灯、雾灯、后位灯或者损坏的。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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